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175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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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总则第一条为为了加强农农业机械安安全监督管管理,预防防和减少农农业机械事事故,保障障人民生命命和财产安安全,制定定本条例。第二条在在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境境内从事农农业机械的的生产、销销售、维修修、使用操操作以及安安全监督管管理等活动动,应当遵遵守本条例例。本条例所称称农业机械械,是指用用于农业生生产及其产产品初加工工等相关农农事活动的的机械、设设备。第三条农农业机械安安全监督管管理应当遵遵循以人为为本、预防防事故、保保障安全、促促进发展的的原则。第四条县县级以上人人民政府应应当加强对对农业机械械安全监督督管理工作作的领导,完完善农业机机械安全监监督管理体体系,增加
2、加对农民购购买农业机机械的补贴贴,保障农农业机械安安全的财政政投入,建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安全生产责责任制。第五条国国务院有关关部门和地地方各级人人民政府、有有关部门应应当加强农农业机械安安全法律、法法规、标准准和知识的的宣传教育育。农业生产经经营组织、农农业机械所所有人应当当对农业机机械操作人人员及相关关人员进行行农业机械械安全使用用教育,提提高其安全全意识。第六条国国家鼓励和和支持开发发、生产、推推广、应用用先进适用用、安全可可靠、节能能环保的农农业机械,建建立健全农农业机械安安全技术标标准和安全全操作规程程。第七条国国家鼓励农农业机械操操作人员、维维修技术人人员参加职职业技能培培训和依法法
3、成立安全全互助组织织,提高农农业机械安安全操作水水平。第八条国国家建立落落后农业机机械淘汰制制度和危及及人身财产产安全的农农业机械报报废制度,并并对淘汰和和报废的农农业机械依依法实行回回收。第九条国国务院农业业机械化主主管部门、工工业主管部部门、质量量监督部门门和工商行行政管理部部门等有关关部门依照照本条例和和国务院规规定的职责责,负责农农业机械安安全监督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地方人民政政府农业机机械化主管管部门、工工业主管部部门和县级级以上地方方质量监督督部门、工工商行政管管理部门等等有关部门门按照各自自职责,负负责本行政政区域的农农业机械安安全监督管管理工作。第二章生生产、销售售和维修第十
4、条国国务院工业业主管部门门负责制定定并组织实实施农业机机械工业产产业政策和和有关规划划。国务院标准准化主管部部门负责制制定发布农农业机械安安全技术国国家标准,并并根据实际际情况及时时修订。农农业机械安安全技术标标准是强制制执行的标标准。第十一条农业机械械生产者应应当依据农农业机械工工业产业政政策和有关关规划,按按照农业机机械安全技技术标准组组织生产,并并建立健全全质量保障障控制体系系。对依法实行行工业产品品生产许可可证管理的的农业机械械,其生产产者应当取取得相应资资质,并按按照许可的的范围和条条件组织生生产。第十二条农业机械械生产者应应当按照农农业机械安安全技术标标准对生产产的农业机机械进行检
5、检验;农业业机械经检检验合格并并附具详尽尽的安全操操作说明书书和标注安安全警示标标志后,方方可出厂销销售;依法法必须进行认认证的农业业机械,在在出厂前应应当标注认认证标志。上道路行驶驶的拖拉机机,依法必必须经过认认证的,在在出厂前应应当标注认认证标志,并并符合机动动车国家安安全技术标标准。农业机械生生产者应当当建立产品品出厂记录录制度,如如实记录农农业机械的的名称、规规格、数量量、生产日日期、生产产批号、检检验合格证证号、购货货者名称及及联系方式式、销售日日期等内容容。出厂记记录保存期期限不得少于于3年。第十三条进口的农农业机械应应当符合我我国农业机机械安全技技术标准,并并依法由出出入境检验验
6、检疫机构构检验合格格。依法必必须进行认认证的农业业机械,还还应当由出出入境检验验检疫机构构进行入境境验证。第十四条农业机械械销售者对对购进的农农业机械应应当查验产产品合格证证明。对依依法实行工工业产品生生产许可证证管理、依依法必须进进行认证的的农业机械械,还应当当验明相应应的证明文文件或者标标志。农业机械销销售者应当当建立销售售记录制度度,如实记记录农业机机械的名称称、规格、生生产批号、供供货者名称称及联系方方式、销售售流向等内内容。销售售记录保存存期限不得得少于3年年。农业机械销销售者应当当向购买者者说明农业业机械操作作方法和安安全注意事事项,并依依法开具销销售发票。第十五条农业机械械生产者
7、、销销售者应当当建立健全全农业机械械销售服务务体系,依依法承担产产品质量责责任。第十六条农业机械械生产者、销销售者发现现其生产、销销售的农业业机械存在在设计、制制造等缺陷陷,可能对对人身财产产安全造成成损害的,应应当立即停停止生产、销销售,及时时报告当地地质量监督督部门、工工商行政管理理部门,通通知农业机机械使用者者停止使用用。农业机机械生产者者应当及时时召回存在在设计、制制造等缺陷陷的农业机机械。农业机械生生产者、销销售者不履履行本条第第一款义务务的,质量量监督部门门、工商行行政管理部部门可以责责令生产者者召回农业业机械,责责令销售者者停止销售售农业机械械。第十七条禁止生产产、销售下下列农业
8、机机械:(一)不符符合农业机机械安全技技术标准的的;(二)依法法实行工业业产品生产产许可证管管理而未取取得许可证证的;(三)依法法必须进行行认证而未未经认证的的;(四)利用用残次零配配件或者报报废农业机机械的发动动机、方向向机、变速速器、车架架等部件拼拼装的;(五)国家家明令淘汰汰的。第十八条从事农业业机械维修修经营,应应当有必要要的维修场场地,有必必要的维修修设施、设设备和检测测仪器,有有相应的维维修技术人人员,有安安全防护和和环境保护护措施,取取得相应的的维修技术术合格证书,并依法法办理工商商登记手续续。申请农业机机械维修技技术合格证证书,应当当向当地县县级人民政政府农业机机械化主管管部门
9、提交交下列材料料:(一)农业业机械维修修业务申请请表;(二)申请请人身份证证明、企业业名称预先先核准通知知书;(三)维修修场所使用用证明;(四)主要要维修设施施、设备和和检测仪器器清单;(五)主要要维修技术术人员的国国家职业资资格证书。农业机械化化主管部门门应当自收收到申请之之日起200个工作日日内,对符符合条件的的,核发维维修技术合合格证书;对不符合合条件的,书书面通知申申请人并说说明理由。维修技术合合格证书有有效期为33年;有效效期满需要要继续从事事农业机械械维修的,应应当在有效效期满前申申请续展。第十九条农业机械械维修经营营者应当遵遵守国家有有关维修质质量安全技技术规范和和维修质量量保证
10、期的的规定,确确保维修质质量。从事农业机机械维修不不得有下列列行为:(一)使用用不符合农农业机械安安全技术标标准的零配配件;(二)拼装装、改装农农业机械整整机;(三)承揽揽维修已经经达到报废废条件的农农业机械;(四)法律律、法规和和国务院农农业机械化化主管部门门规定的其其他禁止性性行为。第三章使使用操作第二十条农业机械械操作人员员可以参加加农业机械械操作人员员的技能培培训,可以以向有关农农业机械化化主管部门门、人力资资源和社会会保障部门门申请职业业技能鉴定定,获取相相应等级的的国家职业业资格证书书。第二十一条条拖拉机机、联合收收割机投入入使用前,其其所有人应应当按照国国务院农业业机械化主主管部
11、门的的规定,持持本人身份份证明和机机具来源证证明,向所所在地县级级人民政府府农业机械械化主管部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拉机、联合合收割机经经安全检验验合格的,农农业机械化化主管部门门应当在22个工作日日内予以登登记并核发发相应的证证书和牌照照。拖拉机、联联合收割机机使用期间间登记事项项发生变更更的,其所所有人应当当按照国务务院农业机机械化主管管部门的规规定申请变变更登记。第二十二条条拖拉机机、联合收收割机操作作人员经过过培训后,应应当按照国国务院农业业机械化主主管部门的的规定,参参加县级人人民政府农农业机械化化主管部门门组织的考考试。考试试合格的,农农业机械化化主管部门应当在在2个工作作日内核发发相
12、应的操操作证件。拖拉机、联联合收割机机操作证件件有效期为为6年;有有效期满,拖拖拉机、联联合收割机机操作人员员可以向原原发证机关关申请续展展。未满118周岁不不得操作拖拖拉机、联联合收割机机。操作人人员年满770周岁的的,县级人民政政府农业机机械化主管管部门应当当注销其操操作证件。第二十三条条拖拉机机、联合收收割机应当当悬挂牌照照。拖拉机机上道路行行驶,联合合收割机因因转场作业业、维修、安安全检验等等需要转移移的,其操操作人员应应当携带操操作证件。拖拉机、联联合收割机机操作人员员不得有下下列行为:(一)操作作与本人操操作证件规规定不相符符的拖拉机机、联合收收割机;(二)操作作未按照规规定登记、
13、检检验或者检检验不合格格、安全设设施不全、机机件失效的的拖拉机、联联合收割机机;(三)使用用国家管制制的精神药药品、麻醉醉品后操作作拖拉机、联联合收割机机;(四)患有有妨碍安全全操作的疾疾病操作拖拖拉机、联联合收割机机;(五)国务务院农业机机械化主管管部门规定定的其他禁禁止行为。禁止使用拖拖拉机、联联合收割机机违反规定定载人。第二十四条条农业机机械操作人人员作业前前,应当对对农业机械械进行安全全查验;作作业时,应应当遵守国国务院农业业机械化主主管部门和和省、自治治区、直辖辖市人民政政府农业机机械化主管管部门制定定的安全操操作规程。第四章事事故处理第二十五条条县级以以上地方人人民政府农农业机械化
14、化主管部门门负责农业业机械事故故责任的认认定和调解解处理。本条例所称称农业机械械事故,是是指农业机机械在作业业或者转移移等过程中中造成人身身伤亡、财财产损失的的事件。农业机械在在道路上发发生的交通通事故,由由公安机关关交通管理理部门依照照道路交通通安全法律律、法规处处理;拖拉拉机在道路路以外通行行时发生的的事故,公公安机关交交通管理部部门接到报报案的,参参照道路交交通安全法律律、法规处处理。农业业机械事故故造成公路路及其附属属设施损坏坏的,由交交通主管部部门依照公公路法律、法法规处理。第二十六条条在道路路以外发生生的农业机机械事故,操操作人员和和现场其他他人员应当当立即停止止作业或者者停止农业
15、业机械的转转移,保护护现场,造造成人员伤伤害的,应应当向事故故发生地农农业机械化化主管部门报告;造造成人员死死亡的,还还应当向事事故发生地地公安机关关报告。造造成人身伤伤害的,应应当立即采采取措施,抢抢救受伤人人员。因抢抢救受伤人人员变动现现场的,应应当标明位位置。接到报告的的农业机械械化主管部部门和公安安机关应当当立即派人人赶赴现场场进行勘验验、检查,收收集证据,组组织抢救受受伤人员,尽尽快恢复正正常的生产产秩序。第二十七条条对经过过现场勘验验、检查的的农业机械械事故,农农业机械化化主管部门门应当在110个工作作日内制作作完成农业业机械事故故认定书;需要进行行农业机械械鉴定的,应应当自收到到
16、农业机械械鉴定机构构出具的鉴定定结论之日日起5个工工作日内制制作农业机机械事故认认定书。农业机械事事故认定书书应当载明明农业机械械事故的基基本事实、成成因和当事事人的责任任,并在制制作完成农农业机械事事故认定书书之日起33个工作日日内送达当当事人。第二十八条条当事人人对农业机机械事故损损害赔偿有有争议,请请求调解的的,应当自自收到事故故认定书之之日起100个工作日日内向农业业机械化主主管部门书书面提出调调解申请。调解达成协协议的,农农业机械化化主管部门门应当制作作调解书送送交各方当当事人。调调解书经各各方当事人人共同签字字后生效。调调解不能达达成协议或或者当事人人向人民法法院提起诉诉讼的,农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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