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及强制清算会议纪要1565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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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06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63号中华人民共共和国最最高人民民法院公公告最高高人民法法院关于于适用中华人人民共和和国公司司法若若干问题题的规定定(一)已已于20006年年3月27日由由最高人人民法院院审判委委员会第第13882次会会议通过过,现予予公布,自自20006年5月9日起施施行。二六年年四月二二十八日日为正确确适用220055年10月27日十十届全国国人大常常委会第第十八次次会议修修订的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公司法法,对对人民法法院在审审理相关关的民事事纠纷案案件中,具具体适用用公
2、司法法的有关关问题规规定如下下:第一条条公司法法实施后后,人民民法院尚尚未审结结的和新新受理的的民事案案件,其其民事行行为或事事件发生生在公司司法实施施以前的的,适用用当时的的法律法法规和司司法解释释。第二条条因公司司法实施施前有关关民事行行为或者者事件发发生纠纷纷起诉到到人民法法院的,如如当时的的法律法法规和司司法解释释没有明明确规定定时,可可参照适适用公司司法的有有关规定定。第三条条原告以以公司法法第二十十二条第第二款、第第七十五五条第二二款规定定事由,向向人民法法院提起起诉讼时时,超过过公司法法规定期期限的,人人民法院院不予受受理。第四条条公司法法第一百百五十二二条规定定的1880日以以
3、上连续续持股期期间,应应为股东东向人民民法院提提起诉讼讼时,已已期满的的持股时时间;规规定的合合计持有有公司百百分之一一以上股股份,是是指两个个以上股股东持股股份额的的合计。第五条条人民法法院对公公司法实实施前已已经终审审的案件件依法进进行再审审时,不不适用公公司法的的规定。第六条条本规定定自公布布之日起起实施。最高人民法法院关于于适用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公司法法若干干问题的的规定(二二)(20088年5月月5日最最高人民民法院审审判委员员会第114477次会议议通过)法释200086号中华人民共共和国最最高人民民法院公公告 最最高人民民法院关关于适用用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公公司法若干问问题的规
4、规定(二二)已已于20008年年5月55日由最最高人民民法院审审判委员员会第114477次会议议通过。现现予公布布,自220088年5月月19日日起施行行。 二八年年五月十十二日 为正正确适用用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公公司法,结结合审判判实践,就就人民法法院审理理公司解解散和清清算案件件适用法法律问题题作出如如下规定定。 第一一条 单独或或者合计计持有公公司全部部股东表表决权百百分之十十以上的的股东,以以下列事事由之一一提起解解散公司司诉讼,并并符合公公司法第第一百八八十三条条规定的的,人民民法院应应予受理理: (一一)公司司持续两两年以上上无法召召开股东东会或者者股东大大会,公公司经营营管理发发
5、生严重重困难的的; (二二)股东东表决时时无法达达到法定定或者公公司章程程规定的的比例,持持续两年年以上不不能做出出有效的的股东会会或者股股东大会会决议,公公司经营营管理发发生严重重困难的的; (三三)公司司董事长长期冲突突,且无无法通过过股东会会或者股股东大会会解决,公公司经营营管理发发生严重重困难的的; (四四)经营营管理发发生其他他严重困困难,公公司继续续存续会会使股东东利益受受到重大大损失的的情形。 股东东以知情情权、利利润分配配请求权权等权益益受到损损害,或或者公司司亏损、财财产不足足以偿还还全部债债务,以以及公司司被吊销销企业法法人营业业执照未未进行清清算等为为由,提提起解散散公司
6、诉诉讼的,人人民法院院不予受受理。 第二二条 股东提提起解散散公司诉诉讼,同同时又申申请人民民法院对对公司进进行清算算的,人人民法院院对其提提出的清清算申请请不予受受理。人人民法院院可以告告知原告告,在人人民法院院判决解解散公司司后,依依据公司司法第一一百八十十四条和和本规定定第七条条的规定定,自行行组织清清算或者者另行申申请人民民法院对对公司进进行清算算。 第三三条 股东提提起解散散公司诉诉讼时,向向人民法法院申请请财产保保全或者者证据保保全的,在在股东提提供担保保且不影影响公司司正常经经营的情情形下,人人民法院院可予以以保全。 第四四条 股东提提起解散散公司诉诉讼应当当以公司司为被告告。
7、原原告以其其他股东东为被告告一并提提起诉讼讼的,人人民法院院应当告告知原告告将其他他股东变变更为第第三人;原告坚坚持不予予变更的的,人民民法院应应当驳回回原告对对其他股股东的起起诉。 原告告提起解解散公司司诉讼应应当告知知其他股股东,或或者由人人民法院院通知其其参加诉诉讼。其其他股东东或者有有关利害害关系人人申请以以共同原原告或者者第三人人身份参参加诉讼讼的,人人民法院院应予准准许。 第五五条 人民法法院审理理解散公公司诉讼讼案件,应应当注重重调解。当当事人协协商同意意由公司司或者股股东收购购股份,或者以以减资等等方式使使公司存存续,且且不违反反法律、行行政法规规强制性性规定的的,人民民法院应
8、应予支持持。当事事人不能能协商一一致使公公司存续续的,人人民法院院应当及及时判决决。 经人人民法院院调解公公司收购购原告股股份的,公公司应当当自调解解书生效效之日起起六个月月内将股股份转让让或者注注销。股股份转让让或者注注销之前前,原告告不得以以公司收收购其股股份为由由对抗公公司债权权人。 第六六条 人民法法院关于于解散公公司诉讼讼作出的的判决,对对公司全全体股东东具有法法律约束束力。 人民民法院判判决驳回回解散公公司诉讼讼请求后后,提起起该诉讼讼的股东东或者其其他股东东又以同同一事实实和理由由提起解解散公司司诉讼的的,人民民法院不不予受理理。 第七七条 公司应应当依照照公司法法第一百百八十四
9、四条的规规定,在在解散事事由出现现之日起起十五日日内成立立清算组组,开始始自行清清算。 有有下列情情形之一一,债权权人申请请人民法法院指定定清算组组进行清清算的,人人民法院院应予受受理: (一一)公司司解散逾逾期不成成立清算算组进行行清算的的; (二二)虽然然成立清清算组但但故意拖拖延清算算的; (三三)违法法清算可可能严重重损害债债权人或或者股东东利益的的。 具有有本条第第二款所所列情形形,而债债权人未未提起清清算申请请,公司司股东申申请人民民法院指指定清算算组对公公司进行行清算的的,人民民法院应应予受理理。 第八八条 人民法法院受理理公司清清算案件件,应当当及时指指定有关关人员组组成清算算
10、组。 清算算组成员员可以从从下列人人员或者者机构中中产生: (一一)公司司股东、董董事、监监事、高高级管理理人员; (二二)依法法设立的的律师事事务所、会会计师事事务所、破破产清算算事务所所等社会会中介机机构; (三三)依法法设立的的律师事事务所、会会计师事事务所、破破产清算算事务所所等社会会中介机机构中具具备相关关专业知知识并取取得执业业资格的的人员。 第九九条 人民法法院指定定的清算算组成员员有下列列情形之之一的,人人民法院院可以根根据债权权人、股股东的申申请,或或者依职职权更换换清算组组成员: (一一)有违违反法律律或者行行政法规规的行为为; (二二)丧失失执业能能力或者者民事行行为能力
11、力; (三三)有严严重损害害公司或或者债权权人利益益的行为为。 第十十条 公司依依法清算算结束并并办理注注销登记记前,有有关公司司的民事事诉讼,应应当以公公司的名名义进行行。 公司司成立清清算组的的,由清清算组负负责人代代表公司司参加诉诉讼;尚尚未成立立清算组组的,由由原法定定代表人人代表公公司参加加诉讼。 第十十一条 公司司清算时时,清算算组应当当按照公公司法第第一百八八十六条条的规定定,将公公司解散散清算事事宜书面面通知全全体已知知债权人人,并根根据公司司规模和和营业地地域范围围在全国国或者公公司注册册登记地地省级有有影响的的报纸上上进行公公告。 清算算组未按按照前款款规定履履行通知知和公
12、告告义务,导导致债权权人未及及时申报报债权而而未获清清偿,债债权人主主张清算算组成员员对因此此造成的的损失承承担赔偿偿责任的的,人民民法院应应依法予予以支持持。 第十十二条 公司司清算时时,债权权人对清清算组核核定的债债权有异异议的,可可以要求求清算组组重新核核定。清清算组不不予重新新核定,或或者债权权人对重重新核定定的债权权仍有异异议,债债权人以以公司为为被告向向人民法法院提起起诉讼请请求确认认的,人人民法院院应予受受理。 第十十三条 债权权人在规规定的期期限内未未申报债债权,在在公司清清算程序序终结前前补充申申报的,清清算组应应予登记记。 公司司清算程程序终结结,是指指清算报报告经股股东会
13、、股股东大会会或者人人民法院院确认完完毕。 第十十四条 债权权人补充充申报的的债权,可可以在公公司尚未未分配财财产中依依法清偿偿。公司司尚未分分配财产产不能全全额清偿偿,债权权人主张张股东以以其在剩剩余财产产分配中中已经取取得的财财产予以以清偿的的,人民民法院应应予支持持;但债债权人因因重大过过错未在在规定期期限内申申报债权权的除外外。 债权权人或者者清算组组,以公公司尚未未分配财财产和股股东在剩剩余财产产分配中中已经取取得的财财产,不不能全额额清偿补补充申报报的债权权为由,向向人民法法院提出出破产清清算申请请的,人人民法院院不予受受理。 第十十五条 公司司自行清清算的,清清算方案案应当报报股
14、东会会或者股股东大会会决议确确认;人人民法院院组织清清算的,清清算方案案应当报报人民法法院确认认。未经经确认的的清算方方案,清清算组不不得执行行。 执执行未经经确认的的清算方方案给公公司或者者债权人人造成损损失,公公司、股股东或者者债权人人主张清清算组成成员承担担赔偿责责任的,人人民法院院应依法法予以支支持。 第十十六条 人民民法院组组织清算算的,清清算组应应当自成成立之日日起六个个月内清清算完毕毕。 因特特殊情况况无法在在六个月月内完成成清算的的,清算算组应当当向人民民法院申申请延长长。 第十十七条 人民民法院指指定的清清算组在在清理公公司财产产、编制制资产负负债表和和财产清清单时,发发现公
15、司司财产不不足清偿偿债务的的,可以以与债权权人协商商制作有有关债务务清偿方方案。 债务务清偿方方案经全全体债权权人确认认且不损损害其他他利害关关系人利利益的,人人民法院院可依清清算组的的申请裁裁定予以以认可。清清算组依依据该清清偿方案案清偿债债务后,应应当向人人民法院院申请裁裁定终结结清算程程序。 债权权人对债债务清偿偿方案不不予确认认或者人人民法院院不予认认可的,清清算组应应当依法法向人民民法院申申请宣告告破产。 第十十八条 有限限责任公公司的股股东、股股份有限限公司的的董事和和控股股股东未在在法定期期限内成成立清算算组开始始清算,导导致公司司财产贬贬值、流流失、毁毁损或者者灭失,债债权人主
16、主张其在在造成损损失范围围内对公公司债务务承担赔赔偿责任任的,人人民法院院应依法法予以支支持。 有限限责任公公司的股股东、股股份有限限公司的的董事和和控股股股东因怠怠于履行行义务,导导致公司司主要财财产、帐帐册、重重要文件件等灭失失,无法法进行清清算,债债权人主主张其对对公司债债务承担担连带清清偿责任任的,人人民法院院应依法法予以支支持。 上述述情形系系实际控控制人原原因造成成,债权权人主张张实际控控制人对对公司债债务承担担相应民民事责任任的,人人民法院院应依法法予以支支持。 第第十九条条 有有限责任任公司的的股东、股股份有限限公司的的董事和和控股股股东,以以及公司司的实际际控制人人在公司司解
17、散后后,恶意意处置公公司财产产给债权权人造成成损失,或或者未经经依法清清算,以以虚假的的清算报报告骗取取公司登登记机关关办理法法人注销销登记,债债权人主主张其对对公司债债务承担担相应赔赔偿责任任的,人人民法院院应依法法予以支支持。 第二二十条 公司司解散应应当在依依法清算算完毕后后,申请请办理注注销登记记。公司司未经清清算即办办理注销销登记,导导致公司司无法进进行清算算,债权权人主张张有限责责任公司司的股东东、股份份有限公公司的董董事和控控股股东东,以及及公司的的实际控控制人对对公司债债务承担担清偿责责任的,人人民法院院应依法法予以支支持。 公司司未经依依法清算算即办理理注销登登记,股股东或者
18、者第三人人在公司司登记机机关办理理注销登登记时承承诺对公公司债务务承担责责任,债债权人主主张其对对公司债债务承担担相应民民事责任任的,人人民法院院应依法法予以支支持。 第二二十一条条 有有限责任任公司的的股东、股股份有限限公司的的董事和和控股股股东,以以及公司司的实际际控制人人为二人人以上的的,其中中一人或或者数人人按照本本规定第第十八条条和第二二十条第第一款的的规定承承担民事事责任后后,主张张其他人人员按照照过错大大小分担担责任的的,人民民法院应应依法予予以支持持。 第二二十二条条 公公司解散散时,股股东尚未未缴纳的的出资均均应作为为清算财财产。股股东尚未未缴纳的的出资,包包括到期期应缴未未
19、缴的出出资,以以及依照照公司法法第二十十六条和和第八十十一条的的规定分分期缴纳纳尚未届届满缴纳纳期限的的出资。 公司司财产不不足以清清偿债务务时,债债权人主主张未缴缴出资股股东,以以及公司司设立时时的其他他股东或或者发起起人在未未缴出资资范围内内对公司司债务承承担连带带清偿责责任的,人人民法院院应依法法予以支支持。 第二二十三条条 清清算组成成员从事事清算事事务时,违违反法律律、行政政法规或或者公司司章程给给公司或或者债权权人造成成损失,公公司或者者债权人人主张其其承担赔赔偿责任任的,人人民法院院应依法法予以支支持。 有限限责任公公司的股股东、股股份有限限公司连连续一百百八十日日以上单单独或者
20、者合计持持有公司司百分之之一以上上股份的的股东,依依据公司司法第一一百五十十二条第第三款的的规定,以以清算组组成员有有前款所所述行为为为由向向人民法法院提起起诉讼的的,人民民法院应应予受理理。 公司司已经清清算完毕毕注销,上上述股东东参照公公司法第第一百五五十二条条第三款款的规定定,直接接以清算算组成员员为被告告、其他他股东为为第三人人向人民民法院提提起诉讼讼的,人人民法院院应予受受理。 第二二十四条条 解解散公司司诉讼案案件和公公司清算算案件由由公司住住所地人人民法院院管辖。公公司住所所地是指指公司主主要办事事机构所所在地。公公司办事事机构所所在地不不明确的的,由其其注册地地人民法法院管辖辖
21、。 基层层人民法法院管辖辖县、县县级市或或者区的的公司登登记机关关核准登登记公司司的解散散诉讼案案件和公公司清算算案件;中级人人民法院院管辖地地区、地地级市以以上的公公司登记记机关核核准登记记公司的的解散诉诉讼案件件和公司司清算案案件。 【法规规标题】最最高人民民法院印印发关关于审理理公司强强制清算算案件工工作座谈谈会纪要要的通通知 【颁布布单位】最最高人民民法院 【发文文字号】法法发220099522号 【颁布布时间】220099-111-4最高人民法法院印发发关于于审理公公司强制制清算案案件工作作座谈会会纪要的的通知法发2000952号号各省、自治治区、直直辖市高高级人民民法院,解解放军军
22、军事法院院,新疆疆维吾尔尔自治区区高级人人民法院院生产建建设兵团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人民法院院关于于审理公公司强制制清算案案件工作作座谈会会纪要印印发给你你们,请请结合审审判工作作实际,遵遵照执行行。 二九年年十一月月四日 当前,因受受国际金金融危机机和世界界经济衰衰退影响响,公司司经营困困难引发发的公司司强制清清算案件件大幅度度增加。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公司法法和最最高人民民法院关关于适用用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公公司法若干问问题的规规定(二二)(以以下简称称公司法法司法解解释二)对对于公司司强制清清算案件件审理中中的有关关问题已已作出规规定,但但鉴于该该类案件件非讼程程序的特特点和目目前清算算
23、程序规规范的不不完善,有有必要进进一步明明确该类类案件审审理原则则,细化化有关程程序和实实体规定定,更好好地规范范公司退退出市场场行为,维维护市场场运行秩秩序,依依法妥善善审理公公司强制制清算案案件,维维护和促促进经济济社会和和谐稳定定。为此此,最高高人民法法院在广广泛调研研的基础础上,于于20009年99月155日至116日在在浙江省省绍兴市市召开了了全国部部分法院院审理公公司强制制清算案案件工作作座谈会会。与会会同志通通过认真真讨论,就就有关审审理公司司强制清清算案件件中涉及及的主要要问题达达成了共共识。现现纪要如如下: 一、关于审审理公司司强制清清算案件件应当遵遵循的原原则 1.会议认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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