柑桔种植遭遇粉尘污染本案举证责任谁担iyv.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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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柑桔种植遭遇粉尘污染本案举证责任谁担1992年,小溪塔政府开办了凤凰山柑桔场。凤凰山柑桔场未办理营业登记手续。1999年,凤凰山柑桔场的部分柑农反映碳素公司坩埚厂的废气、废烟、粉尘对周围的柑桔污染严重。坩埚厂系由碳素公司租赁耐火材料厂的厂房、设备所组建,于1999年4月投产。同年10月8日,夷陵区环境监理站、夷陵区农业环境保护站组成调查组对凤凰山柑桔场进行调查,并作出关于“石墨矿公司坩埚厂”污染凤凰山柑桔场柑桔的调查报告。该报告称:“石墨碳素公司坩埚厂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气、粉尘,造成凤凰山柑桔场扇形范围内柑桔受到严重污染,严重污染和轻污染共计损失柑桔产量101328公斤,损失金额81062.
2、40元”。坩埚厂在1999年4月正式组建并投产前,未制作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也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防治污染的设施亦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直到2000年4月18日,碳素公司坩埚厂方才委托宜昌市环境保护研究所对其坩埚厂项目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该报告表称:“坩埚厂在正常生产的情况下,项目排放的大气污染在周围造成的地面浓度均可控制在相应的环境质量及保护农作物的标准限值内,对区域的农作物尚未构成危害”。同年9月26日,夷陵区环境保护局在致区委、区信访办的“关于凤凰山柑桔场与恒达石墨公司坩埚厂污染纠纷调解处理的情况说明”中又称:“区环境监测站所做的监测是受市环科所委托
3、所做的一种环境监测,不是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做的监督性监测,这只能反映2000年4月7、8、9三日的污染情况,不能反映此间以前的情况,也不能反映此期间以后的情况”。其后凤凰山柑桔场的有关人员多次要求两被告赔偿污染损失81062.40元,耐火材料厂和碳素公司均拒绝赔付。故酿成本案诉讼。被告耐耐火材料料厂辩称称:靠近近凤凰山山柑桔场场的坩埚埚厂不属属我公司司所有,被被告也不不具备被被告法人人主体,请请求法院院驳回原原告的诉诉讼请求求。被告碳碳素公司司辩称:我公司司不具备备被告主主体,且且坩埚厂厂并未造造成环境境污染,不不应进行行赔偿,请请求法院院判决驳驳回原告告的诉讼讼请求。宜昌市市夷陵区
4、区人民法法院经审审理还查查明:119999年,原原恒达公公司碳素素分公司司租赁耐耐火材料料厂的厂厂房组建建了坩埚埚厂,同同年4月月建成投投产。220011年月11月177日,由由股东恒恒达公司司、石墨墨公司在在原恒达达公司碳碳素分公公司的基基础上成成立了碳碳素公司司,同年年3月11日注销销原恒达达公司碳碳素分公公司,其其债权债债务由碳碳素公司司承继。【裁判判要点】宜昌市市夷陵区区人民法法院认为为:原告告未对坩坩埚厂排排放的废废气、废废烟和粉粉尘进行行科学的的监测和和鉴定,也也未对柑柑桔的损损失进行行科学的的鉴定。虽虽然同年年10月月8日,夷夷陵区环环境监理理站、夷夷陵区农农业环境境保护站站组成
5、调调查组对对凤凰山山柑桔场场进行了了调查,并并作出关关于“石石墨矿公公司坩埚埚厂”污污染凤凰凰山柑桔桔场柑桔桔的调查查报告,但但该调查查报告并并不是鉴鉴定结果果,对于于报告中中估算的的810062.40元元损失,没没有国家家和行业业标准,其其损失来来源和依依据没有有说服力力。另外外,20000年年4月118日,对对于坩埚埚厂是否否造成污污染,在在原、被被告共同同举出并并认可的的建设设项目环环境影响响报告表表中,其其结论为为“坩埚埚厂项目目排放的的大气污污染物在在周围所所造成的的地面浓浓度均可可控制在在相应的的环境质质量及保保护农作作物的标标准限值值内,对对区域内内的农作作物尚未未构成危危害”。
6、原原告既未未提供科科学的证证据证明明坩埚厂厂造成了了环境污污染,也也未提供供鉴定部部门对柑柑桔损失失的技术术鉴定书书。因此此原告因因举证不不力,其其请求本本院难以以支持。据据此,宜宜昌市夷夷陵区人人民法院院于判决决:驳回回小溪塔塔政府的的诉讼请请求。小溪塔塔政府不不服一审审判决,向向宜昌市市中级人人民法院院提起上上诉称:一审判判决认定定事实和和适用法法律错误误,本案案应适用用举证责责任倒置置原则,上上诉人已已在一审审中举出出了证明明其受损损事实的的证据,被被告应举举证证明明其没有有排污行行为,以以及证明明其排污污行为与与损害结结果之间间不存在在因果关关系。但但被告所所举建建设项目目和环境境影响
7、报报告表不不能证明明这一点点。故请请求二审审法院予予以改判判,支持持上诉人人的诉讼讼请求。宜昌市市中级人人民法院院根据上上述事实实和证据据审理后后认为,上上诉人小小溪塔政政府所提提供的关关于“石石墨矿公公司坩埚埚厂”污污染凤凰凰山柑桔桔场柑桔桔的调查查报告和和“关于于凤凰山山柑桔场场与恒达达公司坩坩埚厂污污染纠纷纷调解处处理的情情况说明明”两份份证据,足足以证实实其柑桔桔场受污污染并遭遭受8110622.400元损失失的事实实。被上上诉人耐耐火材料料厂和碳碳素公司司所举220000年4月月18日日的建建设项目目环境影影响报告告表这这一证据据,不足足以否认认其坩埚埚厂在119999年4月月至10
8、0月期间间排污行行为的存存在,也也不足以以否认排排污行为为与损害害事实之之间因果果关系的的存在。坩坩埚厂未未依法制制作建设设项目的的环境影影响报告告书,未未经环境境保护行行政主管管部门验验收和批批准即擅擅自生产产,其开开办人碳碳素公司司对排污污行为存存在明显显的过错错。为排排污行为为的生产产者提供供厂房、设设备的耐耐火材料料厂没有有行使监监督管理理的责任任,亦存存在过错错。因二二上诉人人所举证证据不足足以否认认侵权的的事实,根根据最最高人 民法院院关于适适用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民事诉诉讼法若干问问题的意意见第第七十三三条三项项的规定定,其应应承担举举证不能能的法律律后果。故故本院认认定,坩坩埚
9、厂所所排放的的废气、烟烟尘、粉粉尘等对对凤凰山山柑桔场场的柑桔桔造成污污染,致致使柑桔桔场损失失810062.40元元。碳素素公司和和耐火材材料厂均均存在管管理上的的明显过过错,双双方应连连带向凤凤凰山柑柑桔场开开办人小小溪塔政政府赔偿偿损失。原原审关于于原告举举证不力力的认定定,系认认定事实实和适用用法律错错误,其其据此所所作判决决应予撤撤销。故故此,宜宜昌市中中级人民民法院于于20002年99月277日判决决:撤销销夷陵区区人民法法院(220011)夷民民初字第第10449号民民事判决决;碳素素公司和和耐火材材料厂连连带向小小溪塔政政府赔偿偿损失8810662.440元,限限本判决决送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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