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行章程(XXXX年标准版)2172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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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农村商商业银行股股份有限公公司章 程程中国XXX 1 目录第一章总总则第二章经经营宗旨和和业务范围围第三章注注册资本和和股份第一节股股份发行第二节股股份增减和和回购第三节股股份转让和和质押第四章股股东和股东东大会第一节股股东第二节股股东大会的的一般规定定第三节股股东大会的的召集第四节股股东大会的的提案和通通知第五节股股东大会的的召开第六节股股东大会的的表决和决决议第五章董董事会第一节董董事第二节独独立董事第三节董董事会第四节董董事会秘书书第五节董董事会专门门委员会第六章行行长及其他他高级管理理人员第七章监监事会第一节监监事第二节外外部监事第三节监监事会第四节监监事会专门门委员会第八章财财务
2、会计制制度、利润润分配和审审计第一节财财务会计制制度第二节内内部审计第三节会会计师事务务所的聘任任第九章通通知和公告告第十章合合并、分立立、增资、减减资、解散散和清算第一节合合并、分立立、增资和和减资第二节解解散和清算算第十一章修改章程程第十二章附则50XX农村商商业银行股股份有限公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XXXXX农村商商业银行股股份有限公公司(以下下简称“本行”)、股东东和债权人人的合法权权益,规范范本行的组组织和行为为,根据中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公司司法(以以下简称“公司法法”)、中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商业业银行法(以以下简称“商业银银行法”)、农农村商业银银行管理暂暂行规定和和其他有
3、关关法律法规规,制定本本章程。第二条 本行系依照照公司法法、商商业银行法法和其他他有关法律律法规成立立的股份有有限公司。本行经银行行业监督管管理机构批批准以发起起方式设立立;在XXX工商行政政管理局注注册登记,取取得营业执执照。第三条 本行中文名名称全称:XX农村村商业银行行股份有限限公司中文简称:XX农村商商业银行英文全称:XX RRurall Commmerccial Bankk Commpanyy Liimiteed。英文简称:XX Coommerrciall Bannk第四条 本行住所:XX。第五条 本行为永久久存续的股股份有限公公司。第六条 董事长为本本行的法定定代表人。第七条 本行
4、是独立立的企业法法人,享有有由股东投投资入股形形成的全部部法人财产产权,依法法享有民事事权利,并并以全部法法人财产独独立承担民民事责任,本本行财产、合合法权益及及依法经营营受国家有有关法律法法规保护,任任何单位和和个人不得得侵犯和非非法干涉。本行股东依依法享有资资产收益、参参与重大决决策和选择择管理者等等权利,并并以认购的的股份为限限对本行承承担责任。第八条 本行下设的的分支机构构不具备法法人资格,在在本行授权权范围内依依法开展业业务,其民民事责任由由本行承担担。第九条 本行章程自自生效之日日起,即成成为规范本本行的组织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第
5、十条 本行执行国国家有关法法律法规,执执行国家金金融方针和和政策,依依法接受银银行业监督督管理机构构的监督管管理。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和业务范围围第十一条 本行的经营营宗旨是:坚持依法法经营,自自主开展各各项商业银银行业务,积积极参与金金融市场竞竞争,积极极支持“三农”经济和中中小企业发发展,为广广大城乡居居民和经济济发展提供供优质、高高效的金融融服务,为为股东谋取取最大利益益,促进区区域经济协协调发展。第十二条 本行以安全全性、流动动性、效益益性为经营营原则,实实行自主经经营,自担担风险,自自负盈亏,自自我约束。第十三条 本行业务经经营与管理理应符合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布
6、的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第十四条 根据本区域域经济发展展现状,由由股东大会会确定本行行新增贷款款中用于发发放支农贷款的的比例,并并报银行业业监督管理理机构备案案。第十五条 经中国银行行业监督管管理委员会会批准,并并经依法登登记,本行行的经营范范围为:(一) 吸收本外币币公众存款款;(二) 发放本外币币短期、中中期和长期期贷款;(三) 办理国内外外结算;(四) 办理票据承承兑与贴现现; (五) 代理发行、代代理兑付、承承销政府债债券;(六) 买卖政府债债券、金融融债券;(七) 从事本外币币同业拆借借;(八) 从事银行卡卡(借记卡卡)业务;(九) 代理收付款款项及代理理保险业务务;(十) 提供保管箱
7、箱服务;(十一) 结汇、售汇汇;(十二) 外汇汇款、外外币兑换;(十三) 外汇资信调调查、咨询询和见证业业务;(十四) 经中国银行行业监督管管理委员会会批准的其其他业务。第三章 注册资本和和股份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十六条 本行注册资资本为人民民币1,8856,4448,8800.000元。第十七条 本行全部资资本划分为为等额股份份,每股面面值为人民民币1元。第十八条 本行的股份份采取股票票的形式。本行签发的股票是证明股东所持本行股份的凭证。第十九条 本行股份的的发行,实实行公平、公公正的原则则。本行股份份同股同权权,同股同同利,承担担相同的义义务。同次发行的的同种类股股票,每股股的发行条条件和价
8、格格应当相同同;任何单单位或者个个人所认购购的股份,每每股应当支支付相同价价额。第二十条 本行单个自自然人投资资入股比例例、职工自自然人合计计投资入股股比例,以以及单个境内非非金融机构构及其关联联方合计投投资入股比比例应符合合法律法规规及银行业业监督管理理机构的规规定。第二十一条 本行前100名法人股股东名单如如下:名称法定代表人人住所持股金额(万万元)持股比例(%)XX市XXX区供水总总公司陈毅钧XX区大良良街道凤山山西路133号163711.20 8.82%美的集团有有限公司何享健XX市XXX区北滘镇镇蓬莱路工工业大道120499.00 6.49%广东博意建建筑设计院院有限公司司杨继东XX
9、区北窖窖镇碧桂园园居委会碧碧桂园B商场7499.90 4.04%广东万和集集团有限公公司卢楚隆XX市XXX区容桂街街道红旗中中路80号2560.00 1.38%XX市XXX区乐从供供销集团有有限公司劳松盛XX市XXX区乐从镇镇跃进路AA70号新新世纪广场场四层1860.00 1.00%XX市XXX区城网建建设投资有有限公司苏贤安XX区大良良街道宜新新路1号银海大大厦五楼1350.00 0.73%XX市XXX区德美投投资有限公公司何国英XX市XXX区容桂海海尾居委会会广珠路边边1158.00 0.62%广东联丰投投资发展有有限公司梁排婵XX市XXX区大良清清晖路2号联丰综综合楼楼楼写字楼1020
10、.00 0.55%广东东菱凯凯琴集团有有限公司郭建强XX市XXX区勒流镇镇银城路924.990 0.50%广东弘诚集集团有限公公司蔡伟斌XX市XXX区大良凤凤山东路66号德业大大厦八楼871.770 0.47%本行前100名自然人人股东名单单如下:姓名持股金额(万万元)持股比例(%)梁庆德1168.000.63%李伟文244.5500.13%苏泉窝229.6670.12%罗卓文207.3370.11%陆意好154.3390.08%黄健文149.9900.08%李裕荣140.0000.08%张杏芝139.3350.08%颜永馨109.9990.06%陈龙105.0000.06%第二十二条 本行股
11、份总总数为1,856,448,800.00股,全全部为普通通股。其中中,1,3308,9992,8800.000股为原原XX市XX区农村村信用合作作联社社员员将其股金金折股认购购,其余5547,4456,0000.000股由发发起人以货货币资金认认购。第二十三条 本行(包括括本行的分分支机构)或本行投资的其他金融机构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本行股份的人就购买本行股份的行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和回购第二十四条 本行根据经经营和发展展的需要,依依照法律法法规的规定定,经股东东大会决议议并经银行行业监督管管理机构批批准,可以以采用下列列方式增加加注册资本
12、:(一) 向社会募集集新股;(二) 向现有股东东派送红股股;(三) 以公积金转转增股本;(四) 法律法规规规定以及监监管部门批批准的其他他方式。第二十五条 本行可以减减少注册资资本。本行行减少注册册资本,应应当经银行行业监督管管理机构批批准,并按按照公司司法、商商业银行法法以及其其他有关法法律法规和和本章程规规定的程序序办理。第二十六条 本行在下列列情况下,可可以依照法法律法规和和本章程的的规定,收收购本行的股份:(一) 减少本行注注册资本;(二) 与持有本行行股份的其他公公司合并;(三) 股东因对股股东大会作作出的本行行合并、分分立决议持持异议,要要求本行收购其其股份的; (四四)法律法法规
13、及国家家有关主管管部门批准准的其他情情形。除上述情形形外,本行行不进行买买卖本行股份的的活动。第二十七条 本行因本章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至至第(三)项的的原因收购购本行股份的,应应当经股东东大会决议议。依法应应经银行业业监督管理理机构批准准的,应报报银行业监监督管理机机构批准后后方可实施施。本行依照第二十六条规定定收购本行行股份后,属属于第(一)项情形形的,应当当自收购之之日起100日内注销销;属于第第(二)项、第第(三)项情情形的,应应当在6个个月内转让让或者注销销。第三节 股份转让和和质押第二十八条 本行股东所所持的股份份不得退股股。但经本本行同意可可依法转让让继承和赠赠与。 本行行股
14、份转让让以后的持持有人(受受让人),股东资格格及持股比比例必须符符合银行业业监督管理理机构有关关向农村商商业银行入入股的规定定,其持股总总额、持股股比例、持持股方式等等必须符合合本章程的的有关规定定。第二十九条 本行不接受受本行的股股票作为质质押权的标标的。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有的本行股份,自本本行注册成成立之日起起1年内不不得转让。本行董事、监监事、高级级管理人员员应当向本本行申报所所持有的本本行的股份及其其变动情况况,上述人人员在任职职期间及离离职后6个个月内,不不得转让其其所持有的的本行股份,在任任职期间不不得质押其其所持有的的本行股份份。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东大会第一节 股东第三十一条
15、本行股东为为依法持有有本行股份份的自然人人和法人。股股东按其所所持有的股股份享有权权利,承担担义务。第三十二条 本行置备股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载明下列事项:(一) 股东的姓名名或名称、住住所;(二) 股东所持股股份数;(三) 股东所持股股票的编号号;(四) 股东取得股股份的日期期;(五) 股权质押情情况;(六) 其他必要的的股东信息息。第三十三条 本行股东享享有下列权权利:(一) 依照其所持持股份的份份额获得股股利和其他他形式的利利益分配;(二) 依法请求召召开、召集集、主持、参参加或者委委派股东代代理人参加加股东大会会,并行使使相应的表表决权;(三) 对本行的经经营进行监监督,提出出建议或者者
16、质询;(四) 依照法律法法规及本章章程的规定定转让、赠赠与或质押押其所持有有的股份;(五) 查阅本章程程、股东名名册、本行行公司债券券存根、股股东大会会会议记录、董董事会会议议决议、监监事会会议议决议、财财务会计报报告;(六) 本行终止或或者清算时时,按其所所持股份的的份额参加加本行剩余财财产的分配配;(七) 对股东大会会作出的本本行合并、分分立决议持持异议的股股东,要求求本行收购其其股份;(八) 法律法规或或本章程规规定的其他他权利。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查阅第三十三条第(五五)项所述述有关信息息,应当向向本行提供证证明其持有有本行股份以以及持股数数量的书面面文件,本本行经核实实股东身份份后
17、按照股股东的要求求予以提供供。第三十五条 本行股东大大会、董事事会决议内内容违反法法律、行政政法规的,股股东有权请请求人民法法院认定无无效。股东大会、董董事会的会会议召集程程序、表决决方式违反反法律、行行政法规或或者本章程程,或者决决议内容违违反本章程程的,股东东有权自决决议作出之之日起600日内,请请求人民法法院撤销。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级管理人员员执行本行行职务时违违反法律、行行政法规或或者本章程程的规定,给给本行造成损损失的,连连续1800日以上单单独或合计计持有本行1%以以上股份的的股东有权权书面请求求监事会向向人民法院院提起诉讼讼;监事执执行本行职务时时违反法律律、行政法法规或者本
18、本章程的规规定,给本本行造成损损失的,前前述股东可可以书面请请求董事会会向人民法法院提起诉诉讼。监事会、董董事会收到到前款规定定的股东书书面请求后后拒绝提起起诉讼,或或者自收到到请求之日日起30日日内未提起起诉讼,或或者情况紧紧急、不立立即提起诉诉讼将会使使本行利益受受到难以弥弥补的损害害的,前款款规定的股股东有权为为了本行的利益益以自己的的名义直接接向人民法法院提起诉诉讼。他人侵犯本本行合法权权益,给本本行造成损损失的,本本条第一款款规定的股股东可以依依照前两款款的规定向向人民法院院提起诉讼讼。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级管理人员员违反法律律、行政法法规或者本本章程的规规定,损害害股东利益益的,
19、股东东可以向人人民法院提提起诉讼。第三十八条 本行股东承承担下列义义务:(一) 遵守法律法法规和本章章程;(二) 依其所认购购的股份和和入股方式式缴纳股款款;(三) 除法律法规规规定的情情形外,不不得退股;(四) 维护本行的的利益和信信誉,支持持本行合法法开展各项项业务;(五) 不得滥用股股东权利损损害本行或者其其他股东的的利益;不不得滥用本本行法人独独立地位和和股东有限限责任损害害本行债权人人的利益;(六) 本行资本充充足率低于于法定标准准或银行业业监督管理理机构要求求的最低资资本充足率率标准时,应应支持董事事会提出的的提高资本本充足率的的措施;(七) 本行可能出出现流动性性困难时,在在本行
20、有借借款的股东东应立即归归还到期借借款,未到到期的借款款应提前偿偿还;(八) 法律法规及及本章程规规定应当承承担的其他他义务。本条第(七)项所述述流动性困困难应当根根据法律法法规确定,法法律法规没没有规定的的,由本行行董事会决决议确定。第三十九条 本行股东以以其持有的的本行股份份为自己或或他人担保保的,应当当事先告知知董事会。第四十条 本行的控股股股东、实实际控制人人不得利用用其关联关关系损害本本行利益。违违反规定,给给本行造成损损失的,应应当承担赔赔偿责任。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的一般规定定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是本行的权力力机构,依依法行使下下列职权:(一) 决定本行的的经营方针针和投资计计划
21、;(二) 选举和更换换董事、非非由职工代代表担任的的监事,决决定有关董董事、监事事的报酬事事项;(三) 审议批准董董事会的报报告;(四) 审议批准监监事会的报告;(五) 审议批准本本行的年度度财务预算算方案、决决算方案;(六) 审议批准本本行的利润润分配方案案和弥补亏亏损方案;(七) 对本行增加加或者减少少注册资本本作出决议议;(八) 对发行本行行债券作出出决议;(九) 对本行合并并、分立、解解散、清算算或者变更更本行公司司形式作出出决议;(十) 修改本章程程;(十一) 审议批准本本行在一年年内购买、出出售重大资资产或者担担保金额超超过本行最最近一期经经审计总资资产30%的事项;(十二) 审议
22、法律法法规或本章章程规定应应当由股东东大会决定定的其他事事项。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分为年度股股东大会和和临时股东东大会。年年度股东大大会每年召召开1次,应应当于上一一会计年度度结束后的的6个月内内举行。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形之一的,本行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 董事人数不不足本章程程所定人数数的2/33时;(二) 本行未弥补补的亏损达达实收股本本总额1/3时;(三) 单独或者合合计持有本本行10%以上股份份的股东请请求时;(四) 董事会认为为必要时;(五) 监事会提议议召开时;(六) 法律法规或或本章程规规定的其他他情形。第四十四条 本行股东大大会设置会会场,召开
23、股东东大会的地地点为本行行住所或股股东大会通通知中列明明的其他地地点。第四十五条 本行召开股股东大会时时应聘请律师师对股东大大会召开程程序、出席席股东大会会的股东资资格、股东东大会的决决议内容等等事项的合合法性发表表意见。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的召集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应依依照法律法法规及本章章程的规定定召集股东东大会。第四十七条 1/2以上上的独立董董事有权向向董事会提提议召开临临时股东大大会,但当当本行只有有2名独立立董事时,提提请召开临临时股东大大会应经22名独立董董事一致同同意。对前述独立董董事要求召召开临时股股东大会的的提议,董董事会应当当根据法律律、行政法法规和本章章程的规定定,在收到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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