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法不免责”原则价值的嬗变与选择13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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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知法不免责”原则价值的嬗变与选择违法性性错误理论论与实践发发展的比较较考察及借借鉴 “不知知法不免责责”(Iggnoraantiaa jurris nnon eexcussat)原原则起源于于一概不允允许认识错错误的诺曼曼底时代的的绝对责任任,它意味味着行为人人“在作为为主观的犯犯罪成立要要件的犯意意中,不要要求认识到到自己行为为的违法性性”。 在传统上上,理论界界一般将刑刑法中的错错误分类为为“事实错错误”与“法法律错误”。事事实认识错错误在133世纪的布布莱克顿(Braccton)的教科书书中,已经经被承认为为抗辩理由由;与此相相对,关于于不知法律律或者法律律认识错误误,却一直直不影响
2、犯犯罪的成立立乃至不影影响量刑,于于是形成了了以下局面面:不知法法律有害,但但不知事实实无害(JJuriss ignnoranntia noeeet, ffaetii nonnnoceet. )。换一个个角度来说说,不知事事实免责,但但不知法不不免责(IIgnorrantiia faacti xcussat, ignooranttia jjuriss nonn exccusatt; Iggnoraantiaa exeeusattur, non juriis seed faacti; Ignnorammia ffactii, noon juuris excuusat. )。正正因为如此此,刑法理
3、理论与审判判实践上一一直重视区区分法律错错误与事实实错误。 20世世纪以前,世世界各国在在处理“法法律错误”时时均毫无例例外地坚持持“不知法法不免责”的的原则。但是,人人类社会进进入20世世纪以后,随随着社会的的日益复杂杂化,社会会对犯罪的的考察和惩惩罚由犯罪罪行为转向向了行为人人,人类文文明进程的的发展迫使使“不知法法不免责”这这一古老的的原则作出出了让步,刑刑法的错误误理论与实实践发生了了巨大变化化。特别是是自第二次次世界大战战以来,各各国理论界界关于违法法性认识的的内容、违违法性认识识的本质、违违法性认识识在犯罪论论体系中的的地位、违违法性认识识错误的概概念以及违违法性错误误的处理原原则
4、等问题题展开了激激烈的争论论,出现了了许多新的的学说,呈呈现出百家家争鸣的局局面。更以以观念是否否为具体之之犯罪成立立要件为区区别标准,将将错误分为为涉及构成成要件客观观事实之“构构成要件错错误”(TTatbeestanndsirrrtumm)与涉及及行为违法法性之“违违法性错误误”(Reechtsswidrrigkeeitsiirrtuum)或称称“禁止错错误”(VVerbootsirrrtumm),以代代替昔日“事事实错误”与与“法律错错误”之区区分。 刑法学界界一般认为为:“所谓谓违法性错错误,也称称为法律上上的错误,是是指行为人人的行为从从客观上来来看,尽管管该行为是是法律上所所不允许
5、的的,但自己己错以为允允许,换句句话说,是是行为人由由于错误而而没有违法法性意识的的情况。” 在各国国的立法和和司法实践践中,也出出现了大量量与“不知知法不免责责”原则相相悖离的立立法例和判判例,“不不知法不免免责”原则则这一处理理违法性错错误的铁律律正随着时时代的发展展而悄然松松动。我国刑刑法没有规规定违法性性错误及其其处理原则则。在我国国刑法学界界,学者们们对违法性性认识问题题尚缺乏系系统、深入入的研究,对对违法性认认识在我国国犯罪论体体系中的地地位、违法法性认识的的内容、违违法性与社社会危害性性之间的关关系也存在在较大分歧歧。近年来来,我国刑刑法学界对对违法性认认识错误的的研究主要要集中
6、在违违法性认识识是否犯罪罪故意的认认识内容和和违法性认认识错误是是否阻却故故意两个问问题上。在在我国,违违法性认识识不是犯罪罪故意的内内容、“不不知法不免免责”的观观点仍然在在我国刑法法理论界和和司法实践践中占据着着主导地位位。我们认认为,由于于我国犯罪罪构成理论论不同于大大陆法系和和英美法系系的国家的的犯罪构成成理论,违违法性认识识在我国犯犯罪构成要要件中地位位和作用应应当重新考考虑;由于于我国社会会的日益复复杂化,“不不知法不免免责”原则则应当予以以修正。正是基基于“不知知法不免责责”这一违违法性错误误处理原则则在世界各各国的嬗变变和我国违违法性错误误理论研究究、立法、司司法的现状状,我们
7、立立足于我国国目前的犯犯罪构成理理论,对违违法性错误误处理原则则进行了比比较分析,以以就教于方方家。一、“不不知法不免免责”原则则在英美法法系国家的的嬗变在英美美法系,确确立“不知知法不免责责”原则最最古老的判判例是英国国16133年的Vaaux案。该该案判旨认认为,即使使不知英国国法律,但但由于认识识到被起诉诉的事实,不不知法律也也不成其为为抗辩理由由。从英国国的判例来来看,“不不懂法不作作为抗辩的的理由”具具体包括以以下三种情情况:其一一,行为人人由于客观观原因(如如常年在外外、公海航航行等)不不知道某法法律的施行行不得作为为抗辩之理理由。例如如,在18880年的的Burnns v. No
8、wwell案案(伯恩斯斯诉农维尔尔案)中,船船长在航海海期间,不不知国家于于18722年施行诱诱拐禁止法法而违反反该法运载载南洋诸岛岛的当地居居民。尽管管该案件中中的船长并并不知道相相关法律的的规定,但但他最终仍仍被判决有有罪。其二二,外国人人不知道自自己的行为为在行为地地是犯罪不不得作为抗抗辩的理由由。例如,在在巴洛勒特特案Reex v. Barrroneet( 11852) LE. &B. 1中中,一名叫叫巴洛勒特特的法国人人在英国参参与了杀人人决斗,尽尽管不知道道英国的法法律禁止决决斗,英国国法院仍然然以“不知知法不得作作为抗辩理理由”判决决他犯有谋谋杀罪。其其三,行为为人事先征征询过相
9、关关法律人士士(如律师师)或者法法定资格的的官员然后后实施的自自认为是合合法的行为为也不得作作为抗辩的的理由。例例如,如果果法律规定定了房屋的的最高售出出价格,行行为人D在在帮助协商商的房屋出出售价格高高出了法律律规定时,即即使他认为为这个价格格没有超出出法律规定定,他仍然然具有犯意意。“即使使D就自己己将从事的的行为咨询询了法律专专家的意见见,得到的的回答是行行为是合法法的,对他他行为的认认定也不会会产生什么么影响”,否否则会导致致“律师的的建议高于于法律”的的局面。英美法法系国家之之所以确立立“不知法法不免责”原原则,其主主要理由是是:其一,具具有责任能能力的人,即即应当知道道法律。布布莱
10、克斯顿顿说:“具具有辨认能能力的任何何人,不仅仅应当知道道法律,而而且必须知知道法律,并并推定其知知道法律,因因此,法律律认识错误误在刑事法法上不成立立任何抗辩辩理由。这这是罗马法法的格言,也也是我国法法律的格言言。” 其二,维维护公共政政策和公共共利益的需需要。公共共政策的原原则之一是是,负有遵遵守法律义义务的人不不得主张不不知道法律律。为了维维护公共利利益,任何何人都必须须遵守法律律,否则,社社会福利与与国家安全全就得不到到保障。因因此,不允允许以不知知法律为理理由逃避法法律责任。法法秩序具有有客观性,法法律是具有有客观含义义的规范,刑刑法所表现现的是通过过长期历史史经验和多多数人社会会舆
11、论形成成的客观伦伦理。当法法律与个人人的信念相相对立时,法法律处于优优先地位,故故法律认识识错误不是是免责理由由。 其其三,刑法法得以有效效实施的保保证。司法法机关往往往很难查明明行为人是是否不知法法律,如果果被告人主主张不知法法律就免责责,刑法就就难以有效效地实施。“假假定实体法法规范不被被推定为人人所共知,诉诉讼上就会会遇到许许许多多难以以解决的困困难,甚至至连实体法法都无法实实施。假设设被告人说说:我不不知道法律律上规定这这种行为是是犯罪,被被告人的这这句话是不不需要再有有另外的证证据证明的的,因为他他本人就是是证据;但但是控告一一方要反驳驳这句话往往往是很困困难的,有有时甚至是是不可能
12、的的。所以,出出于诉讼上上的考虑,不不知法律不不应当作为为免责辩护护的理由。” 如果法法律认识错错误是免责责事由,则则被告人常常常主张法法律认识错错误,事实实上又难以以证明,因因此根本不不可能裁判判。“如如果那种辩辩解(即不不懂法)有有效,结果果为:刑事事案件的被被告人认为为法律是如如此这般,他他将受到似似乎法律就就是如此这这般的待遇遇。也就是是说,法律律实际上就就是如此这这般。”进入220世纪以以后,英美美法系国家家“不知法法不免责”的的违法性错错误处理原原则开始出出现了新的的变化。以以下以美国国和英国为为例加以说说明:(一)美国违法法性错误理理论与实践践的新发展展在司法法上,美国国大量的判
13、判例承认“不不知法不免免责”的例例外。这种种例外主要要表现在如如下几个方方面:其一一,因信赖赖州最高法法院的判决决和地方法法院判决而而发生的违违法性错误误可以免责责。例如,因因信赖州最最高法院的的判决而实实施的行为为不可罚的的Statte v. O neill案。美国国衣阿华州州最高法院院于19002年和11906年年两次判决决认为,将将贩卖、购购入麻醉饮饮料的行为为规定为犯犯罪的法律律,违反了了合众国宪宪法。Sttate v. OO neeil案的的被告人信信赖上述判判决,于11908年年实施了贩贩卖、购入入麻醉饮料料的行为。但但在19009年,衣衣阿华州最最高法院变变更了以前前的判决,认认
14、为将上述述行为规定定为犯罪的的法律符合合合众国宪宪法。于是是,地方法法院其后对对上述被告告人作出了了有罪判决决。但该有有罪判决被被衣阿华州州最高法院院撤销,理理由是:信信赖自己所所属州的最最高法院判判决而实施施的行为,应应作为“不不知法不免免责”原则则的例外而而免除责任任。又如,信信赖地方法法院判决而而实施的行行为不构成成犯罪的判判例(Wiilsonn v. Gooddin, 19422)。其二二,因信赖赖具有某种种权限的行行政官员的的意见而发发生的违法法性错误可可以免责,例例如美国11911年年的Staate vv. Whhite案案。案情是是:被告人人实际上没没有选举权权,但事先先基于选举
15、举人登记官官员的决定定,误认为为自己具有有选举资格格,于是作作为选举人人登记。原原审法院判判决被告人人有罪,但但密苏里州州最高法院院撤销了原原审判决。理理由是:虽虽然认为任任何人都知知道法律,但但事实上,连连受到最严严格训练的的法官有时时也难以知知道什么是是正确的法法律。在本本案中,被被告人是根根据具有选选举资格审审查权的行行政官员的的决定实施施的行为,如如果认定被被告人有罪罪则过于苛苛刻,因为为行政官员员自身犯了了错误,对对被告人提提出了不适适当的意见见。(111) 其三三,因为真真诚地误解解了法律而而发生的违违法性错误误可以免责责。例如,11933年年的“Unnitedd Staates
16、v Muurdocck”案。法法庭认为,国国会并不会会认为一个个人因为真真诚地误解解了税法的的规定而应应当成为犯犯罪人,特特别是在行行为人误解解繁杂的税税法之情况况下。美国国刑法学者者Michhael L. TTraveers认为为Murddock案案是“在税税收犯罪方方面出现的的对运用普普通规则(解决)法法律错误例例外的一个个标志”。(12) 其四,因因信赖法律律家的意见见而发生的的违法性错错误可以免免责。例如如,美国法法院19449年裁决决的龙格案案Lonng v. Staates665A( 2D) ( 11949) 中,被被告人龙格格在决定第第二次结婚婚以前,曾曾就离婚是是否有效、能能否
17、第二次次结婚的问问题与律师师商量过,律律师告诉他他离婚有效效,可以再再婚。他在在做好结婚婚的准备后后,在提出出结婚申请请之前,又又与律师商商议,律师师与他一起起去了Clleck of tthe PPeacee事务所,作作为保证人人在他的第第二次结婚婚申请书上上签了名。原原审法院认认为,被告告人的错误误是法律的的错误,应应当适用“不不知法不免免责”的原原则。但是是最高法院院认为,被被告人在实实施行为之之前曾做了了善意的努努力,为了了认识和遵遵守法律采采取了在美美国法律体体系下是最最适当的手手段,在他他相信自己己努力的结结果而诚实实地实施了了行为的情情形下,将将被告人作作为犯罪人人处罚是明明显的不
18、公公正,从而而推翻了原原审法院的的判决。(13) 美国19991年CCheekk v. U. SS. 案、11998年年Bryaan v. U. S. 案案、19664年Boouie v. CColummbia案案等,都是是关于这一一例外的判判例。(114)在立法法上,美国国模范刑刑法典第第204条条第(1)项规定:“关于事事实或法律律的不知或或错误,在在下列所定定场合,即即可作为抗抗辩:(aa)其不知知或错误在在否定证明明犯罪基础础要件所必必需之目的的、认识、确确信、轻率率或过失时时;(b)由其不知知或错误所所证明之心心理状态,经经法律规定定可作抗辩辩时。”可可见,在上上述情况下下,法律认认
19、识错误与与事实认识识错误同样样可作抗辩辩理由。不不仅如此,第第204条条第(3)项还承认认没有上述述规定也例例外可作抗抗辩的情况况。第(33)项规定定:“确信信其行为在在法律上不不构成犯罪罪时,如有有下列所定定情形,可可作为对基基于其行为为所生之罪罪的追诉的的抗辩:(a)行为为人不知规规定犯罪之之制定法或或其他成文文法规的存存在,且在在实行被追追诉的行为为时,其法法令尚未公公布或处于于其他不能能知悉法令令存在的状状态时;(b)基于于相当理由由,信赖包包括:、制制定法及其其他成文法法规;、法法院的裁定定、意见或或判决;、行政命命令或许可可;、就就规定该罪罪之法律的的解释、适适用或执行行在法律上上
20、负有责任任的公务员员或公共机机关正式解解释等公开开法律见解解而实施行行为,其后后该法律见见解变得无无效或错误误时。”第第204条条第(4)项还规定定:“第三三项之抗辩辩,被告人人应以优越越的证据予予以证明。”由由此可见,上上述第(33)项的规规定,实际际上是对美美国法院判判例的条文文化。模模范刑法典典公布后后,美国许许多州的制制定法,都都仿效了模模范刑法典典的“错错误”条款款。例如,伊伊利诺州刑刑法典关关于“行为为人合理地地相信他的的行为不构构成犯罪”的的法律错误误可作辩护护理由的四四种情况是是:(1)这个罪是是由尚未公公布的而且且行为人也也不知道的的行政法规规或决议规规定的,或或者虽已公公布
21、但依据据实际情况况他是不可可能知道的的;(2)行为人行行为的根据据是后来决决定被废除除的法规;(3)行行为人行为为的根据是是后来被撤撤销的法院院决定或意意见;(44)行为人人行为的根根据是由有有解释权的的官员对规规定犯罪的的法律、决决议或行政政法规所作作的正式解解释。(115)由上可可见,在美美国的制定定法和判例例中,“不不知法不免免责”原则则的例外已已经得到普普遍承认。美美国之所以以承认“不不知法不免免责”原则则的例外,是是“由于行行政机关非非常发展,在在实际惯例例上,行政政机关的裁裁决在许多多场合具有有最终的决决定力,因因此,行政政机关成了了在各自的的部门里具具有权限的的机关,故故应允许个
22、个人信赖行行政机关的的解释。信信赖具有权权限的行政政机关的意意见的人,与与其说具有有违反法律律的意图,不不如说具有有遵守法律律的意思,因因此,不能能因为行政政机关意见见的错误而而将行为人人认定为犯犯罪人”。同同时,“由由于社会经经济的发展展,商业生生活复杂化化,对于包包含了现代代商业生活活最复杂局局面的法规规,信赖其其专业人员员的意见所所实施的行行为,没有有理由追究究行为人的的责任”。(16) 正是由于于社会的复复杂化等原原因,使得得法官对法法律的见解解发生变化化,使行政政官与法官官对法律的的见解不同同的情况增增多,对因因信赖其中中一方而实实施的行为为不能予以以责任非难难的情况也也逐渐增加加。
23、美国法法院判例的的变化正反反映了这一一点。(二)英国违法法性错误理理论与实践践的新发展展英国学学者Ashhwortth指出:“在英国国,虽然不不知或误解解法律不成成立抗辩,但但该原则实实际上已经经被部分修修正。”他他列举了以以下几点:其一,根根据“不知知法不免责责”的原则则,如果是是对私法的的认识错误误就成立抗抗辩,如果果是对刑法法的认识错错误则不成成立抗辩,但但有的场合合,即使是是对刑法的的认识错误误也可能成成为抗辩,即即有些场合合要求行为为人认识到到制定法规规定的犯罪罪成立条件件,没有这这种认识就就不成立犯犯罪。其二二,更明显显的例外是是,19668年的盗盗窃罪法(Thefft Acct)
24、与11971年年的毁弃弃罪法(Crimminall Dammage Act)承认法律律认识错误误成立抗辩辩。盗窃窃罪法第第21条第第(1)项项规定的是是恐吓罪(Blacckmaiil),作作为成立条条件的“要要求”必须须是不当的的(unwwarraantedd)。据此此,既然被被告人确信信“其胁迫迫是实现要要求的正当当手段”,即即使不合理理也不能认认定为不当当的。即关关于正当性性的认识错错误,在盗盗窃罪法制制定以前不不成立抗辩辩,但盗窃窃罪法制定定之后成立立抗辩。毁毁弃罪法第第5条第(2)项规规定,如果果被告人认认为其损坏坏行为被法法律允许,则则不成立犯犯罪。可见见,在恐吓吓罪与毁弃弃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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