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4140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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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总则 第一条 为为规范电子子商业汇票票业务,保保障电子商商业汇票活活动中当事事人的合法法权益,促促进电子商商业汇票业业务发展,依依据中华华人民共和和国中国人人民银行法法、中中华人民共共和国票据据法、中中华人民共共和国电子子签名法、中中华人民共共和国物权权法、票票据管理实实施办法等等有关法律律法规,制制定本办法法。 第二条 电电子商业汇汇票是指出出票人依托托电子商业业汇票系统统,以数据据电文形式式制作的,委委托付款人人在指定日日期无条件件支付确定定金额给收收款人或者者持票人的的票据。电电子商业汇汇票分为电电子银行承承兑汇票和和电子商业业承兑汇票票。电子银银行承
2、兑汇汇票由银行行业金融机机构、财务务公司(以以下统称金金融机构)承承兑;电子子商业承兑兑汇票由金金融机构以以外的法人人或其他组组织承兑。电电子商业汇汇票的付款款人为承兑兑人。 第三条 电电子商业汇汇票系统是是经中国人人民银行批批准建立,依依托网络和和计算机技技术,接收收、存储、发发送电子商商业汇票数数据电文,提提供与电子子商业汇票票货币给付付、资金清清算行为相相关服务的的业务处理理平台。 第四条 电电子商业汇汇票各当事事人应本着着诚实信用用原则,按按照本办法法的规定作作出票据行行为。 第五条 电电子商业汇汇票的出票票、承兑、背背书、保证证、提示付付款和追索索等业务,必必须通过电电子商业汇汇票系
3、统办办理。 第六条 电电子商业汇汇票业务主主体的类别别分为: (一)直接接接入电子子商业汇票票系统的金金融机构(以以下简称接接入机构); (二)通过过接入机构构办理电子子商业汇票票业务的金金融机构(以以下简称被被代理机构构); (三)金融融机构以外外的法人及及其他组织织。电子商商业汇票系系统对不同同业务主体体分配不同同的类别代代码。 第七条 票票据当事人人办理电子子商业汇票票业务应具具备中华人人民共和国国组织机构构代码。被被代理机构构、金融机机构以外的的法人及其其他组织办办理电子商商业汇票业业务,应在在接入机构构开立账户户。 第八条 接接入机构提提供电子商商业汇票业业务服务,应应对客户基基本信
4、息的的真实性负负审核责任任,并依据据本办法及及相关规定定,与客户户签订电子子商业汇票票业务服务务协议,明明确双方的的权利和义义务。客户户基本信息息包括客户户名称、账账号、组织织机构代码码和业务主主体类别等等信息。 第九条 电电子商业汇汇票系统运运营者由中中国人民银银行指定和和监管。 第十条 接接入机构应应按规定向向客户和电电子商业汇汇票系统转转发电子商商业汇票信信息,并保保证内部系系统存储的的电子商业业汇票信息息与电子商商业汇票系系统存储的的相关信息息相符。 第十一条电电子商业汇汇票信息以以电子商业业汇票系统统的记录为为准。 第十二条电电子商业汇汇票以人民民币为计价价单位。 第二章 基基本规定
5、 第十三条电电子商业汇汇票为定日日付款票据据。电子商商业汇票的的付款期限限自出票日日起至到期期日止,最最长不得超超过1年。 第十四条票票据当事人人在电子商商业汇票上上的签章,为为该当事人人可靠的电电子签名。电电子签名所所需的认证证服务应由由合法的电电子认证服服务提供者者提供。可可靠的电子子签名必须须符合中中华人民共共和国电子子签名法第第十三条第第一款的规规定。 第十五条电电子商业汇汇票业务活活动中,票票据当事人人所使用的的数据电文文和电子签签名应符合合中华人人民共和国国电子签名名法的有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客客户开展电电子商业汇汇票活动时时,其签章章所依赖的的电子签名名制作数据据和电子签签名认证
6、证证书,应向向接入机构构指定的电电子认证服服务提供者者的注册审审批机构申申请。接入入机构为客客户提供电电子商业汇汇票业务服服务或作为为电子商业业汇票当事事人时,其其签章所依依赖的电子子签名制作作数据和电电子签名认认证证书,应应向电子商商业汇票系系统运营者者指定的电电子认证服服务提供者者的注册审审批机构申申请。 第十七条接接入机构、电电子商业汇汇票系统运运营者指定定的电子认认证服务机机构提供者者,应对电电子签名认认证证书申申请者的身身份真实性性负审核责责任。电子子认证服务务提供者依依据中华华人民共和和国电子签签名法承承担相应责责任。 第十八条接接入机构应应对通过其其办理电子子商业汇票票业务客户户
7、的电子签签名真实性性负审核责责任。电子子商业汇票票系统运营营者应对接接入机构的的身份真实实性和电子子签名真实实性负审核核责任。 第十九条电电子商业汇汇票系统应应实时接收收、处理电电子商业汇汇票信息,并并向相关票票据当事人人的接入机机构实时发发送该信息息;接入机机构应实时时接收、处处理电子商商业汇票信信息,并向向相关票据据当事人实实时发送该该信息。 第二十条出出票人签发发电子商业业汇票时,应应将其交付付收款人。电电子商业汇汇票背书,背背书人应将将电子商业业汇票交付付被背书人人。电子商商业汇票质质押解除,质质权人应将将电子商业业汇票交付付出质人。交交付是指票票据当事人人将电子商商业汇票发发送给受让
8、让人,且受受让人签收收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条签收是指指票据当事事人同意接接受其他票票据当事人人的行为申申请,签章章并发送电电子指令予予以确认的的行为。驳驳回是指票票据当事人人拒绝接受受其他票据据当事人的的行为申请请,签章并并发送电子子指令予以以确认的行行为。收款款人、被背背书人可与与接入机构构签订协议议,委托接接入机构代代为签收或或驳回行为为申请,并并代理签章章。商业承承兑汇票的的承兑人应应与接入机机构签订协协议,在符符合本办法法规定的情情况下,由由接入机构构代为签收收或驳回提提示付款指指令,并代代理签章。 第二十二条条出票人或或背书人在在电子商业业汇票上记记载了 “不得转让让”事项的,电电子
9、商业汇汇票不得继继续背书。 第二十三条条票据当事事人通过电电子商业汇汇票系统作作出行为申申请,行为为接收方未未签收且未未驳回的,票票据当事人人可撤销该该行为申请请。电子商商业汇票系系统为行为为接收方的的,票据当当事人不得得撤销。 第二十四条条电子商业业汇票的出出票日是指指出票人记记载在电子子商业汇票票上的出票票日期。电电子商业汇汇票的提示示付款日是是指提示付付款申请的的指令进入入电子商业业汇票系统统的日期。电电子商业汇汇票的拒绝绝付款日是是指驳回提提示付款申申请的指令令进入电子子商业汇票票系统的日日期。电子子商业汇票票追索行为为的发生日日是指追索索通知的指指令进入电电子商业汇汇票系统的的日期。
10、承承兑、背书书、保证、质质押解除、付付款和追索索清偿等行行为的发生生日是指相相应的签收收指令进入入电子商业业汇票系统统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条电子商业业汇票责任任解除前,电电子商业汇汇票的承兑兑人不得撤撤销原办理理电子商业业汇票业务务的账户,接接入机构不不得为其办办理销户手手续。 第二十六条条接入机构构终止提供供电子商业业汇票业务务服务的,应应按规定由由其他接入入机构承接接其电子商商业汇票业业务服务。 第三章 票票据行为 第一节 出出票 第二十七条条电子商业业汇票的出出票,是指指出票人签签发电子商商业汇票并并交付收款款人的票据据行为。出出票人在电电子商业汇汇票交付收收款人前,可可办理票据据的未用
11、退退回。出票票人不得在在提示付款款期后将票票据交付收收款人。 第二十八条条电子商业业汇票的出出票人必须须为银行业业金融机构构以外的法法人或其他他组织。电电子银行承承兑汇票的的出票人应应在承兑金金融机构开开立账户。 第二十九条条电子商业业汇票出票票必须记载载下列事项项: (一)表明明“电子银行行承兑汇票票”或“电子商业业承兑汇票票” 的字样样; (二)无条条件支付的的委托; (三)确定定的金额; (四)出票票人名称; (五)付款款人名称; (六)收款款人名称; (七)出票票日期; (八)票据据到期日; (九)出票票人签章。 第三十条出出票人可在在电子商业业汇票上记记载自身的的评级信息息,并对记记
12、载信息的的真实性负负责,但该该记载事项项不具有票票据上的效效力。评级级信息包括括评级机构构、信用等等级和评级级到期日。 第二节 承承兑 第三十一条条电子商业业汇票的承承兑,是指指付款人承承诺在票据据到期日支支付电子商商业汇票金金额的票据据行为。 第三十二条条电子商业业汇票交付付收款人前前,应由付付款人承兑兑。 第三十三条条电子银行行承兑汇票票由真实交交易关系或或债权债务务关系中的的债务人签签发,并交交由金融机机构承兑。电电子银行承承兑汇票的的出票人与与收款人不不得为同一一人。 第三十四条条电子商业业承兑汇票票的承兑有有以下几种种方式: (一)真实实交易关系系或债权债债务关系中中的债务人人签发并
13、承承兑; (二)真实实交易关系系或债权债债务关系中中的债务人人签发,交交由第三人人承兑; (三)第三三人签发,交交由真实交交易关系或或债权债务务关系中的的债务人承承兑; (四)收款款人签发,交交由真实交交易关系或或债权债务务关系中的的债务人承承兑。 第三十五条条电子银行行承兑汇票票的出票人人应向承兑兑金融机构构提交真实实、有效、用用以证实真真实交易关关系或债权权债务关系系的交易合合同或其他他证明材料料,并在电电子商业汇汇票上作相相应记录,承承兑金融机机构应负责责审核。 第三十六条条承兑人应应在票据到到期日前,承承兑电子商商业汇票。 第三十七条条承兑人承承兑电子商商业汇票,必必须记载下下列事项:
14、 (一)表明明“承兑”的字样; (二)承兑兑日期; (三)承兑兑人签章。 第三十八条条承兑人可可在电子商商业汇票上上记载自身身的评级信信息,并对对记载信息息的真实性性负责,但但该记载事事项不具有有票据上的的效力。评评级信息包包括评级机机构、信用用等级和评评级到期日日。 第三节 转转让背书 第三十九条条转让背书书是指持票票人将电子子商业汇票票权利依法法转让给他他人的票据据行为。票票据在提示示付款期后后,不得进进行转让背背书。 第四十条转转让背书应应当基于真真实、合法法的交易关关系和债权权债务关系系,或以税税收、继承承、捐赠、股股利分配等等合法行为为为基础。 第四十一条条转让背书书必须记载载下列事
15、项项: (一)背书书人名称; (二)被背背书人名称称; (三)背书书日期; (四)背书书人签章。 第四四节 贴现现、转贴现现和再贴现现 第四十二条条贴现是指指持票人在在票据到期期日前,将将票据权利利背书转让让给金融机机构,由其其扣除一定定利息后,将将约定金额额支付给持持票人的票票据行为。转转贴现是指指持有票据据的金融机机构在票据据到期日前前,将票据据权利背书书转让给其其他金融机机构,由其其扣除一定定利息后,将将约定金额额支付给持持票人的票票据行为。再再贴现是指指持有票据据的金融机机构在票据据到期日前前,将票据据权利背书书转让给中中国人民银银行,由其其扣除一定定利息后,将将约定金额额支付给持持票
16、人的票票据行为。 第四十三条条贴现、转转贴现和再再贴现按照照交易方式式,分为买买断式和回回购式。买买断式是指指贴出人将将票据权利利转让给贴贴入人,不不约定日后后赎 回的交易方方式。回购购式是指贴贴出人将票票据权利转转让给贴入入人,约定定日后赎回回的交易方方式。电子子商业汇票票贴现、转转贴现和再再贴现业务务中转让票票据权利的的票据当事事人为贴出出人,受让让票据权利利的票据当当事人为贴贴入人。 第四十四条条电子商业业汇票当事事人在办理理回购式贴贴现、回购购式转贴现现和回购式式再贴现业业务时,应应明确赎回回开放日、赎赎回截止日日。赎回开开放日是指指办理回购购式贴现赎赎回、回购购式转贴现现赎回和回回购
17、式再贴贴现赎回业业务的起始始日期。赎赎回截止日日是指办理理回购式贴贴现赎回、回回购式转贴贴现赎回和和回购式再再贴现赎回回业务的截截止日期,该该日期应早早于票据到到期日。自自赎回开放放日起至赎赎回截止日日止,为赎赎回开放期期。 第四十五条条在赎回开开放日前,原原贴出人、原原贴入人不不得作出除除追索行为为外的其他他票据行为为。回购式式贴现、回回购式转贴贴现和回购购式再贴现现业务的原原贴出 人人、原贴入入人应按照照协议约定定,在赎回回开放期赎赎回票据。在在赎回开放放期未赎回回票据的,原原贴入人在在赎回截止止日后只可可将票据背背书给他人人或行使票票据权利,除除票据关系系以外的其其他权利义义务关系由由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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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 商业 汇票 业务 管理办法 4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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