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筑业地方税收项目管理实施办法7866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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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建筑业地方税收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和规范全省省建筑业地地方税收项项目(以下下简称项目目)征收管管理,贯彻彻“以票控税税、网络比比对、税源源监控、综综合管理”的治税方方针,实现现对建筑业业地方税收收的科学化化、精细化化和规范化化管理,根根据国家家税务总局局关于印发发不动产产、建筑业业营业税项项目管理及及发票使用用管理暂行行办法的的通知(国国税发22006128号号)等有关关规定,结结合全省实实际,特制制定本实施施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所称建筑业业是指营业业税建筑业业税目规定定的建筑、安安装、修缮缮、装饰以以及其他工工程作业。第二章 项目对对象管理第三条 全省各级级地
2、税机关关对建筑业业地方税收收实行项目目管理制度度。建筑业地方方税收项目目管理,是是指地税机机关根据建建筑业特点点,以项目目为管理对对象,依托托信息化手手段,以现现行地方税税收政策为为依据,以以建筑业发发票为控管管手段,利利用建筑业业项目管理理软件,通通过对建筑筑业项目税税收征管数数据的登记记信息、申申报信息、入入库信息进进行采集、录录入、汇总总、分析、传传递、比对对,实现对对建筑业税税收的实时时网络监控控管理的一一种模式。第四条 在全省范范围内,建建筑合同价价款达到33000万万元(含)以以上或施工工时间超过过1年(含含)的建筑筑业工程项项目,应按按本办法实实行项目管管理。第三章 项目登记记管
3、理第五条 工程项目目登记管理理内容包括括:(一)纳税税人承建符符合项目管管理的建筑筑业项目必必须在工程程施工合同同签订并领领取施工许许可证后330日内,由由项目所在在地主管地地方税务机机关对其进进行建筑工工程项目登登记。纳税税人须提供供下列资料料:1.出示营营业执照副副本和税务务登记证件件副本,提提供营业执执照副本和和税务登记记证副本复复印件;2.建筑筑业工程项项目情况登登记表;3.纳税人人的开户银银行、账号号;4.建筑业业工程项目目施工许可可证复印件件;5.建筑业业工程施工工合同复印印件;6.建设项项目施工平平面图纸;7.中标通通知书等建建筑业工程程项目证书书;对无项项目证书的的工程项目目,
4、纳税人人应提供书书面材料,材材料内容包包括工程施施工地点、工工程总造价价、参建单单位、联系系人、联系系电话等;8.外出出经营活动动税收管理理证明(适适用外来建建筑企业);9.组织机机构代码证证复印件。(二)已经经办理登记记的建筑业业项目,若若项目登记记内容发生生变化,如如设计结构构改变、合合同金额调调整、建筑筑面积改变变等情况,纳纳税人须在在项目内容容变更后330日内持持建筑业业工程项目目变更登记记表的纸制和和电子文档档及有关变变更资料到到项目所在在地主管地地方税务机机关办理项项目变更登登记手续。(三)纳税税人承揽分分包工程,必必须在分包包工程的协协议书签订订后30日日内,持分分包工程的的协议
5、书到到项目所在在地主管地地方税务机机关办理项项目登记手手续,项目目总承包人人也必须在在分包工程程协议书签签订后300日内,持持有关分包包工程的协协议书到主主管地方税税务机关办办理分包登登记手续。(四)纳税税人未签订订合同或协协议及无项项目证书的的建筑业项项目,应提提供有关书书面材料,在在开工前330日内到到主管地方方税务机关关办理项目目登记。(五)建筑筑业纳税人人承包跨县县级行政区区域工程项项目,应分分别向项目目所在地主主管地方税税务机关进进行项目登登记。(六)纳税税人异地提提供建筑业业应税劳务务的,应同同时按照上上述规定向向机构所在在地主管地地方税务机机关进行相相应的项目目登记。第六条 外来
6、建筑筑企业到工工程项目所所在地主管管地方税务务机关办理理工程项目目登记时,应应先按规定定办理外来来建筑企业业报验登记记。第七条 主管地方方税务机关关对工程项项目进行编编号登记,分分工程项目目建立建建筑业工程程项目情况况登记表、建建筑业工程程项目变更更登记表。第四章 项目信息息采集管理理第八条 项目所在在地主管地地方税务机机关要与当当地发改委委、规划、建建设和招投投标管理、房房地产管理理、国土资资源等部门门建立信息息交换平台台,定期或或适时获取取真实可靠靠的项目涉涉税信息并并进行信息息整理。第九条 主管地方方税务机关关在日常征征收管理中中,要将纳纳税人申报报征收的有有关资料、政政府职能部部门及中
7、介介部门等机机构提供的的信息录入入数据库;要建立巡巡查巡管制制度,并按按规定采集集、录入有有关资料信信息,定期期或不定期期对建筑业业项目管理理资料进行行比对清理理。应建立的基基本信息资资料具体表表格和台账账如下:(一)建筑筑企业基本本情况登记记表(附表表一)(二)建筑筑业工程项项目情况登登记表(附附表二)(三)建筑筑业工程项项目变更登登记表(附附表三)(四)建筑筑业工程项项目停缓建建及复工情情况登记表表(附表四四)(五)建筑筑业税源管管理台账(附附表五)(六)建筑筑业工程项项目注销登登记表(附附表六)(七)建筑筑业工程项项目发票开开具台账(附附表七)(八)工程程项目及地地方税收征征收管理台台账
8、(附表表八)(九)建筑筑业工程项项目相关税税费结算表表(附表九九)(十)建筑筑业工程项项目收入清清单(附表表十)(十一)设设备材料采采购发票清清单(附表表十一)第五章 项项目纳税申申报管理第十条 纳税人应应按照规定定向项目所所在地主管管地方税务务机关进行行营业税纳纳税申报,并并提供以下下资料:(一)建建筑业营业业税纳税申申报表;(二)建建筑业工程程项目收入入清单及及工程价款款结算凭证证;(三)设设备材料采采购发票清清单;(四)财务务会计报表表及其他财财务资料等等;第十一条 纳税人人异地提供供建筑业应应税劳务的的,还应按按照上述规规定向机构构所在地主主管地方税税务机关报报送建筑筑业营业税税纳税申
9、报报表、异异地提供建建筑业劳务务税款缴纳纳情况申报报表和已已完营业税税凭证;安安装工程另另外填报设设备材料采采购发票清清单。 第十二条条 对我省境境内的跨设设区市建筑筑业项目营营业税管理理应按照江江西省重点点工程项目目营业税征征收管理规规定(赣地税发发20001444号)、江江西省地方方税务局关关于进一步步加强高速速公路建设设工程营业业税征收管管理的通知知(赣地地税函22006133号号)的要求求,坚持“统一政策策、统一协协调、统一一征收、统统一清算”原则和重重点工程项项目管理“双向监控控”制度。第十三条 建筑筑业项目管管理营业税税统一实行行电子申报报。第六章 项目税税款征收和和发票使用用管理
10、第十四条 项目目所在地主主管地方税税务机关对对纳税人提提交的纳税税申报表及及有关资料料进行核对对,据此征征收税款并并开具完税税凭证,并并及时登记记有关台账账或表格。异地提供建建筑业劳务务的纳税人人,从应申申报之月(含含当月)起起6个月内内,向机构所所在地主管管地方税务务机关提供供其异地建建筑业应税税劳务收入入的完税凭凭证;否则,应应就其异地地提供建筑筑业应税劳劳务取得的的收入向其其机构所在在地主管税税务机关缴缴纳营业税税。第十五条 建筑业业纳税人自自开票管理理(一)经主主管地方税税务机关认认定的自开开票纳税人人,应根据据有关规定定向项目所所在地主管管地方税务务机关申请请领购建建筑业统一一发票。
11、(二)主管管地方税务务机关对自自开票纳税税人开票额额度必须给给予授信,授授信额度可可根据纳税税人的实际际情况定期期确定,额额度不能高高于同期建建筑业合同同报验总金金额。(三)自开开票纳税人人在与建设设单位进行行工程款结结算时,可可按在项目目所在地主主管地方税税务机关进进行项目登登记时确定定的开票授授信额度内内,自行开开具建筑业业发票,并并提供建建筑业统一一发票开具具明细表等等项目申报报资料。第十六条 建筑业纳纳税人代开开票管理代开票纳税税人提供建建筑业劳务务,必须申申报纳税并并确认税款款入库后,须须提供完税税凭证到地地税机关申申请代开发发票。 第第十七条建建筑业统一一发票的的其他使用用规定(一
12、)纳税税人取得项项目工程价价款并符合合营业税纳纳税义务发发生时间规规定的,应应开具建建筑业统一一发票。(二)主管管地方税务务机关对开开具的建筑筑业发票应应按工程项项目逐户建建立建筑筑业工程项项目发票开开具台账,逐逐笔登记已已开发票的的发票名称称、发票号号码、开具具金额等。第七章 项目信息息传输和比比对第十八条 主管地地方税务机机关应定期期对征收的的税款与纳纳税人工程程收入等信信息进行比比对,结合合外部信息息采集资料料、巡查资资料等,对对纳税人申申报入库税税款进行评评估。第十九条 项目所所在地主管管地方税务务机关应定定期使用建建筑业项目目管理软件件,将当地地的建筑业业营业税纳纳税申报表表上传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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