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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标题】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位】20005年3月月31日江江苏省第十十届人民代代表大会常常务委员会会第十五次次会议通过 【发文字号号】江苏省省人大常委委会公告第第97号江苏省燃气气管理条例例【颁布时间间】20005-3-31 【实施时间间】20005-7-1江苏省省燃气管理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为了加强燃燃气管理,保保障人民生生命财产安安全和社会会公共安全全,维护燃燃气用户和和经营企业业的合法权权益,促进进燃气事业业的健康发发展,根据据有关法律律、行政法法规,结合合本省实际际,制定本本条例。第二条 本本省行政区区域内燃气气的规划、工工程建设、经经营、使用用、设施保保护和燃
2、气气器具的安安装、维修修、使用,以以及相关的的管理活动动,适用本本条例。第三条 省省、设区的的市、县(市市)人民政政府建设(市市政公用)行行政主管部部门(以下下简称建设设主管部门门)负责本本行政区域域内的燃气气管理工作作。设区的的市、县(市市)建设主主管部门可可以委托燃燃气行业管管理机构具具体负责燃燃气管理的的日常工作作。发展改革、规规划、公安安消防、质质量技术监监督、安全全生产监督督管理、环环境保护、工工商行政管管理、物价价、交通等等部门,应应当按照各各自的职责责,依法做做好燃气管管理的相关关工作。第四条 燃燃气事业的的发展,应应当遵循统统一规划、配配套建设、安安全第一的的原则,保保障供应、
3、规规范服务、合合理收费。第五条 县县级以上地地方人民政政府及其有有关部门应应当采取措措施,逐步步普及燃气气使用,促促进燃气科科技进步,加加强燃气安安全使用教教育,提高高燃气管理理水平。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设第六条 建建设主管部部门应当会会同有关部部门,根据据当地社会会经济发展展需要和城城市总体规规划编制燃燃气专业规规划,经上上一级建设设主 管部部门组织论论证后,报报本级人民民政府批准准后实施。瓶装燃气供供应站点的的设置应当当城乡统筹筹、布局合合理。设区区的市建设设主管部门门应当按照照燃气专业业规划的要要求,对瓶瓶装燃气供供应站点进进行城乡统统一规划,并并报本级人人民政府批批准。第七条 城城市建设
4、应应当按照城城市详细规规划和燃气气专业规划划,配套建建设相应的的燃气设施施或者预留留燃气设施施配套建设设用地。预预留的燃气气设施配套套建设用地地,未经法法定程序批批准不得改改变用途。城市新区开开发、旧区区改造工程程,新建、扩扩建、改建建道路、桥桥梁等市政政工程,按按照燃气专专业规划必必须建设管管道燃气设设施的,管管道燃气设设施应当与与主体工程程同时设计计、同时施施工、同时时竣工验收收。高层住宅以以及在燃气气专业规划划范围内的的新建住宅宅,应当配配套建设管管道燃气设设施,与主主体工程同同时设计、同同时施工、同同时竣工验验收。第八条 新新建、改建建、扩建燃燃气工程项项目,应当当符合燃气气专业规划划
5、,并按照照国家有关关规定由发发展改革部部门会同同同级建设主主管部门核核准。燃气工程项项目应当依依法进行安安全评价,并并具有相应应的安全设设施。安全全设施必须须与主体工工程同时设设计、同时时施工、同同时投入生生产和使用用。第九条 燃燃气工程项项目的初步步设计文件件,应当符符合城镇镇燃气设计计规范等等国家有关关技术规范范的要求,并并按照项目目管理权限限报建设主主管部门审审查批准。政政府投资的的燃气工程程项目的初初步设计文文件审查按按照国家和和省有关规规定执行。燃气工程的的消防设计计图纸以及及有关资料料,应当报报公安消防防机构审核核;未经审审核或者审审核不合格格的,建设设主管部门门不得发给给施工许可
6、可证,建设设单位不得得施工。第十条 燃燃气工程的的勘察、设设计、施工工和监理,应应当严格执执行国家和和省有关标标准和规范范。燃气工工程建设选选用的设备备、材料,应应当符合国国家标准。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程竣工后,建建设单位应应当依法组组织竣工验验收。未经经验收或者者验收不合合格的,不不得交付使使用。 建设单位应应当自燃气气工程竣工工验收合格格之日起十十五日内,按按照国家有有关规定向向建设主管管部门备案案。第十二二条 燃气气工程竣工工验收后,建建设单位应应当按照国国家有关档档案管理的的规定,收收集、整理理燃气工程程项目的文文件资料,建建立健全项项目档案,及及时向城建建档案管理理机构移交交项目档案案
7、。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十三条 管道燃气气经营实行行特许经营营制度。从事管道燃燃气经营的的企业,必必须取得设设区的市、县县(市)人人民政府授授予的特许许经营权,并并与设区的的市、县(市市)人民政政府或者其其授权的建建设主管部部门签订特特许经营协协议。特许许经营权的的授予,应应当采取招招标投标等等公开、公公平的方式式。管道燃气特特许经营的的实施方案案由设区的的市、县(市市)人民政政府建设主主管部门组组织制定,经经上一级建建设主管部部门组织论论证后,报报本级人民民政府批准准后实施。第十四条 管道燃气气特许经营营权的授予予应当遵循循以下程序序:(一)实行行特许经营营的管道燃燃气经营项项目,由建建设主管部
8、部门报设区区的市、县县(市)人人民政府批批准后,向向社会公开开发布招标标条件,受受理投标;(二)根据据招标条件件,对特许许经营权的的投标人进进行资格审审查和方案案预审,推推荐出符合合条件的投投标候选人人;(三)组织织评审委员员会依法进进行评审,并并经过质询询和公开答答辩,择优优选择特许许经营权授授予对象;(四)向社社会公示中中标结果,公公示时间不不少于二十十天;(五)公示示期满,对对中标结果果没有异议议的,由管管道燃气特特许经营权权授予机关关与中标者者签订特许许经营协议议。第十五条 管道燃气气特许经营营协议应当当包括以下下内容:(一)特许许经营内容容、区域、范范围及有效效期限;(二)产品品和服
9、务标标准;(三)价格格和收费的的确定方法法、标准以以及调整程程序;(四)设施施的权属与与处置权限限;(五)设施施维护和更更新改造;(六)安全全管理;(七)履约约担保;(八)特许许经营权的的终止和变变更;(九)违约约责任及争争议解决方方式;(十)双方方认为应当当约定的其其他事项。第十六条 申请管道道燃气特许许经营权的的企业,应应当具备下下列条件:(一)依法法核准登记记的企业法法人;(二)具备备相应的安安全生产条条件;(三)有良良好的银行行资信、财财务状况及及相应的偿偿债能力;(四)有相相应的设备备;(五)有与与生产经营营规模相适适应的生产产、服务、管管理及工程程技术人员员;(六)有切切实可行的的
10、经营方案案;(七)法律律、法规规规定的其他他条件。第十七条 管道燃气气经营企业业应当遵守守下列规定定:(一)按照照燃气专业业规划投资资、建设燃燃气设施;(二)在特特许经营协协议规定的的范围内经经营;(三)按照照安全生产产法律、法法规和国家家安全生产产标准、规规范,组织织企业安全全生产;(四)履行行特许经营营协议,为为社会提供供足量的、符符合标准的的产品和服服务;(五)加强强对燃气设设施、设备备的运行维维护和更新新改造,确确保设施、设设备完好,保保证用于计计量收费的的仪器仪表表经法定检检定合格并并处于有效效期内;(六)接受受主管部门门对经营成成本、产品品和服务质质量的监督督检查;(七)按照照规定
11、的时时间将中长长期发展规规划、年度度经营计划划以及相关关的年度报报告、董事事会决议等等报建设主主管部门备备案;(八)法律律、法规的的其他规定定。第十八条 管道燃气气经营企业业有下列行行为之一的的,设区的的市、县(市市)建设主主管部门报报经本级人人民政府批批准,可以以终止特许许经营协议议,并实施施临时接管管:(一)擅自自转让、出出租特许经经营权的;(二)存在在重大安全全隐患且拒拒不整改的的;(三)因管管理不善,发发生重大质质量、生产产安全事故故的;(四)擅自自停业、歇歇业,严重重影响社会会公共利益益和公共安安全的;(五)法律律、法规规规定可以终终止特许经经营协议的的其他情形形。第十九条 从事瓶装
12、装燃气经营营的企业,应应当具备下下列条件,并并向设区的的市建设主主管部门申申请,由其其依照行政政许可法规规定的程序序核发瓶装装燃气经营营许可证:(一)有稳稳定的、符符合国家标标准的燃气气气源;(二)有符符合国家标标准的贮存存、充装、供供应设施,并并取得省质质量技术监监督部门核核发的气瓶瓶充装许可可证;(三)有与与经营规模模相适应的的资金和管管理、技术术人员;(四)有固固定的、符符合消防等等安全条件件的经营场场所;(五)有相相应的抢险险抢修人员员和设备;(六)有健健全的安全全管理和经经营管理制制度;(七)法律律、法规规规定的其他他条件。设立瓶装燃燃气供应站站点,应当当符合瓶装装燃气供应应站点规划
13、划,具备前前款第(三三)、(四四)、(五五)、(六六)项条件件,并向所所在地建设设主管部门门申请,由由其依照行行政许可法法规定的程程序核发瓶瓶装燃气供供应许可证证。设立燃燃气汽车加加气站,还还应当有符符合国家或或者行业标标准的储存存、充装设设备。第二十条 未取得瓶瓶装燃气经经营许可证证或者瓶装装燃气供应应许可证的的单位和个个人,不得得从事瓶装装燃气的经经营活动。禁止向无瓶瓶装燃气经经营许可证证或者瓶装装燃气供应应许可证的的单位和个个人供应用用于销售的的燃气。第二十一条条 瓶装燃燃气经营企企业、瓶装装燃气供应应站点,应应当遵守下下列规定:(一)不得得用非法制制造、报废废、改装的的气瓶和超超期限未
14、检检验或者检检验不合格格的气瓶充充装燃气;(二)不得得用贮罐、槽槽车直接向向气瓶充装装燃气或者者用气瓶相相互倒灌燃燃气;(三)存放放气瓶的场场所与公共共建筑和居居民住宅建建筑的距离离必须符合合安全要求求和有关规规定;(四)充装装燃气不得得超过国家家规定的允允许误差;(五)先抽抽出残液后后再充装燃燃气;(六)按照照国家规定定对燃气设设施定期进进行检测、检检修、更新新,保障设设施安全运运行;(七)对充充装后的燃燃气气瓶进进行角阀塑塑封,并标标明充装单单位和投诉诉电话;(八)公示示服务标准准和收费标标准;(九)法律律、法规的的其他规定定。第二十二条条 瓶装燃燃气经营企企业、瓶装装燃气供应应站点应当当
15、配备或者者委托符合合安全运输输要求的车车辆运输装装有燃气的的气瓶,不不得将装有有燃气的气气瓶交由厢厢体封闭的的车辆等不不符合安全全要求的车车辆运输。瓶装燃气供供应站点向向居民用户户送气需要要使用电瓶瓶车、三轮轮车、摩托托车、自行行车等车辆辆的,其装装载的装有有燃气的气气瓶数量应应当符合相相应的安全全要求。第二十三条条 燃气经经营企业、瓶瓶装燃气供供应站点从从事安全管管理、作业业和抢险抢抢修的人员员,应当依依照法律、行行政法规的的规定接受受专门培训训并经考核核合格。第二十四条条 燃气经经营企业、瓶瓶装燃气供供应站点应应当遵守相相关服务标标准和规范范,公布并并履行服务务承诺,提提高服务水水平。 燃
16、气经营企企业应当制制定用户安安全用气规规则,通过过向用户发发放安全用用气手册等等方式,对对用户进行行燃气安全全使用宣传传教育,并并安排专职职人员解答答用户咨询询。第二十五条条 燃气经经营企业、瓶瓶装燃气供供应站点应应当确保燃燃气热值、组组份、压力力等安全、技技术、质量量指标符合合国家规定定标准。燃气经营企企业应当建建立燃气质质量检测制制度,保证证燃气质量量符合标准准,接受用用户监督。燃燃气经营企企业与用户户之间对燃燃气质量有有特别约定定的,燃气气质量应当当符合约定定的内容,发发生争议时时,依照约约定进行处处理。第二十六条条 燃气经经营企业、瓶瓶装燃气供供应站点应应当保障燃燃气正常供供应,不得得
17、擅自停止止供气、更更换气种或或者迁移燃燃气供应站站点;确需需停止供气气、更换气气种或者迁迁移燃气供供应站点的的,应当报报经建设主主管部门批批准,并对对用户的燃燃气供应事事宜作出妥妥善安排。管道燃气经经营企业因因燃气工程程施工、设设施检修等等情况,确确需降压或或者暂停供供气的,应应当提前二二十四小时时予以公告告,但对工工业用户应应当提前三三日告知;因不可抗抗力或者燃燃气设施抢抢修等紧急急情况,确确需降压或或者停气的的,应当及及时告知燃燃气用户,同同时向建设设主管部门门报告;恢恢复供气必必须事先通通知燃气用用户,但不不得在二十十二时至次次日六时之之间向居民民用户恢复复供气。第二十七条条 燃气价价格
18、及服务务收费依据据、收费项项目和收费费标准的制制定,应当当遵守价格格法律、法法规的有关关规定。调调整燃气价价格及服务务收费标准准的,应当当依法进行行听证。燃气用户有有权就燃气气经营的收收费和服务务向燃气经经营企业查查询,对不不符合收费费和服务标标准的,可可以向物价价、建设等等有关主管管部门或者者有关组织织投诉。对对不符合法法律、法规规和省物价价、建设主主管部门规规定的相关关燃气服务务费,燃气气用户有权权拒付。第四章 使用管理第二十八条条 管道燃燃气经营企企业应当履履行普遍服服务义务。对对申请使用用管道燃气气并符合使使用条件的的单位和个个人,管道道燃气经营营企业应当当与之签订订供气合同同,明确双
19、双方的权利利义务。居民用户申申请使用家家用燃气锅锅炉的,管管道燃气经经营企业应应当对其安安全使用条条件等进行行检查。符符合条件的的,方可安安装使用。第二十九条条 管道燃燃气用户改改变燃气用用途或者安安装、改装装、拆除固固定的燃气气设施的,应应当向管道道燃气经营营企业提出出申请,管管道燃气经经营企业应应当自接到到申请之日日起五个工工作日内答答复。 第三十条 非居民用用户应当落落实燃气安安全管理制制度,操作作维护人员员应当接受受过安全生生产教育和和培训,掌掌握本岗位位的安全操操作技能和和燃气安全全知识。第三十一条条 燃气用用户应当遵遵守下列规规定:(一)按照照规定安全全使用燃气气;(二)管道道燃气
20、用户户应当使用用与当地燃燃气相适配配的燃气器器具,不得得安装、使使用国家明明令淘汰的的燃气器具具;(三)不得得盗用或者者转供燃气气、损坏燃燃气设施;(四)不得得用燃气管管道作为负负重支架或或者接地引引线;(五)不得得擅自拆卸卸、安装、改改装燃气设设施或者进进行危害室室内燃气设设施安全的的装饰、装装修等活动动;(六)不得得违反安全全规范的要要求拆卸、安安装、改装装燃气器具具;(七)不得得加热、摔摔砸、倒卧卧、曝晒燃燃气气瓶或或者改换气气瓶检验标标志、漆色色;(八)不得得倾倒燃气气残液或者者用气瓶相相互倒灌;(九)发现现燃气泄漏漏等情况及及时向燃气气经营企业业或者有关关部门报告告;(十)配合合管道
21、燃气气经营企业业工作人员员进行安全全检查、抄抄表等业务务活动。第三十二条条 非居民民用户和燃燃气计量表表设置在住住宅内的居居民用户,其其燃气计量量表和表前前燃气设施施由燃气经经营企业负负责维护、更更新;燃气气计量表后后燃气设施施和燃气器器具,由用用户负责维维护、更新新。燃气计量表表设置在居居民住宅公公共部位的的,燃气管管道进户墙墙外侧的燃燃气设施由由燃气经营营企业负责责维护、更更新;燃气气管道进户户墙内侧的的燃气设施施和燃气器器具由用户户负责维护护、更新。第三十三条条 燃气用用户应当按按时缴纳燃燃气费。管管道燃气的的用气量,应应当以经法法定计量检检定机构检检定合格的的燃气计量量表的记录录为准。
22、第五章 燃气器具具管理第三十四条条 推广使使用安全节节能型燃气气器具。不不具有安全全保护装置置的燃气热热水器不得得销售。第三十五条条 燃气器器具必须经经具备法定定资格的检检测机构进进行气源适适配性抽样样检测,检检测机构应应当将抽样样检测结果果报送省建建设主管部部门,由其其定期向社社会公布。建设主管部部门或者燃燃气经营企企业不得向向用户推销销指定的燃燃气器具。第三十六条条 燃气器器具销售企企业应当在在销售地设设立或者委委托设立维维修站点,向向用户提供供维修服务务。第三十七条条 从事需需要敷设管管道的家用用燃气锅炉炉等燃气器器具安装、维维修业务的的企业,应应当依照法法律、行政政法规的规规定取得相相
23、应的资质质证书。第三十八条条 燃气器器具安装维维修企业应应当遵守下下列规定:(一)按照照国家标准准和规范安安装、维修修燃气器具具,安装、维维修材料和和配件符合合国家标准准;(二)不得得擅自移动动燃气计量量表和表前前燃气设施施;(三)燃气气器具安装装后,向用用户提供安安装检验合合格证书;(四)设定定不低于一一年的安装装保修期。 第六章 设施安全全管理第三十九条条 燃气经经营企业应应当建立燃燃气安全管管理责任制制,健全安安全管理网网络,对燃燃气设施进进行定期巡巡查、检修修和更新,发发现事故隐隐患的,应应当及时消消除。燃气经营企企业应当定定期对燃气气用户的燃燃气计量表表、管道及及其附属设设施、燃气气
24、器具使用用情况进行行检查,发发现用户违违反安全用用气规定的的,应当予予以劝阻、制制止。燃气气经营企业业工作人员员检查时,应应当主动出出示有效证证件。燃气经营企企业对工矿矿企业、事事业单位用用户自建的的管道燃气气设施应当当进行检查查,符合安安全要求的的,方可供供气。瓶装燃气供供应站点应应当建立燃燃气安全管管理制度,设设置报修电电话。瓶装装燃气供应应站点应当当对其供应应的气瓶进进行定期检检验。第四十条 燃气经营营企业应当当在燃气管管道及重要要燃气设施施上设置明明显的安全全警示标志志。任何单位和和个人不得得损坏、覆覆盖、移动动、涂改和和擅自拆除除安全警示示标志。 第四十一条条 设区的的市、县(市市)
25、人民政政府建设主主管部门应应当会同规规划、公安安消防等部部门按照城城镇燃气设设计规范划划定燃气设设施安全保保护范围。燃燃气经营企企业应当设设置标志牌牌标明保护护范围。在燃气设施施的安全保保护范围内内,禁止下下列行为:(一)建造造建筑物、构构筑物;(二)存放放易燃易爆爆物品或者者排放腐蚀蚀性液体、气气体;(三)开挖挖沟渠、挖挖坑取土;(四)打桩桩或者顶进进作业;(五)动用用明火作业业;(六)从事事爆破作业业;(七)法律律、法规禁禁止的其他他行为。在燃气设施施的安全保保护范围内内,确需实实施前款第第(一)、(三三)、(四四)、(五五)项所列列行为的,应应当依法办办理有关审审批手续,做做好防范措措施
26、,并告告知燃气经经营企业。第四十二条条 建设工工程开工前前,建设单单位或者施施工单位应应当向燃气气经营企业业或者城建建档案管理理机构查明明地下燃气气设施的相相关情况,燃燃气经营企企业或者城城建档案管管理机构应应当在接到到查询后三三日内给予予书面答复复。第四十三条条 建设工工程施工可可能影响燃燃气设施安安全的,施施工单位应应当与燃气气经营企业业协商采取取相应的安安全保护措措施后,方方可施工。 由于施工不不当造成燃燃气设施损损坏的,施施工单位应应当协助燃燃气经营企企业进行抢抢修;造成成经济损失失的,应当当依法进行行赔偿。第四十四条条 因工程程施工确需需改装、迁迁移或者拆拆除燃气设设施的,建建设单位
27、或或者施工单单位应当报报经当地建建设主管部部门批准,并并会同燃气气经营企业业采取相应应的安全措措施。改装、迁移移或者拆除除燃气设施施的费用以以及采取安安全措施的的费用,由由建设单位位承担。第四十五条条 建设主主管部门、公公安消防、质质量技术监监督、安全全生产监督督管理、交交通、环境境保护等有有关部门应应当建立燃燃气安全预预警联动机机制。省建设主管管部门应当当制定全省省重大燃气气事故应急急预案,设设区的市、县县(市)建建设主管部部门应当制制定本行政政区域内的的燃气事故故应急预案案,并负责责应急预案案的组织实实施工作。燃气经营企企业应当根根据本地建建设主管部部门制定的的应急预案案的要求,制制定本单
28、位位燃气事故故应急救援援预案。第四十六条条 燃气经经营企业应应当成立事事故抢险抢抢修队伍,配配备专业技技术人员、防防护用品、消消防器材、车车辆、通讯讯设备等。燃气经营企企业应当设设置抢险抢抢修电话,向向社会公布布,并设专专岗每天二二十四小时时值班。第四十七条条 任何单单位和个人人发现燃气气事故隐患患时,应当当立即向燃燃气经营企企业、瓶装装燃气供应应站点或者者建设主管管部门、安安全生产监监督管理部部门、公安安消防机构构报告。燃气经营企企业、瓶装装燃气供应应站点或者者有关部门门接到事故故隐患报告告后,应当当立即处理理,不得推推诿。第四十八条条 燃气事事故发生后后,燃气经经营企业、瓶瓶装燃气供供应站
29、点应应当立即组组织抢险抢抢修,并按按照国家有有关规定报报告当地建建设主管部部门和其他他有关部门门。在处理情况况紧急的燃燃气事故时时,对影响响抢险抢修修的其他设设施,燃气气经营企业业可以采取取必要的应应急措施,并并妥善处理理善后事宜宜。发生伤亡事事故的,按按照国家和和省有关规规定调查处处理。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九条条 建设主主管部门、公公安消防、质质量技术监监督、工商商行政管理理、安全生生产监督管管理等部门门,应当按按照各自的的职责,依依法加强对对燃气的工工程建设、经经营、使用用、设施保保护、燃气气器具安装装、维修等等活动的监监督检查,发发现存在问问题,及时时处理;发发现存在的的问题不属属于本
30、部门门职责范围围的,应当当及时移送送并形成记记录备查,接接受移送的的部门应当当及时进行行查处。有关部门对对检查中发发现的事故故隐患,应应当责令整整改,立即即消除。重重大事故隐隐患消除前前或者消除除过程中无无法保证安安全的,应应当责令从从危险区域域内撤出人人员,责令令暂时停产产停业或者者停止使用用;重大事事故隐患消消除后,经经审查同意意,方可恢恢复生产经经营和使用用。第五十条 建设主管管部门、质质量技术监监督、安全全生产监督督管理等部部门依法对对燃气经营营企业进行行燃气安全全监督检查查时,对于于不符合保保障安全生生产的国家家标准或者者行业标准准的设施、设设备、器材材,应当暂暂时封存,并并在十五日
31、日内依法作作出处理决决定。第五十一条条 建设主主管部门应应当按照国国家规定组组织专家对对管道燃气气经营企业业的特许经经营情况进进行中期评评估。 建设主管部部门在评估估中发现管管道燃气经经营企业未未按规定履履行特许经经营义务,不不符合特许许经营条件件,或者有有不合理收收费等问题题的,应当当责令限期期整改。第五十二条条 建设主主管部门应应当建立举举报和投诉诉制度,公公开举报和和投诉电话话、信箱或或者电子邮邮件地址,受受理有关燃燃气安全、燃燃气质量、收收费标准和和服务质量量的举报和和投诉,并并自收到举举报或者投投诉之日起起十五日内内予以处理理。第五十三条条 建设主主管部门、公公安消防、质质量技术监监
32、督、安全全生产监督督管理等部部门,对燃燃气的工程程建设、经经营、燃气气器具安装装、维修等等活动进行行审查、评评估、检验验、验收,不不得收取费费用。法律律、行政法法规另有规规定的除外外。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条 违反本本条例第八八条第一款款规定,新新建、改建建、扩建燃燃气工程项项目未按照照国家规定定报经发展展改革部门门会同建设设主管部门门核准的,由由发展改革革部门或者者建设主管管部门责令令停止建设设,限期改改正。第五十五条条 违反本本条例第九九条第一款款规定,燃燃气工程项项目的初步步设计文件件未经建设设主管部门门审查批准准的,由建建设主管部部门责令限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改正的,责责令停止建建设
33、,并可可以处一万万元以上五五万元以下下罚款。第五十六条条 违反本本条例第十十三条第二二款规定,未未取得特许许经营权擅擅自从事管管道燃气经经营活动的的,由建设设主管部门门责令停止止经营,并并处十万元元以上五十十万元以下下罚款。第五十七条条 违反本本条例第二二十条第一一款规定,未未取得瓶装装燃气经营营许可证或或者瓶装燃燃气供应许许可证擅自自从事瓶装装燃气经营营活动的,建建设主管部部门应当依依照国务院院无照经经营查处取取缔办法的的有关规定定予以处罚罚。违反本条例例第二十条条第二款规规定,向无无瓶装燃气气经营许可可证或者瓶瓶装燃气供供应许可证证的单位和和个人供应应用于销售售的燃气的的,由建设设主管部门
34、门责令改正正,没收违违法所得,并并可以处五五千元以上上三万元以以下罚款。情情节严重的的,建设主主管部门可可以吊销其其瓶装燃气气经营许可可证或者瓶瓶装燃气供供应许可证证。第五十八条条 违反本本条例第二二十一条第第(四)、(五五)、(七七)项规定定的,由建建设主管部部门责令限限期改正,可可以处五百百元以上二二千元以下下罚款。违反本条例例第二十一一条第(一一)、(二二)、(三三)、(六六)项规定定的,或者者违反本条条例第二十十二条规定定,将装有有燃气的气气瓶交由厢厢体封闭的的车辆运输输的,由建建设主管部部门责令限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改正的,责责令停业整整顿,并可可以处二千千元以上一一万元以下下罚款。在
35、一年中有有三次以上上违反燃气气管理规定定行为被有有关部门查查处的,建建设主管部部门可以吊吊销其瓶装装燃气经营营许可证或或者瓶装燃燃气供应许许可证。第五十九条条 违反本本条例第二二十六条第第一款规定定,未经批批准擅自停停止供气、更更换气种或或者迁移瓶瓶装燃气供供应站点的的,由建设设主管部门门责令限期期改正,并并可以处一一万元以上上五万元以以下罚款。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条例第三十十一条第(三三)、(四四)、(五五)、(六六)、(七七)、(八八)项规定定的,由建建设主管部部门责令改改正,拒不不改正的,对对居民用户户可以处一一百元以上上五百元以以下罚款;对非居民民用户可以以处一千元元以上五千千元以下罚罚
36、款。造成成燃气经营营企业损失失的,依法法承担赔偿偿责任。第六十一条条 违反本本条例第三三十八条规规定,燃气气器具安装装维修企业业未按照国国家标准和和规范安装装维修燃气气器具、擅擅自移动燃燃气计量表表和表前燃燃气设施或或者设定的的安装保修修期低于一一年的,由由建设主管管部门责令令停止违法法行为,限限期改正,并并可以处一一千元以上上一万元以以下罚款。第六十二条条 违反本本条例第四四十一条第第二款规定定,在燃气气设施的安安全保护范范围内,存存放易燃易易爆或者排排放腐蚀性性液体、气气体,未经经批准建造造建筑物、构构筑物以及及进行打桩桩或者顶进进作业的,由由建设主管管部门责令令停止违法法行为,限限期恢复
37、原原状,并可可以处三千千元以上三三万元以下下罚款。对对违法建造造的建筑物物、构筑物物,由规划划主管部门门责令限期期拆除;逾逾期不拆除除的,依法法申请人民民法院执行行。第六十三条条 违反本本条例第四四十三条第第一款规定定,建设工工程施工可可能影响燃燃气设施安安全,施工工单位未与与燃气经营营企业协商商采取相应应的安全保保护措施的的,由建设设主管部门门责令停止止施工,限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改正的,处处以五万元元以上十万万元以下罚罚款。第六十四条条 违反本本条例第四四十四条第第一款规定定,建设单单位或者施施工单位未未经批准擅擅自改装、迁迁移或者拆拆除燃气设设施的,由由建设主管管部门责令令停止违法法行为,
38、限限期恢复原原状,并可可以处一万万元以上三三万元以下下罚款。第六十五条条 燃气经经营企业、瓶瓶装燃气供供应站点违违反燃气价价格和服务务收费管理理规定或者者在供气合合同中约定定侵害用户户合法权益益的内容的的,由物价价、工商等等相关部门门依照有关关法律、法法规的规定定予以查处处。对违反本条条例规定的的行为,法法律、法规规另有处罚罚规定的,从从其规定。违反本条例例规定,给给他人造成成损失的,应应当依法承承担赔偿责责任。第六十六条条 建设主主管部门和和其他有关关部门的工工作人员玩玩忽职守、滥滥用职权、徇徇私舞弊的的,由其所所在单位或或者上级机机关依法给给予行政处处分;构成成犯罪的,由由司法机关关依法追
39、究究刑事责任任。第九章 附 则第六十七条条 本条例例下列用语语的含义是是:(一)燃气气,是指供供给生产、生生活使用的的人工煤气气、天然气气、液化石石油气等气气体燃料的的总称。(二)燃气气设施,是是指专用于于燃气生产产、贮存、输输配、销售售燃气的各各种设施及及附属设备备,包括气气源厂、门门站、气化化站(含瓶瓶组站)、混混气站、储储配站、调调压站、计计量站、供供应站、加加气站、各各种燃气管管网及其附附属设施的的总称。(三)燃气气工程,是是指燃气设设施新建、改改建、扩建建工程。(四)燃气气器具,是是指使用燃燃气的灶具具、热水器器、沸水器器、取暖器器、空调器器和出口水水压低于001Mppa(表压压)的家用用燃气锅炉炉等器具。(五)燃气气经营企业业,是指管管道燃气经经营企业和和瓶装燃气气经营企业业。(六)瓶装装燃气供应应站点,是是指为用户户供气的瓶瓶组气化站站、瓶装供供应站(瓶瓶装燃气换换气点)、燃燃气汽车加加气站等。第六十八条条 沼气、秸秸杆气的管管理,不适适用本条例例。工矿企业、事事业单位为为生产、生生活配套自自建的燃气气设施的工工程项目管管理和安全全管理,适适用本条例例。新型燃燃料用作民民用气源的的,参照本本条例进行行管理。第六十九条条 本条例例自20005年7月月1日起施行。19997年44月21日日江苏省人人民政府公公布的江江苏省液化化石油气管管理办法同同时废止。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