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现状及完善研究与分析2476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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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浅议我国民民事执行救救济制度的的现状及完完善彭国生生 李军林林执行救救济制度,是是指执行当当事人或利利害关系人人因自己的的合法权益益受到执行行法院违法法或不当执执行行为的的侵害,依依法请求采采取保护和和救济措施施的法律制制度。设置置执行救济济的目的,是是对违法或或不当执行行行为所造造成的消极极后果进行行补救,以以保护受害害者的合法法权益。这这一制度的的设立,为为强制执行行行为的受受害人提供供了补救的的机会和方方法,也为为司法机关关严肃执行行、公正执执行提供了了保障。从从目前的立立法和司法法实践来看看,我国民民事执行救救济制度经经历了从无无到有从不不完善到逐逐
2、步完善的的一个过程程,但总体体上讲,其其中还存在在许多未尽尽如人意之之处。民事事执行工作作的现状迫迫切要求有有关部门尽尽快从根本本上对该制制度予以完完善,以确确保最大限限度地维护护当事人或或其他利害害关系人的的权利。一、执执行救济制制度的基本本特征所谓救救济,是指指帮助并使使脱离困难难或危险的的意思。在在法学领域域,“救济济”就是纠纠正、矫正正或改正已已发生或业业已造成伤伤害、危害害、损失或或损害的不不当行为。也也即某种权权利受到或或可能受到到某种行为为侵害时,如如何纠正、矫矫正或者补补救的问题题。执行救救济,就是是指在人民民法院执行行过程中,当当事人或利利害关系人人对其合法法权益受到到或可能
3、受受到执行行行为侵害时时,依法有有权请求有有关机关采采取措施纠纠正、矫正正或改正,以以保护其合合法权益的的活动。由由此可以看看出,执行行救济从性性质上讲是是一种权利利,是一种种补救的方方式或途径径,同时也也是国家为为及时公正正维护执行行当事人或或利害关系系人的合法法利益而设设立的一项项法律制度度。具体而而言,执行行救济具有有如下特点点:(一)权利性。执执行救济是是当事人或或利害关系系人所应当当享有的一一项权利,即即当执行机机关的执行行行为侵害害了执行当当事人或利利害关系人人的合法权权益时,所所享有的请请求有关机机关采取纠纠正、补救救和保护措措施的权利利。(二)事后性。执执行当事人人或利害关关系
4、人只能能在其合法法权益受到到侵害时才才能行使的的权利,而而不能主动动、积极地地行使这一一权利。这这是由救济济的本质特特点所决定定的。(三)合法性。救救济程序的的启动必须须符合法定定的构成要要件。这些些构成要件件包括主体体是有关的的执行机关关,客体为为具体的执执行行为侵侵害或者可可能侵害执执行当事人人或利害关关系人的合合法权益,此此外,实际际受到的损损害或可能能受到的损损害与执行行行为之间间具有因果果关系。(四)从属性。从从权利产生生的先后顺顺序和所处处的地位而而言,执行行当事人或或利害关系系人的合法法权益受到到侵害前的的权利为原原权利,处处于主权利利的地位;当其受到到侵害或可可能受到侵侵害时,
5、救救济权利随随即产生,从从这个意义义上讲,这这里的救济济权则处于于后位的,是是从权利,具具有从属性性。尽管如如此,救济济权在执行行法律制度度中却具有有十分重要要的意义,主主要体现在在如下两方方面:第一一、执行救救济是执行行当事人或或利害关系系人应有的的一项权利利,他们的的救济权若若被剥夺,也也就意味着着他们将要要丧失其应应有的权利利。这是因因为任何权权利的实现现必须具有有救济的途途径。第二二、执行救救济是权利利主体的主主权利能够够实现的必必要保障。当当其权利受受到侵害时时,只有通通过执行救救济,其主主权利才能能得以恢复复,其所受受损失才能能挽回。否否则,即使使法律对实实体权利和和程序权利利规定
6、的再再细致再完完备,如果果主体不能能享有平等等而公正的的救济权利利,不能平平等地参与与救济程序序,那么,实实体权利也也将无从谈谈起。二、目目前我国执执行救济制制度的现状状及存在问问题(一)我国执行行救济制度度的现状我国民民诉法及最最高人民法法院的司法法解释目前前只确立了了两种执行行救济方法法:一是案案外人异议议,二是执执行回转。1、执执行异议。既既指在执行行过程中,没没有参加执执行程序的的案外人对对执行标的的提出不同同的意见,并并主张独立立的实体权权利。根据据中华人人民共和国国民事诉讼讼法第2208条规规定:“执执行过程中中,案外人人对执行标标的提出异异议的执行行员应当依依照法定程程序进行审审
7、查。理由由不成立的的,予以驳驳回;理由由成立的,由由院长批准准中止执行行。如果发发现判决、裁裁定确有错错误,按照照审判监督督程序处理理。”这就就是有关执执行异议的的法律规定定,由此可可见,提起起执行异议议应符合下下列条件:第一,提提起执行的的主体只能能是案外人人。所谓案案外人,是是指除执行行当事人以以外,认为为其合法权权益因执行行法院的强强制执行行行为而受到到侵害的人人,亦即与与执行标的的有利益关关系的人。第第二,提起起异议的内内容必须是是案外人对对执行标的的主张自己己的权利。即即认为执行行标的享有有全部或分分所有权,或或有其他足足以排除强强制执行的的权利,如如抵押权、留留置权等。第第三,提起
8、起异议的期期间应在执执行程序开开始后至结结束前。对案外外人提出的的执行异议议,依法经经审查后有有如下几种种处理结果果:第一、裁裁定驳回异异议,继续续执行。依依照最高高人民法院院关于人民民法院执行行工作若干干问题的规规定(试试行)(以以下简称执执行规定)第71条条第3款的的规定,“经经审查认为为案外人的的异议理由由不成立的的,裁定驳驳回异议,继继续执行。”第第二、异议议理由成立立,应区别别不同情况况分别处理理。(1)案外人对对法律文书书指定交付付的特定物物提出执行行异议,理理由成立的的,裁定中中止执行。对对此,执执行规定第第72条有有明确规定定。(2)案外人对对不属生效效法律文书书指定交付付的特
9、定物物提出异议议,理由成成立的,停停止对该标标的物执行行。第三、当当发现判决决、裁定及及调解书确确有错误时时,依照法法律规定应应按审判监监督程序处处理。2、执执行回转(又称再执执行)。既既指在案件件执行完毕毕后,由于于据以执行行判决、裁裁定、调解解以及其他他法律依据据被撤销,人人民法院根根据新的执执行依据,对对已被执行行的财产采采取强制措措施,重新新恢复到执执行开始前前的状态的的一种执行行救济制度度。根据法法律规定,启启动执行回回转应具备备下列条件件:一是执执行回转发发生在原执执行程序全全部或部分分执行结束束后;二是是据以执行行的原法律律依据被撤撤销或变更更;三是原原执行依据据的申请执执行人已
10、取取得了被执执行人的财财产,并拒拒不返还该该财产的。根据现现行规定,发发生执行回回地转的情情形主要有有:(1)人民法院院制作的据据以执行的的判决、裁裁定和调解解书依法被被撤销。民民事诉讼法法第2114条、2215条规规定,人民民法院已执执行完毕的的判决、裁裁定和调解解书,因发发现确有错错误,被人人民法院撤撤销的,对对已被执行行的财产,人人民法院应应当作出裁裁定,责令令取得财产产的人返还还;拒不返返还的,强强制执行。(2)人民民法院制作作的据以执执行的先予予执行裁定定被依法撤撤销。对于于先予执行行的裁定,因因发现确有有错误需要要执行回转转的,依民民事诉讼法法适用意意见第1111条的规规定,适用用
11、民事诉诉讼法第第214条条规定。(3)其他他机关制作作的依法由由人民法院院强制执行行的法律文文书,被其其制作机关关撤销的。这这里的法律律文书主要要是指仲裁裁机关制作作的仲裁裁裁决和公证证机关制作作的公证债债权文书。依依据民事事诉讼法适适用意见第第275条条的规定,由由人民法院院执行的其其他法律文文书执行完完毕后,该该法律文书书被有关机机关依法撤撤销的,经经当事人申申请,适用用民事诉诉讼法第第214条条的规定。我国的的案外人异异议制度和和执行回转转制度在纠纠正违法或或不当执行行行为,维维护当事人人及案外人人合法权益益上发挥了了积极的作作用。(二)我国现行行执行救济济制度中存存在的问题题我国现现行
12、执行救救济制度在在立法设计计上存在着着严重缺陷陷。首先,法法律关于执执行救济的的方法单一一。我国现现行法只规规定了执行行异议和执执行回转两两种救济方方法,且执执行异议只只授予对执执行标的物物有排除执执行力的第第三人享有有救济权,而而对执行过过程中其合合法权益可可能受到损损害的债权权人和债务务人缺乏相相应的保护护。这不利利于确保执执行公正,提提高执行效效率,也远远远不能适适应复杂的的社会现实实的需要。第二,不不能有效地地保护案外外人及执行行当事人的的合法权益益。就执行行异议而言言:1、对对执行异议议的审查制制度并不能能充分地保保护案外人人及执行当当事人的合合法权益。当当案外人对对执行标的的主张实
13、体体权利而提提出执行异异议时,案案外人与执执行当事人人就执行标标的的实体体民事权益益产生争议议,而依据据诉讼法的的基本原理理,民事主主体之间就就实体上权权益发生争争议的,就就应当通过过正常的法法律程序,即即诉讼程序序予以解决决,执行人人员仅仅通通过审查就就来处理民民事主体之之间的实体体问题,这这与诉讼法法的基本精精神是相悖悖的。因为为审查程序序本身毕竟竟不是诉讼讼程序,不不能促使各各方提供全全面、真实实的证据,不不能保证充充分听取争争议各方的的意见,也也无法进行行公正的裁裁判,这在在事实上剥剥夺了争议议各方应当当享有的通通过正常的的诉讼程序序获得救济济的权利。司司法实践中中,多发生生执行法院院
14、仅凭案外外人的一面面之辞,便便确认异议议有理而中中止执行程程序,使申申请执行人人的合法权权益再次受受到侵害。22、对异议议理由成立立的中止执执行,不能能保护案外外人的合法法权益。根根据民事事诉讼法第第208条条的规定,经经审查异议议成立的,由由院长批准准中止执行行。这是对对提出执行行异议有理理由的案外外人的最基基本的保护护方法。但但案外人提提出执行异异议的目的的是为了排排除对该执执行标的的的强制执行行,或对已已执行的部部分恢复到到执行前的的状态,以以确保其对对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利,并不是是中止执行行,因为中中止执行以以后仍要恢恢复执行。第三,根根据现行法法规定,案案外人对执执行标的物物主张部分
15、分或全部权权利时,只只能向执行行机关提出出异议,而而不能直接接起诉,而而执行机关关以裁定的的方式解决决实体问题题,这在法法学理论上上是讲不通通的,在司司法实践中中也是有害害的。原因因在于,执执行机构的的任务就是是以国家强强制力确保保生效法律律文书所确确定的权利利的得到实实现,执行行人员只能能就案外人人在执行程程序中异议议情况作出出裁定,无无权就案件件的实体权权利进行裁裁判,这是是其一;其其二,以裁裁定的方式式解决实体体权利无异异于剥夺了了当事人的的诉权,使使当事人无无法通过举举证、辩论论、质证等等开庭审理理程序请求求法院作出出有利于自自己的判决决,这种裁裁定实际上上是一裁代代替了一审审、二审和
16、和再审。第四,将将审判监督督程序和执执行救济制制度混为一一谈, 而而且第三人人异议制度度不能仅仅仅依靠审判判监督程序序来解决。审审判监督程程序又称为为再审程序序,是指人人民法院对对已生效的的判决、裁裁定、调解解书发现确确有错误或或者很可能能有错误时时,依法进进行重新审审理的程序序;执行救救济则是执执行当事人人、案外人人因强制执执行行为而而遭到损害害时,按照照一定程序序对受害人人予以保护护的方法。二二者的目的的、内容、作作用等方面面各不相同同,不能互互相混淆。案案外人寻求求执行救济济,只能限限于因法院院的执行行行为受到的的侵害;因因执行依据据错误给第第三人造成成损害的,不不是执行行行为错误,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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