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制度2736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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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证券监监督管理委委员会令第第54号上市公司司并购重组组财务顾问问业务管理理办法已已经20007年7月月10日中中国证券监监督管理委委员会第2211次主主席办公会会议审议通通过,现予予公布,自自20088年8月44日起施行行。中国证券监监督管理委委员会主席席:尚福林林二八年年六月三日日上市公司并并购重组财财务顾问业业务管理办办法第一章 总总则第一条 为为了规范证证券公司、证证券投资咨咨询机构及及其他财务务顾问机构构从事上市市公司并购购重组财务务顾问业务务活动,保保护投资者者的合法权权益,促进进上市公司司规范运作作,维护证证券市场秩秩序,根据据证券法法和其他他相关法律律、行政法法规的规定定,制
2、定本本办法。第二条 上上市公司并并购重组财财务顾问业业务是指为为上市公司司的收购、重重大资产重重组、合并并、分立、股股份回购等等对上市公公司股权结结构、资产产和负债、收收入和利润润等具有重重大影响的的并购重组组活动提供供交易估值值、方案设设计、出具具专业意见见等专业服服务。经中国证券券监督管理理委员会(以以下简称中中国证监会会)核准具具有上市公公司并购重重组财务顾顾问业务资资格的证券券公司、证证券投资咨咨询机构或或者其他符符合条件的的财务顾问问机构(以以下简称财财务顾问),可可以依照本本办法的规规定从事上上市公司并并购重组财财务顾问业业务。未经中国证证监会核准准,任何单单位和个人人不得从事事上
3、市公司司并购重组组财务顾问问业务。第三条财财务顾问应应当遵守法法律、行政政法规、中中国证监会会的规定和和行业规范范,诚实守守信,勤勉勉尽责,对对上市公司司并购重组组活动进行行尽职调查查,对委托托人的申报报文件进行行核查,出出具专业意意见,并保保证其所出出具的意见见真实、准准确、完整整。第四条 财财务顾问的的委托人应应当依法承承担相应的的责任,配配合财务顾顾问履行职职责,并向向财务顾问问提供有关关文件及其其他必要的的信息,不不得拒绝、隐隐匿、谎报报。财务顾问履履行职责,不不能减轻或或者免除委委托人、其其他专业机机构及其签签名人员的的责任。第五条 中中国证监会依照照法律、行行政法规和和本办法的的规
4、定,对对财务顾问问实行资格格许可管理理,对财务务顾问及其其负责并购购重组项目目的签名人人员(以下下简称财务务顾问主办办人)的执执业情况进进行监督管管理。中国证券业业协会依法法对财务顾顾问及其财财务顾问主主办人进行行自律管理理。第二章 业业务许可第六条证证券公司从从事上市公公司并购重重组财务顾顾问业务,应应当具备下下列条件:(一)公司司净资本符符合中国证证监会的规规定;(二)具有有健全且运运行良好的的内部控制制机制和管管理制度,严严格执行风风险控制和和内部隔离离制度;(三)建立立健全的尽尽职调查制制度,具备备良好的项项目风险评评估和内核核机制;(四)公司司财务会计计信息真实实、准确、完完整;(五
5、)公司司控股股东东、实际控控制人信誉誉良好且最最近3年无无重大违法法违规记录录;(六)财务务顾问主办办人不少于于5人;(七)中国国证监会规规定的其他他条件。第七条 证证券投资咨咨询机构从从事上市公公司并购重重组财务顾顾问业务,应应当具备下下列条件:(一)已经经取得中国国证监会核核准的证券券投资咨询询业务资格格;(二)实缴缴注册资本本和净资产产不低于人人民币5000万元;(三)具有有健全且运运行良好的的内部控制制机制和管管理制度,严严格执行风风险控制和和内部隔离离制度; (四)公司司财务会计计信息真实实、准确、完完整;(五)控股股股东、实实际控制人人在公司申申请从事上上市公司并并购重组财财务顾问
6、业业务资格前前一年未发发生变化,信信誉良好且且最近3年年无重大违违法违规记记录;(六)具有有2年以上上从事公司司并购重组组财务顾问问业务活动动的执业经经历,且最最近2年每每年财务顾顾问业务收收入不低于于100万万元; (七)有证证券从业资资格的人员员不少于220人,其其中,具有有从事证券券业务经验验3年以上上的人员不不少于100人,财务务顾问主办办人不少于于5人;(八)中国国证监会规规定的其他他条件。第八条 其其他财务顾顾问机构从从事上市公公司并购重重组财务顾顾问业务,除除应当符合合前条第(二二)至(四四)项及第第(七)项项的条件外外,还应当当具备下列列条件:(一)具有有3年以上上从事公司司并
7、购重组组财务顾问问业务活动动的执业经经历,且最最近3年每每年财务顾顾问业务收收入不低于于100万万元;(二)董事事、高级管管理人员应应当正直诚诚实,品行行良好,熟熟悉证券法法律、行政政法规,具具有从事证证券市场工工作3年以以上或者金金融工作55年以上的的经验,具具备履行职职责所需的的经营管理理能力;(三)控股股股东、实实际控制人人信誉良好好且最近33年无重大大违法违规规记录;(四)中国国证监会规规定的其他他条件。资产评估机机构、会计计师事务所所、律师事事务所或者者相关人员员从事上市市公司并购购重组财务务顾问业务务,应当另另行成立专专门机构。第九条 证证券公司、证证券投资咨咨询机构和和其他财务务
8、顾问机构构有下列情情形之一的的,不得担担任财务顾顾问:(一)最近近24个月月内存在违违反诚信的的不良记录录; (二)最近近24个月月内因执业业行为违反反行业规范范而受到行行业自律组组织的纪律律处分;(三)最近近36个月月内因违法法违规经营营受到处罚罚或者因涉涉嫌违法违违规经营正正在被调查查。第十条 财财务顾问主主办人应当当具备下列列条件:(一)具有有证券从业业资格;(二)具备备中国证监监会规定的的投资银行行业务经历历;(三)参加加中国证监监会认可的的财务顾问问主办人胜胜任能力考考试且成绩绩合格;(四)所任任职机构同同意推荐其其担任本机机构的财务务顾问主办办人;(五)未负负有数额较较大到期未未清
9、偿的债债务;(六)最近近24个月月无违反诚诚信的不良良记录;(七)最近近24个月月未因执业业行为违反反行业规范范而受到行行业自律组组织的纪律律处分;(八)最近近36个月月未因执业业行为违法法违规受到到处罚;(九)中国国证监会规规定的其他他条件。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司、证券投投资咨询机机构和其他他财务顾问问机构申请请从事上市市公司并购购重组财务务顾问业务务资格,应应当提交下下列文件:(一)申请请报告;(二)营业业执照复印印件和公司司章程;(三)董事事长、高级级管理人员员及并购重重组业务负负责人的简简历; (四)符合合本办法规规定条件的的财务顾问问主办人的的证明材料料;(五)关于于公司控股股股东、实
10、实际控制人人信誉良好好和最近33年无重大大违法违规规记录的说说明; (六)公司司治理结构构和内控制制度的说明明,包括公公司风险控控制、内部部隔离制度度及内核部部门人员名名单和最近近3年从业业经历; (七)经具具有从事证证券业务资资格的会计计师事务所所审计的公公司最近22年的财务务会计报告告;(八)律师师出具的法法律意见书书;(九)中国国证监会规规定的其他他文件。第十二条 证券投资资咨询机构构申请从事事上市公司司并购重组组财务顾问问业务资格格,除提交交本办法第第十一条规规定的申报报材料外,还还应当提交交下列文件件:(一)中国国证监会核核准的证券券投资咨询询业务许可可证复印件件;(二)从事事公司并
11、购购重组财务务顾问业务务2年以上上执业经历历的说明,以以及最近22年每年财财务顾问业业务收入不不低于1000万元的的证明文件件,包括相相关合同和和纳税证明明;(三)申请请资格前一一年控股股股东、实际际控制人未未发生变化化的说明。第十三条 其他财务务顾问机构构申请从事事上市公司司并购重组组财务顾问问业务资格格,除提交交本办法第第十一条规规定的申报报材料外,还还应当提交交下列文件件:(一)从事事公司并购购重组财务务顾问业务务3年以上上执业经历历的说明,以以及最近33年每年财财务顾问业业务收入不不低于1000万元的的证明文件件,包括相相关合同和和纳税证明明;(二)董事事、高级管管理人员符符合本办法法
12、规定条件件的说明;(三)申请请资格前一一年控股股股东、实际际控制人未未发生变化化的说明。第十四条 财务顾问问申请人应应当提交有有关财务顾顾问主办人人的下列证证明文件:(一)证券券从业资格格证书;(二)中国国证监会规规定的投资资银行业务务经历的证证明文件;(三)中国国证监会认认可的财务务顾问主办办人胜任能能力考试且且成绩合格格的证书;(四)财务务顾问申请请人推荐其其担任本机机构的财务务顾问主办办人的推荐荐函;(五)不存存在数额较较大到期未未清偿的债债务的说明明;(六)最近近24个月月无违反诚诚信的不良良记录的说说明; (七)最近近24个月月未受到行行业自律组组织的纪律律处分的说说明;(八)最近近
13、36个月月未因执业业行为违法法违规受到到处罚的说说明;(九)中国国证监会规规定的其他他文件。第十五条 财务顾问问申请人应应当保证申申请文件真真实、准确确、完整。申申请期间,文文件内容发发生重大变变化的,财财务顾问申申请人应当当自变化之之日起5个个工作日内内向中国证证监会提交交更新资料料。第十六条 中国证监监会对财务务顾问申请请人的上市市公司并购购重组财务务顾问业务务资格申请请进行审查查、做出决决定。中国证监会会及时公布布和更新财财务顾问及及其财务顾顾问主办人人的名单。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司、证券投投资咨询机机构或者其其他财务顾顾问机构受受聘担任上上市公司独独立财务顾顾问的,应应当保持独独立性,不
14、不得与上市市公司存在在利害关系系;存在下下列情形之之一的,不不得担任独独立财务顾顾问:(一)持有有或者通过过协议、其其他安排与与他人共同同持有上市市公司股份份达到或者者超过5%,或者选选派代表担担任上市公公司董事;(二)上市市公司持有有或者通过过协议、其其他安排与与他人共同同持有财务务顾问的股股份达到或或者超过55%,或者者选派代表表担任财务务顾问的董董事;(三)最近近2年财务务顾问与上上市公司存存在资产委委托管理关关系、相互互提供担保保,或者最最近一年财财务顾问为为上市公司司提供融资资服务;(四)财务务顾问的董董事、监事事、高级管管理人员、财财务顾问主主办人或者者其直系亲亲属有在上上市公司任
15、任职等影响响公正履行行职责的情情形;(五)在并并购重组中中为上市公公司的交易易对方提供供财务顾问问服务;(六)与上上市公司存存在利害关关系、可能能影响财务务顾问及其其财务顾问问主办人独独立性的其其他情形。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司并购重组组活动涉及及公开发行行股票的,应应当按照有有关规定聘聘请具有保保荐资格的的证券公司司从事相关关业务。第三章业业务规则第十九条财务顾问问从事上市市公司并购购重组财务务顾问业务务,应当履履行以下职职责:(一)接受受并购重组组当事人的的委托,对对上市公司司并购重组组活动进行行尽职调查查,全面评评估相关活活动所涉及及的风险;(二)就上上市公司并并购重组活活动向委托托人提供专
16、专业服务,帮帮助委托人人分析并购购重组相关关活动所涉涉及的法律律、财务、经经营风险,提提出对策和和建议,设设计并购重重组方案,并并指导委托托人按照上上市公司并并购重组的的相关规定定制作申报报文件;(三)对委委托人进行行证券市场场规范化运运作的辅导导,使其熟熟悉有关法法律、行政政法规和中中国证监会会的规定,充充分了解其其应承担的的义务和责责任,督促促其依法履履行报告、公公告和其他他法定义务务;(四)在对对上市公司司并购重组组活动及申申报文件的的真实性、准准确性、完完整性进行行充分核查查和验证的的基础上,依依据中国证证监会的规规定和监管管要求,客客观、公正正地发表专专业意见;(五)接受受委托人的的
17、委托,向向中国证监监会报送有有关上市公公司并购重重组的申报报材料,并并根据中国国证监会的的审核意见见,组织和和协调委托托人及其他他专业机构构进行答复复;(六)根据据中国证监监会的相关关规定,持持续督导委委托人依法法履行相关关义务;(七)中国国证监会要要求的其他他事项。第二十条 财务顾问问应当与委委托人签订订委托协议议,明确双双方的权利利和义务,就就委托人配配合财务顾顾问履行其其职责的义义务、应提提供的材料料和责任划划分、双方方的保密责责任等事项项做出约定定。财务顾顾问接受上上市公司并并购重组多多方当事人人委托的,不不得存在利利益冲突或或者潜在的的利益冲突突。接受委托的的,财务顾顾问应当指指定2
18、名财财务顾问主主办人负责责,同时,可可以安排一一名项目协协办人参与与。第二十一条条财务顾顾问应当建建立尽职调调查制度和和具体工作作规程,对对上市公司司并购重组组活动进行行充分、广广泛、合理理的调查,核核查委托人人提供的为为出具专业业意见所需需的资料,对对委托人披披露的内容容进行独立立判断,并并有充分理理由确信所所作的判断断与委托人人披露的内内容不存在在实质性差差异。委托人应当当配合财务务顾问进行行尽职调查查,提供相相应的文件件资料。委委托人不能能提供必要要的材料、不不配合进行行尽职调查查或者限制制调查范围围的,财务务顾问应当当终止委托托关系或者者相应修改改其结论性性意见。第二十二条条 财务顾顾
19、问利用其其他证券服服务机构专专业意见的的,应当进进行必要的的审慎核查查,对委托托人提供的的资料和披披露的信息息进行独立立判断。财务顾问对对同一事项项所作的判判断与其他他证券服务务机构的专专业意见存存在重大差差异的,应应当进一步步调查、复复核,并可可自行聘请请相关专业业机构提供供专业服务务。第二十三条条 财务顾顾问应当采采取有效方方式对新进进入上市公公司的董事事、监事和和高级管理理人员、控控股股东和和实际控制制人的主要要负责人进进行证券市市场规范化化运作的辅辅导,包括括上述人员员应履行的的责任和义义务、上市市公司治理理的基本原原则、公司司决策的法法定程序和和信息披露露的基本要要求,并对对辅导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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