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管理办法3295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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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为进一步规规范我区中中小学生学学籍管理,提提高新形势势下基础教教育科学管管理水平,保保障适龄儿儿童、少年年受教育的的权利,根根据教育部部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管理办法和和有关规定定,结合宁宁夏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本细则适用用于我区各各级人民政政府、企业业事业组织织、社会团团体、其他他社会组织织及公民个个人依法举举办的小学学、初中、普普通高中、特特殊教育学学校(以下下简称中小小学校)和和在这些学学校就读的的学生(以以下简称中中小学生)。第三条 我我区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管理采用信信息化方式式,实行由由自治区教教育厅宏观观管理下的的
2、自治区级级统筹、分分级负责、属属地管理、学学校实施的的管理体制制。第四条 自自治区教育育厅统筹全全区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制订全区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全区各地和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部分教育厅直属中小学的学籍管理工作;统筹安排全区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的采集、审核和问题学籍处理;按照国家要求部署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建设与全国联网的电子学籍系统和学生数据库,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市级教育行行政部门负负责指导、督督促县级教教育行政部部门认真落落实国家和和自治区关关于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管理的各项项规定和要要求,制订订本市学籍籍管理工
3、作作相关规定定;统筹安安排本市中中小学生学学籍信息的的采集、审审核和问题题学籍处理理;具体安安排市属中中小学校的的学生学籍籍信息的采采集、审核核和问题学学籍处理工工作;通过过电子学籍籍系统审核核市属中小小学校学生生学籍;应应用电子学学籍系统对对辖区内中中小学校学学生学籍进进行相应管管理;定期期向自治区区教育厅上上报辖区内内中小学校校学生学籍籍信息变更更情况。县(市、区区)教育行行政部门负负责指导、督督促辖区内内所属中小小学校认真真落实国家家、自治区区、市关于于中小学生生学籍管理理的各项规规定和要求求,做好学学生学籍的的日常管理理工作;具具体安排本本行政区域域内中小学学校学生学学籍信息的的采集、
4、审审核和问题题学籍处理理工作;通通过电子学学籍系统审审核辖区内内中小学生生学籍并应应用电子学学籍系统进进行相应管管理;定期期向市级教教育行政部部门上报辖辖区内中小小学校学生生学籍信息息变更情况况。宁东管委会会教育办公公室向银川川市教育行行政部门申申请并经自自治区教育育厅核准后后,可按照照国家、自自治区、市市关于中小小学生学籍籍管理的各各项规定和和要求具体体安排其所所辖中小学学校的学生生学籍信息息的采集、审审核和问题题学籍处理理等工作;通过电子子学籍系统统审核其所所辖中小学学校学生学学籍并应用用电子学籍籍系统进行行相应管理理;督促其其所辖中小小学校做好好学生学籍籍的日常管管理工作;定期向市市级教
5、育行行政部门上上报所辖中中小学校学学生学籍信信息变更情情况。第五条 各各中小学校校根据国家家、自治区区、市、县县(区)关关于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管理的各项项规定和要要求负责本本校学籍档档案和学生生学籍档案案的管理。学校学籍档档案和学生生学籍档案案均包括电电子档案和和纸质档案案。电子档档案纳入电电子学籍系系统管理,纸纸质档案由由学校学籍籍管理员负负责管理。逐步扩大学学校电子化化管理范围围,并推行行学生教育育卡,记录录学生的相相关信息,实实现学生身身份识别、考考勤、学籍籍异动、营营养餐、乘乘坐校车等等业务管理理。第六条 各各中小学校校应当建立立学校学籍籍档案并永永久保存。学学校学籍档档案内容包包括:一
6、、学校基基本信息表表(附件11);二、校区基基本信息表表(仅用于于有分校的的)(附件件2);三、学生休休学、复学学,转学,借借读,退学学情况(附附件6,77,8,99);四、学生增增减情况登登记表(附附件3);五、毕业生生花名册(附附件4);六、结业证证书存根(附附件10);七、学历证证明存根(附附件11);八、相关凭凭证资料、学学生奖励处处分材料及及地方教育育行政部门门规定的其其他信息和和材料。第七条 各各中小学校校应当采集集、汇总、校校验、审核核、上报学学生学籍信信息;应用用电子学籍籍系统开展展日常学籍籍管理工作作,确保信信息真实、准准确、完整整。学生因入学学、休学、复复学、转学学、退学等
7、等原因使学学籍信息发发生变化及及学籍进行行转接或学学生毕业(结结业、肄业业)时,学学校应及时时维护电子子学籍系统统中的有关关信息,并并将证明材材料归入学学校学籍档档案和学生生学籍档案案。各级教教育行政部部门的学籍籍主管部门门应及时通通过电子学学籍系统对对学校学籍籍档案和学学生学籍变变动信息进进行更新、审审核并向上上级教育行行政部门呈呈报。第八条 学学校合并的的,其学籍籍档案移交交并入的学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的,其学籍籍档案移交交县级教育育行政部门门指定的单单位管理。学生最后终终止学业的的学校应当当归档永久久保存学生生的学籍档档案。第二章 招生和入入学第九条 小小学、初中中、普通高高中均实行行每
8、年秋季季招生、入入学。各小小学、初中中招生计划划由县级教教育行政部部门按属地地原则确定定;各普通通高中招生生计划由自自治区教育育厅每年下下达到市、县县(区)教教育行政部部门,再由由市、县(区区)教育行行政部门下下达到所属属普通高中中学校。第十条 年年满六周岁岁的儿童,由由户籍所在在地县级教教育行政部部门按照“免试、就就近、划片片、分配”的原则,就就近安排进进入当地公公办小学就就读。条件件不具备的的地区,可可推迟到七七周岁。学学生因身体体状况需要要延缓入学学或者休学学的,其父父母或者其其他法定监监护人应当当提出申请请,由县级级人民政府府教育行政政部门批准准。残疾儿儿童入学年年龄可以适适当放宽,一
9、一般在814周岁岁。第十一条 小学新生生初次办理理入学注册册手续后,学学校应在330日内为为其建立学学籍档案和和电子学籍籍。学生学籍档档案内容包包括:一、 学籍基础信信息及信息息变动情况况;二、 学籍信息证证明材料(户户籍证明或或转学申请请或休学申申请等);三、 综合素质发发展报告(含含学业考试试信息、体体育运动技技能与艺术术特长、参参加社区服服务和社会会实践情况况等);四、 体质健康测测试及健康康体检信息息、预防接接种信息等等;五、 在校期间的的获奖信息息;六、 享受资助信信息。学籍基础信信息表由国国务院教育育行政部门门统一制订订。电子学籍建建立程序为为:一、学校向向学生下发发纸质学学生基本
10、信信息表(附附件5);二、由学生生或其监护护人填写学学生基本信信息表相相关内容后后交回学校校,经学校校班主任、学学校学籍主主管领导审审核后,由由学校学籍籍管理员打打印、下发发给学生和和家长再次次签字确认认。三、经学生生监护人、班班主任签字字确认后,学学校学籍管管理员按照照学生基基本信息表表所填内内容将各学学生学籍信信息录入或或导入中小小学生学籍籍信息管理理系统(下下称电子学学籍系统),经经学校和当当地县级教教育行政部部门审核通通过后,通通过电子学学籍系统获获得学籍号号,电子学学籍正式建建立。学籍籍号以学生生居民身份份证号为基基础生成,一一人一号,终终身不变。学学籍号具体体生成规则则由国务院院教
11、育行政政部门另行行制订。县级教育行行政部门学学籍主管部部门应在各各学年开学学30天内通过电电子学籍系系统核准本本行政区域域内小学新新生学籍。第十二条 小学所有有学生学习习期满后,由由户籍所在在地县级教教育行政部部门按照“免试、就就近、划片片、分配”的原则,就就近安排进进入当地公公办初中就就读。升入入学校接续续管理学生生电子和纸纸质学籍档档案,学生生由小学学学籍转为初初中学籍。同同时,毕业业学校应保保留电子档档案备份,并并保留纸质质档案复印印件。第十三条 应届初中中毕业生经经参加中考考,按照相相关规定被被录取为普普通高中新新生的,凭凭录取通知知书在规定定时间内到到录取学校校办理入学学手续后,即即
12、取得普通通高中学籍籍。升入学学校接续管管理学生电电子和纸质质学籍档案案。同时,毕毕业学校应应保留电子子档案备份份,并保留留纸质档案案复印件。第十四条 小学、初初中、普通通高中所有有新生应按按时到校报报到,办理理入学手续续。如因病病或因特殊殊情况不能能如期办理理入学手续续者,必须须在开学后后一周内持持有关证明明向学校申申请延期办办理入学手手续,延期期期限一般般不超过两两周。小学、初中中新生无故故不按时报报到的,作作疑似辍学处理理,待恢复复入学后补补录或更新新学籍信息息。普通高中新新生开学后后一周内不不到学校办办理入学手手续、又不不办理延期期手续,或或延期期限限内仍不报报到者,取取消其入学学资格。
13、普普通高中新新生如被发发现有采取取舞弊、弄弄虚作假等等不正当手手段,骗取取入学资格格的,由学学校取消其其学籍,并并报县、市市教育行政政主管部门门备案。第十五条 自愿进入入民办小学学、初中、普普通高中就就读的学生生,由举办办学校参照照本细则第第九条和第第十条规定定安排入学学。进城务工人人员随迁子子女,可以以在流入地地接受中小小学教育。各各级教育行行政部门要要坚持进城城务随迁人人员子女与与当地学生生一视同仁仁,按照“以流入地地为主,以以公办学校校为主”的原则,根根据本地实实际制定和和完善其在在当地接受受义务教育育及接受义义务教育后后参加升学学考试的具具体办法和和工作流程程。适龄进城务务工人员随随迁
14、子女监监护人可按按照流入地地具体办法法和工作流流程向暂住住地县级教教育行政部部门提出申申请在当地地接受义务务教育,学学生凭相关关手续到教教育行政部部门安排的的学校就读读,并由学学校按照与与当地常住住户籍人口口子女同等等待遇建立立、接管学学籍。适龄进城务务工人员随随迁子女经经批准在监监护人流入入地参加中中考并被当当地普通高高中录取的的,由学校校按照与当当地常住户户籍人口子子女同等待待遇接管学学籍。第十六条 小学和初初中各年度度招生结束束后,由学学校对新生生进行均衡衡分班并通通过电子学学籍系统将将办理入学学注册手续续的学生编编入相应班班级。普通通高中各年年度招生结结束后,由由学校对新新生进行分分班
15、并通过过电子学籍籍系统将办办理入学注注册手续的的学生编入入相应班级级。小学、初中中、普通高高中班额限限定应符合合自治区的的有关规定定。所有中中小学班额额达到限定定数的,该该班将不能能再接受任任何形式的的转入学生生。第十七条 学校不得得以虚假信信息建立学学生学籍,不不得重复建建立学籍。学学籍主管部部门、各中中小学校应应通过电子子学籍系统统进行查重重。第十八条 学生在接接受义务教教育和普通通高中阶段段学习期间间,如学生生父母或其其他监护人人提出修改改学生基础础信息部分分内容的,凭凭居民户户口簿或或其他证明明文件向学学校提出申申请,并附附相关证明明复印件,由学校核核准变更学学籍信息,并并报主管教教育
16、行政部部门核准。如如核准变更更的,由学学校及时维维护电子学学籍系统中中的有关信信息,并将将证明材料料归入学生生学籍档案案。第三章 休休学、复学学第十九条 义务教育育年限为九九年,实行行“六三”制或九年年一贯制。全全区普通高高中教育年年限为三年年,实行三三年制(对对于符合自自治区“高二分流流”政策规定定的普通高高中学校学学生,可实实行两年制制)。普通通中小学校校不允许留留级。第二十条 中小学生如如因伤病和和本人不可可抗拒原因因确需休学学的,由监监护人提出出书面休学学申请,填填写宁夏夏中小学生生休学、复复学申请表表(附件件6,以下下简称休休学、复学学申请表)并并提交有关关证明材料料(因伤病病提出休
17、学学的,需经经县级以上上教育主管管部门指定定的医疗单单位检查并并出具证明明及相关材材料。学生生因不可抗抗拒的原因因提出休学学的,需出出具公安或或民政、劳劳动等有关关部门的证证明),学学校审核后后做休学处处理,报教教育行政主主管部门学学籍管理者者核准。学学生休学情情况要记入入学生电子子档案,医医院等出具具的有关证证明作为休休学、复学学申请表的的附件保存存备查。学学生休学期期间,学校校应为其保保留学籍。休休学结束后后,由监护护人填写休休学、复学学申请表,经经学校和教教育主管部部门核准后后复学,并并由学校通通过电子学学籍系统报报教育主管管部门登记记后做复学学处理。第四章 升升级、跳级级第二十一条条
18、学生在在接受义务务教育和普普通高中阶阶段学习期期间,正常常升级学生生的学籍信信息更新,由由电子学籍籍系统在每每年新学期期开学一周周内完成。第二十二条条 学生在在接受义务务教育和普普通高中教教育期间,原原则上不允允许跳级。学学习成绩特特别优秀的的学生,由由监护人提提出书面申申请,经学学校审核并并报教育行行政部门学学籍管理部部门批准的的,可以跳跳级。跳过过年级视为为受完相应应年限的教教育。核准准跳级的学学生,由学学校通过电电子学籍系系统进行学学籍变动。第五章 转转学第二十三条条 学生在在接受义务务教育和普普通高中教教育学习期期间,不得得随意转学学。有下列列情形之一一的,可以以申请转学学:一、义务教
19、教育阶段学学生因家庭庭居住地跨跨省(区)、市市、县迁移移(不含同同城区内迁迁移,下同同)或普通通高中教育育阶段学生生因家庭居居住地跨省省(区)、市市迁移,且且户籍已迁迁入居住地地的,可以以转入户籍籍所在地学学校。二、进城务务工人员务务工地发生生变化的,其其随迁子女女可以转入入监护人新新的务工所所在地学校校。三、学生接接受教育期期间身体状状况发生变变化的,在在一定范围围内,可以以由普通学学校转入特特殊教育学学校,也可可以由特殊殊教育学校校转入普通通学校就读读。第二十四条条 义务教教育阶段学学生因家庭庭居住地跨跨省(区)、市市、县迁移移且户籍已已迁入居住住地的,或或进城务工工人员随迁迁子女因监监护
20、人务工工地跨省(区区)、市、县县发生变化化的,可由由监护人持持户籍迁移移证明(进进城务工人人员务工证证明)等相相关证明材材料向转出出学校提出出书面转学学申请并填填写中小小学生转学学申请表(附附件7,以以下简称转转学申请表表),然然后由转入入地县级教教育行政部部门依据有有关规定(教教育厅直属属学校、市市直属学校校须该校主主管部门)统统筹安排转转入公办学学校,转入入学校要通通过电子学学籍系统发发起学生转转学申请,经经转出学校校所在地县县级教育主主管部门(教教育厅直属属学校、市市直管学校校须该校主主管部门)、转转入学校及及转入学校校所在地县县级教育主主管部门(教教育厅直属属学校、市市直管学校校须该校
21、主主管部门)审审批后,转转学成功。转转学成功后后,由转入入学校以收收到的学籍籍档案为基基础对学生生接续档案案。转出学学校应保留留电子档案案备份,同同时保留必必要的纸质质档案复印印件。同时时,各县级级教育行政政部门要按按照属地管管理原则每每学期将辖辖区内义务务教育阶段段学生转入入、转出情情况书面上上报当地市市级教育行行政部门。跨跨省(区)转转入、转出出的,还须须符合其他他相关省份份学籍管理理有关规定定。自治区教育育厅直属学学校、市直直管学校义义务教育阶阶段学生的的转入转出出情况,要要按照属地地原则由学学校每学期期书面告知知所在地县县级教育行行政部门。跨省转学流流程如下:一、 学生生父母或其其他监
22、护人人向转入学学校提出申申请(书面面转学申请请并填写宁宁夏中小学学生转学申申请表(附附件7),转转出到其他他省的,要要符合转入入省教育行行政部门的的规定);二、由转入入地教育行行政部门依依据当地规规定和学校校学位空额额等情况安安排审核;三、对于同同意接收的的,转入学学校通过学学籍系统发发起办理转转学手续并并核办;四、转入学学校学籍主主管部门在在学籍系统统中核办;五、转出学学校在学籍籍系统中核核办;六、转出学学校学籍主主管部门在在学籍系统统中核办;七、转入学学校获得其其他三方同同意信息后后,通知学学生报到入入学;八、待学生生到转入学学校报到后后,转入学学校通过学学籍系统调调取学生学学籍电子档档案
23、(学籍籍系统同时时通知转出出学校);九、转出学学校按照与与家长商定定的方式,将将学生的纸纸质学籍档档案转出,并并通知转入入学校。第二十五条条 普通高高中阶段学学生因家庭庭居住地跨跨地级市迁迁移且户籍籍已迁入居居住地的, 或进城城务工人员员随迁子女女因监护人人务工地跨跨市发生变变化的,可可由监护人人持户籍迁迁移证明(进进城务工人人员务工证证明)等证证明材料向向转出学校校提出书面面转学申请请并填写转转学申请表表,具体体要求与第第二十四条条相同。普通高中阶阶段学生因因家庭居住住地跨省(区区)迁移且且户籍已迁迁入居住地地的,或进进城务工人人员随迁子子女因监护护人务工地地跨省(区区)发生变变化的,可可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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