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6674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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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三三号)河南省实实施土地地管理法办法已已经河南省省第九届人人民代表大大会常务委委员会第十十一次会议议于年月月日修修订,现将将修订后的的河南省省实施土土地管理法法办法公公布,自年年月日起施行行。河河南省人民民代表大会会常务委员员会年月日河南省省实施土土地管理法法办法(年月月日河河南省第六六届人民代代表大会常常务委员会会第三十次次会议通过过,根据年年月日河南省省第七届人人民代表大大会常务委委员会第二二十三次会会议关于于修改河河南省土地地管理法实实施办法的决定第第一次修正正,根据年年月日河南省省第八届人人民代表大大会常务委委员会第二二十六次会会议关于于修改河河
2、南省土地地管理法实实施办法的决定第第二次修正正,年月月日河河南省第九九届人民代代表大会常常务委员会会第十一次次会议修订订)第一章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土地地管理法(以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政区域内的的一切单位位和个人,必必须遵守土土地管理法法律、法规规和本办法法。第三条各级人民民政府必须须贯彻十分分珍惜、合合理利用土土地和切实实保护耕地地的基本国国策,加强强对土地管管理工作的的领导,对对本行政区区域内的土土地要全面面规划,合合理开发、利利用和保护护。第四条省人民政政
3、府土地行行政主管部部门统一负负责全省土土地的管理理和监督工工作。市(地地)、县(市市、区)人人民政府土土地行政主主管部门负负责本行政政区域内土土地的统一一管理和监监督工作。 第二二章土地地所有权和和使用权第五条符合土土地管理法法实施条例例第二条规定的的土地属于于国家所有有。第六条下列土地地属于农民民集体所有有:(一一)农村和和城市郊区区的土地,除除法律规定定属于国家家所有的以以外;(二)年年开始,农农村实行固固定土地所所有权时,确确认属农民民集体所有有而未经国国家依法征征用的土地地;(三三)法律和和国家有关关规定属于于农民集体体所有的荒荒山、荒地地、林地、牧牧地、水域域、滩地等等;(四四)农村
4、居居民使用的的宅基地、自自留地、自自留山、自自留塘、饲饲料地等;(五五)乡镇企企业,乡(镇镇)、村公公共设施、公公益事业建建设使用的的集体所有有土地;(六)经经县级以上上人民政府府批准,调调换给农民民集体所有有的原国有有土地;(七)其其他依法属属于农民集集体所有的的土地。第七条依法实行行土地登记记发证制度度。依法登登记的土地地所有权和和使用权受受法律保护护,任何单单位和个人人不得侵犯犯。集集体土地所所有者、集集体土地用用于非农业业建设的土土地使用者者、国有土土地使用者者,应当依依法申请土土地登记。依法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物登记。土地登记发证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5、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八条集体土地地所有权和和使用权,由由县(市、区区)人民政政府登记,核核发集体体土地所有有证和集集体土地使使用证,确确认所有权权和使用权权。第九条单位和个个人依法使使用的国有有土地,由由县级以上上人民政府府登记,核核发国有有土地使用用证,确确认使用权权。其中,省省直机关使使用的国有有土地,由由省人民政政府登记,核核发国有有土地使用用证,确确认使用权权。具体登登记发证办办法由省人人民政府土土地行政主主管部门会会同省直有有关部门制制定,报省省人民政府府批准后执执行。军队管理理使用的国国有土地,按按照国家有有关规定由由县级以上上人民政府府登记发证证。第十条确认林地地、草地、水
6、水面、滩涂涂的权属,分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规定办理。第十一条条土地登登记和颁发发土地证书书后发现有有错登、漏漏登或有违违法情节的的,原登记记发证机关关应当依法法更正,收收回或注销销原发土地地证书,换换发新的土土地证书。第十二条条土地所所有权和土土地使用权权争议的处处理,依据据土地管管理法第第十六条的的规定执行行。土土地所有权权和使用权权争议,当当事人自行行协商解决决的,应当当签订书面面协议,并并依法办理理土地登记记。未未经登记发发证的土地地权属争议议,当事人人不愿协商商或者协商商不成的,由由人民政府府处理。单单位之间的的争议,由由县级以上上
7、人民政府府处理;个个人之间、个个人与单位位之间的争争议,由乡乡级人民政政府或者县县级以上人人民政府处处理。上级级人民政府府可以对下下级人民政政府管辖的的土地权属属争议直接接处理。当当事人对人人民政府的的处理决定定不服的,可可以依法申申请行政复复议或者在在收到处理理决定之日日起三十日日内向人民民法院提起起行政诉讼讼。已已经依法登登记发证确确认土地所所有权、使使用权后,又又发生民事事侵权行为为的,当事事人可以直直接向人民民法院提起起民事诉讼讼。第十三条条县级以以上人民政政府确认土土地权属时时,可以将将土地利利用现状调调查和城城镇地籍调调查有关关成果资料料作为证据据。县县级以上人人民政府处处理土地权
8、权属争议时时,争议各各方均不能能提供可以以采信的证证据的,可可以根据土土地利用状状况和公平平、公正、合合理的原则则,确认土土地权属。第三三章土地地利用总体体规划第十四条条各级人人民政府应应依法编制制土地利用用总体规划划。省省土地利用用总体规划划应当根据据全省国民民经济和社社会发展目目标,确定定城市、村村庄和集镇镇的建设用用地规模控控制指标,落落实国家、省省重点建设设项目和基基本农田保保护区等重重要土地用用途布局,在在规划期内内确保本行行政区域内内耕地总量量不减少。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土地资源条件,提出土地利用方向与原则,调整土地利用
9、结构、确定各种用地规模、土地利用区域布局,制定土地用途管制措施。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市(地)级规划和本地土地资源状况,落实市(地)级规划确定的各项土地利用指标,划定土地利用区。重点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区等,明确各土地利用区的土地用途与使用条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落实县级规划确定的各项土地利用指标,并划定土地利用区,根据县级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和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第十五条条编制土土地利用总总体规划按按下列程序序进行:(一)拟拟定方案。广广泛收取资资料,组织织有关专家家和技术人人员,提出出拟选方案案。(二二)论证。召召集有关专专家和
10、部门门对土地利利用总体规规划草案进进行论证。规规划草案选选定后,应应当公布,征征询对规划划的意见。(三)评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社会公众的意见进行修订后,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四)批准。经评审通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第十六条条土地利利用总体规规划的审批批权限按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执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告。第十七条条各级人人民政府编编制土地利利用年度计计划应遵守守下列原则则:(一一)严格依依据土地利利用总体规规划,控制制建设用地地总量,保保护耕地;(
11、二二)以土地地供应引导导需求,合合理、有效效地利用土土地;(三)优优先保证国国家和省重重点建设项项目、基础础设施项目目用地;(四)保保护和改善善生态环境境,保障土土地资源的的可持续利利用。第十八条条县级以以上人民政政府土地行行政主管部部门会同有有关部门,根根据本行政政区域土地地利用总体体规划、国国民经 济和社会会发展计划划、国家产产业政策及及建设用地地和土地利利用的实际际情况,提提出本地下下一年度的的土地利用用年度计划划建议,经经同级人民民政府审查查后,于第第三季度前前报上一级级人民政府府土地行政政主管部门门。第十九条条县级以上上人民政府府土地行政政主管部门门应当将上上级下达的的农用地转转用计
12、划指指标、耕地地保有量计计划指标和和土地开发发整理计划划指标逐级级分解,拟拟定实施方方案,经同同级人民政政府批准后后下达。第二十条条土地利用用年度计划划一经批准准下达,必必须严格执执行。没有有农用地转转用计划指指标或者超超过农用地地转用计划划指标的,不不得批准新新增建设用用地。未严格执执行建设占占用耕地补补偿制度或或者没有完完成土地开开发整理计计划指标的的,核减下下一年度的的农用地转转用计划指指标。节约农用用地转用计计划指标的的,经核准准后,可结结转下一年年度使用。第二十一一条县级级以上人民民政府应当当健全土地地调查、统统计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根据土
13、地调查成果、规划的土地用途和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评定土地等级,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调整。土地等级评定和调整结果,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土地调查涉及土地勘测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具有土地勘测资质的机构进行勘测,也可依法委托其他具有勘测资质的机构承担。第二十二二条县级级以上人民民政府土地地行政主管管部门应建建立土地管管理信息系系统,对土土地利用现现状进行动动态监测。第四章耕地保护护第二十三三条各级级人民政府府应当把耕耕地保护、土土地利用等等工作列为为政府主管管领导任期期内的年度度考核和离离任前考核核内容。第二十四四条省人民政政
14、府应当确确保本行政政区域内耕耕地总量不不减少。县县级以上人人民政府应应当制定开开垦耕地计计划,并组组织落实。补充耕地超过应开垦指标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从耕地开垦费中给予适当补助。新增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后,个别市、县确因后备资源匮乏,新开垦的耕地不足以补偿所占耕地数量的,必须报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进行易地开垦,并核减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第二十五五条非农业建建设项目经经批准占用用耕地的,土土地使用者者应当制定定耕地开垦垦方案,报报土地行政政主管部门门同意,负负责开垦与与所占耕地地数量、质质量相当的的耕地。没没有条件开开垦的,必必须缴纳耕耕地开垦费费。开垦耕耕地的数量量或质量经经验收不合合格的,应
15、应当缴纳相相应的耕地地开垦费。耕耕地开垦费费的征收、使使用和管理理由省人民民政府另行行制定。在土地地利用总体体规划确定定的城市建建设用地范范围内统一一征地后供供地的,由由市、县人人民政府承承担开垦耕耕地的义务务;在土地地利用总体体规划确定定的城市建建设用地范范围外的建建设项目用用地,由用用地单位承承担开垦耕耕地的义务务;村庄和和集镇建设设占用耕地地的,由农农村集体经经济组织或或村民委员员会承担开开垦耕地的的义务。第二十六六条设区区的市人民民政府、地地区行政公公署应落实实省人民政政府下达的的划定基本本农田的指指标。县级级人民政府府应根据经经济发展计计划和土地地利用总体体规划划定定基本农田田。第二
16、十七七条新建建砖瓦窑(厂厂)及取土土用地,应应利用荒丘丘、荒坡、荒荒废地和高高岗薄地,并并与土地开开发、整理理、复垦相相结合。申请新新建砖瓦窑窑(厂),应应当拟定土土地开发、整整理、复垦垦方案,经经县(市、区区)人民政政府土地行行政主管部部门审核同同意,报县县(市、区区)人民政政府审批。现有的砖瓦窑(厂)没有取土用地的,应当关闭;有取土用地的,应当制定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方案,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逐步实施。第二十八八条违反土地地管理法第第三十七条第第一款规定定闲置耕地地的,应当当缴纳闲置置费。闲置置费的标准准,按照闲闲置土地所所在县(市市、区)耕耕地征用前前三年平均均年
17、产值的的四倍计收收。闲闲置费由县县级以上人人民政府土土地行政主主管部门征征收;闲置置费应缴财财政专户用用于土地开开发、整理理、复垦,不不得挪作他他用。第二十九九条县级级以上人民民政府应加加强对未利利用土地的的开发利用用和管理,按按照土地利利用总体规规划,在保保护和改善善生态环境境,防止水水土流失、沙沙化、盐渍渍化、土壤壤污染的前前提下,合合理开发未未利用土地地。第三十条条县(市市、区)人人民政府组组织编制的的土地开发发、复垦与与整理规划划和年度计计划,报上上级人民政政府批准后后实施。经经批准的规规划和年度度计划需要要调整的,由由原制订机机关报上级级人民政府府批准后调调整。编制土地地开发规划划和
18、年度计计划应与农农、林、水水等规划相相协调。第三十一一条开发未确确定使用权权的国有荒荒山、荒地地、荒滩用用于农、林林、牧、渔渔业生产的的,谁开发发,谁使用用。开发单单位或个人人应向县(市市、区)人人民政府土土地行政主主管部门提提出申请,一一次性开发发二百公顷顷以下的,由由县(市、区区)人民政政府批准,报报设区的市市人民政府府、地区行行政公署土土地行政主主管部门备备案;一次次性开发二二百公顷以以上四百公公顷以下的的,由设区区的市人民民政府、地地区行政公公署批准,报报省人民政政府土地行行政主管部部门备案;一次性开开发四百公公顷以上六六百公顷以以下的,须须经省人民民政府批准准;一次性性开发六百百公顷
19、以上上的报国务务院批准。开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应当征得土地所有者的同意,并签订合同,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经开发的国有土地,国家建设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应当给予开发者相应补偿。第三十二二条建设设工程取土土应与土地地开发、整整理、复垦垦相结合。确确需在耕地地上取土的的,必须在在县(市、区区)人民政政府土地行行政主管部部门批准的的范围内进进行。建设设单位或施施工单位应应当在申请请取土时提提交复垦方方案。批准准取土后,建建设单位或或施工单位位应当制定定取土方案案,并与国国有土地使使用者、集集体土地所所有者和使使用者签订订取土合同同,约定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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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 实施 土地管理法 办法 66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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