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司法制度3647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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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第一节 司法机构构一、中国古古代的司法法机关 (一)中央央司法机关关 中国历史上上无论是奴奴隶社会还还是封建社社会,司法法制度的一一个基本特特点是司法法隶属于行行政,国家家元首(国国王或皇帝帝)掌握最最高司法权权,拥有最最高审判权权,其实现现途径主要要有二: 一是对重大大案件的最最后裁决权权。 二是一些皇皇帝亲自审审理重大案案件。中国国古代中央央司法机关关主要有: 1.司寇 司寇作为中中央最高专专职司法官官员上起西西周晚期,下下迄春秋战战国。西周周时正式设设大司寇,辅辅佐周王处处理全国的的法律和司司法事务,大大司寇下设设属官小司司寇、士师师、司刑、掌掌囚等司法法属吏,负负责具体
2、司司法工作。 2.廷尉 廷尉作为中中央常设司司法审判机机关和最高高专职司法法官始于战战国,历经经秦汉和三三国两晋南南北朝时期期。战国时时廷尉为最最高专职司司法官员。秦秦统一后,廷廷尉为九卿卿之一,成成为常设的的中央司法法审判机关关,下设正正和左右监监等属官,协协助办理具具体司法事事务。廷尉尉的职责: 一是审理皇皇帝交办的的案件,即即所谓诏狱狱; 二是审理地地方上移送送的重大疑疑难案件。 3大理寺寺 魏晋南北朝朝时的北齐齐,最先将将廷尉正式式改名为大大理寺,之之后历代除除元朝外,隋隋、唐、宋宋、明、清清均以大理理寺为中央央三大司法法机构之一一,但其职职责却前后后有所变化化。 隋唐时的大大理寺为中
3、中央最高审审判机关,其其主要职责责: 一是负责审审理中央百百官犯罪及及京师徒刑刑以上的犯犯罪案件,但但对徒刑案案件所作的的判决,必必须送刑部部复核,死死刑案件则则须奏报皇皇帝核准; 二是对刑部部移送的地地方死刑案案件拥有重重审权。 北宋前期,大大理寺职权权被削弱,只只负责依法法断决地方方各州县报报请复审的的狱案,宋宋神宗元丰丰改制后,恢恢复了大理理寺的职权权。 元朝取消大大理寺,明明朝虽恢复复大理寺,但但却从主审审机关变为为慎刑机关关,职责由由唐宋时的的审判转变变为复核驳驳正。 清朝时的大大理寺与明明朝一样,仍仍为复核机机关,但地地位下降,主主要职责仅仅为复核刑刑部拟判的的死刑案件件和主持热热
4、审。 概括大理寺寺的职权变变化:隋唐唐宋时为中中央最高审审判机关,专专掌审判权权。元代被被取消,明明朝虽恢复复,但职责责却由审判判转为复核核,权力渐渐轻,清朝朝时更是职职权萎缩。 4.刑部 刑部的前身身为三公尚尚书和都官官尚书。晋晋初以三公公尚书“掌刑狱”,南朝宋宋以都官尚尚书“兼管刑狱狱”;北齐都都官尚书专专掌“诏书律令令勾检等事事”,是隋唐唐刑部的雏雏形。 隋初定官制制,刑部为为六部之一一,为中央央最高司法法行政机关关,与中央央最高审判判机关大理理寺共掌司司法,首创创司法行政政与司法审审判分立体体制。自此此,刑部作作为中央三三大司法机机构之一历历经宋、元元、明、清清相沿无改改,但其职职掌却
5、有所所变化。 隋唐时的刑刑部,其职职责主要有有: 一是掌管司司法行政事事务; 二是复核大大理寺判决决的流刑以以下案件及及地方州县县判决的徒徒刑以上案案件,发现现问题,徒徒流以下案案件驳回原原审机关重重审,死刑刑案件则移移送大理寺寺重审; 三是负责全全国的狱囚囚管理,受受理各地在在押囚犯的的申诉案件件。宋朝时时刑部职能能与隋唐比比变化不大大。 元朝由于大大理寺被取取消,其部部分职能归归于刑部。致致使刑部既既为中央司司法行政机机关,又为为最高审判判机关。 明朝虽恢复复了大理寺寺,但只专专掌复核,刑刑部继续执执掌审判职职能。而且且明初废宰宰相制度后后,刑部地地位提高,其其组织机构构亦相应扩扩大。具体
6、体职能有四四:其一是审理理中央百官官和京师地地区的案件件;其二是受理理地方上诉诉案件;其三是审核核地方徒刑刑以上重案案;其四是代表表皇帝去各各地录囚,审审理大狱。 清朝刑部仍仍为中央最最高审判机机关,但其其权力远大大于明代,而而且组织机机构也大为为扩展,包包括十七清清吏司、司司务厅、秋秋审厅、提提审厅和律律例馆,实实际权限包包括: 第一,行使使中央最高高审判权。 第二,司法法行政权。 第三,立法法方面的职职权。 概括刑部的的职权变化化: 隋唐时为中中央司法行行政机关,主主掌与复核核和刑罚执执行有关的的司法行政政权; 元代时职能能扩展,既既掌司法行行政权,又又掌审判权权; 明朝时虽主主要掌审判判
7、权,但地地位提高,组组织扩大; 清朝时仍为为中央最高高审判机关关,但权限限日宽,几几乎包揽了了包括最高高审判权、司司法行政权权和立法权权等全部最最高司法权权力。 5御史台台和都察院院 监察机构御御史台创始始于西汉初初期,两汉汉时,作为为最高监察察长官的御御史大夫、御御史中丞就就广泛参与与司法审判判,三国两两晋南北朝朝时期逐步步完善了御御史台建制制,使其成成为国家司司法的重要要组成部门门。 隋唐宋时期期,御史台台与大理寺寺和刑部共共同构成中中央三大司司法机关。内内设台院、殿殿院和察院院,并分别别设侍御史史、殿中侍侍御史和监监察御史若若干人。其其主要职责责: 一是纠察、弹弹劾百官违违法之事; 二是
8、监督大大理寺和刑刑部的司法法审判活动动; 三是参与重重大或疑难难案件的审审理; 四是受理行行政上诉案案件。 元朝御史台台的地位提提高,司法法监察权有有所扩展。同同时,元朝朝还在地方方上设了南南台和西台台两个行御御史台,作作为中台的的派出机构构,着重监监察地方官官吏。 明初洪武年年间扩大监监察机构,改改御史台为为都察院,其其职掌: 一是纠察百百司; 二是监督刑刑部的审判判和大理寺寺的复核; 三是审理官官吏犯罪; 四是参加会会审。 清朝沿袭明明制,仍称称都察院,但但其监察职职能却弱于于明朝。另外: 1审刑院院 审刑院是宋宋太宗淳化化二年(公公元9911年)在宫宫中设置的的司法审判判机关,其其职责主
9、要要是复核大大理寺所裁裁断的案件件。审刑院院设置的目目的在于加加强皇帝对对司法的控控制。神宗宗熙宁三年年(公元11070年年),诏令令撤消审刑刑院。 2大宗正正府 元初设置了了大宗正府府作为中央央司法审判判机关之一一。主要由由蒙古王公公贵族掌管管,其地位位颇高,不不受御史台台监察,司司法审判完完全独立进进行。 3宣政院院 宣政院是元元朝设置的的全国最高高宗教管理理机关与宗宗教审判机机关。主要要司法职能能是,掌管审理理重大僧侣侣案件和僧僧俗纠纷案案件。 4理藩院院 理藩院是清清朝特设的的中央管理理少数民族族事务的最最高权力机机关,其中专设设理刑司负负责对各少少数民族地地区重大案案件的审判判。 (
10、二)地方方司法机关关 1奴隶社社会夏、商商和周的地地方司法官官员 奴隶社会时时期地方与与基层司法法审判官通通常称作“士”。负责审审理所在地地区的民事事和轻微的的刑事案件件。 2封建社社会时期的的地方司法法机关 中国古代自自战国时起起便确立了了地方行政政长官兼理理司法的体体制,一直直延续到清清末始终未未改。 秦汉时期地地方司法审审判由郡守守、县令兼兼理,一般般案件可自自行判决,但但重大疑难难案件则须须报中央处处理。另外外,在郡设设专职司法法官吏决曹曹掾、县设设县丞协助助郡守、县县令处理具具体司法事事务。县之之下基层还还设有啬夫夫、有秩、游游徼等乡官官,负责基基层的诉讼讼和赋税事事务,调解解和处理
11、民民事纠纷和和轻微的刑刑事案件。 三国两晋南南北朝时期期基本沿袭袭汉制。 隋唐时期州州专职司法法官吏增多多。隋在州州设司户书书佐和司法法书佐,唐唐则称司户户参军和司司法参军。司司户者掌理理民事纠纷纷,司法者者专理刑事事诉讼。宋朝地方政政权分路、州州、县三级级。在路一一级专设提提点刑狱司司,是为中中央在各路路的司法派派出机构,负负责复核地地方审断的的案件,而而非一级司司法审判机机构。元朝地方有有行省、路路、府、州州、县等地地方行政机机构,均兼兼司法职能能。各行省省设理问所所,各路设设推官,专专掌刑狱。 明朝省一级级设专门的的司法机构构提刑按察察使司,掌掌一省的司司法审判与与监察,明明朝还于州州及
12、乡之里里社设立申申明亭,申申明亭以调调处为主要要手段解决决民事纠纷纷,明朝在在普通司法法机构之外外,还特设设特务司法法机构厂、卫卫组织,厂厂、卫虽不不是正式的的司法机构构,但却在在皇帝的特特许下,侦侦缉巡捕,自自设特别法法庭,直接接参与司法法审判,且且权力远远远大于正常常的司法机机构。 清朝省按察察司为专职职司法机构构,督抚为为中央派驻驻地方的最最高行政兼兼司法长官官。另外,清清朝还专设设了审理满满人或旗人人案件的机机构。 二、清末及及民国时期期的司法机机关 (一)清末末司法机关关的改革 清末改刑部部为法部,掌掌管全国司司法行政事事务,不再再兼理审判判;改大理理寺为大理理院,作为为全国最高高审
13、判机关关;在地方方一改行政政长官兼理理司法体制制,州县设设置初级审审判厅,府府设地方审审判厅,省省设高等审审判厅,均均为专门的的审判机关关;在各级级审判机关关中设置相相应的检察察厅,实行行审检合署署。检察厅厅的职责主主要为:对对刑事案件件进行侦察察、提起公公诉,实行行审判监督督,参与民民事案件的的审理,充充当诉讼当当事人或公公益代表人人。 (二)中华华民国北京京政府的司司法机关 1普通司司法机关中中央设大理理院作为全全国最高审审判机关,地地方上设高高等、地方方和初级三三级审判厅厅,并在大大理院和各各级地方审审判厅中设设立相应的的检察厅。 2特别司司法机关包包括两类:一是军事事审判机关关;二是特
14、特别区法院院。 3平政院院北京政府府采用大陆陆法系的司司法制度,与与1914419223年在首首都设立平平政院,作作为专门的的行政诉讼讼机关,将将行政诉讼讼与普通的的民、刑事事诉讼分开开。 (三)中华华民国南京京政府的司司法机关 1普通司司法机关 (1)地方方法院。设设于县或市市。 (2)高等等法院。设设于首都、省省、特别区区和行政院院直辖市。 (3)最高高法院设于于国民政府府所在地。 (4)检察察机关的设设置。实行行“审检合署署制”。 2特别司司法机关 (1)特别别刑事法庭庭。 (2)军事事审判机关关。 3行政法法院 设立于19933年6月,隶属属于司法院院,负责全全国行政诉诉讼审判事事务,
15、仅设设于首都。 三、人民民民主政权的的司法机关关 (一)工农农民主政权权时期的司司法机关 1临时最最高法庭 2地方所所 4检察各各级裁判部部 3军事裁裁判机关 工农民主政政权采取“审检合一一制”,在各级级审判机关关内设检察察员,负责责对刑事案案件的侦察察、预审和和起诉事宜宜。 (二)抗日日民主政权权的司法机机关 1边区高高等法院 2高等法法院分庭 3县司法法处 4边区政政府审判委委员会 5检察机机关 (三)人民民民主政权权时期的司司法机关 1人民法法院 分大行政区区、省、县县三级,分分别隶属于于同级政府府。 2人民法法庭 人民法庭是是土改中设设立的临时时司法机构构,土改结结束人民法法庭便被撤撤
16、销。第二节 诉讼审判判制度一、起诉形形式及限制制 (一)起诉诉形式 中国历史上上自西周时时起对起诉诉形式已有有了较具体体的规定。西西周时以财财货相告称称“讼”,即民事事诉讼;以以罪名相告告称“狱”,即刑事事诉讼。说说明当时已已有民、刑刑诉讼之划划分。无论论民事还是是刑事诉讼讼,大都由由原告或当当事人起诉诉,类似当当今之自诉诉,轻微的的案件以口口头起诉即即可,重大大案件则须须提交书状状,民事案案件书状称称“傅别”,刑事案案件书状称称“剂”。起诉须须交纳诉讼讼费,民事事诉讼双方方须交纳“束矢”(一百支支箭),刑刑事诉讼双双方须交纳纳“钧金”(三十斤斤铜),如如不交纳则则被认定“自服不直直”,或不予
17、予受理,或或判以败诉诉。 中国古代自自秦朝起便便建立了较较为完善的的起诉制度度,其起诉诉方式根据据起诉主体体之不同主主要有两类类: 一是官吏代代表官府对对罪犯的起起诉,类似似今之公诉诉; 二是当事人人及其家属属直接对罪罪犯的起诉诉,类似今今之自诉。 汉代称起诉诉为“告劾”,与秦朝朝一样,分分当事人自自诉与政府府官员公诉诉两种形式式,但其公公诉人主要要是监察官官吏。由于于汉代起诉诉形式更接接近近世,且且基本定型型,所以一一直沿袭至至清末。只只是有些朝朝代称谓不不同或有些些特殊规定定。 (二)自诉诉的限制 1限制亲亲属相告,尤尤其严禁卑卑幼控告尊尊长,奴妾妾控告主人人 早在西周时时期便规定定父子不
18、得得相讼,下下级贵族不不得控告上上级贵族。 秦朝在限制制子告父母母、奴告主主方面有更更为具体的的规定。秦秦朝将自诉诉案件分为为“公室告”与“非公室告告”:公室告告是指控告告与自己无无血缘关系系的他人盗盗窃和杀伤伤等行为,此此控告司法法机关必须须受理;非非公室告是是指父母控控告子女盗盗窃自己财财产或子女女控告父母母、奴妾控控告主人肆肆意加诸自自己各种刑刑罚,此控控告官府不不予受理,如如果坚持控控告,则控控告者有罪罪。 汉朝时确定定了“亲亲得相相首匿”的刑法原原则,规定定亲属之间间可以互相相首谋隐匿匿犯罪行为为不予告发发。同时,严严禁卑幼控控告尊长,违违者以不孝孝死罪论处处。 自此至清的的历朝历代
19、代基本都有有卑幼不得得控告尊长长的规定,视视告发尊长长或证言尊尊长为犯罪罪行为。 直到近代的的中华民国国南京政府府,都有对对直系尊亲亲属和配偶偶不得提起起自诉的规规定。 2严禁诬诬告 中国历史上上自秦朝起起便有严禁禁诬告的诉诉权限制。秦秦律规定,故故意捏造事事实陷害他他人者,按按其所诬陷陷的罪名,对对诬告者处处罚。之后后历代法律律中,均有有诬告反坐坐的规定。而而明朝则加加重了对诬诬告的惩处处,明永乐乐年间还专专定诬告告法。 3严禁越越诉 为了严格诉诉讼程序,汉汉律规定,人人们必须按按照司法审审级逐级告告诉,除有有冤狱一般般不准越级级上诉。唐唐律也规定定,诉讼必必须自下而而上向有管管辖权的官官衙
20、提起,否否则构成越越诉罪,起起诉者和受受理人均要要处笞四十十。之后,宋宋、元、明明、清诸朝朝法律均有有越诉之禁禁。 4严禁在在押囚犯控控告 为了防止罪罪犯诬告他他人或陷害害原告,中中国封建社社会法律禁禁止未决犯犯告发犯罪罪,秦律、西西晋、北齐齐、唐律、宋宋刑统和清清律都有禁禁止在押犯犯告举他事事的规定。 5民事诉诉讼的时间间限制 为了避免因因诉讼影响响农业生产产,唐律规规定,在每每年三月三三十日至十十月一日的的农忙季节节,官府不不得受理涉涉及田宅,婚婚姻,债务务等方面的的民事诉讼讼;宋朝则则专门定有有“务限法”,规定有有关民事诉诉讼仅在农农历十月一一日至次年年正月三十十一日的四四个月内受受理,
21、最晚晚可延至三三月三十日日;清朝也也规定,地地方司法机机关在每年年四月一日日至七月三三十日间,除除重大犯罪罪外,一般般户婚,田田土细事,概概不受理。另另外,宋朝朝还规定了了民事诉讼讼的时效,超超过时效的的诉讼,官官府不受理理。二、上诉与与直诉 (一)上诉诉 中国古代自自西周就有有了称作“乞鞫”的上诉制制度。按当当时的规定定,审判官官作出判决决后,要向向当事人宣宣判,称为为“读鞫”;宣判后后若当事人人及其亲属属对判决不不服,可要要求重新审审理,称为为“乞鞫”。乞鞫时时限,据距距离远近而而有所不同同,乞鞫案案件由司寇寇审理并作作出判决。重重大案件要要上报天子子裁决。秦秦、汉基本本沿承了西西周的“乞
22、鞫”制度。 曹魏时为简简化诉讼,防防止拖讼,改改汉代乞鞫鞫上诉制度度,晋代又又恢复。北北魏律则明明确规定,对对案件判决决有疑问或或诉说冤屈屈者,应重重新审复。 唐代时上诉诉制度已较较完备。断断狱律规规定,徒刑刑以上案件件审结后,当当事人对判判决的意见见,若不服服提出申诉诉的,先由由原审机关关重审,原原审机关不不予改判的的,即可逐逐级上诉,直直至皇帝。唐唐代还规定定了严格的的上诉程序序,受理上上诉案机关关由下至上上有州司、尚尚书省、三三司和皇帝帝四级。 宋代的上诉诉案件,先先由同级审审判机关内内部异司重重审,称之之为“别推”,仍不服服,再移送送上一级审审判机关复复审,称之之为“移推”,还不服服,
23、则可申申诉朝廷乃乃至皇帝裁裁决。 元朝如果主主管官吏“受赂不法法”,可径赴赴宪司控告告。明朝重重大特殊案案件允许越越级申诉。清清律对上诉诉亦有清晰晰的程序规规定。 (二)直诉诉 直诉是指有有重大冤情情者赴京城城向中央有有关部门甚甚至皇帝本本人申诉。直直诉是诉讼讼中的特别别上诉程序序。中国古古代直诉方方式主要包包括: 1、“路鼓鼓”与“肺石” 西周时始有有的直接上上诉天子的的两种方式式。“路鼓”即在王宫宫门外悬鼓鼓,申诉人人可击鼓鸣鸣冤,直诉诉国王;“肺石”即在王宫宫外设一块块色赤如肺肺的石头,百百姓若有冤冤者可立于于上,相关关司法官吏吏便会问其其冤情以告告于王。南南梁时发展展为“肺石函”投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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