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7869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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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人民民防空工程程管理办法法(省政府府令第1887号) 发文日日期: 20111年02月月24日 江西西省人民防防空工程管管理办法已已经20110年122月6日省省人民政府府第44次次常务会议议审议通过过,现予公公布,自22011年年3月1日日起施行。省长吴吴新雄二一一一年一月月四日第一章章 总则第一条条为了规范范人民防空空工程管理理,提高人人民防空工工程的战备备效益、社社会效益和和经济效益益,保护人人民生命和和财产安全全,根据中中华人民共共和国人民民防空法、江江西省实施施中华人人民共和国国人民防空空法办法法等法律律、法规,结结合本省实实际,制定定本办法。第二条条本省行政政区域内人人民防空
2、工工程(以下下简称人防防工程)的的规划、建建设、维护护、使用及及其监督管管理活动,适适用本办法法。本办法法所称人防防工程包括括为保障战战时人员与与物资掩蔽蔽、人民防防空指挥、医医疗救护等等而单独修修建的地下下防护建筑筑工程(以以下简称单单建人防工工程),以以及结合地地面建筑修修建的战时时可用于防防空的地下下室(以下下简称防空空地下室)。第三条条人防工程程建设应当当坚持与经经济建设相相协调,与与城市建设设相结合;坚持长远远建设与应应急建设相相结合;坚坚持国家投投资与社会会筹资相结结合。人防工工程建设应应当遵循统统一规划、量量力而行、平平战结合、质质量第一的的原则。第四条条人防工程程建设属于于国防
3、工程程建设和社社会公益事事业建设。县县级以上人人民政府应应当加强对对人防工程程建设工作作的领导,将将人防工程程建设纳入入国民经济济和社会发发展规划及及年度计划划。人防工工程平时由由投资者或或者管理者者、使用者者按照有关关规定进行行维护、管管理和使用用,战时或或者遇突发发公共事件件时由人民民政府统一一安排使用用。第五条条县级以上上人民政府府人民防空空主管部门门负责本行行政区域内内人防工程程规划、建建设、维护护和使用的的监督管理理。县级以以上人民政政府发展改改革、规划划、住房和和城乡建设设、国土资资源、财政政、卫生、审审计、水利利、市政、房房管、安全全监督管理理、公安消消防等部门门,按照各各自职责
4、做做好人防工工程管理的的相关工作作。第六条条鼓励企业业事业单位位、社会团团体和个人人投资建设设、开发利利用人防工工程。人防工工程的建设设和开发利利用享受国国家、南京京军区和省省人民政府府规定的有有关优惠政政策。第二章章 规划和和建设第七条条县级以上上人民政府府人民防空空主管部门门应当会同同规划、发发展改革等等部门编制制本行政区区域人防工工程建设规规划,征求求上一级人人民政府人人民防空主主管部门意意见后,报报本级人民民政府批准准后实施。编制人人防工程建建设规划应应当统筹兼兼顾、保证证重点,将将学校、医医院、车站站等人口密密集区域列列为防护重重点。人防工工程建设规规划应当纳纳入城市总总体规划。规规
5、划部门应应当会同人人民防空主主管部门,在在编制城市市详细规划划时具体落落实人防工工程建设规规划的要求求。第八条条人防工程程建设规划划是人防工工程建设的的依据,任任何单位和和个人不得得擅自修改改,确需修修改的,按按原编制和和批准程序序办理。第九条条人防工程程建设责任任划分:(一)人防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人防指挥工程建设经费由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的建设经费,主要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筹措。(二)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群众防空组织组建部门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
6、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建设;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其建设经费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解决。(三)防空地下室工程,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组织建设。其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筹措,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基本建设项目时,应当明确防空地下室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第十条条县级以上上人民政府府有关部门门对人防工工程所需的的建设用地地应当依法法予以保障障;对人防防工程连接接城市的道道路、供电电、供水、排排水、通信信、排污、消消防等系统统的设施建建设,应当当提供必要要的条件。第十一一条单建人人防工程的的项目建议议书、可行行性研究报报告、初步步设计文件件、施工图图设计文件件,按照下下列
7、权限审审批:(一)投投资规模在在10000万元(含含)以上的的各级人防防指挥工程程和20000万元(含含)以上的的其他工程程,由省人人民政府人人民防空主主管部门受受理后,按按照国家有有关规定办办理审批手手续;(二)投投资规模在在10000万元以下下的各级人人防指挥工工程和2000万元(含含)至20000万元元的其他工工程,由省省人民政府府人民防空空主管部门门负责审批批,其中项项目建议书书和可行性性研究报告告报国家和和军区人民民防空主管管部门备案案;(三)前前两项规定定以外的工工程建设项项目可不编编报可行性性研究报告告和初步设设计文件,其其项目建议议书、施工工图设计文文件由项目目所在地的的设区市
8、人人民政府人人民防空主主管部门审审批,项目目建议书报报省人民政政府人民防防空主管部部门备案。人民防防空主管部部门自受理理单建人防防工程项目目建议书、可可行性研究究报告、初初步设计文文件、施工工图设计文文件审批申申请之日起起,分别在在14日内内审查完毕毕。符合条条件的,予予以批准;不符合条条件的,不不予批准,书书面告知并并说明理由由。第十二二条在城市市规划区内内,规划区区外的开发发区、工业业园区、保保税区和重重要经济目目标区内,新新建民用建建筑按照下下列标准修修建防空地地下室:(一)10层以以上或者基基础埋深33米以上的的民用建筑筑,以及人人民防空重重点城市的的居民住宅宅楼和危房房重建住宅宅项目
9、,按按照地面首首层建筑面面积修建防防空地下室室;(二)除第一项项规定以外外的其他民民用建筑,地面建筑筑面积在22000平平方米以上上的,按照照以下比例例修建防空空地下室:一类国家家人民防空空重点城市市为5%,二二类国家人人民防空重重点城市为为4%,三三类国家人人民防空重重点城市和和省级人民民防空重点点城市为33%;(三)规规划区外的的开发区、工工业园区、保保税区和重重要经济目目标区等区区域除第一一项规定以以外的民用用建筑,按按照第二项项规定的比比例集中修修建防空地地下室。前款所所称民用建建筑,是指指除工业生生产厂房及及其配套设设施和文化化创意、软软件开发、物物流等设施施以外的所所有非生产产经营
10、性建建筑。新建民民用建筑防防空地下室室的防护类类别、抗力力等级和战战时用途,由由人民防空空主管部门门按照人防防工程建设设规划和国国家有关规规定确定。第十三三条有下列列情形之一一,不能按按照规定修修建防空地地下室的,建建设单位可可以向人民民防空主管管部门提出出不修建防防空地下室室的申请:(一)采采用桩基且且桩基承台台顶面埋置置深度小于于3米或者者不足规定定的地下室室空间净高高的;(二)因因建设地段段房屋或者者地下管道道设施密集集,防空地地下室不能能施工或者者难以采取取措施保证证施工安全全的;(三)按按照本办法法第十二条条规定应建建防空地下下室的面积积只占地面面建筑底层层的局部,结结构和基础础处理
11、困难难,且经济济上不合理理的;(四)建建在暗河、流流砂、基岩岩埋深很浅浅等地段的的项目,因因地质条件件不适合修修建的。人民防防空主管部部门应当在在收到申请请之日起114日内作作出决定。符符合条件的的,予以批批准;不符符合条件的的,不予批批准,书面面告知并说说明理由。第十四四条依据本本办法第十十三条规定定批准不修修建防空地地下室的,建建设单位应应当按照规规定缴纳防防空地下室室易地建设设费。防空地地下室易地地建设费标标准由省发发展改革、财财政、人民民防空主管管部门共同同制定,并并根据情况况变化适时时调整。防空地地下室易地地建设费纳纳入同级人人民政府财财政预算管管理,专项项用于新建建、改建、维维修人
12、防公公用工程,任任何单位和和个人不得得截留或者者挪用。第十五五条新建以以下民用建建筑项目,符符合本办法法第十三条条规定不修修建防空地地下室条件件的,按照照下列标准准减免防空空地下室易易地建设费费:(一)享享受政府优优惠政策建建设的廉租租房、经济济适用房免免收;(二)新新建幼儿园园、学校教教学楼、养养老院,以以及为残疾疾人修建的的生活服务务设施等民民用建筑减减半收取,中中小学校舍舍安全工程程免收;(三)临临时民用建建筑免收;(四)因因遭受水灾灾、火灾或或者其他不不可抗拒的的灾害造成成损坏的民民用建筑按按照原面积积修复的部部分免收。除前款款规定外,任任何单位或或者个人不不得扩大减减免范围或或者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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