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91-93科学实验室建筑设计规范 第四章 建筑设计447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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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JGJ91-93科学实验室建筑设计规范 第四章 建筑设计4.1 一一般规定 第4.1.1条条 科学实实验建筑应应由实验用用房、辅助助用房、公公用设施用用房等组成成。其设计计应合理安安排各类用用房,做到到功能分区区明确、联联系方便、互互不干扰。第4.1.2条 通用实验室、专用实验室及研究工作室宜采用标准单元组合设计,其结构选型及荷载确定应使建筑物具有使用的适应性。第4.1.3条 窗第4.1.3.1条 设置采暖及空气调节的科学实验建筑,在满足采光要求的前提下,应减少外窗面积。设置空气调节的实验室外窗应具有良好的密闭性及隔热性,且宜设不少于窗面积1/3的可开启窗扇。第4.1.3.2条 底层、半地下室
2、及地下室的外窗应采取防虫及防啮齿动物的措施。第4.1.4条 门第4.1.4.1条 由1/2个标准单元组成的实验室的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m,高度不应小于2.10m。由一个及以上标准单元组成的实验室的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20m,高度不应小于2.10m。第4.1.4.2条 有特殊要求的房间的门洞尺寸应按具体情况确定。第4.1.4.3条 实验室的门扇应设观察窗。第4.1.4.4条 外门应采取防虫及防啮齿动物的措施。第4.1.5条 走道第4.1.5.1条 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4.1.5.1的规定。 走道最小净宽(m)表4.1.5.1走道形式走道最小净净宽单面布房双面布房单走道1.301.60双走道或多多
3、走道1.301.50 第第4.1.5.2条条 走道地地面有高差差时,当高高差不足二二级踏步时时,不得设设置台阶,应应设坡道,其其坡度不宜宜大于1:8。第4.11.6条 楼梯第4.11.6.11条 楼梯梯设计必须须符合国家家现行的建建筑设计防防火规范的的规定。第4.1.6.2条 科科研实验人人员经常通通行的楼梯梯,其踏步步宽度不应应小于0.28m,高高度不应大大于0.117m。第44.1.77条 四层层及以上的的科学实验验建筑宜设设电梯。第4.1.8条条 厕所第4.1.8.1条 厕厕所距最远远工作点不不应大于550m。第44.1.88.2条 厕所应设设前室,并并配备洗手手盆及镜箱箱。第第4.1.
4、8.3条条 男厕所所每30人人设大便器器一具,每每25人设设小便器一一具(小便便槽按每00.60mm长度相当当一具小便便器计算),且大便便器和小便便各不宜少少于两具。女女厕所每115人设大大便器一具具,且不宜宜少于两具具。第第4.1.9条 科科学实验建建筑内应设设卫生用具具间,可独独立设置或或与厕所结结合设置,其其内应设拖拖布池及拖拖布吊挂设设施和地漏漏。第第4.1.10条 更衣间第4.1.100.1条 科学实验验建筑宜设设更衣间,每每人使用面面积不宜小小于0.660m2,且且应设更衣衣柜及换鞋鞋柜。第4.11.10.2条 更更衣间可采采用集中式式、分散式式或两者结结合的布置置方式。第4.1.
5、111条 采光光第44.1.111.1条条 通用实实验室、研研究工作室室宜利用天天然采光,房房间窗地面面积比不应应小于1:6。第4.11.11.2条 利利用天然采采光的阅览览室窗地面面积比不应应小于1:5。第4.11.12条条 隔声第4.1.122.1条 通用实验验室、学术术活动室允允许噪声级级不宜大于于55dBB(A声级级);研究究工作室、阅阅览室允许许噪声级不不应大于550dB(A声级)。第第4.1.12.22条 产生生噪声的公公用设施等等用房不宜宜与实验室室、研究工工作室、学学术活动室室及阅览室室贴邻,否否则应采取取隔声及消消声措施。第4.1.13条 隔振第4.1.13.1条 产生振动的
6、公用设施等用房不宜与实验室、研究工作室、学术活动室及阅览室贴邻,且宜设在底层或地下室内,其设备基础等应采取隔振措施。第4.1.13.2条 设在楼层或顶层的空调机房、排风机房等,其设备基础等应采取隔振措施。第4.1.14条 室内净高第4.1.14.1条 通用实验室和研究工作室的室内净高:当不设置空气调节时,不宜低于2.80m;设置空气调节时,不应低于2.40m。第4.1.14.2条 专用实验室的室内净高应按实验仪器设备尺寸、安装及检修的要求确定。第4.1.14.3条 走道净高不应低于2.20m。第4.1.15条 室内装修第4.1.15.1条 实验用房、走道的地面及楼梯面层,应坚实耐磨、防水防滑、
7、不起尘、不积尘;墙面应光洁、无眩光、防潮、不起尘、不积尘;顶棚应光洁、无眩光、不起尘、不积尘。第4.1.15.2条 使用强酸、强碱的实验室地面应具有耐酸、碱腐蚀的性能;用水量较多的实验室地面应设地漏。第4.1.15.3条 需要定期清洗、消毒或防尘要求高的实验室,其地面、墙面和顶棚应做整体式防水饰面。墙面与墙面之间,墙面与地面之间、墙面与顶棚之间宜做成半径不小于0.05m的半圆角。室内应减少突出的建筑构配件及明露管道。第4.1.15.4条 通用实验室不宜设吊顶。第4.1.15.5条 需设吊顶且无严格密封要求的空间,宜采用活动板块式吊顶。4.2 通用实验室第4.2.1条 通用实验室标准单元组合设计
8、应满足使用要求,并与通风柜、实验台及实验仪器设备的布置、结构选型以及管道空间布置紧密结合。第4.2.2条 通用实验室标准单元开间应由实验台宽度、布置方式及间距决定。实验台平行布置的标准单元,其开间不宜小于6.60m。第4.2.3条 通用实验室标准单元进深应由实验台长度、通风柜及实验仪器设备布置决定,且不宜小于6.60m;无通风柜时,不宜小于5.70m。第4.2.4条 由1/2个标准单元组成的通用实验室,靠两侧墙布置的边实验台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60m。当靠一侧墙改为布置通风柜或实验仪器设备时,其与另一侧实验台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50m。第4.2.5条 由一个标准单元组成的通用实验室,靠两侧
9、墙布置的边实验台与房间中间布置的岛式或半岛式中央实验台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60m。当靠侧墙或房间中间改为布置通风柜或实验仪器设备时,其与实验台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50m。岛式实验台端部与外墙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6.60m。第4.2.6条 按第4.2.4条和第4.2.5条规定布置的通用实验室,如一侧墙或两侧墙靠近外墙部位开设通向其它空间的门时,其相应的净距应增加0.10m。第4.2.7条 由一个以上标准单元组成的通用实验室,实验台之间或实验台与实验仪器设备之间的净距应符合第4.2.4条、第4.2.5条和第4.2.6条的规定。当连续布置两台及以上岛式实验台时,其端部与外墙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m。
10、第4.2.8条 岛式或半岛式中央实验台不宜与外窗平行布置。必须与外窗平行布置时,其与外墙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30m。第4.2.9条 不宜贴靠有窗外墙布置边实验台,不应贴靠有窗外墙布置需要公用设施供应的边实验台。第4.2.10条 靠侧墙布置的边实验台的端部与走道墙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1.20m。中央实验台的端部与走道墙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20m。当实验室设置向室内退进的门斗时,则实验台端部与退进门斗的墙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20m。第4.2.11条 当通风柜的操作面与实验台端部相对布置时,其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20m。第4.2.12条 通用实验室宜由一个或一个以上标准单元组成。第4.2.13条
11、 通用实验室宜集中靠建筑物外墙布置。设置空气调节的通用实验室宜布置在北向。4.3 专用实验室第4.3.1条 由标准单元组成的专用实验室,其开间和进深应按实验仪器设备尺寸、安装及维护检修的要求确定。布置通风柜和实验台时,应符合本规范第4.2.4条第4.2.11条的相应规定。第4.3.2条 对有温湿度控制要求的专用实验室,建筑设计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第4.3.3条 生物培养室第4.3.3.1条 生物培养室由前室、准备间、生物培养间、器械消毒及清洗间组成。前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8m2,前室内应设家庭服和工作服分开的更衣柜和换鞋柜。第4.3.3.2条 由几个生物培养室组成的生物培养区,亦可在入口处设置
12、集中式更衣换鞋柜。第4.3.3.3条 生物培养室应防止人流交叉感染。宜布置在建筑物的尽端,不宜开设外窗。有外窗时,应做双层密闭窗及遮光百叶。第4.3.3.4条 生物培养室或生物培养区与非生物培养区之间,应设置实体砖墙。生物培养室各功能房间之间,宜采用密封的玻璃隔断墙分隔。玻璃隔断墙的骨架宜采用不易变形及耐清洗的材料制作。第4.3.3.5条 生物培养室与各功能房间玻璃隔断墙上的门,宜采用推拉门。第4.3.3.6条 生物培养室宜留有设置灭菌器的位置。第4.3.4条 天平室第4.3.4.1条 天平室应设置面积不小于6m2的前室,并可兼作更衣换鞋间。天平室宜布置在北向,外窗宜做双层密闭窗并设窗帘。第4
13、.3.4.2条 天平室与前室之间应采用密封的玻璃隔断墙分隔,并宜采用推拉门。第4.3.4.3条 天平台台面和台座,应做隔振处理。天平台沿墙布置时,应与墙脱开,台面宜采用平整、光洁、有足够刚度的台板,并不得采用木制工作台。设在楼层上的天平台基座,应设在靠墙及梁柱等刚度大的区域。第4.3.4.4条 高精度天平室除满足上述天平室的要求外,应布置在实验楼底层北向,天平台基应设独立基座(不宜设在地下室楼板上面)。外窗应做双层密闭窗。第4.3.4.5条 高精度天平室其天平台独立基座的允许振动限值,应按制造部门提供的数据选用,无资料时应符合现行的机器动荷载作用下建筑物承重结构的振动计算和隔振设计规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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