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2723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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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2001修正)颁布日期:20011年05月月24日实施日期:19977年12月月01日法规出处:2001107上海市道路路交通管理理条例(22001修修正)上海市道路路交通管理理条例(年月日日上海市第第十届人民民代表大会会常务委员员会第三十十七次会议议通过根根据年月月日上上海市第十十一届人民民代表大会会常务委员员会第十一一次会议关关于修改上海市道道路交通管管理条例的决定第第一次修正正根据年年月日上海市市第十一届届人民代表表大会常务务委员会第第十七次会会议关于于修改上上海市道路路交通管理理条例的的决定第第二次修正正根据年年月日上海市市第十一届届人民代表表大会常务务委员会第
2、第二十八次次会议关关于修改上海市道道路交通管管理条例的决定第第三次修正正)第一章总总则第一条条为了加加强道路交交通管理,维维护交通秩秩序,保障障道路交通通安全和畅畅通,根据据中华人人民共和国国人民警察察法、中中华人民共共和国道路路交通管理理条例等等有关法律律、法规规规定,结合合本市实际际情况,制制定本条例例。第二条条本条例例适用于本本市行政区区域内的道道路交通活活动及其管管理。第三条条市公安安局是本市市道路交通通管理的主主管部门。市市和区、县县公安交通通管理部门门,按照各各自职责具具体负责辖辖区内的道道路交通管管理工作。市市和区、县县人民政府府的有关行行政管理部部门应当按按照各自职职责共同做做
3、好道路交交通管理工工作。第四条条本市实实行以减少少交通违章章、预防交交通事故为为目的的交交通安全责责任制。各各机关、部部队、学校校、社会团团体、企业业事业单位位(以下统统称单位)应应当落实交交通安全责责任制,加加强对所属属人员的交交通安全教教育和车辆辆的管理工工作。第五条条交通管管理装备、交交通安全设设施的建设设、维修、更更新经费和和交通安全全宣传经费费应当纳入入市和区、县县人民政府府财政预算算。第六条条任何单单位和个人人均应当遵遵守交通法法规。公安安交通管理理部门及其其交通警察察应当忠于于职守,公公正执法,严严格执法,文文明执法。第七条条每年月日日为本市无无违章、无无事故道路路交通安全全宣传
4、日。第二章行行人和乘车车人第八条条行人应应当在下列列道路上行行走:(一)步步行街;(二)人人行道;(三)人人行天桥或或者人行过过街地道。行人在在无人行道道或者人行行道有障碍碍物无法行行走时,可可以在距道道路边缘或或者障碍物物边缘一米米宽度内行行走。行人横横过车行道道,应当走走人行横道道,并遵守守交通信号号;设有隔隔离设施的的,行人不不得跨越。第九条条在车行行道上推行行摩托车或或者非机动动车的,应应当遵守下下列规定:(一)紧紧靠右侧边边缘顺向推推行,设有有交通指示示标志的,按按照交通指指示标志所所示推行;(二)横横过车行道道时,按照照行人通行行规则推行行;(三)不不得并排推推行。第十条条行人禁禁
5、止进入高高速公路、高高架道路以以及其他不不得进入的的道路。行行人不得擅擅自进入交交通管制区区域。第十一一条乘车车人应当遵遵守下列规规定:(一)不不得在车行行道上候车车;(二)不不得向车外外抛撒杂物物;(三)不不得在机动动车行驶中中干扰驾驶驶员的操作作;(四)在在车行道上上,不得从从车辆左侧侧车门上、下下车;(五)机机动车未停停稳时不得得上、下车车。第三章车车辆第十二二条公安安交通管理理部门应当当对车辆进进行检验。车辆经经公安交通通管理部门门检验合格格、注册登登记,并取取得号牌、行行驶证或者者行车执照照后方准上上道路行驶驶。第十三三条本市市对车辆号号牌的发放放实行总量量调控。机动车车号牌额度度年
6、发放量量和发放办办法由市计计划委员会会会同市公公安交通管管理部门和和其他有关关部门提出出,报市人人民政府批批准后实施施。本市严严格控制核核发人力三三轮车号牌牌;停止核核发燃油助助动自行车车市区号牌牌。第十四四条符合合申领车辆辆号牌条件件的单位或或者个人,凭凭车辆的有有效凭证,按按照国家和和本市的规规定,向公公安交通管管理部门申申领车辆号号牌、行驶驶证或者行行车执照。第十五五条申领领本市车辆辆号牌、行行驶证或者者行车执照照的,国产产车辆应当当是列入国国家和本市市公布的国国产车辆产产品目录的的车辆,进进口车辆应应当符合国国家有关规规定。第十六六条本市市按照国家家规定实行行机动车第第三者责任任保险,
7、倡倡导非机动动车第三者者责任保险险。第十七七条公安安交通管理理部门应当当对车辆进进行定期检检验。车辆辆未经公安安交通管理理部门定期期检验或者者检验不合合格的,不不得上道路路行驶。机机动车有下下列情形之之一的,应应当接受公公安交通管管理部门的的专项检验验,未经专专项检验或或者专项检检验不合格格的,不得得上道路行行驶:(一)变变更车身装装置、颜色色或者车辆辆主要技术术参数的;(二)车车况不符合合国家有关关机动车运运行安全技技术条件的的;(三)因因重大、特特大交通事事故受损经经修复的。机动车车辆被张贴贴道路交通通违章停放放通知单或或者被告知知道路交通通监控系统统记录有违违章情形,该该机动车的的驾驶人
8、员员逾期未接接受处理的的,公安交交通管理部部门应当在在违章行为为处理后,再再办理车辆辆定期检验验手续。第十八八条需要要改装机动动车的,应应当向市公公安交通管管理部门提提出申请并并提供有关关技术资料料,经审核核同意后方方可改装。市市公安交通通管理部门门应当参与与本市研制制的新车种种、新车型型的安全技技术论证和和性能鉴定定。第十九九条准许许利用机动动车车身设设置广告的的,应当符符合广告法法规的规定定,并应当当按照市公公安交通管管理部门规规定的方式式、位置设设置。第二十十条机动动车需要过过户、转籍籍、报废、更更新、变更更、停驶或或者复驶的的,应当符符合国家和和本市的有有关规定,并并到市公安安交通管理
9、理部门及其其他有关部部门办理相相关手续。第二十十一条本本市应当对对车种构成成、车辆性性能、车用用燃料采取取优化措施施。机动车车行驶年限限、行驶里里程、损坏坏程度或者者能耗、排排污符合报报废标准的的,予以强强制报废。报报废的机动动车由市人人民政府指指定的单位位统一回收收和解体处处理。第二十十二条禁禁止下列行行为:(一)非非机动车加加装动力装装置;(二)拼拼装车辆;(三)擅擅自更换车车辆发动机机、车架或或者底盘总总成;(四)擅擅自使用国国家规定的的特种车辆辆标志。第四章车车辆驾驶人人员第二十十三条驾驾驶机动车车的人员应应当持有中中华人民共共和国机动动车驾驶证证(以下简简称驾驶证证)。驾驶有有动力装
10、置置的残疾人人专用车或或者助动自自行车的人人员,应当当持有上海海市残疾人人专用车操操作证或者者上海市助助动自行车车操作证(以以下统称操操作证)。第二十十四条申申领机动车车学习驾驶驶证的,应应当符合下下列条件:(一)具具有本市的的居住证明明;(二)符符合国家规规定许可学学习驾驶的的年龄;(三)驾驾驶适应性性检测合格格。符合前前款规定,经经市公安交交通管理部部门交通法法规知识考考核合格的的,市公安安交通管理理部门应当当自收到机机动车驾驶驶申请表等等有关凭证证之日起十十五日内核核发机动车车学习驾驶驶证。第二十十五条在在道路上学学习驾驶机机动车的,应应当在市公公安交通管管理部门规规定的道路路和时间内内
11、进行。第二十十六条申申领机动车车教练员证证的,应当当符合下列列条件:(一)从从事驾驶工工作五年以以上;(二)三三年内未发发生有责任任重大交通通事故或者者负主要责责任以上一一般交通事事故。符合前前款规定,经经市公安交交通管理部部门考试合合格的,市市公安交通通管理部门门应当自考考试合格之之日起十五五日内核发发与准驾车车型相符的的机动车教教练员证。未未取得机动动车教练员员证的,不不得从事机机动车教练练工作。第二十十七条申申领机动车车驾驶证的的,应当经经市公安交交通管理部部门考试。考考试合格的的,公安交交通管理部部门应当自自考试合格格之日起十十五日内核核发驾驶证证。第二十十八条按按照国家规规定需要实实
12、习的机动动车驾驶人人员,在驾驾驶实习期期内,驾驶驶的车辆应应当悬挂实实习车示意意牌。第二十十九条申申领操作证证的,应当当符合下列列条件:(一)具具有本市常常住户籍;(二)年年满十六周周岁。符合前前款规定,经经区、县公公安交通管管理部门考考试合格的的,区、县县公安交通通管理部门门应当自考考试合格之之日起十五五日内核发发操作证。非下肢肢残疾人员员不得申领领残疾人专专用车操作作证;肢体体残缺影响响驾驶的人人员不得申申领助动自自行车操作作证。第三十十条本市市实行机动动车驾驶人人员交通违违章记分制制度。公安交交通管理部部门对违反反交通法规规的机动车车驾驶人员员应当在依依法予以处处罚的同时时,按照有有关规
13、定予予以记分。机动车车驾驶人员员一年内交交通违章记记分累计达达到规定分分值的,应应当参加交交通法规与与相关知识识和道路驾驾驶、场地地驾驶的考考试。第三十十一条驾驾驶人员应应当增强交交通法制观观念,接受受以交通法法规、安全全驾驶技能能和驾驶职职业道德为为内容的交交通安全教教育。各级交交通安全教教育学校应应当健全规规章制度,落落实教育计计划,提高高教育质量量。第三十十二条机机动车驾驶驶人员有下下列情形之之一的,应应当重新接接受驾驶适适应性检测测:(一)发发生有责任任重大交通通事故或者者负主要责责任以上一一般交通事事故的;(二)需需从事公共共客运的。机动车车驾驶人员员有下列情情形之一的的,应当定定期
14、接受驾驾驶适应性性检测:(一)从从事危险品品运输的;(二)年年满六十周周岁需要继继续从事机机动车驾驶驶的。机动车车驾驶人员员适应性检检测部分评评定不合格格的,不得得从事公共共客运、危危险品运输输的机动车车驾驶;综综合评定不不合格的,不不得从事机机动车驾驶驶。第三十十三条公公安交通管管理部门应应当定期对对驾驶人员员的驾驶证证进行审验验。驾驶人人员的驾驶驶证未在规规定期限内内接受审验验或者审验验不合格的的,不得继继续驾驶机机动车。第三十十四条禁禁止下列行行为:(一)伪伪造、冒领领或者买卖卖机动车通通行凭证;(二)伪伪造、涂改改操作证或或者使用伪伪造、涂改改的操作证证或者冒用用他人操作作证;(三)驾
15、驾驶证、操操作证被依依法吊扣、注注销后继续续驾驶车辆辆;(四)驾驾驶证、操操作证被暂暂扣后,超超出暂扣凭凭证有效期期限继续驾驾驶车辆;(五)驾驾驶人员在在驾驶车辆辆时使用移移动电话;(六)非非下肢残疾疾人员驾驶驶残疾人专专用车;(七)残残疾人专用用车搭乘人人员;(八)严严重违反机机动装载规规定,足以以危害人身身、财产安安全;(九)在在交通主干干道路的路路口违反交交通信号指指示,驾驶驶机动车强强行越过停停车线行驶驶,危及交交通安全。第五章车车辆通行第三十十五条车车辆应当各各行其道。遇遇有障碍物物必须借道道通行时,应应当让在其其本道内行行驶的车辆辆优先通行行。第三十十六条公公安交通管管理部门根根据
16、必要、合合理和有利利交通畅通通的原则,可可以采取均均衡交通流流量、分隔隔车辆通行行时间、划划定限制通通行区域和和核发机动动车通行凭凭证等交通通管理措施施。公安交交通管理部部门可以根根据道路交交通状况和和临时停车车需要,按按照有关法法规规定设设置或者调调整临时停停放点。车车辆临时停停放点的设设置应当严严格控制,不不得阻塞交交通。公安交交通管理部部门采取封封闭主干道道路、组织织区域性单单向交通网网络、步行行街等重大大交通管理理措施时,应应当报经市市人民政府府批准并于于实施十日日前公告。但但特殊、紧紧急情况除除外。第三十十七条禁禁上下列车车辆在道路路上行驶:(一)畜畜力车、独独轮车、黄黄包车;(二)
17、履履带式机动动车;(三)后后三轮摩托托车;(四)拖拖带全挂车车的机动车车;(五)市市人民政府府规定的其其他车辆。郊县号号牌的燃油油助动自行行车禁止在在市中心区区域内行驶驶。拖拉机机不得在市市中心区域域内和市公公安交通管管理部门规规定禁止通通行的时间间、路段内内行驶。第三十十八条公公安交通管管理部门必必须按照公公交先行、方方便市民和和有序安全全的原则核核定行驶路路线及站点点,并应当当自收到行行驶路线及及站点申请请材料之日日起三十日日内予以答答复。公共汽汽车、电车车、专线车车、长途客客运班车、通通勤车应当当按照核定定的路线、站站点行驶或或者停靠。运输建建筑垃圾、工工程渣土的的车辆应当当按照核定定的
18、路线、时时间行驶。第三十十九条机机动车行驶驶中遇到前前方路段交交通受阻时时,应当依依次行驶;需要停车车等候通行行时,不得得将车辆停停在人行横横道、道路路禁止停车车线内。第四十十条在设设有机动车车道与非机机动车道隔隔离设施的的道路上,禁禁止非机动动车在机动动车道上行行驶。在划有有机动车道道与非机动动车道分道道线的道路路上,禁止止非机动车车驶入机动动车道。但但遇非机动动车道上有有机动车临临时停车、障障碍物或者者路面损坏坏等必须借借道行驶的的除外。在在划有分道道线、停止止线的交叉叉路口,禁禁止非机动动车越线停停车。禁止车车辆在人行行道上行驶驶或者任意意停放。第四十十一条高高架道路为为机动车专专用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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