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3207113229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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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60号缺陷汽车车产品召回回管理规定定经20003年99月28日日国家质量量监督检验验检疫总局局局务会议议、20004年1月月15日国国家发展和和改革委员员会委务会会、20004年2月月23日海海关总署署署务会和22004年年3月122日商务部部部务会审审议通过,现现予公布,自自20044年10月月1日起施施行。本规规定首先从从M1类车车辆(驾驶驶员座位在在内,座位位数不超过过9座的载载客车辆)开开始实施,其其他车辆的的具体实施施时间另行行通知。国家质量监监督检验检检疫总局局局长国家发展和和改革委员员会主任商务部部长长海关总署署署长 二四年年三月十二二日缺陷汽车产产品召回管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2、则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对缺陷汽车车产品召回回事项的管管理,消除除缺陷汽车车产品对使使用者及公公众人身、财财产安全造造成的危险险,维护公公共安全、公公众利益和和社会经济济秩序,根根据中华华人民共和和国产品质质量法等等法律制定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中华华人民共和和国境内从从事汽车产产品生产、进进口、销售售、租赁、修修理活动的的,适用本本规定。第三条 汽车产品品的制造商商(进口商商)对其生生产(进口口)的缺陷陷汽车产品品依本规定定履行召回回义务,并并承担消除除缺陷的费费用和必要要的运输费费;汽车产产品的销售售商、租赁赁商、修理理商应当协协助制造商商履行召回回义务。第四条 售出的汽汽车产品存存在本规定定
3、所称缺陷陷时,制造造商应按照照本规定中中主动召回回或指令召召回程序的的要求,组组织实施缺缺陷汽车产产品的召回回。国家根据经经济发展需需要和汽车车产业管理理要求,按按照汽车产产品种类分分步骤实施施缺陷汽车车产品召回回制度。国家鼓励汽汽车产品制制造商参照照本办法规规定,对缺缺陷以外的的其他汽车车产品质量量等问题,开开展召回活活动。第五条 本规定所所称汽车产产品,指按按照国家标标准规定,用用于载运人人员、货物物,由动力力驱动或者者被牵引的的道路车辆辆。本规定所称称缺陷,是是指由于设设计、制造造等方面的的原因而在在某一批次次、型号或或类别的汽汽车产品中中普遍存在在的具有同同一性的危危及人身、财财产安全
4、的的不合理危危险,或者者不符合有有关汽车安安全的国家家标准的情情形。本规定所称称制造商,指指在中国境境内注册,制制造、组装装汽车产品品并以其名名义颁发产产品合格证证的企业,以以及将制造造、组装的的汽车产品品已经销售售到中国境境内的外国国企业。本规定所称称进口商,指指从境外进进口汽车产产品到中国国境内的企企业。进口口商视同为为汽车产品品制造商。此句最好移到别处。这里仅为定义。本规定所称称销售商,指指销售汽车车产品,并并收取货款款、开具发发票的企业业。本规定所称称租赁商,指指提供汽车车产品为他他人使用,收收取租金的的自然人、法法人或其他他组织。本规定所称称修理商,指指为汽车产产品提供维维护、修理理
5、服务的企企业和个人人。本规定所称称制造商、进进口商、销销售商、租租赁商、修修理商,统统称经营者者。本规定所称称车主,是是指不以转转售为目的的,依法享享有汽车产产品所有权权或者使用用权的自然然人、法人人或其他组组织。是否需要定义?本规定所称称召回,指指按照本规规定要求的的程序,由由缺陷汽车车产品制造造商(包括括进口商,下下同)选择择修理、更更换、收回回等方式消消除其产品品可能引起起人身伤害害、财产损损失的缺陷陷的过程。租赁商?第二章 缺陷汽车车召回的管管理第六条 国家质量量监督检验验检疫总局局(以下称称主管部门门) 负责责全国缺陷陷汽车召回回的组织和和管理工作作。国家发展和和改革委员员会、商务务
6、部、海关关总署等国国务院有关关部门在各各自职责范范围内,配配合主管部部门开展缺缺陷汽车召召回的有关关管理工作作。各省、自治治区、直辖辖市质量技技术监督部部门和各直直属检验检检疫机构(以以下称地方方管理机构构)负责组组织本行政政区域内缺缺陷汽车召召回的监督督工作。第七条缺缺陷汽车产产品召回的的期限,整整车为自交交付第一个个车主起,至至汽车制造造商明示的的安全使用用期止;汽汽车制造商商未明示安安全使用期期的,或明明示的安全全使用期不不满10年年的,自销销售商将汽汽车产品交交付第一个个车主之日日起10年年止。汽车产品安安全性零部部件中的易易损件,明明示的使用用期限为其其召回时限限;汽车轮轮胎的召回回
7、期限为自自交付第一一个车主之之日起3年年止。第八条 判断汽车车产品的缺缺陷包括以以下原则:(一)经检检验机构检检验安全性性能存在不不符合有关关汽车安全全的技术法法规和国家家标准的;(二)因设设计、制造造上的缺陷陷已给车主主或他人造造成人身、财财产损害的的;(三)虽未未造成车主主或他人人人身、财产产损害,但但经检测、实实验和论证证,在特定定条件下缺缺陷仍可能能引发人身身或财产损损害的。第九条缺缺陷汽车产产品召回按按照制造商商主动召回回和主管部部门指令召召回两种程程序的规定定进行。制造商自行行发现,或或者通过企企业内部的的信息系统统,或者通通过销售商商、修理商商和车主等等相关各方方关于其汽汽车产品
8、缺缺陷的报告告和投诉,或或者通过主主管部门的的有关通知知等方式获获知缺陷存存在,可以以将召回计计划在主管管部门备案案后,按照照本规定中中主动召回回程序的规规定,实施施缺陷汽车车产品召回回。制造商获知知缺陷存在在而未采取取主动召回回行动的,或或者制造商商故意隐瞒瞒产品缺陷陷的,或者者以不当方方式处理产产品缺陷的的,主管部部门应当要要求制造商商按照指令令召回程序序的规定进进行缺陷汽汽车产品召召回。第十条 主管部门门会同国务务院有关部部门组织建建立缺陷汽汽车产品信信息系统,负负责收集、分分析与处理理有关缺陷陷的信息。经经营者应当当向主管部部门及其设设立的信息息系统报告告与汽车产产品缺陷有有关的信息息
9、。第十一条 主管部部门应当聘聘请专家组组成专家委委员会,并并由专家委委员会实施施对汽车产产品缺陷的的调查和认认定。根据据专家委员员会的建议议,主管部部门可以委委托国家认认可的汽车车产品质量量检验机构构,实施有有关汽车产产品缺陷的的技术检测测。专家委委员会对主主管部门负负责。第十二条 主管部部门应当对对制造商进进行的召回回过程加以以监督,并并根据工作作需要部署署地方管理理机构进行行有关召回回的监督工工作。第十三条 制造商商或者主管管部门对已已经确认的的汽车产品品存在缺陷陷的信息及及实施召回回的有关信信息,应当当在主管部部门指定的的媒体上向向社会公布布。第十四条 缺陷汽汽车产品信信息系统和和指定的
10、媒媒体发布缺缺陷汽车产产品召回信信息,应当当客观、公公正、完整整。建议删除此条专有权与法无据。第十五条 从事缺缺陷汽车召召回管理的的主管部门门及地方机机构和专家家委员会、检检验机构及及其工作人人员,在调调查、认定定、检验等等过程中应应当遵守公公正、客观观、公平、合合法的原则则,保守相相关企业的的技术秘密密及相关缺缺陷调查、检检验的秘密密;未经主主管部门同同意,不得得擅自泄露露相关信息息。第三章 经营者及及相关各方方的义务第十六条 制造商商应按照国国家标准道道路车辆识识别代号(GGB/T1167355167738)中中的规定,在在每辆出厂厂车辆上标标注永久性性车辆识别别代码(VVIN);应当建立
11、立、保存车车辆及车主主信息的有有关记录档档案。对上上述资料应应当随时在在主管部门门指定的机机构备案(见见附件1)。制造商应当当建立收集集产品质量量问题、分分析产品缺缺陷的管理理制度,保保存有关记记录。制造商应当当建立汽车车产品技术术服务信息息通报制度度,载明有有关车辆故故障排除方方法,车辆辆维护、维维修方法,服服务于车主主、销售商商、租赁商商、修理商商。通报内内容应当向向主管部门门指定机构构备案。制造商应当当配合主管管部门对其其产品可能能存在的缺缺陷进行的的调查,提提供调查所所需的有关关资料,协协助进行必必要的技术术检测。制造商应当当向主管部部门报告向何人报?与前面的通报制度有和差异?其其汽车
12、产品品存在的缺缺陷;不得得以不当方方式处理其其汽车产品品缺陷。制造商应当当向车主、销销售商、租租赁商提供供本规定附附件3和附附件4规定定的文件,便便于其发现现汽车产品品存在缺陷陷后提出报报告。第十七条 销售商商、租赁商商、修理商商应当向制制造商和主主管部门报报告所发现现的汽车产产品可能存存在的缺陷陷的相关信信息,配合合主管部门门进行的相相关调查,提提供调查需需要的有关关资料,并并配合制造造商进行缺缺陷汽车产产品的召回回。第十八条 车主有有权向主管管部门、有有关经营者者投诉或反反映汽车产产品存在的的缺陷,并并可向主管管部门提出出开展缺陷陷产品召回回的相关调调查的建议议。车主应当积积极配合制制造商
13、进行行缺陷汽车车产品召回回。第十九条 任何单单位和个人人,均有权权向主管部部门和地方方管理机构构报告汽车车产品可能能存在的缺缺陷。主管部门针针对汽车产产品可能存存在的缺陷陷进行调查查时,有关关单位和个个人应当予予以配合。第四章 汽车产品品缺陷的报报告、调查查和确认第二十条此条内容是否可以放到前章相关各条?这属于义务的范畴。 制造商商确认其汽汽车产品存存在缺陷,应应当在5个个工作日内内以书面形形式向主管管部门报告告(书面报报告格式见见附件2);制造商在在提交上述述报告的同同时,应当当在10个个工作日内内以有效方方式通知销销售商停止止销售所涉涉及的缺陷陷汽车产品品,并将报报告内容通通告销售商商并入
14、第26、27条。境外制造造商还应在在10个工工作日内以以有效方式式通知进口口商停止进进口缺陷汽汽车产品,并并将报告内内容报送商商务部并通通告进口商商。销售商、租租赁商、修修理商发现现其经营的的汽车产品品可能存在在缺陷,或或者接到车车主提出的的汽车产品品可能存在在缺陷的投投诉,应当当及时向制制造商和主主管部门报报告(书面面报告格式式见附件33)。车主发现汽汽车产品可可能存在缺缺陷,可通通过有效方方式向销售售商或主管管部门投诉诉或报告(书书面报告格格式见附件件4)。其他单位和和个人发现现汽车产品品可能存在在缺陷应参参照上述附附件中的内内容和格式式向主管部部门报告。第二十一条条 主管管部门接到到制造
15、商关关于汽车产产品存在缺缺陷并符合合附件2的的报告后,按按照第五章章缺陷汽车车产品主动动召回程序序处理。第二十二条条 主管管部门根据据其指定的的信息系统统提供的分分析、处理理报告及其其建议,认认为必要时时,可将相相关缺陷的的信息以书书面形式通通知制造商商,并要求求制造商在在指定的时时间内确认认其产品是是否存在缺缺陷及是否否需要进行行召回。第二十三条条 制造造商在接到到主管部门门依第二十十二条规定定发出的通通知,并确确认汽车产产品存在缺缺陷后,应应当在5个个工作日内内依附件22的书面报报告格式向向主管部门门提交报告告,并按照照第五章缺缺陷汽车产产品主动召召回程序实实施召回。制造商能够够证明其产产
16、品不需召召回的,应应向主管部部门提供详详实的论证证报告,主主管部门应应当继续跟跟踪调查。第二十四条条 制造造商在第二二十三条所所称论证报报告中不能能提供充分分的证明材材料或其提提供的证明明材料不足足以证明其其汽车产品品不存在缺缺陷,又不不主动实施施召回的,主主管部门应应当组织专专家委员会会进行调查查和鉴定,制制造商可以以派代表说说明情况。删除部分与第11条重复主管部门认认为必要时时,可委托托国家认可可的汽车质质量检验机机构对相关关汽车产品品进行检验验。主管部门根根据专家委委员会意见见和检测结结果确认其其产品存在在缺陷的,应应当书面通通知制造商商实施主动动召回,有有关缺陷鉴鉴定、检验验等费用由由
17、制造商承承担。如制制造商仍拒拒绝主动召召回,主管管部门应责责令制造商商按照第六六章的规定定实施指令令召回程序序。第五章 缺陷汽车车产品主动动召回程序序第二十五条条 制造造商确认其其生产且已已售出的汽汽车产品存存在缺陷决决定实施主主动召回的的,应当按按本规定第第二十条或或者第二十十三条的要要求向主管管部门报告告,并重复应当当及时制定定包括以下下基本内容容的召回计计划,提交交主管部门门备案:(一)有效效停止缺陷陷汽车产品品继续生产产的措施;(二)有效效通知销售售商停止批批发和零售售缺陷汽车车产品的措措施;(三)有效效通知相关关车主有关关缺陷的具具体内容和和处理缺陷陷的时间、地地点和方法法等;(四)
18、客观观公正地预预测召回效效果。境外制造商商还应提交交有效通知知进口商停停止缺陷汽汽车产品进进口的措施施。第二十六条条 制造造商在向主主管部门备备案同时,应应当立即是否是3日内?将将其汽车产产品存在的的缺陷、可可能造成的的损害及其其预防措施施、召回计计划等,以以有效方式式通知有关关进口商、销销售商、租租赁商、修修理商和车车主,并通通知销售商商停止销售售有关汽车车产品,进进口商停止止进口有关关汽车产品品。制造商商须设置热热线电话,解解答各方询询问,并在在主管部门门指定的网网站上公布布缺陷情况况供公众查查询。第二十七条条 制造造商依第二二十五条的的规定提交交附件2的的报告之日日起1个月月内,制定定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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