论我国民事强制执行机构改革3799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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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民事强制执行机构改革随着全社会对执行工作的广泛关注,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民事强制执行制度改革理论的研究表现出极大的兴趣,并取得了新的成果。法院内部在领导体制、执行机构和运行机制及执行方式四个层面的改革也在不断深入,并取得了突破性进展。然而,争论最多的还是对民事强制执行机构的改革问题,因为民事强制执行机构如何设置?如何运行?不仅涉及到对民事强制执行理论的认识和运用,而且还涉及到新的强制执行体制和强制执行机制能否有效发挥作用。因此,理论界和实务界不少同志认为,民事强制执行机构的改革是强制执行制度改革的切入点和突破口。下面笔者根据有关执行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些思考谈些看法。一、对民事强制执行权主体属性
2、的认识强制执行机机构的改改革,首首先基于于对强制制执行主主体属性性的认识识,即强强制执行行是公力力救济还还是私力力救济。目目前在理理论界有有三种观观点。其其一是债债权人说说。此说说认为强强制执行行权的主主体是债债权人,但但由于国国家禁止止私人自自力救济济,所以以债权人人自己不不能行使使强制执执行权,只只能委托托以执行行为职业业的私人人来行使使强制执执行权。其其二是国国家说。此此说认为为,强制制执行权权属于国国家统治治权力的的一部分分,债权权人并无无强制执执行权,债债权人具具有的权权利只能能请求国国家对债债务人强强制执行行,其权权力性质质属于强强制执行行请求权权,不是是强制执执行权。此此说为大大
3、多数国国家所采采用,如如我国、意意大利、西西班牙等等。其三三是折中中说,此此说认为为强制执执行的主主体为国国家,但但国家将将强制执执行权的的行使让让与债权权人,而而债权人人委托执执行员为为代理人人,从而而代理债债权人行行使强制制执行权权,如日日本、德德国就是是这种模模式。以以上三说说现在大大都以国国家说为为通说,笔笔者同意意这种观观点。强制执行权权是国家家权力的的组成部部分,只只能由国国家享有有。11强制制执行权权的主体体应该是是国家,机机构应该该是国家家机构,只只有这样样才能保保证强制制执行权权的公正正行使,才才能有利利于社会会关系的的稳定。二、对民事事强制执执行权性性质的认认识对民事强制制
4、执行机机构的改改革,还还基于对对民事强强制执行行权性质质的认识识,目前前理论界界从国家家分权角角度有四四种不同同观点。(一)司法法权说这是一种传传统的观观点。此此观点认认为,我我国的法法律规定定民事强强制执行行权由法法院行使使,它是是法院裁裁判权的的继续和和延伸,是是法院司司法权力力的组成成部分,因因此强制制执行权权是司法法权,民民事强制制执行机机构应设设在法院院。这种观点以以我国现现行的民民事强制制执行制制度为基基础,以以法院的的司法权权为前提提而得出出的结论论有片面面性,但但是判断断一种权权力的性性质应该该以某一一权力形形成的工工作性质质为依据据,而不不应该依依据该权权力所属属的部门门为依
5、据据。如英英、美一一些国家家的强制制执行机机构就没没有设在在法院,所所以不能能认为强强制执行行权就是是司法权权。(二)行政政权说这种观点认认为司法法权是裁裁判权,是是对权利利义务的的确认,而而强制执执行是实实现已确确定的权权利义务务,并且且强制执执行活动动具有明明显的确确定性、主主动性、命命令性。2因因此,强强制执行行权应是是行政权权。主张张强制执执行机构构应设在在行政机机关。这种观点,忽忽视了民民事强制制执行活活动中某某些方面面也有司司法行为为属性。如如当事人人、利害害关系人人提出的的异议或或执行异异议之诉诉,需要要对之进进行裁判判,以及及在分配配程序中中因分配配方案有有争议而而由法院院决定
6、分分配方案案等。无无论中国国和外国国都需要要有法院院对执行行程序的的控制,法法院至少少对执行行程序中中发生的的争议有有裁判权权。因此此,把民民事强制制执行机机构设在在行政机机关是有有缺陷的的。(三)司法法权吸收收行政权权说此观点认为为,从民民事强制制执行权权的国家家权力属属性看,强强制执行行权既具具有司法法权的特特点,又又具有行行政权的的特点,法法律将强强制执行行权赋予予人民法法院行使使,在客客观上就就形成了了一种司司法权吸吸收行政政权的关关系,导导致两权权合一。但但单从法法院执行行角度看看,权力力关系又又颠倒过过来,是是一种行行政权吸吸收司法法权的关关系,执执行权基基本属性性是行政政权。这这
7、种观点点多为法法院内部部同志认认可,并并为现在在设立执执行局的的理论基基础。这种观点的的片面性性在于把把并列、主主次关系系认为是是吸收关关系,我我们从执执行程序序上看,无无论从质质上,还还是从量量上,执执行裁决决权都不不能改变变整个民民事执行行权的性性质,执执行实施施权与执执行裁决决权是相相对独立立的两种种权能,是是同级别别的权力力,是并并列关系系、主次次关系,而而不是吸吸收关系系。33(四)折衷衷说(笔笔者也叫叫包含说说)此说认为,强强制执行行权既包包含司法法权性质质的执行行裁决权权,也包包含行政政权性质质的执行行实施权权,同时时认为,民民事强制制执行行行为不是是一种解解决争议议的行为为,说
8、明明强制执执行权与与严格意意义上的的司法行行为不同同,因此此强制执执行本质质是行政政权。4但但是强制制执行行行为与司司法行为为又有密密切联系系,如在在强制执执行中引引起争议议的解决决就是属属于司法法裁判的的行为,所所以说强强制执行行中司法法裁判行行为和行行政实施施行为是是密切相相关的两两种行为为,是同同级别的的并列关关系。客客观上决决定了他他们之间间谁也不不能吸收收谁,谁谁也不能能代替谁谁,密切切相关,同同时存在在,双轨轨运行。笔笔者同意意这种观观点,因因为此说说不仅说说明了强强制执行行权的性性质,又又说明了了司法裁裁判权和和行政实实施权两两权同时时存在的的并列关关系,具具有明显显的理论论意义
9、和和实践意意义。另外,还有有的同志志从强制制执行的的活动过过程分析析,提出出“三权”说,即即把强制制执行权权分成执执行命令令权、执执行裁判判权、执执行实施施权;5也也有同志志提出“四权”说:即即执行命命令权、执执行调查查权、执执行裁判判权、执执行实施施权。6这这些理论论上的认认识,对对执行权权性质的的理解以以及实践践都有一一定意义义,但是是我们细细分析一一下“三权”说或“四权”说,在在理论上上都能被被司法裁裁判权和和行政实实施权归归类合并并,如执执行命令令权是指指令、决决定、裁裁定的权权力,可可归类为为司法裁裁判权,调调查权是是询问、查查找等权权力,可可归类为为行政实实施权,因因此从执执行权划
10、划分的目目的和实实际操作作上看,“两权”立论较为恰当。三、对民事事强制执执行机构构设置的的争论基于对民事事强制执执行行政政主体立立论和民民事强制制执行权权性质的的认识,对对民事强强制执行行机构的的设置有有四种不不同观点点。(一)民事事强制执执行机关关设在法法院以外外的行政政机关这种观点认认为,法法院的基基本属性性是裁判判,裁判判是确认认权力义义务的行行为,民民事强制制执行行行为与司司法裁判判行为不不同,它它是实现现权利义义务的行行为。因因此民事事强制执执行权应应从法院院分离出出去,交交由行政政机关行行使,这这样可以以实现法法院职能能单纯化化,可以以摆脱目目前“执行难难”的压力力,对法法院的形形
11、象有好好处。现现在很多多人都赞赞成这种种观点,我我对此观观点持反反对意见见,其理理由是:1、司司法裁判判与民事事强制执执行有着着密切的的关系,民民事强制制执行不不是单纯纯实现权权利义务务的过程程,它往往往伴随随着各种种“子争议议”,这些些问题的的解决不不同于行行政权行行使过程程中行政政主体对对问题的的解决,行行政过程程中的问问题是行行政相对对人与行行政机关关之间管管理与被被管理的的关系,纳纳入司法法程序前前是行政政单方解解决,而而民事强强制执行行中涉及及的问题题是平等等主体双双方利益益之争,交交行政机机关处理理明显不不妥。22、它们们之间的的联系还还在于人人们对权权力行使使公正性性的认同同,如
12、执执行性命命令由裁裁判机关关发出更更公正,更更容易被被人们接接受,世世界一些些国家对对搜查权权等一般般都是由由裁判机机关和法法官签发发。3、强强制执行行过程中中许多问问题与已已发生的的审判过程程有密切切联系,如如强制执执行依据据的合法法性问题题多源于于司法程程序,民民事强制制执行与与司法裁裁判这种种关联性性,决定定了民事事强制执执行权由由行政裁裁判权的的机关行行使更恰恰当。44、在法法院这个个大框架架内,由由两个部部门分别别行使强强制执行行裁判权权和强制制执行实实施权,既既达到了了分权的的目的,相相互制约约,又保保证了裁裁判与执执行的联联系,容容易沟通通和协调调。5、从从我国现现实国情情来看,
13、地地方保护护主义和和部门保保护主义义在短期期内难以以消除,民民事强制制执行交交由行政政部门来来行使,由由于行政政权的特特点,地地方政府府和个别别行政官官员干预预更便利利,债权权的实现现将可能能会面临临更大的的困难,司司法裁判判的权威威将受到到严重的的挑战。更更加上我我国法制制的历史史背景和和现实法法制环境境,与法法制发达达的国家家比较差差距较大大,行政政机关行行使民事事强制执执行权的的效果会会大打折折扣。(二)民事事强制执执行实施施权由法法院以外外的机关关行使 这种思路就就是对现现有民事事强制执执行机关关进行改改革,将将强制执执行中的的执行实实施权分分离出去去,由法法院以外外的部门门负责,办办
14、理者是是执行员员,法院院只负责责强制执执行中的的执行裁裁判权,办办理者是是法官。这这种思路路的理由由是:11、法院院裁判的的执行可可以由法法院以外外的机关关执行,如如美国、英英国对民民事案件件的执行行就是由由法院以以外的司司法行政政官负责责执行。22、目前前法院自自身力量量不足,需需要更有有力的组组织负责责实施。33、目前前法院执执行干预预多,分分离后可可以减轻轻法院压压力。44、一个个机关垄垄断全部部执行的的权力,不不利于案案件质量量和效率率。这种种思路对对克服民民事强制制执行权权由一个个机关行行使造成成权力过过分集中中的弊端端,减轻轻法院执执行难的的压力,以以及调动动全社会会关心支支持执行
15、行工作有有一定好好处,但但是这种种思路的的弊端也也是明显显的。一一是民事事强制执执行实施施权分离离出去,由由法院以以外的机机关行使使,会造造成责任任分散。二二是会造造成司法法裁判与与强制执执行的密密切关系系在一定定程度上上被割裂裂,不便便协调沟沟通,对对效率产产生影响响。三是是这种思思路与现现行民事事强制执执行体制制差别较较大,而而且还要要改变现现在大多多数人头头脑中根根深蒂固固的观念念,最终终实现颇颇费时日日。(三)民事事强制执执行机关关设在法法院(即即对现在在的执行行庭进行行改革设设立执行行局)这种思路就就是对现现在的执执行庭进进行改革革,设立立执行局局,实行行内部分分权,执执行局内内设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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