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017gxdv.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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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安市城城市规划划管理技技术规定定(试行稿稿)第一章总总则1第二章建建设用地地的区划划分类和和适建范范围1第三章建建筑容量量控制指指标133第四章居居住区公公共服务务设施配配套建设设指标115第五章建建筑间距距24第六章建建筑退让让25第七章建建筑高度度及空域域保护330第八章建建筑基地地的绿地地31第九章地地下空间间利用332第十章停停车场333第十一章章 建建设引导导措施335第十二章章附则36第一章 总总则第一条 为了了加强城城市建设设规划管管理,保保证城市市规划的的顺利实施施,提高高城市环环境质量量,根据据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城城乡规划划法、陕陕西省城城市规划划管理技技术规定定、西西安市
2、城城市规划划管理条条例、西西安市历历史文化化名城保保护条例例、西西安市城城市总体体规划(22008820220年)、和和有关法法律、法法规,结结合本市市实际情情况,制制定本规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定适用于于西安市城市规规划区建建设用地地范围内内各项建建设工程程。本规定中中没有明明确规定定的,由由城市规规划行政政主管部部门根据据实际情情况,参参照国家家相关法法规和技技术标准准执行。第二章 建设设用地的的区划分分类和适适建范围围第三条本本市建设设用地按按其主要要用途,参参照城城市用地地分类与与规划建建设用地地标准进进行分类类(见表表1)。第四条各各类建设设用地的的可兼容容性应遵遵循土地地使用相相容性
3、的的原则,依依据各各类建设设用地适适建范围围表(见见表22)的的规定执执行。第五条 城市分分区:西西安城市市各类建建设用地地依据建建设用地地所处区区位分为为城市更更新改造造区、城城市新区区、新城城及县城城、乡镇镇四个层层级控制制。(具具体分区区见附图图1)第三章 建筑筑容量控控制指标标第六条 建筑筑基地的的建筑容容量控制制指标(建建筑密度度、容积积率,下下同),应应按照本本章有关关规定执执行。第七条 人口口规模在在30000人以以上的居居住项目目及用地地规模11万平方方米以上上的非住住宅建筑筑项目的的建筑容容量控制制指标可可参照本本规定表表3西西安市各各类建设设用地建建筑密度度控制指指标表(以
4、以下简称称表33)及及表4西西安市各各类建设设用地容容积率控控制指标标表(以以下简称称表44)的的规定执执行。对于不适适用本表表约束的的建设项项目,其其建筑容容量在满满足建筑筑后退距距离、停停车、绿绿地率、消防、日日照、卫卫生视距距、公共共开放空空间、公公共服务务设施、市市政基础础设施容容量、抗抗震、防防灾、人人流集散散等规定定的前提提下,以以修建性性详细规规划确定定的指标标为准。区 位位住宅建筑筑类办公建筑筑类商业建筑筑类教育科研研建筑类类工业建筑筑类多层中高层高层多层高层多层高层城市更新新改造区区 28%25%20%50%40%60%55%20%,45%30%,50%城市新区区28%25%
5、20%40%35%50%45%20%,40%30%,50%新城及县县城28%25%20%40%35%50%45%20%,40%30%,50%乡镇28%25%20%35%30%40%30%20%,35%30%,50%表3 西安市市各类建建设用地地建筑密密度控制制指标表表注:住住宅建筑筑类的密密度特指指住宅建建筑净密密度。居住区区(30000人人以上)综综合建筑筑密度纯纯高层应应控制在在27%以内;多层应应控制在在32%以内;多高层层结合的的居住区区建筑密密度应控控制在330%以以内;表4 西安市市各类建建设用地地容积率率控制指指标表区位居住建筑筑(30000-100000人人)居住建筑筑(100
6、0000-300000人)居住建筑筑(3000000-500000人)行政办公公建筑类类商业建筑筑类教育科研研建筑类类工业建筑筑类城市更新新改造区区2.00,61.77,51.55,41.55,31.55,60.88,3.551城市新区区2.55,52.00,41.77,3.551.00,2.552.00,50.77,31新城及县县城1.77,41.55,3.551.22,31.00,21.55,40.66,2.551乡镇1.22,3.551.00,30.88,2.550.88,1.551.00,30.66,21说明: 居住用用地的人人口规模模分为三三级,330000-1000000人、110
7、0000-3300000人、3300000-5500000人。本表中中工业用用地的容容积率按按标准厂厂房容积积率计算算。本表不不适用于于受国家家相关规规范和相相关行业业规范约约束而不不能达到到容积率率指标要要求的教教育科研研建筑类类和工业业建筑类类项目。第八条 表33、表表4适适用于单单一类型型的建筑筑基地。对对混合类类型建筑筑基地,其其建筑容容量控制制指标应应将建筑筑基地按按使用性性质分类类划定后后,按不不同类型型分别执执行;对对难以分分类执行行的建筑筑基地,应应按不同同使用性性质的建建筑面积积比例换换算建筑筑容量控控制指标标。第九条 对未未列入表表3、表表4的的中小学学校、体体育场馆馆以及
8、医医疗卫生生、文化化艺术、幼幼托等设设施的建建筑容量量控制指指标,应应按经批批准的详详细规划划和有关关专业规规定执行行。第十条 服务务于高等等院校的的教职工工居住生生活区用用地宜与与高等院院校教育育用地相相邻设置置。居住住用地规规模应不不大于高高等院校校教育用用地的110%。第四章 居住住区公共共服务设设施配套套建设指指标第十一条条 城市居居住区公公共服务务设施配配套建设设指标见见表5。注:1、表表中测算算依据:90平平方米/户,33.0人人/户。2、人口口规模不不足以设设置中小小学、幼幼儿园等等配建设设施的居居住用地地,依照照各类设设施的服服务半径径和相应应的专业业规划而而定。3、人口口规模
9、达达不到配配建标准准,且未未被周边边公共服服务配套套设施服服务半径径覆盖的的非独立立居住用用地,应应预留相相应的公公共服务务配套设设施用地地指标,与与其他居居住用地地协调,统统一建设设。4、人口口规模达达不到配配建标准准,且未未被周边边公共服服务配套套设施服服务半径径覆盖的的独立居居住用地地,应设设置公厕厕、垃圾圾收集点点等基本本公共服服务配套套设施。第五章 建筑筑间距第十二条条 建筑筑间距应应符合本本章的规规定,并并同时符符合消防防、卫生生、环保保、抗震震、防灾灾、工程程管线和和建筑保保护等方方面的要要求。第十三条条 根据据日照、通通风的要要求和本本市建设设用地的的实际使使用情况况,住宅宅建
10、筑主主朝向应应全部满满足下列列日照要要求:(因因建筑自自身设计计引起的的自身局局部日照照不足不不计在内内)(一)城城市新区区、新城城和县城城、建制制镇满足足大寒日日日照22小时标标准;(二)城城市更新新改造区区内日照照满足大大寒日日日照1.5小时时的标准准;(三)老老(明)城城区内日日照满足足大寒日日日照11小时的的标准;(四)建建筑层高高按3米米计算,超超过3米米按实际际建筑高高度计算算;(五)综综合日照照影响范范围在遮遮挡建筑筑高度11.5倍倍范围内内考虑,超超出该范范围不考考虑综合合日照影影响。第十四条条 住住宅建筑筑之间的的最小间间距应符符合下列列规定:(一)多多、低层层住宅建建筑侧面
11、面间距不不得小于于6米。多多层住宅宅建筑相相邻面均均开居室室窗,则则之间的的最小间间距应满满足188米。(二)高高层住宅宅建筑与与所有住住宅建筑筑间距不不得小于于13米米,相邻邻面均开开居室窗窗时,则则之间的的最小间间距应满满足188米。第十五条条 住宅宅建筑与与非住宅宅建筑之之间的最最小间距距应符合合下列规规定:(一)非非住宅建建筑为遮遮挡建筑筑,其最最小间距距按住宅宅建筑之之间最小小间距控控制。(二)非非住宅建建筑为被被遮挡建建筑(不不包括第第十七条条所述非非住宅建建筑),其其最小间间距按非非住宅建建筑之间间最小间间距控制制,同时时考虑住住宅建筑筑的卫生生视距。(见见第十六六条)第十六条条
12、 非住住宅建筑筑之间的的最小间间距应符符合下列列规定:(一)高高层非住住宅建筑筑之间的的最小间间距为113米。(二)高高层非住住宅建筑筑与多、低低层非住住宅建筑筑之间的的最小间间距应符符合下列列规定:1、建筑筑平行布布置时,其其最小间间距不小小于133米; 2、建建筑垂直直布置时时,其最最小间距距不小于于9米; 3、建建筑山墙墙的最小小间距为为9米。(三)多多、低层层非住宅宅建筑的的最小间间距为66米。第十七条条 幼儿儿园、托托儿所与与相邻建建筑的间间距,应应保证被被遮挡的的上述建建筑底层层生活用用房满窗窗冬至日日不小于于3小时时的日照照标准。活活动场地地应有不不少于11/2的的活动面面积在标
13、标准的建建筑日照照阴影线线之外。第十八条条 医院院病房楼楼、休(疗疗)养院院住宿楼楼和中小小学教学学楼与相相临建筑筑的间距距,应保保证被遮遮挡的上上述文教教卫生建建筑冬至至日满窗窗日照不不小于22小时的的标准。第十九条条 学生生公寓、宿宿舍满足足大寒日日日照11小时的的标准。第二十条条 建筑筑之间如如有管线线通过,必必须满足足管线敷敷设要求求。第二十一一条 特特殊建筑筑之间、特特殊建筑筑与其它它建筑之之间间距距除满足足以上规规定外,还还应符合合相关行行业规定定。第二十二二条建筑筑设计应应符合相相关建筑筑设计规规范。第六章 建筑筑退让第二十三三条 沿建筑筑基地边边界和沿沿城市道道路、公公路、河河
14、道、铁铁路、轨轨道交通通两侧以以及电力力线路保保护区范范围内的的建筑物物,其退退让距离离应符合合本章规规定,并并同时符符合消防防、环保保、防汛汛和交通通安全等等方面的的要求。第二十四四条 沿建筑筑基地边边界的建建筑物,其其离界距距离按以以下规定定控制。(用用地界线线与水平平线夹角角大于445度时时,按东东西界对对待;小小于455度按南南北界对对待)(一)各各类建筑筑在满足足消防、日日照及卫卫生视距距的要求求下,退退南地界界距离:1、当规规划建筑筑为住宅宅建筑时时,退界界距离不不小于112米。2、多层层非住宅宅建筑退退南界不不小于66米,高高层非住住宅建筑筑退南界界不小于于12米米。3、当规规划
15、建筑筑为托幼幼建筑时时,退南南界距离离不小于于18米米。4、当规规划建筑筑为医院院病房楼楼、休(疗疗)养院院、住宿宿楼和中中小学教教学楼时时,退南南界距离离不小于于16米米。(二)各各类建筑筑在满足足消防、日照及及卫生视视距的要要求下,退退北地界界距离:1、当规规划建筑筑为住宅宅建筑时时,退北北界距离离不小于于12米,且满满足北侧侧12米线处日日照要求求。2、当规规划建筑筑为多层层非住宅宅建筑时时,退北北界不小小于6米,高层层非住宅宅建筑时时,退北北界不小小于122米,且满满足北侧侧12米线处日日照要求求。(三)各各类建筑筑退东、西西地界距距离:1、规划划建筑应应满足地地界线外外侧4.5米线线
16、处日照照要求,并并满足周周边现状状住宅建建筑的日日照要求求。若规规划建筑筑为东西西向开居居室窗的的住宅建建筑,退退界距离离不小于于9米,若若规划建建筑东西西向为主主朝向,退退界距离离不小于于14米米。2、规划划高层建建筑在满满足消防防、日照照要求的的情况下下,退界界距离不不小于66.5米米。3、规划划多、低低层建筑筑在满足足消防、日日照要求求的情况况下,退退界距离离不小于于4.55米。(四)地地下建筑筑物、围围护桩和和自用管管线不得得超越用用地界线线。第二十五五条当相临临地块统统一规划划建设时时,在满满足相关关建筑设设计规范范和消防防要求的的情况下下,规划划建筑可可以联建建、共用用消防通通道。
17、第二十六六条 沿城市市道路两两侧新建建、改建建建筑,除除经批准准的详细细规划另另有规定定外,其其后退道道路规划划红线的的距离不不得小于于表6所所列值。表6 住住宅建筑筑后退道道路红线线距离 道路路宽度建筑高度度 后退距距离(米米)D200米20DD50D500米生活性生活性交通性生活性交通性h200 米3455620hh60米米56881060hh1000米58101015h1000 米米15公共建筑筑后退道道路红线线距离道路宽度度建筑高度度 后退距距离(米米)D200米20DD50D500米生活性交通性生活性交通性h244 米5810101224hh1000米810121215h1000 米
18、米20注: h-建筑筑高度;D-道路路规划红红线宽度度 道路路性质以以西安安市城市市总体规规划(220088-20020)中道道路专项项规划为为准第二十七七条新建影影剧院、游游乐场、体体育馆、展展览馆、大大型商场场等有大大量人流流、车流流集散的的多、低低层建筑筑(含高高层建筑筑裙房),其其面临城城市道路路的主要要出入口口后退道道路规划划红线的的距离,除除经批准准的详细细规划另另有规定定外,不不得小于于15米米,并应应留出临临时停车车或回车车场地。第二十八八条沿城市市高架道道路两侧侧新建、改改建、扩扩建建筑筑,沿高高架道路路主线边边缘线后后退距离离,不小小于300米;沿沿高架道道路匝道道边缘线线
19、后退距距离,不不小于115米。第二十九九条建筑物物的围墙墙、基础础、雨篷篷、台阶阶、标示示牌、管管线、阳阳台和附附属设施施,不得得逾越道道路规划划红线和和用地界界线。 第三十条条 沿公公路的建建筑物,在在城市规规划建设设用地范范围内的的路段两两侧,按按后退城城市道路路红线要要求执行行;在其其余路段段两侧,其其后退公公路两侧侧边沟(截截水沟、坡坡脚护坡坡道)外外缘,高高速公路路不少于于30米米,国道不不少于220米,省省道不少少于155米,县县道不少少于100米,其其它道路路不少于于5米。第三十一一条 建建筑物退退让规划划绿线不不得少于于4.55米,建建筑基底底、阳台台、雨篷篷等出挑挑部分及及由
20、建筑筑使用所所引起的的人流活活动不得得占压绿绿线。第三十二二条 建建筑物退退让规划划紫线的距距离,应应遵守相相关规划划及历史史文化名名城保护护规划。第三十三三条 城城市市政政管线及及各类设设施对周周边地区区的影响响不得超超越道路路红线和和规划黄黄线。工工程管线线与建(构构)筑物物之间的的最小净净距应符符合表77的规定定。表7 工程管管线与建建(构)筑筑物之间间的最小小净距地下管线线名称水平距离离(米)架空管线线水平距离离(米)给水管d2000mmm1.0电力10kVV边导线线2.0d2000mmm3.035kVV边导线线3.0污水、雨雨水排水水管2.5110kkV边导导线4.0燃气管低压0.7
21、电信杆线线2.0中压B1.5热力管线线1.0A2.0高压B4.0架空管线线垂直距离离A6.0电力管线线10kVV及以下下3.0热力管直埋2.535kVV-1110 kV4.0地沟0.5220 kV及及以上高高压线走走廊内不得建设设任何建建筑物电力电缆缆0.5电信电缆缆直埋1.0电信线1.5管道1.5热力管线线0.6第三十四四条沿河河道规划划蓝线两两侧新建建、扩建建建筑物物,其后后退河道道规划蓝蓝线的距距离除有有关规划划另有规规定外,不不得小于于4.55米。第三十五五条 沿沿铁路两两侧新建建、扩建建建筑工工程,应应符合以以下规定定:高速铁路路两侧的的建筑工工程与轨轨道中心心线的距距离不得得小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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