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分置改革承诺的履行监管与股东权益保护187615753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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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股权分置改革承诺的履行监管与股东权益保护李晓红 , 蔡 奕奕关键词词: 股权权分置改革革/大股东东承诺/民民事赔偿/公司监管管内容提提要: 股股改后非流流通股股东东的承诺的的履行关系系到流通股股股东的切切身利益。本本文在股改改承诺法律律界定的基基础上,对对非流通股股股东可能能违反承诺诺的情形作作了预测,并并对具体违违反承诺情情形的认定定和法律责责任进行了了研究,提提出了构建建我国违反反股改承诺诺司法索赔赔机制的政政策建议。在股权权分置改革革(以下简简称股改)中,非流流通股股东东为了促进进股改方案案的通过,除除支付对价价之
2、外,还还向流通股股股东作了了大量不同同类型的承承诺。这些些承诺构成成了流通股股股东对股股票价格和和公司业绩绩的某种预预期,承诺诺的履行与与否和履行行效果,与与流通股股股东的利益益休戚相关关。因此,加加强对股改改承诺的履履行监管,惩惩戒和制裁裁违反股改改承诺的行行为,对保保护后股改改时期流通通股股东的的权益具有有重要的意意义。股改承承诺的法律律界定承诺诺(commmitmment)在布莱克克法律辞典典(Blaackss Laww Dicctionnary)中有三种种涵义:(1)在协协议中许诺诺将来完成成某事,尤尤其是承担担金融上的的义务;(2)将权权利让渡或或信托给某某人;(33)表达道道义上的
3、支支持或许诺诺,如国际际金融实践践中常见的的承诺函(commmitmeentleetterr)。我国法法律与实践践中的承诺诺也有多种种形式,既既有具有法法律效力的的承诺(如如符合合合同法规规定的要约约、承诺),也有不不具有法律律效力的承承诺(如非非法承诺和和各种各样样的意向承承诺),还还有效力不不确定的承承诺(如超超越承诺有有效期的承承诺、越权权承诺等等等)。那么么,在林林林总总、眼眼花缭乱的的承诺中,股股改承诺的的法律性质质究竟为何何?理论与与实务界对对此问题也也认识不一一,概括起起来,有以以i下下几种代表表性的观点点。1.要要约说。该该种观点认认为,股改改承诺非但但没有“承承诺”之实实,而
4、且没没有“承诺诺”之名,充充其量是非非流通股股股东向流通通股股东发发出的“要要约”。一一经相关股股东会议通通过该要约约,即视为为流通股股股东已对此此要约作了了承诺,方方具备法律律效力。否否则,股改改承诺的法法律效力就就处于不确确定状态。2.法法律文件说说。该种观观点认为,判判定这些承承诺是否具具有法律效效力,主要要看其是否否形成了有有约束力的的法律文件件。在理论论上,如果果这些承诺诺形成了法法律文件,比比如是包含含在股东大大会通过的的议案中,则则应具有法法律效力,必必须得到遵遵守,如果果违约,作作为合约另另一方的流流通股股东东可以启动动一定的法法律程序,包包括起诉等等。如果仅仅是大股东东单方面
5、的的承诺,未未经过股东东大会决议议或签署协协议等具有有法律效力力的程序,则则不具有法法律约束力力,亦即在在未形成所所谓的法律律文件前,单单方承诺是是不具有法法律拘束力力的。同时时,由于股股改文件对对“锁一爬爬二”的爬爬行流通制制度有强制制性规定,这这类承诺已已形成了法法律文件,具具有刚性效效力。3.合合同说。这这种观点认认为,承诺诺具有合同同性质,上上市公司以以及非流通通股股东对对流通股股股东实施补补偿以及股股份禁售、限限售设定、维维持股价稳稳定等承诺诺应当定性性为具有法法律效力的的合同。4.道道义承诺说说。这种观观点认为,股股改承诺本本质上是一一种自律承承诺,非流流通股股东东是否信守守承诺,
6、本本质上是诚诚信问题。虽虽然对于违违背承诺,监监管机构可可能会给予予制裁,但但那主要是是从维护市市场秩序的的角度考虑虑的,而非非承诺本身身衍生的法法律责任。5.单单方法律行行为说。该该种观点认认为,承诺诺实际上是是非流通股股股东对自自己民事义义务的一种种设定,是是为了获取取流通权采采取支付对对价之外的的一种单独独的允诺,属属于一种单单方民事行行为。非流流通股股东东作出正式式承诺以后后,未经流流通股股东东同意,不不得擅自变变更或者解解除。上述观观点虽主张张各异,从从不同角度度对股改承承诺的法律律性质进行行了解读,但但实际上可可分别为三三类:一是是效力待定定论,如要要约说和法法律文件说说均主张股股
7、改承诺需需满足一定定的条件(如受要人人作出承诺诺或具备法法定形式)才产生法法律效力;二是不具具法律效力力论,如道道义承诺说说认为承诺诺只有道德德约束力,没没有法律效效力;三是是合法有效效说,如合合同说与单单方法律行行为说均认认为承诺合合法有效,自自作出之日日就具有法法律效力,不不能随意变变更或撤销销。将股改改承诺界定定为道义承承诺,实际际意味着股股改承诺只只是非流通通股股东的的自律范畴畴,可以随随意撤销、更更改乃至毁毁诺,将承承诺的履行行寄托于非非流通股股股东的诚信信与自律是是不现实的的,因此道道义承诺不不符合股改改的实际需需要和承诺诺需要切实实履行的特特质要求。效力待待定论有一一定的法理理依
8、据,从从形式上看看,股改承承诺的确与与对价安排排一起构成成股改方案案的主要内内容,股改改方案一定定要经过相相关股东会会议的通过过才能生效效,但是否否意味着股股改承诺在在股东会议议表决之前前就不具备备法律效力力,可以随随意更改和和撤销呢?答案显然然是否定的的。其实,就就股改承诺诺的事项而而言,本身身就是对股股改完成后后股份出售售、股价稳稳定、业绩绩增长等重重要事项的的承诺,其其生效期自自然是从股股改完成之之后开始,而而股改的完完成必然离离不开相关关股东会议议的表决通通过,以要要约或法律律文件的性性质界定来来为股改承承诺的生效效附条件,无无异于画蛇蛇添足。非非流通股股股东的承诺诺本质上是是其对自身
9、身权利的处处分,不属属于公司事事项,无须须以股东会会决议等法法律文件作作为其生效效的条件。此此外,要约约说还存在在一个难以以解答的问问题,如果果部分流通通股股东拒拒绝接受股股改承诺,则则是否相当当于合同同法规定定的受要人人拒绝要约约,此时,非非流通股股股东是否要要对异议股股东发出新新要约?如如果是,岂岂不出现在在一个股改改方案里有有两类不同同内容承诺诺的荒诞景景象?如果果否,是否否意味着股股改承诺对对异议流通通股股东没没有法律效效力?因此,我我们认为,应应该明确股股改承诺的的法律性质质为单方民民事法律行行为,应该该强调其单单方性、有有效性和无无条件性,无无论是要约约说、合同同说还是法法律文件说
10、说都偏离了了股改承诺诺的真实ii性性质 。确确定股改承承诺的法律律性质为单单方法律行行为,主要要有四个理理由:首先,股股改承诺的的作出属于于非流通股股股东的单单方行为,这这一点与合合同说、要要约说存在在本质的区区别。股改改承诺是非非流通股股股东对自己己民事权利利的一种处处分或者是是对民事义义务的一种种设定,这这种处分或或者设定无无论是作出出还是执行行,均无须须流通股股股东的同意意。所谓单单方法律行行为,是基基于一方的的意思表示示无须他方方同意或接接受即可成成立的法律律行为,股股改承诺的的单方性和和自助性符符合单方法法律行为的的特征。其次,股股改承诺自自作出之日日起即发生生法律效力力,但由于于其
11、承诺的的内容是股股改后的事事项,其具具体执行要要待股改完完成之后,因因此可以将将股改承诺诺理解为附附生效条件件的法律行行为。根据据民法通通则第555条的规规定,民事事法律行为为应具备三三个条件:行为人具具有相应的的民事行为为能力;意意思表示真真实;不违违反法律或或者社会公公共利益。毫毫无疑问,股股改承诺符符合这三个个法定条件件,属于有有效的民事事法律行为为。第三,股股改承诺不不是非流通通股股东整整体统一的的行为,而而是其个体体的行为。在在同一个股股改方案中中,有些非非流通股股股东作出了了股改承诺诺,有些非非流通股股股东未作出出股改承诺诺,在作出出承诺的非非流通股股股东中,其其承诺也不不尽相同。
12、这这都反映了了股改承诺诺是股东对对自身权利利的一种个个体处分,不不具备划一一性,是一一种单方和和自愿的法法律行为,其其目的是为为了表示对对维护股价价稳定和改改善公司运运营环境的的善意和对对股权分置置改革的诚诚意。第四,股股改承诺作作出后,不不能随意地地变更和撤撤销。股改改承诺多以以公司公告告形式对外外公布,形形成了社会会公众尤其其是流通股股股东对该该承诺的合合理信赖。根根据“禁止止反言”(estooppell)原则,如如果对该承承诺进行任任意地修改改或不履行行该承诺,会会使流通股股股东的预预期落空。承承诺不得任任意变更或或解除,这这也符合单单方民事法法律行为的的特征。根根据民法法通则第第57条
13、的的规定,民民事法律行行为从成立立时起具有有法律约束束力。行为为人非依法法律规定或或者取得对对方同意,不不得擅自变变更或者解解除。违反股股改承诺的的可能情形形尽管非非流通股股股东作出股股改承诺大大多数系出出于真实意意思表示,并并得到担保保和监管等等履行保证证,但仍不不排除出于于主观和客客观原因而而导致非流流通股股东东违反股改改承诺的情情形。尽管管由于股改改承诺履行行期未届或或未履行条条件未满足足,明显违违反股改承承诺的情形形尚未发生生,但从股股改承诺的的内容及证证券市场的的特质考察察,可能出出现的违反反股改承诺诺情形有:一、不不履行承诺诺不履行行承诺是非非流通股股股东完全不不履行承诺诺的行为,
14、有有两种情形形:一是大大股东明确确表示将不不履行股改改承诺;二二是大股东东以自己的的行动表示示不iiii履行行股改承诺诺。前者是是以公示的的形式出现现,为市场场投资者和和监管层所所周知,大大股东承受受的舆论压压力和监管管压力都很很大,因此此出现的概概率较小;后者较为为隐蔽,大大股东不明明确表示不不履行承诺诺,但客观观上未履行行承诺,判判断和监管管上存在一一定难度。在各类类承诺中均均可能存在在不履行承承诺的情形形:非流通通股股东过过度减持股股票,可能能超出最低低持股比例例限制;违违反承诺,在在禁售期内内销售股票票;违反最最低减持价价承诺,在在减持价之之下销售股股票;违反反增持承诺诺,拒不增增持股
15、份;在符合追追送条件的的情况下拒拒不追送股股份或现金金;不按承承诺提出分分红提案或或在表决时时投反对票票,等等。对于内内容明晰的的承诺,在在判断是否否履行的问问题上不会会存在疑点点,但若承承诺本身是是附条件或或含有歧义义,判断其其是否构成成不履行时时则会出现现问题。如如在非流通通股股东作作出择机增增持承诺的的情况下,就就难以判断断其是否构构成不履行行,因为非非流通股股股东可以以以增持机会会不适合为为由暂不履履行承诺,因因此承诺内内容的清晰晰与否对承承诺的实际际履行具有有重要的意意义;又如如在分红提提案承诺的的履行环节节,若非流流通股股东东只承诺提提出分红提提案而未承承诺对提案案投赞成票票,也可
16、能能导致分红红提案未获获通过,在在道义上尽尽管该股东东的行为属属于缺乏诚诚信的行为为,但从法法律上却难难以追究其其不履行承承诺的法律律责任。不履行行承诺是一一种较为极极端的违反反承诺措施施,由于证证券市场的的透明度较较高,完全全不履行承承诺的情况况承受的市市场压力和和监管压力力都很大,在在择取违反反承诺方式式时,非流流通股股东东会倾向于于采用比较较隐蔽的不不适当履行行或迟延履履行方式,而而不会轻易易冒天下之之大不韪,完完全不履行行股改承诺诺。二、不不适当履行行承诺不适当当履行是指指承诺人虽虽然履行,但但其履行有有瑕疵,即即履行不符符合规定或或约定的条条件,致减减少或丧失失履行的价价值或效用用的
17、情形。相相对于不履履行承诺而而言,不适适当履行中中承诺人已已有积极的的履行行为为,但由于于主观或客客观的原因因,其履行行不符合其其承诺规定定的条件,因因而达不到到完全履行行的效果,致致使流通股股股东的利利益因此遭遭受损害。因因此,又可可将不适当当履行称为为瑕疵履行行。从危害害性而言,一一般不适当当履行的危危害性要低低于不履行行行为。不适当当履行的主主要特征是是其履行的的要素不符符合承诺的的规定,如如履行时间间、履行的的金额、履履行的质量量等存在不不符合预先先承诺的瑕瑕疵。在大大多数界定定明晰的承承诺中,不不履行与不不适当履行行是很容易易区分的,比比如凡是有有最低持股股比例、最最低减持价价格、禁
18、售售期等“红红线”的,只只要越雷池池一步,就就视为不履履行承诺,但但在许多存存在弹性空空间的承诺诺中,不履履行与不适适当履行却却难以明确确区分开来来。例如在在增持承诺诺中,某公公司非流通通股股东承承诺投入220亿元在在4.533元价位以以下增持股股票,但由由于缺乏审审计和监管管,在判断断其是否履履行及是否否恰当履行行的问题上上可能面临临一系列的的技术问题题:某公司司非流通股股股东是否否真实投入入了20亿亿元进行增增持?是否否在4.553元的价价位以下切切实进行了了增持操作作?增持后后的股票如如何处理,若若卖出其资资金是否仍仍然作为增增持资金?因此,对对于存在这这些认定难难点的承诺诺履行,不不宜
19、认定为为不履行,而而应定性为为不恰当履履行为宜。三、迟迟延履行迟延履履行实际上上是不恰当当履行的特特殊形式,是是从时间要要件上对该该类不恰当当履行行为为的剥离。迟迟延履行是是指未在法法定或承诺诺的期间内内履行相关关承诺义务务,而延期期履行相关关义务的行行为。许多多股改承诺诺均有时间间或期间的的限制,迟迟延履行相相关承诺会会使投资者者的意愿落落空,从而而侵犯其合合法权益。在许多多有明确期期间规定的的股改承诺诺中,迟延延履行的认认定比较清清晰。如在在附时间的的增持承诺诺中,在规规定时间(一般是股股价低于某某一水平的的数个交易易日内)不不投入资金金加以增持持,而在期期间之后才才增持股票票的,就视视为
20、迟延履履行。但是是,如果承承诺本身规规定的时间间条件就非非常模糊,则则认定迟延延履行就有有一定难度度。例如,对对大多数追追送承诺中中均没有明明确期间的的限制,在在年度报告告公布之后后即可以判判断非流通通股股东是是否符合承承诺的追送送条件,但但实际追送送的现金或或股份到账账则可能被被拖延很久久。那么,在在没有时间间标准的情情况下如何何判断非流流通股股东东是否构成成迟延履行行呢?对此,有有必要借用用合同法法关于合合同履行时时间约定不不明的规定定。根据合合同法第第62条的的规定,履履行期限不不明确的,债债务人可以以随时履行行,债权人人也可以随随时要求履履行,但应应当给对方方必要的准准备时间。这这个“
21、必要要的准备时时间”,也也可以理解解为一段“合合理的期间间”,在具具体的履行行过程中,要要结合履行行的程序、履履行的难度度进行个案案分析。违反股股改承诺具具体情形的的认定和民民事法律责责任由于股股改承诺类类型的多样样性,为了了更清晰地地解剖违反反承诺的民民事责任问问题,我们们针对各种种不同类型型的股改承承诺来探讨讨其具体的的民事责任任问题。一、违违反最低持持股比例承承诺的认定定与法律责责任最低持持股比例是是一个泾渭渭分明的界界限,非流流通股股东东减持的比比例只要超超越这一界界限,即可可被认定为为违反最低低持股比例例承诺。但但在实践中中,情况未未必如此简简单。由于于公司可能能进行股本本再融资、战
22、战略配售等等行为,在在难以精细细衡量的情情况下,某某些非流通通股股东的的持股比例例可能会低低于最低持持股比例,即即不是由于于非流通股股股东的主主动行为致致其违反承承诺,对此此情况应如如何处理?根据“信信诺必守”的的法理,只只要非流通通股股东在在其特别承承诺中未对对例外情况况加以说明明,其最低低持股比例例即视为绝绝对性承诺诺,如有违违反,应承承担相应法法律责任。至至于是主动动减持还是是被动导致致减持结果果,法律在在所不问。因因此,为了了明晰法律律责任,非非流通股股股东最好在在股改承诺诺中对违反反承诺的例例外情况作作一免责说说明,例如如宁波海运运的非流通通股股东就就说明“以以大宗交易易和战略配配售
23、方式减减持并且受受让人同意意并有能力力承担承诺诺责任,或或者由于股股本融资导导致原股东东持有比例例降低的情情形除外”。对于违违反最低持持股比例限限制减持股股票的行为为,无法适适用实际履履行等法律律责任,只只能采取公公司法上上的“归入入返还”的的民事责任任方式。非非流通股股股东必须将将超限出售售的部分股股份所得的的资金,划划入上市公公司账户,归归全体股东东所有。如如果违反最最低持股比比例承诺给给流通股股股东造成现现实损害的的,还必须须承担相应应的损害赔赔偿ivv责任 。二、违违反限售期期承诺的认认定与法律律责任非流通通股股东在在法定限售售期内转让让股份,并并不一定必必然构成违违反限售期期承诺,这
24、这要看其承承诺的具体体内容。股股份的转让让有多种方方式:交易易所集中交交易、交易易所大宗交交易、协议议转让、划划拨、司法法判决、继继承、赠与与等。如果果非流通股股股东只承承诺不通过过交易所系系统转让,则则其可能通通过协议转转让或其他他方式转让让股份,并并不构成对对股改承诺诺的违反。如违反反限售期承承诺出售股股份,则可可能引起两两种法律后后果:一是是非流通股股股东对股股改承诺的的违反,实实质是违背背了其对公公司的诚信信义务,损损害了上市市公司的信信誉和利益益,对此可可比照证证券法第第47条关关于短线交交易的规定定,将其超超限出售股股份所得的的收益收归归公司所有有;二是非非流通股股股东的违反反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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