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4700318363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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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部门规章类4、证券券经营机构构证券自营营业务管理理办法(19966年10月23日中中国证券监监督管理委委员会发布布)第一章总总则第一条条为规范范证券经营营机构证券券自营业务务行为,维维护证券市市场秩序,保保护投资者者合法权益益,根据国国家有关法法律和法规规制定本办办法。第二条条证券经经营机构从从事证券自自营业务,应应当遵守本本办法以及及证券交易易所、证券券登记和清清算机构的的业务规则则。第三条条中国证证券监督管管理委员会会(以下简称称证监会)负责本办办法的监督督执行。证券交交易所应当当按照国家家有关规定定和交易所所的业务规规则对作为为其会员的的证券经营营机构的证证券自营业业务活动进进行监管
2、。第四条条本办法法所称证券券经营机构构,是指依依法设立并并具有法人人资格的证证券公司和和信托投资资公司。本办法法所称证券券专营机构构,指前款款所称证券券公司;证证券兼营机机构指前款款所称信托托投资公司司。第五条条本办法法所称证券券自营业务务,是指证证券经营机机构为本机机构买卖上上市证券以以及证监会会认定的其其他证券的的行为。前款所所称上市证证券,是指指在证券交交易所挂牌牌交易的下下列证券: (一一)人民币普普通股; (二二)基金券; (三三)认股权证证; (四四)国债; (五五)公司或企企业债券。前款所所称人民币币普通股、基基金券、认认股权证以以及证监会会认定的其其他证券统统称为权益益类证券。
3、第二章自自营资格第六条条证券经经营机构从从事证券自自营业务,应应当取得证证监会认定定的证券自自营业务资资格并领取取证监会颁颁发的经经营证券自自营业务资资格证书( 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未取得得证券自营营业务资格格的证券经经营机构不不得从事证证券自营业业务。证券经经营机构不不得从事本本办法第五五条所称证证券自营业业务以外的的证券自营营业务。第七条条证券经经营机构申申请从事证证券自营业业务,应当当同时具备备下列条件件:(一)证券专营营机构具有有不低于人人民币2,000万元元的净资产产,证券兼兼营机构具具有不低于于人民币22,000万元元的证券营营运资金。(二)证券专营营机构具有有不低于人人民币l
4、,000万元元的净资本本,证券兼兼营机构具具有不低于于人民币ll,000万元元的净证券券营运资金金。本办法法所称净资资本的计算算公式为:净资本本净资产产一(固定资产产净值十长长期投资)30一无形及及递延资产产一提取的的损失准备备金一证监监会认定的的其他长期期性或高风风险资产。本办法法所称净证证券营运资资金是指证证券兼营机机构专门用用于证券业业务的具有有高流动性性的资金。(三)三分之二二以上的高高级管理人人员和主要要业务人员员获得证监监会颁发的的证券业业从业人员员资格证书书,在取取得证券券业从业人人员资格证证书前,应应当具备下下列条件:1、高高级管理人人员具备必必要的证券券、金融、法法律等有关关
5、知识, 近二年内内没有严重重违法违规规行为,其其中三分之之二以上具具有二年以以上证券业业务或三年年以上金融融业务工作作经历;2、主主要业务人人员熟悉有有关的业务务规则及业业务操作程程序, 近二年内内没有严重重违法违规规行为,其其中三分之之二以上具具有二年以以上证券业业务或三年年以上金融融业务的工工作经历。(四)证券经营营机构在近近一年内没没有严重违违法违规行行为或在近近二年内未未受到本办办法规定的的取消证券券自营业务务资格的处处罚。(五)证券经营营机构成立立并且正式式开业已超超过半年;证券兼营营机构的证证券业务与与其他业务务分开经营营、分帐管管理。(六)设有证券券自营业务务专用的电电脑申报终终
6、端和其他他必要的设设施。(七)证监会要要求的其他他条件。第八条条符合第第七条所列列各项条件件的证券经经营机构申申请取得从从事证券自自营业务资资格须向证证监会报送送下列文件件:(一)证监会统统一印制的的经营证证券自营业业务资格申申请表;(二)机构批设设机关颁发发的经营营金融业务务许可证(副本);(三)工商行政政管理部门门颁发的企企业法人营营业执照(副本);(四)由机构批批设机关核核准的公司司章程;(五)证券自营营业务内部部管理制度度情况说明明;(六)由具有从从事证券业业务资格的的会计师事事务所出具具的上一年年度末净资资产或证券券营运资金金验资证明明;(七)由具备从从事证券业业务资格的的会计师事事
7、务所审计计的上一年年度末资产产负债表、损损益表和财财务状况变变动表;(八)法定代表表人、主要要负责人及及主要业务务人员的证证券业从业业人员资格格证书或或简历、专专业证书等等;(九)上一年度度经营证券券业务情况况说明。正正式开业未未超过一年年的证券经经营机构,应应报送从开开业时起到到上一年度度末的经营营证券业务务情况说明明;(十)证监会要要求的其他他文件。第九条条证监会会自收到完完整申请资资料后的三三十个工作作日内对申申请文件进进行审查。经经审查符合合条件的,由由证监会颁颁发资格证证书;经审审查不符合合条件的,不不予颁发资资格证书,且且半年内不不受理其重重新申请。第十条条资格证证书自证监监会签发
8、之之日起一年年内有效,一一年后自动动失效。第十一一条已取取得资格证证书的证券券经营机构构如需要保保持其证券券自营业务务资格,应应在资格证证书失效前前的三个月月内,向证证监会提出出申请并报报送第八条条第(七)、(八 )、(九)项和证监监会要求的的其他有关关材料,经经证监会审审核通过后后换发资格格证书。第三章禁禁止行为第十二二条证券券经营机构构从事证券券自营业务务,不得从从事有关禁禁止证券欺欺诈行为的的法规规定定的内幕交交易。第十三三条证券券经营机构构从事证券券自营业务务,不得从从事下列操操纵市场的的行为:(一)以明示或或默示的方方式,约定定与其他证证券投资者者在某一时时间内共同同买进或卖卖出某一
9、种种或几种证证券。(二)以自己的的不同帐户户或与其他他证券投资资者串通在在相同时间间内进行价价格和数量量相近、方方向相反的的交易。(三)在一段时时间内频繁繁并且大量量地连续买买卖某种或或某类证券券并导致市市场价格异异常变动。(四)有关禁止止证券欺诈诈行为的法法规规定的的其他操纵纵市场行为为。第十四四条证券券经营机构构从事证券券自营业务务不得有下下列行为: (一一)将自营业业务与代理理业务混合合操作;(二)以自营帐帐户为他人人或以他人人名义为自自己买卖证证券; (三三)委托其他他证券经营营机构代为为买卖证券券;(四)证监会认认定的其他他违反自营营业务管理理规定的行行为。第十五五条上市市公司或其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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