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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司法价值的养成一个现现代文明社社会为何需需要司法?司法又能能在多大程程度上推动动社会的文文明进步?司法如何何承担起实实现法律的的重任?司司法又如何何让现实中中的人们相相信它能够够完成这样样的重任?要回答类类似的问题题显然属于于宏大叙事事的范畴,本本文无力担担当。但从从朴素的观观念出发,类类似问题又又都包含了了一个最基基本的设问问,即司法法何用?不不难看出,这这是一个有有关司法价价值的问题题。那么,在在司法早已已制度化并并越来越成成熟的今天天,还有必必要对这样样一个源头头性的问题题论说什么么吗?在我国国,人民法法院作为国国家“审判判机关”,不不仅承担着着公正裁判判诉讼案件件和解决涉涉诉纠纷的的
2、宪法职责责,还作为为执政党的的“政法部部门”,承承担着贯彻彻党的路线线方针,维维护社会稳稳定和保障障经济发展展的重任。这这种体制使使人民法院院成为了非非单一的责责任主体,既既要对法律律负责,同同时也要对对上级党组组织负责。这这一特点决决定了我们们判断司法法价值的标标准不仅来来源于法律律,有时还还直接来源源于法律的的渊源。在在实践中,从从不同的立立场出发,司司法价值的的标准也往往往不同,这这使我国司司法实践中中长期以来来便有着独独特的“法法律效果”和和“社会效效果”的对对立统一之之论。然而而,此两者者之间的统统一实际并并不好把握握,反倒由由于司法价价值的不确确定或模糊糊性,不仅仅常常会让让法官在
3、价价值选择时时举棋不定定,也会让让当事人甚甚至社会舆舆论在面对对司法裁判判时另存度度量、议论论横生。例例如媒体曾曾大肆报道道的广东“莫莫兆军案”和和南京“彭彭宇案”就就是两个较较为极端的的例子。前前者由于法法官严格适适用了在自自己看来是是法律的“证证据规则”,却却带来了当当事人自杀杀,自己亦亦被追究玩玩忽职守罪罪的严重后后果(最终终被宣告无无罪);后后者法官在在侵权事实实没有证据据证明的情情况下决定定不去机械械适用“证证据规则”,而而是按照“日日常生活经经验”、“社社会情理”和和“常理”下下判,结果果却不仅使使判决受到到不少司法法界同仁的的法理质疑疑,更由于于媒体的炒炒作,将此此案的司法法价值
4、广泛泛置于社会会的道德诘诘难之中。其其实,这两两个例子所所反映出来来的表现在在法官认识识和实践上上的困境已已十分普遍遍,一些一一线法官甚甚至明确表表示自己越越来越不会会办案了,对对于那些稍稍有疑难和和比较“麻麻烦”的案案件,最好好的选择是是调解结案案,即使判判决也尽量量拿到审委委会上去定定。法官们们对风险的的竭力规避避,背后反反映出来的的,实际是是司法价值值在他们心心目中的迷迷失。任何有有用的事物物都有其追追求的价值值,司法亦亦不例外,离离开价值引引导的司法法就会迷失失在自己的的本质之外外,最终消消解掉自己己的特征。因因此,在一一个现代社社会中要建建构起有用用的司法,就就必须养成成并实现符符合
5、这个社社会发展目目标的司法法价值。那那么,我们们社会的发发展目标是是要建立“社社会主义法法治国家”,所所以我们需需要养成的的司法价值值也就必须须与法治社社会的目标标价值相一一致,即应应当是先进进的、科学学的、和谐谐的、以人人为本的。一、司司法价值的的含义司法价价值,是指指公民、法法人和其他他组织乃至至国家通过过司法活动动实现司法法目的而可可得的客观观效应和应应有的积极极意义。1、司司法价值的的受益主体体既是具体体的,也是是普遍的。首首先是进入入到司法程程序的公民民、法人和和其他组织织。司法通通过公正的的程序、规规则依法裁裁判和解决决诉讼案件件与纠纷,惩惩罚犯罪,保保护人权,恢恢复秩序,救救济损
6、害,维维护和谐,促促进发展。其其次,司法法价值的受受益主体也也包括没有有进入到司司法程序的的公民、法法人和其他他组织。司司法在依法法裁判和解解决诉讼案案件与纠纷纷的同时,也也为社会提提供了法律律意义上的的是非判断断标准和日日常行为规规范,使其其他公民、法法人和其他他组织也能能从司法的的过程和结结果中获得得对法律的的认识,从从而尽量避避免因违法法造成个人人、集体和和国家的损损失。再次次,司法价价值受益的的主体还包包括国家。司司法的有效效性本质上上反映的是是法律的有有效性,也也就是说,当当司法目的的通过司法法活动而有有效实现的的时候,法法律的价值值也就因司司法价值的的实现而得得以实现了了。法律无无
7、疑是法治治国家重要要的治理依依据,法律律通过司法法发挥应有有的效用,无无疑对实现现法治国家家最大程度度“法律的的统治”具具有积极的的意义。2、司司法价值必必须在司法法活动中通通过司法目目的的实现现来体现。司司法所体现现出来的那那些价值,如如果去掉“司司法”这个个限定,单单从一般价价值的层面面来讲,在在一定程度度上并不为为司法所独独享。“尽尽管通过司司法实现正正义是法治治的基本要要求,但司司法却不一一定导向正正义,有时时甚至会阻阻碍正义的的实现。而而通往正义义之路也并并不必经司司法之途,人人们还可以以诉诸非司司法途径。非非司法方式式包括行政政救济、社社会型救济济和私力救救济。”比比如解决民民事纠
8、纷,恢恢复生产、生生活秩序和和良性的家家庭关系与与社会关系系,就不一一定只有司司法才能实实现,通过过司法以外外的其他一一些机构、组组织甚至民民间自发的的私力救济济机制也能能够得以实实现。甚至至刑事、行行政案件,也也可以寻求求和解的途途径。这些些都说明,公公正、秩序序、和谐等等价值也可可以通过“法法律规避”的的方式获得得。但是,所所有这些司司法之外的的实现途径径,与司法法途径的最最根本区别别便是不在在司法程序序法律规范范的规制范范围之内,并并且没有国国家强制力力的保障。司司法价值是是由司法的的性质和特特有方式所所决定的,即即司法(狭狭义的)“是是指依法享享有司法权权的国家机机关,依据据法定的职职
9、权和程序序处理诉讼讼纠纷的活活动,其主主要职能在在于依法解解决争端”,它它只在法律律规定的程程序范围内内行使司法法权,实现现其目的。因因此,司法法价值只能能通过符合合法律程序序的司法活活动才能正正确有效地地得以体现现。3、司司法价值是是一种客观观效应,且且应当具有有积极的意意义。从理理论上讲,司司法价值在在法律和司司法被制度度性地构建建后,司法法目的就已已经被法律律的制定者者和制度的的构建者(以人民的的意志)预预设了。通通常而言,司司法活动只只要符合法法律的规定定即“严格格执法”,并并按司法特特有的规律律进行即“公公正执法”,司司法价值就就能够通过过司法目的的的实现而而利益最大大化地呈现现出它
10、的客客观效应(依照规律律必然出现现的反应和和达至的效效果)。可可见,司法法目的是一一种主观预预设,而司司法价值则则是司法目目的实现带带来的客观观效应。这这种客观效效应既在于于司法有效效解决了案案件本身,同同时也在于于较好解决决了社会公公众对司法法结果的期期待。而且且,“司法法裁判对冲冲突主体的的某种行为为的评价以以及对某种种行为的惩惩罚必然会会导致对某某种行为规规则的确认认,以及对对既存规则则的维持,正正是在这样样一个过程程中,司法法的固有职职能开始得得到发挥,即即通过对纷纷争的解决决而逐渐与与法律规则则的形成与与维护发生生了密切联联系”,当当具有这样样一种积极极意义的客客观效应呈呈现时,司司
11、法价值才才能算是真真正实现了了。站在某某一个特殊殊的时间段段,以某一一个集团或或局部的利利益,甚至至从具体案案件当事人人的角度来来认识司法法价值,都都难免是片片面的,也也无法触及及司法价值值的真谛。二、司司法价值的的构成司法价价值的构成成,是指那那些组成司司法价值内内容的必不不可少的要要素以及它它们之间的的相互关系系。司法的的前提是“法法”,“司司”的汉语语词义是“主主持、操作作、经营”,那那么“司”的的价值,无无非在于体体现出“法法”的价值值,因而在在内容上,“司司”与“法法”的价值值具有重叠叠性。它们们的区别在在于,“法法”的价值值处于理念念层面,而而“司”的的价值则处处于实践层层面。所以
12、以,司法价价值在构成成上,有着着区别于法法律价值的的特征。1、公公平是司法法的首要价价值。法律律的灵魂是是正义,司司法的灵魂魂则是公平平。“正义义是社会制制度的首要要价值”,作作为社会制制度重要方方面的法律律制度,其其首要价值值当然也是是正义。这这样说并不不排斥司法法的正义性性,因为法法律的正义义系由司法法的公平来来实现,能能够实现正正义的司法法,当然也也就是正义义的。法律律离开正义义,会从天天使变成魔魔鬼;司法法离开公平平,也就沦沦为了强权权的压迫工工具。所以以,正义对对于法律是是决定性的的,而公平平对于司法法也是决定定性的。司司法的公平平主要体现现在“严格格执法”上上。首先是是要严格执执行
13、程序法法律,平等等保护好被被告人和当当事人的诉诉权、质证证权、申辩辩权等诉讼讼权力;其其次是要严严格执行实实体法律,做做到有法必必依,准确确适用;最最后还要在在法律缺位位或没有明明确法律依依据时,按按照法律的的原则、法法理精神,以以及社会公公认的习惯惯规则、生生活经验等等,合理地地运用自由由裁量权,能能动地诠释释正义。2、秩秩序是司法法的显在价价值。西方方社会法学学的奠基人人、奥地利利法学家欧欧根埃尔尔利希指出出:法律是是一种社会会化的秩序序。尽管他他认为法律律发展的重重心并不在在司法裁判判,而是在在社会本身身,但事实实上,他所所说社会上上本身存在在的那些“适适法因素”,如如果不能通通过司法对
14、对法律的有有效执行而而产生拘束束力,就无无法转化为为社会规则则,秩序也也就无法真真正实现。秩秩序作为司司法的直接接效应,它它是直观而而显在的。我我们今天所所强调的司司法的“定定纷止争”作作用,便正正是对秩序序的要求。这这里需要说说明的是,为为何没有将将“和谐”纳纳入司法的的价值构成成,因为和和谐只是可可以成为秩秩序获得后后的一种状状态,秩序序是对规范范的遵守,而而和谐还可可以通过对对规范的模模糊和规范范自身的妥妥协获得。如如司法调解解,尽管最最终通过法法律的确认认使调解协协议被赋予予了强制力力,但这种种协议在法法律上往往往模糊了是是非界限,不不能为当事事人提供法法定规范性性认识,因因而回避了了
15、法律对案案件事实的的回答,所所以调解不不属于严格格意义上的的司法权。3、人人本是司法法的基本价价值。以人人为本从观观念上讲是是一种自然然理性,从从法律上讲讲则是一种种社会理性性或国家理理性。英国国思想家约约翰洛克克在其政政府论中中认为:“自自然状态有有一种为人人人所遵守守的自然法法对它起着着支配作用用,而理性性,也就是是自然法,教教导着有意意遵从理性性的全人类类。人们既既然都是平平等和独立立的,任何何人就不得得侵害他人人的生命、健健康、自由由或财产。”法法律在一定定程度上正正是建立在在洛克所言言这种“自自然理性”基基础之上的的,它是法法律获得遵遵守的伦理理支撑。司司法在执行行或适用法法律的时候
16、候,并非简简单、刻板板、机械地地拘泥于法法条,许多多时候还要要在法律原原则之下,于于法律内部部作系统性性地考虑。在在普通法国国家,司法法对法律进进步的推动动力尤为明明显,正如如美国现实实主义法学学的创始人人霍姆斯所所指出:法法律的历史史不过是法法官对规则则价值不断断重新审视视和思考的的历史。xii人的自由由是西方法法律价值的的基本内容容之一,司司法能动主主义甚至站站在宪法的的高度对适适用法进行行审查,以以保护公民民的基本权权利。近年年我们提出出的“司法法为民”,其其实也反映映了人本的的价值追求求。三、影影响司法价价值的因素素从认识识论的角度度看,司法法价值是人人们在经验验和理性的的基础上,对对
17、司法客观观效应和积积极意义的的一种认识识预期,司司法在这样样一种价值值观念的引引导下得以以制度性的的建构,然然后再通过过司法实践践去努力实实现预期价价值。毋庸庸置疑,这这是一个复复杂而且多多变的过程程。因为在在实践与认认识的交互互作用中,存存在着各种种不确定因因素的影响响。本文仅仅从传统与与现实两个个方面加以以分析。(一)传统因素素1、伦伦理因素。在在一定程度度上,法律律落实到司司法层面便便属于技术术性规范,必必须依据司司法内在的的逻辑和规规律,确保保司法运作作具有确定定性、稳定定性,这样样才能使法法律相对于于同样的事事实和情形形具有程度度相当的适适用,从而而体现出司司法的公平平性。有一一种通
18、行的的说法是:法律是道道德的底线线。如此理理解,法律律便是在道道德无力加加以约束和和不能解决决问题时的的一种强制制。道德是是主流社会会对一般伦伦理的确认认,而伦理理则衍生于于自然法则则,在世俗俗的认知中中,可概括括为“天经经地义”。中中国几千年年的发展历历史,形成成了具有本本土文化特特点的“法法伦理”。如如“杀人偿偿命”、“欠欠债还钱”,这这种一元化化的对正义义的追求并并不太看重重司法的程程序性,甚甚至认为程程序会影响响正义的效效率,所以以“从重从从快”在我我国能长期期成为一种种顺从民意意的司法政政策也就不不足为怪。22006年年被媒体“爆爆炒”的邱邱兴华案,当当“恶魔”、“杀杀人狂”等等标签
19、挟着着公众的喊喊杀声充斥斥报端的时时候,任何何怀疑邱兴兴华有精神神病而提出出司法鉴定定的请求都都显得那么么迂腐和“反反动”。这这种情况下下,司法承承受的伦理理压力是巨巨大的,因因为任何可可能使邱兴兴华免于一一死的理由由(那怕这这理由具有有法定依据据),都无无法让公众众相信它是是出于正义义。前面提提到的广东东“莫兆军军案”,法法官依据“谁谁主张,谁谁举证”原原则下判本本无可争议议,然恰恰恰真冤枉了了无辜,更更为严重的的后果是无无辜者自杀杀了,于是是司法在这这里成为了了伦理讨伐伐对象,法法官之“罪罪”也就顺顺理成章地地围绕不合合伦理的案案件事实真真相而被论论证。在法法律尚没有有为社会公公众普遍信信
20、仰的时候候,司法遭遭遇伦理的的诘难而仍仍然能保持持无动于衷衷,这几乎乎是不可能能的,司法法价值会在在司法者“良良知”的作作用下,出出离客观。2、习习惯因素。“习习惯是社会会生活中,长长期实践而而形成的为为人们共同同信守的行行为规则。”但但事物的发发展,有时时最顽固的的阻力也往往往来自于于习惯。习习惯最初也也都是习得得,重复的的次数多了了,在抵消消力相对较较弱的情况况下,便成成就了一种种反射现象象,时间一一长,甚至至会成为具具有一定约约束力的民民间规范,被被称为“习习惯法”。比比如定亲,它它并不是婚婚姻关系的的法定程序序,但在讲讲究这一习习惯的地方方,如果跨跨过这一程程序而直接接结婚,就就会承受
21、很很大的舆论论压力。习习惯是法律律的渊源,在在一定条件件下可以转转化为法律律,这证明明习惯与法法律的联系系是较为紧紧密的。其其实,这种种转化的实实现,也说说明习惯对对法律是一一个吸收和和渗透的过过程。司法法在习惯与与法律之间间的选择也也是一个难难以回避的的现实问题题。“只要要人类生生生不息,只只要社会的的各种其他他条件还会会(并且肯肯定会)发发生变化,就就会不断地地产生新的的习惯,并并将不断且且永远作为为国家(只只要国家还还存在)制制定法以及及其他政令令运作的一一个永远无无法挣脱的的背景性制制约因素而而对制定法法的效果产产生各种影影响”,因因此,“尽尽管当代中中国制定法法对于习惯惯采取了某某种
22、贬抑、有有时甚至是是明确予以以拒绝的态态度,但在在司法实践践中,习惯惯还是会顽顽强地在法法律中体现现出来,对对司法的结结果产生重重大影响,实实际上置换换了或改写写了制定法法”。严格格讲,司法法并不是习习惯的执行行者,除非非习惯已经经转化成为为法律。司司法对习惯惯的迁就通通常只出于于功利的目目的,如为为回避法律律上的难题题,为解决决眼前的纠纠纷和矛盾盾,为使案案件易于执执行等。如如果运用于于司法的习习惯不能有有效地促进进相关规范范的形成与与完善,那那么司法权权就有滑向向滥用的嫌嫌疑,毕竟竟司法并不不当然具有有对何为“习习惯”这一一问题的定定义资格,况况且在依习习惯作出判判断的时候候,司法的的法定
23、性实实际则进入入了“休眠眠”。3、地地缘因素。这这是一个与与文化相融融合的重要要因素,这这里突出“地地缘”,主主要考虑“地地缘”是“文文化”前置置的“因”,而而“文化”是是“地缘”衍衍生的“果果”。这方方面对我们们有所提示示的是:为为什么同样样是欧洲大大陆的法律律传统,在在欧洲培植植出来的是是“成文法法”,而到到了美洲则则发展出了了“判例法法”。我国国推行司法法改革以来来,在接受受西方法治治发达国家家先进司法法理念的同同时,我们们也曾希望望将他们成成熟的司法法制度移植植过来,但但实践中,我我们发现问问题并不简简单。以审审判方式改改革为例,起起初的要求求是从“职职权主义”向向“当事人人主义”转转
24、变,案件件“一步到到庭”,“当当庭举证、当当庭质证、当当庭认证”,最最好再“当当庭裁判”,以以形成两造造对质的诉诉辩交锋氛氛围,法官官仅居中裁裁判,人民民法院考核核法官的一一个重要指指标也是“当当庭宣判率率”。但是是,实践中中出现了越越来越多的的尴尬局面面,一些当当事人面对对这种新型型的审判方方式感到茫茫然无措,尤尤其是偏远远农村,当当事人甚至至根本弄不不清何为“质质证”,在在法庭上的的陈述常常常偏离法官官归纳的焦焦点。在这这些当事人人看来,起起诉到法院院,就是要要让法官给给断出个公公道,怎么么还要自己己在庭上费费这么多口口舌呢?此此后司法改改革渐渐又又被放入了了一个新的的语境“国情”。于于是
25、开始强强调构建“审审前程序”以以便“证据据交换”,同同时要求法法官要“当当庭释明”,判判决书后面面甚至要写写上“判后后语”,案案件办结了了还得“判判后答疑”。发发展到近年年,司法改改革已不是是如何面对对现实的问问题,而是是进入了对对具有中国国特色社会会主义司法法制度的积积极构建期期,此时的的司法价值值观也已经经有了新的的变化,如如在方式上上提倡“调调判结合”,在在结果上追追求“胜败败皆服”,司司法无论是是形式上还还是实质上上都以“和和谐”为衡衡量标准,“调调解率”重重新成为考考核法官的的重要指标标。除了与与国外的地地缘差异,处处于经济改改革和社会会转型的我我国国内,从从东到西、从从南到北的的地
26、缘差别别相当大,当当地缘因素素越来越被被主动纳入入司法的考考虑当中,不不仅在个案案的司法上上会出现比比较大的主主观差异,在在地方性司司法政策的的决策方面面,也会出出现比较大大的差异。而而这些差异异在应对了了“地方性性”问题的的同时,也也可能让司司法的价值值预期变得得不确定起起来。(二)现实因素素1、权权力因素。在在法治社会会,权力不不仅由法律律授予,而而且受法律律规范的制制约,有着着较为明确确的边界。司司法的品质质要求司法法只应当服服从法律,但但从我国司司法所处的的制度环境境来看,却却具有一定定的特殊性性。正如前前面所提到到的,行使使司法权的的国家审判判机关人民民法院是双双重责任主主体。一方方
27、面作为国国家审判机机关,要对对宪法和法法律负责;另一方面面作为政法法部门,要要对上级党党组织负责责。基于人人民法院的的性质,负负有这样的的双重责任任是无可争争议的,然然而问题在在于,能对对司法行使使权力的这这两条主线线,其权力力本身是否否能有效地地纳入宪法法和法律的的规范中来来,能否依依法解决两两者之间可可能存在的的冲突,这这是决定能能否在法治治的轨道上上处理好两两者关系的的关键。任任何权力,一一旦仅凭法法律以外的的理性便可可影响司法法,即使这这样的理性性确实促成成了实质上上的正义,司司法的公平平也仍然丢丢失了,因因为司法理理性是由一一套法定的的程序和规规则决定的的,而只有有建立在司司法程序和
28、和规则上的的理性,才才能让人们们对秩序有有规范意义义上的预期期。“公正正”一词包包含了两个个方面,一一是公平,二二是正义。没没有公平衡衡量的正义义会缺失正正当性,甚甚至有可能能转化为非非正义。当当权力基于于合理的要要求影响司司法时,它它可能只强强调了司法法某一方面面的价值而而忽略司法法其它方面面的价值,这这突出了司司法功利的的一面,让让正义真正正成为了一一张“普洛洛透斯的脸脸”。需要要说明的是是,这里所所指权力因因素在我国国不可简单单理解为与与司法权完完全分离的的那些权力力,实际上上,有些权权力之所以以能有效影影响司法,正正是由于它它已经渗透透并溶合进进了司法,比比如行政权权。我们的的法官既是
29、是司法者,同同时又是国国家干部,作作为司法者者他们要服服从法律,作作为国家干干部他们还还要服从行行政权力。法法官的司法法行为在法法院还接受受着庭长、院院长等行政政层级的领领导,其行行政权与司司法权纠缠缠在一起,有有时很难加加以量化区区分,而司司法价值在在这种混合合权力的作作用下,则则很难形成成一些确定定的观念。2、权权利因素。通通常理解,权权利是对应应义务而产产生的,一一个人的权权利,便是是其他人的的义务。但但在法律上上,权利其其实也对应应权力。司司法中所设设定的程序序,实际上上就是为了了制约权力力,防止权权力被滥用用,以法律律赋予诉讼讼当事人的的程序权利利来保障实实现诉讼当当事人的实实体权利
30、。由由此可见,权权利因素对对司法的影影响包含了了两个方面面:一是来来自程序上上的权利,二二是来自实实体上的权权利。前者者较为单纯纯,因为程程序上的权权利只能被被法律明确确赋予,只只能在法定定程序中产产生,比如如答辩权、质质证权、反反诉权、上上诉权和申申请执行的的权利等,行行使权利的的主体、时时间、方式式、效力都都由法律明明确规定,权权利随程序序而生,随随程序而灭灭。实体权权利则要复复杂得多,这这种权利在在人的意识识随社会变变化发展的的过程中会会不断被认认识和发现现,也就是是说,它和和人的自然然权利联系系紧密,会会不断“觉觉醒”。比比如我国改改革开放以以来,就不不断有“知知情权”、“隐隐私权”、
31、“贞贞操权”、“探探视权”、“采采光权”等等被提了出出来,有的的已经被纳纳入法律保保护,有的的在法律的的原则下已已为司法所所确认,有有的则还未未得到法律律承认或司司法的态度度还不够明明确。司法法既要维护护法律的稳稳定性,又又要做到以以人为本、与与时俱进,最最大程度地地实现人们们日益增长长的司法需需求,在这这样的矛盾盾之中,司司法常常会会面临价值值选择。过过于保守,司司法能力会会受到限制制,不利于于权利的保保护;过于于能动,司司法能力又又容易膨胀胀,从而过过度扩张法法律对社会会生活的干干预,弱化化社会的自自我调节机机能,甚至至滑向“法法律万能”,这这不仅难以以实现对权权利的有效效保护,还还会使司
32、法法背负过于于沉重的社社会期待而而堕入“司司法无能”,造造成司法的的价值迷失失。3、舆舆论因素。司司法之所以以格外受到到舆论的关关注,是因因为司法是是民主社会会一种制度度性的终极极评判,是是在其他救救济渠道难难以实现公公正的情况况下,人们们所寄予的的最后希望望。那么,为为什么案件件或诉讼纠纠纷要交给给专门且权权威的司法法机关来裁裁判,而不不是交给舆舆论来裁判判呢?这正正是人类社社会经验的的回答:公公正需要一一套科学严严密的程序序和规则,并并依靠理性性和专业学学识来实现现。但问题题是,舆论论并不会因因为司法判判断而放弃弃言说,朴朴素的正义义观不仅总总是让舆论论期待司法法给出与舆舆论相吻合合的结论
33、,而而且在有了了这种期待待之时,这这种期待已已然成为判判断司法是是否公正的的标准,尽尽管这样的的标准并不不具有撼动动司法结果果的效力,但但其在司法法过程以及及其后,对对司法者的的影响力都都不容忽视视。尤其在在今天这样样一个网络络化的信息息社会,舆舆论的影响响力有时会会非常之大大,对那些些社会关注注度较高的的案件极易易形成“媒媒体审判”或或“舆论审审判”,以以此主导公公众情绪,给给司法造成成压力。值值得注意的的是,在涉涉及司法裁裁判的舆论论中,相当当程度上都都是专业法法律人在发发挥着主导导的作用,其其中不凡当当下知名的的专家学者者,这就增增强了舆论论的专业含含量。因此此,如果法法院裁判的的结果与
34、舆舆论不吻合合,就必然然会使法院院陷入舆论论被动,每每当这种情情况出现,案案件中的法法律问题往往往就被搁搁置一边,舆舆论会转而而批评法院院或法官,有有时还夹杂杂着谩骂和和攻击。澳澳大利亚首首席大法官官杰勒德布伦南爵爵士曾指出出:“如果果法院被媒媒体描绘得得很糟糕从从而使公众众丧失了信信任,或者者如果令人人误解的出出版物使法法官本人丧丧失了履行行职责的信信心,那么么,受到伤伤害的只能能是社会本本身。报道道失实、浅浅薄无聊、误误解法律原原则以及想想让深居简简出的法官官与公众意意见厮杀的的欲望,都都将足以降降低公众对对法院的信信任。”事事实上远不不止这些,最最根本的还还在于对司司法价值体体系的伤害害
35、。如果每每个人都可可以从司法法的角度坚坚持自己的的判断,司司法就变成成了这个社社会最令人人讨厌的东东西,它也也就谈不上上任何价值值了。四、司司法价值的的养成途径径作为社社会司法制制度的意义义所在,司司法价值是是一个基础础性的养成成,它沉淀淀于司法的的全部作为为,又升华华成一种全全社会认同同的观念,它它在实践中中提炼,又又在实践中中呈现,它它既是主体体的自觉,也也需要制度度的关照。(一)内化途径径1、 法律信仰仰。法律是是司法的前前提,这不不仅因为司司法需要法法律适用,还还因为法律律是司法存存在的根据据,而人们们若需要司司法,就必必须信仰法法律。伯尔尔曼说:“法法律不只是是一整套规规则,它是是人
36、们进行行立法、裁裁判、执法法和谈判的的活动。它它是分配权权利与义务务、并据以以解决纷争争、创造合合作关系的的活生生的的程序。”所所以,信仰仰法律并非非迷信司法法,指望司司法能解决决社会生活活中的一切切纠纷矛盾盾是不切实实际的。法法律信仰的的真义在于于服从司法法提供的一一整套程序序与规则,然然后服从司司法的权威威。法律生生活有相当当一部分与与司法无关关,正义在在立法、守守法和协商商中能够更更多的实现现。司法只只是一种事事后救济,在在信仰法律律的环境中中,司法只只要做到“法法律面前人人人平等”,法法律便能作作为实实在在在的规范范影响人们们的日常行行为。2、 职业尊荣荣。在法治治社会,司司法的特殊殊
37、性已为人人们所认识识,当社会会成员都能能尊重并服服从于司法法的权威,法法官职业的的尊荣便能能够获得。司司法价值在在两个层面面上与法官官的职业尊尊荣具有联联系:一是是法官自我我意识里的的职业尊荣荣感;二是是全社会对对法官职业业的信任与与尊重。前前者有益于于激励法官官按司法规规律办事,在在司法价值值的追求中中寻找职业业成就感;后者能通通过全社会会对法官职职业的积极极态度,在在法官与公公众之间达达成价值共共识或认同同。这两个个层面的有有机统一,为为司法价值值的养成提提供了主观观基础。一一方面,法法官的尊荣荣感会驱使使其尽量保保持中立,并并通常能够够形成其拒拒绝外力侵侵扰和干预预的自恃力力,从而有有利
38、于司法法价值的职职业养成,保保持司法的的公正性;另一方面面,社会公公众若能对对法官保持持信任和尊尊重,则有有利于他们们接受司法法的价值引引导,进而而有利于司司法价值的的社会养成成,形成尊尊重司法,维维护司法权权威的良好好氛围。3、 司法预期期。司法是是一整套法法律规范的的运作,在在规则与事事实的关系系中,规则则在一定程程度上会忽忽略不同事事实甚至同同样事实之之间存在的的差异,因因为法律事事实就其范范围而言,是是被证据划划定的,证证据之外,事事实存在于于真实的无无限可能。当当然,这种种差异缩得得越小,司司法的可预预期性就越越强。要在在规则不能能的情况下下缩小差异异,就需要要价值的引引导,当价价值
39、的这种种引导重复复不断地发发生在规则则与事实之之间而求得得最为接近近甚至相同同的司法结结果,那么么“同案同同判”就可可以最大限限度地实现现,司法便便示范了秩秩序,其意意义不仅在在于诠释了了规则的稳稳定性,更更在于能将将真实事实实的无限可可能交与规规则重构,并并接受这种种重构的有有效性。司司法预期的的增强会带带来司法生生态的改善善,重程序序,重证据据的意识会会得到强化化,建立在在公平前提提下的正义义观便可能能逐渐取代代纯自然法法观念下的的正义观,使使人们对司司法的观念念在秩序中中得以矫正正。4、 司法成就就。作为一一种价值验验证,司法法成就对于于司法价值值的养成有有着不可替替代的重要要作用。司司
40、法成就是是司法目的的实现和社社会评价的的统一,也也就是我们们常说的“法法律效果”与与“社会效效果”的统统一。首先先,司法成成就必须是是司法独立立意志的体体现,是司司法功能有有效发挥的的结果,它它可以接受受非司法因因素的促成成,但不能能受非司法法因素的主主导,否则则虽有成就就,但未必必是司法的的,那么这这样的成就就并不能对对司法价值值的养成有有任何帮助助,反倒可可能削弱司司法的价值值;其次,司司法成就是是一种普遍遍的和一般般的评价,尤尤其应当是是一种不涉涉及案件利利害关系的的客观评价价,不仅不不服案件裁裁判结果的的败诉当事事人的评价价不能作为为衡量依据据,欣喜于于裁判结果果的胜诉当当事人的评评价
41、也不能能作为衡量量依据,那那种将“让让人民群众众满意”理理解为让涉涉诉当事人人满意的观观点是对司司法价值的的功利化和和庸俗化理理解,而对对“胜败皆皆服”的追追求,也只只在司法的的公平性上上具有价值值意义。(二)外化途径径1、公公正的制度度关照。主主要是保障障性的制度度关照和评评价性的制制度关照。保保障性的制制度关照是是基础性的的,比如建建构怎样的的制度来确确保合格法法官的选任任,建构怎怎样的制度度来保障法法院的基本本建设和法法官的福利利待遇,建建构怎样的的制度来保保证法官依依法按程序序办案等;评价性的的制度关照照是延伸性性的,即在在司法做到到公平的前前提下如何何获得“公公正”的肯肯定性制度度评
42、价,比比如法院以以什么标准准来确立法法官公正性性的激励机机制,包括括怎样确立立错案的标标准,怎样样确立评先先选优的标标准,怎样样确立提拔拔晋级的标标准等。如如果法治要要求法官严严格按法律律司法,而而制度性评评价却更多多以法律以以外的标准准来评价法法官,那么么不仅法官官自己对司司法很难有有一个稳定定的价值预预期,社会会舆论也会会因视角和和可期待利利益的不同同而陷入司司法的价值值迷乱。因因此,在法法律原则和和标准下建建立一元化化的司法评评价机制,会会更有益于于司法价值值的养成。2、效效率的制度度关照。效效率本来是是无需从公公正中单独独拿出来言言说的,因因为没有效效率的公正正很难说还还是公正的的,公
43、正的的价值中实实际已经包包含了效率率。效率之之所以被单单独考量,显显然是因为为效率已经经影响到了了公正,必必须要从公公正的结构构上把它暂暂时分离出出来,有针针对性地建建立完善与与其相关的的制度。值值得注意的的是,法院院基于案件件的增长和和难度的加加大,在内内部出台了了一些加快快办案速度度的措施,这这一切几乎乎都被纳入入了“效率率”的语境境。如在一一审民事案案件简易程程序法定三三个月审限限的基础上上要求一个个半月审结结,在一审审民事案件件普通程序序法定六个个月审结的的基础上要要求四个月月审结等,而而且以此对对法官进行行考核。其其实,这是是将速度与与效率的含含义混淆了了,如果仅仅以速度来来理解效率
44、率,那么通通过劫富济济贫来实现现人人财富富均等便最最有效率,因因为“如果果认为速度度对实现公公正社会是是至关重要要的,那么么最快的办办法也就是是最公正的的,因为它它是实现所所假设的实实体公正的的最快途径径。”其实实,只要是是在法定的的程序和期期限内结案案,体现公公正价值的的效率要求求便得以满满足了。3、权权威的制度度关照。之之所以司法法要具有权权威,是因因为法律是是权威的,权权威的法律律需要通过过司法干预预现实生活活和调整社社会关系,若若没有权威威的司法,这这一切都难难以实现。权权威的形成成,除了司司法的专业业性和社会会的认同度度,还要有有强制力的的保障。围围绕这些要要素,需要要搭建一种种制度
45、上的的关联,如如司法独立立性的保障障、司法安安全性的保保障、司法法实效性的的保障等,都都必须纳入入到司法权权威的制度度保障体系系中来。由由于这种权权威是建立立在严格的的程序与规规则之上的的,因此社社会对司法法结果的认认同度越高高,司法权权威也就越越强,人们们也就越尊尊重程序与与规则。而而司法为维维护自己的的权威,也也会更加注注重司法操操守,更加加严格地遵遵循法律,这这对于司法法价值的养养成,是一一个良性的的循环累积积的过程。4、廉廉洁的制度度关照。司司法廉洁关关系着司法法价值的纯纯度,不廉廉洁的司法法往往以形形式上的公公正来掩盖盖实质上的的不公正,严严重损害司司法诚信,并并可能从根根本上对司司
46、法价值体体系造成腐腐蚀性破坏坏。要对司司法廉洁提提供制度性性的关照,必必须从造成成司法不廉廉洁的那些些根本性问问题着手。一一是要从制制度上消除除法官对行行政权力的的依赖和恐恐惧,减少少乃至杜绝绝非司法因因素对司法法的干扰,通通过司法改改革使行政政权彻底从从司法权中中分离出来来,依法建建立两者的的良性关系系;二是要要从制度上上保障法官官的职业利利益和预期期,从经济济上保障法法官具备中中产以上收收入,要使使法官的综综合生活指指数达到或或超过当地地中等层面面以上的水水平,以应应有的职业业和生活满满意度来增增强法官廉廉洁的自我我约束力;三是要从从制度上完完善对法官官不廉洁行行为的惩戒戒力度,应应将纪律
47、监监察部门的的查处法定定化,并设设立法官不不廉洁人大大弹劾程序序。只有确确保法官的的职业品质质,司法价价值的养成成才具备主主体的可靠靠性基础。结语司法是是人类社会会基于法治治的理性选选择,这种种选择本身身就决定了了司法的价价值,司法法的任务就就是实现司司法价值,促促进社会建建立公正的的秩序并健健康发展,增增加社会成成员的安全全感和幸福福感。但司司法不是法法治的全部部,甚至不不是社会治治理最主要要的方面,司司法只是社社会治理的的一种救济济手段,要要求司法来来承载社会会的全部价价值是不切切实际的。从从科学的发发展观出发发,我们应应回归到对对司法本质质的认识上上来,探究究司法自有有的规律,适适度保持司司法干预社社会的消极极性。由于于我国的法法治实践起起步时间还还不长,守守法观念还还比较弱,而而社会公正正却对司法法寄予了过过高的希望望。所以,司司法价值的的养成,必必然还要经经历一个从从社会价值值向司法价价值回归的的过程,这这是司法从从“超人”向向“凡人”回回归的过程程,也是法法治社会走走向成熟理理性的必然然路径。文章来源:中顾法律律网 (免费法法律咨询,就就上中顾法法律网)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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