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新规范条例)-XXXX4930319119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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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城市市规划管理理技术规定定(20111年11月月21日重重庆市人民民政府第1114次常常务会议通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的及及依据)为为加强城市市规划管理理,保证城城市规划的的实施,根根据中华华人民共和和国城乡规规划法、重重庆市城乡乡规划条例例等法律律、法规以以及重庆市市城乡总体体规划,结结合本市实实际,制定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范围)本规规定适用于于本市城市市、镇规划划区内的详详细规划(含含控制性详详细规划和和修建性详详细规划,下下同)编制制,以及本本市城市、镇镇规划区内内国有土地地上的各类类建设项目目的规划管管理。在本市城市市、镇规划划区外国有有土地上实实施建设的的,其修
2、建建性详细规规划的编制制应当符合合本规定。临时建设、城城镇房屋解解危等建设设项目的规规划管理按按照市人民民政府有关关规定执行行。第三条 (坐标系系统和高程程系统)在在本市制定定城市规划划和实施规规划管理应应当采用重重庆市平面面坐标系统统和国家高高程基准,并并与国家坐坐标系统相相联系。第二章 建设用地地第四条 (用地分分类)本市市城市建设设用地的分分类按照国国家有关标标准执行,其其详细规划划编制应当当符合本规规定主城区区容积率、建建筑密度控控制指标表表(附表一一)和远郊郊区县(自自治县)容容积率、建建筑密度控控制指标表表(附表二二)的规定定。第五条 (用地功功能混合)鼓鼓励居住用用地(R)和和商
3、业服务务业设施用用地(B)功功能混合布布局。用地地性质编号号排在首位位的为主要要用地性质质,其后的的为次要用用地性质。控制性详细细规划未明明确建设地地块中各类类建筑的建建筑面积比比例的,按按以下规定定执行:(一)非居居住用地不不得用作住住宅功能;(二)居住住为主要用用地性质与与其他性质质混合布局局的用地,居居住计容建建筑面积不不得大于总总计容建筑筑面积的770%;(三)商业业服务业设设施(B)等等为主要用用地性质与与居住混合合布局的用用地,居住住计容建筑筑面积不得得大于总计计容建筑面面积的400%。第六条 (零星用用地)城市市建设用地地应当符合合集约利用用、整体实实施的原则则。零星用用地应当与
4、与周边用地地整合使用用。不具备备整合条件件的零星用用地,禁止止实施经营营性居住、公公建项目,可可以实施解解危改造、市市政基础设设施项目,鼓鼓励实施绿绿地、广场场等公益性性建设项目目。实施其其他建设项项目的,应应当先编制制修建性详详细规划,依依据依法审审定的修建建性详细规规划确定规规划条件。因用地狭窄窄或者与城城市道路不不相连等原原因,不具具备单独建建设条件的的用地,按按照零星用用地管理。第七条 (公益性性设施用地地控制原则则)控制性性详细规划划未明确规规划控制指指标的中小小学用地(AA33)、体育用地地(A4)、医疗卫生用地(A5)、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等公益性设施用地,在符
5、合相关专业设计规范的前提下,其规划条件可以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在设计方案中审查确定。第八条 (地下建建筑、地上上建筑)建建筑楼面标标高不高于于室外场地地最低点标标高1米的的,该楼面面以下部分分为地下建建筑。除地下建筑筑以外的建建筑均为地地上建筑。建设项目规规划设计应应结合地形形,与城市市道路标高高合理衔接接。以不合合理堆土形形成掩埋的的建筑,不不视为地下下建筑。第九条 (容积率率)容积率率指建设项项目计容建建筑面积与与建设用地地面积的比比值。表达达公式为:容积率=计计容建筑面面积建设用地地面积容积率计算算按照以下下规定执行行:(一)地上上建筑四周周均未被室室外地坪掩掩埋的楼层层,应当纳纳入容积率
6、率计算;(二)地上上建筑局部部被室外地地坪掩埋的的楼层,其其非掩埋外外墙对应的的小于或者者等于166米进深的的部分应当当纳入容积积率计算;其大于116米进深深的部分,除除用作车库库和设备用用房并有实实墙与其他他功能用房房完全隔断断的,应当当纳入容积积率计算;(三)地下下建筑均不不纳入容积积率计算。计容建筑面面积计算规规则按照本本规定计容容建筑面积积计算规则则(附录二二)执行。第十条 (建筑密密度)建筑筑密度是指指一定地块块内,地上上建筑的水水平投影总总面积占建建设用地面面积的百分分比。表达达公式为:建筑密度=建筑投影影总面积建设用地地面积100%建筑投影总总面积为以以下两部分分的水平投投影面积
7、之之和(叠加加部分不重重复计算):(一)四周周均未被室室外地坪掩掩埋的地上上建筑;(二)局部部被室外地地坪掩埋的的地上建筑筑,其非掩掩埋外墙对对应的166米进深部部分。进深深不足166米的,据据实计入。除雨篷、挑挑檐、构架架之外的建建筑物各部部分的水平平投影面积积,均计入入建筑投影影面积。第十一条 (建筑筑控制高度度)详细规规划编制和和建设项目目规划条件件的建筑控控制高度均均应当符合合本规定建建筑控制高高度指标表表(附表三三)的规定定。建筑限高时时,按照以以下规定执执行:(一)建筑筑控制高度度小于或者者等于100米时,平平屋顶建筑筑的室外场场地最低点点至建(构构)筑物最最高点的高高度不得超超过
8、建筑控控制高度;坡屋顶建建筑的建筑筑计算高度度不得超过过建筑控制制高度;(二)建筑筑控制高度度大于100米、小于于或者等于于100米米时,其建建筑计算高高度不得超超过建筑控控制高度;(三)建筑筑控制高度度大于1000米时,建建筑的室外外场地最低低点至建(构构)筑物最最高点的高高度不得超超过建筑控控制高度;(四)建筑筑控制高度度为绝对高高程的,建建(构)筑筑物最高点点标高不得得超过该绝绝对高程。前款第一项项、第二项项和第三项项中,建筑筑楼面标高高不高于室室外场地最最低点标高高1米的,该该室内外高高差不纳入入建筑控制制高度。建筑限低时时,其建筑筑计算高度度不得低于于建筑控制制高度。第十二条 (停车
9、车位配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配建停车位,其停车位数量应当按照建设项目各使用功能分别计算后进行累加。具体配建标准按照本规定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附录三)执行。第三章 建筑间距距第十三条 (建筑筑间距、建建筑半间距距)建筑间间距指相邻邻建筑外墙墙面(含阳阳台、外廊廊、飘窗)最最近点之间间的水平距距离。建筑半间距距指建筑布布局时,相相邻建筑的的外墙面(含含阳台、外外廊、飘窗窗)各自应应当退让的的最小水平平距离。第十四条 (建筑筑半间距规规定)居住住建筑半间间距按照以以下标准执执行:(一)建筑筑计算高度度24米及及以下的居居住建筑,主主采光面半半间距为计计算高度的的0.5倍倍,且不小小于4米;山墙
10、面半半间距为44米;(二)建筑筑计算高度度大于244米、小于于或者等于于60米的的居住建筑筑,面宽小小于或者等等于40米米的,半间间距为133米;面宽宽大于400米的,半半间距为计计算高度的的0.5倍倍,且不小小于15米米;(三)建筑筑计算高度度大于600米、小于于或者等于于100米米的居住建建筑,面宽宽小于或者者等于400米的,半半间距为115米;面面宽大于440米的,半半间距为计计算高度的的0.5倍倍;(四)建筑筑计算高度度大于1000米的超超高层居住住建筑,面面宽小于或或者等于440米的,半半间距为116米;面面宽大于440米的,半半间距为550米。非居住建筑筑半间距按按照以下标标准执行
11、:(一)建筑筑计算高度度24米及及以下的非非居住建筑筑,主采光光面半间距距为计算高高度的0.5倍,且且不小于44米;山墙墙面半间距距为4米;(二)建筑筑计算高度度大于244米、小于于或者等于于60米的的非居住建建筑,面宽宽小于或者者等于500米的,半半间距为112米;面面宽大于550米、小小于或者等等于60米米的,半间间距为133米;面宽宽大于600米的,半半间距为计计算高度的的0.5倍倍,且不小小于15米米;(三)建筑筑计算高度度大于600米、小于于或者等于于100米米的非居住住建筑,面面宽小于或或者等于550米的,半半间距为113米;面面宽大于550米、小小于或者等等于60米米的,半间间距
12、为155米;面宽宽大于600米的,半半间距为计计算高度的的0.5倍倍;(四)建筑筑计算高度度大于1000米、小小于或者等等于1500米的超高高层非居住住建筑,面面宽小于或或者等于550米的,半半间距为115米;面面宽大于550米、小小于或者等等于60米米的,半间间距为188米;面宽宽大于600米的,半半间距为550米;(五)建筑筑计算高度度大于1550米的超超高层非居居住建筑,面面宽小于或或者等于550米的,半半间距为118米;面面宽大于550米、小小于或者等等于60米米的,半间间距为211米;面宽宽大于600米的,半半间距为660米。第十五条 (建筑筑间距控制制原则)居居住建筑之之间、非居居
13、住建筑之之间、居住住建筑与非非居住建筑筑之间的间间距,按照照以下规定定执行:(一)相对对布置,夹夹角小于或或者等于660度的,不不小于本规规定第十四四条规定的的相对面各各自半间距距之和;(二)相对对布置,夹夹角大于660度,建建筑计算高高度均为224米以下下的,不小小于12米米;其他建建筑计算高高度的,不不小于本规规定第十四四条规定的的最小退让让值(见下下表)之和和;(三)错位位布置的,按按照第(二二)项执行行。建筑最小退退让值表单位:米建筑计算高高度最小退让值值建筑类型H2424H6060H100100HH150H1500居住建筑413151616非居住建筑筑412131518第十六条 (特
14、殊殊建筑间距距规定)下下列各类建建筑的间距距,按照以以下标准执执行:(一)中小小学教学楼楼、四班及及以上托幼幼建筑、医医院病房楼楼之间,以以及与其他他相邻建筑筑的间距,除除应当符合合相应的设设计规范外外,还应当当在本规定定第十五条条规定的基基础上增加加3米执行行;(二)居住住建筑与建建筑计算高高度4米以以下的门卫卫房、车库库人行出入入口等独立立设置的附附属建筑物物的间距,应应当符合相相应设计规规范,且不不小于4米米;(三)工业业建筑、物物流仓储建建筑之间的的间距,按按照相应设设计规范执执行。第十七条 (标高高不一致时时的间距)相相邻建筑底底层标高不不一致时,其其间距按照照相对高度度确定,其其中
15、一栋屋屋顶标高在在另一栋底底层室外地地坪标高以以下的,在在满足相关关规范的前前提下,建建筑间距不不作要求。第十八条 (不规规则平面间间距的计算算)建筑平平面不规则则的,以各各立面宽度度与其延长长线形成的的剖面宽度度之和为建建筑间距计计算面宽,按按照本规定定第十四条条至第十七七条的规定定分别确定定其间距要要求。第十九条 (主采采光面的特特别规定)一一栋建筑的的主采光面面与另一栋栋建筑主采采光面的不不开窗部分分相对的,或或者两栋建建筑主采光光面的不开开窗部分相相对的,均均按主采光光面相对确确定间距。第二十条 (退台台建筑的间间距计算)建建筑退台时时,按照本本规定第十十四条至第第十九条的的规定,视视
16、其不同建建筑计算高高度分别确确定间距。第二十一条条 (建筑筑与堡坎的的间距)建建筑与高度度大于1米米的堡坎相相对时,其其外墙面(含含阳台、外外廊、飘窗窗)与堡坎坎的距离不不得小于堡堡坎高度的的0.4倍倍,且不得得小于3米米。与堡坎坎的间距计计算值大于于18米的的,按照不不小于188米控制。堡堡坎退台时时,可以分分阶计算。第二十二条条 (拼接接规定)超超高层建筑筑不得拼接接,其他建建筑需要拼拼接的,应应当符合以以下规定:(一)居住住建筑沿江江、规划路路幅宽度大大于32米米的道路、大大于1万平平方米的广广场或者公公园绿地布布置时:1、计算高高度大于660米的建建筑不得拼拼接;2、计算高高度小于或或
17、者等于118米的建建筑之间,拼拼接后的建建筑面宽不不得超过880米;3、计算高高度大于118米、小小于或者等等于60米米的建筑与与计算高度度小于或者者等于600米的建筑筑之间,拼拼接后的建建筑面宽不不得超过770米。(二)居住住建筑在第第(一)项项规定的范范围外布置置时,计算算高度小于于或者等于于18米的的建筑之间间,在满足足本规定第第六十八条条规定的基基础上,拼拼接后的建建筑面宽不不作要求;其他拼接接情形的,拼拼接后的建建筑面宽不不得超过770米;(三)非居居住建筑不不得与居住住建筑拼接接;(四)拼接接后的建筑筑面宽为立立面宽度;(五)两栋栋建筑的拼拼接面叠合合宽度不得得小于6米米。计算间间
18、距和退让让时,拼接接后形成的的凹槽宽度度小于155米的,凹凹槽宽度计计入建筑面面宽;大于于或者等于于15米的的,建筑面面宽分段计计算。第四章 建筑退让让第二十三条条 (建筑筑退让道路路控制边线线的距离)临临城市道路路新建、改改建、扩建建的建筑,不不得超越建建筑控制线线,其退让让道路控制制边线的最最小距离,应应当符合下下表规定:退让距离(米米) 路幅宽宽度W(米米)建筑计算高高度H(米米)W1616W32W32H6023560H100357H1000579注:不同高高度的建筑筑,按各自自建筑计算算高度退让让道路控制制边线。新建剧院、游游乐场、体体育场(馆馆)、展览览馆、会展展中心、大大型商场、大
19、大型旅馆、大大型医院、中中小学校等等有大量人人流、车流流集散的建建筑,其临临城市道路路的主要出出入口退让让道路控制制边线的最最小距离,在在满足国家家相关规范范前提下,应应当在上表表基础上适适当增加,且且最小退让让距离不得得小于100米。第二十四条条 (道路路交叉口建建筑退让道道路控制边边线的距离离)道路交交叉口转角角处建筑退退让道路控控制边线的的最小距离离应当符合合下表规定定:退让距离(米米) 路幅幅宽度W(米米)建筑计算高高度H(米米)W1616W32W32H 60035760H100579H10007911注:1、不不同高度的的建筑,按按各自建筑筑计算高度度退让道路路控制边线线。2、位于不
20、不同等级道道路交叉口口的,按较较高等级道道路的退让让标准执行行。第二十五条条 (建筑筑退让建设设用地红线线、道路中中心线的距距离)新建建、改建、扩扩建的建筑筑,退让本本规定第二二十六条、第第二十七条条规定情形形以外的建建设用地红红线、道路路中心线的的最小距离离,按照以以下标准控控制:(一)建筑筑外墙面与与建设用地地红线、道道路中心线线夹角小于于或者等于于60度时时,退让距距离不小于于本规定第第十四条规规定的该面面半间距;(二)建筑筑外墙面与与建设用地地红线、道道路中心线线夹角大于于60度时时,退让距距离不小于于本规定第第十四条规规定的最小小退让值。建设用地红红线外有永永久性建筑筑物的,还还应当
21、符合合建筑间距距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条 (建筑筑退让城市市绿地、广广场用地边边界的距离离)新建、改改建、扩建建的建筑,退退让城市绿绿地、广场场用地边界界的最小距距离按照以以下标准控控制:(一)退让让公园绿地地(G1)、广广场用地(GG3)边界界的最小距距离,应当当在本规定定第二十五五条规定的的基础上增增加3米;(二)退让让防护绿地地(G2)用用地边界的的最小距离离不小于33米。第二十七条条 (建筑退退让中小学学用地、医医疗卫生用用地、体育育用地边界界的距离)新新建、改建建、扩建的的建筑,退退让相邻中中小学用地地(A333)、医疗疗卫生用地地(A5)、体体育用地(AA4)边界界的最小距距离,应当当
22、在本规定定第二十五五条规定的的基础上增增加3米。第二十八条条 (地下下建(构)筑物)除除城市市政政基础设施施外的其他他新建、改改建、扩建建的建(构构)筑物,沿沿城市道路路布置时,其其地下建(构构)筑物不不得超越建建筑控制线线。第二十九条条 (地下下建(构)筑筑物与建设设用地红线线的距离)除除城市市政政基础设施施外的其他他新建、改改建、扩建建的建(构构)筑物地地下部分与与建设用地地红线的距距离,应当当满足安全全要求,且且不得小于于3米。第三十条 (临街街建筑墙外外设施)临临街建筑墙墙外设施的的设置,应应当符合下下列规定:(一)阳台台、飘窗、外外廊、外包包柱、门廓廓、围墙、踏踏步、花台台、采光井井
23、、橱窗、污污水处理设设施等,不不得超越建建筑控制线线;(二)雨篷篷、挑檐等等外墙设施施,其下部部离室外地地面净空高高度小于或或者等于33米的,不不得超越建建筑控制线线;净空高高度大于33米的,可可以超越建建筑控制线线,但不得得超越道路路控制边线线。第五章 公共空间间第三十一条条 (公共共空间周边边控制)风风景名胜区区以及城乡乡规划确定定的用地面面积大于11万平方米米的公园绿绿地或者广广场、重要要河流水体体等公共空空间周边的的建筑布局局、建筑风风貌、建筑筑高度、天天际轮廓线线等内容,应应当专题论论证。第三十二条条 (公共共空间布局局及可达性性要求)广广场、绿地地等城市公公共空间应应当统筹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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