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在华企业公司治理机制探析259188403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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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跨国公司在在华企业公公司治理机机制研究, , -摘 要 公司内内部治理机机制与外部部治理机制制是以企业业边界为划划分界线的的,企业边边界的变化化带来了具具体划分的的某些变化化。针对跨跨国公司在在华投资企企业的边界界特点,内内部治理机机制包括董董事会内部部制衡机制制、企业文文化和信息息披露机制制;外部机机制包括母母公司对子子公司的控控制、经理理激励监督督机制及道道德风险防防范、财务务审计机制制和利害相相关者治理理等机制,最最终形成了了以外方母母公司为主主导的公司司治理机制制和偏向于于外方的博博弈均衡。关键词 跨国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外部治理机制 目前,有关公司治理机制的外延问题理论界存在着不同的
2、看法。笔者赞成把公司治理机制分为狭义的和广义的治理机制的观点,即狭义的机制仅包含有关公司董事会的功能、结构、董事长或经理权利及监督方面的制度安排;广义的治理机制还包括公司的各项收益分配激励制度、经理聘选与人事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公司管理结构、企业战略发展决策管理系统、企业文化和一切与企业高层管控有关的其他制度(Keasey,thompsonWright,1997)1。如果从广义的公司治理机制出发,可以把跨国公司(transnational Coporation简称“TNC”)在华投资企业的公司治理机制细分为董事会制衡机制、经理激励机制、经理聘选机制、资本财务审计机制、企业文化、本地化等。这是从
3、广义和狭义的角度区分公司治理机制的。还有一种划分,就是从内部和外部来划分。J弗雷德威斯通等(1998)认为内部机制包括公司内部管理者之间的竞争,董事会的控制功能,大股东的监督。外部机制包括股票价格表现、机构投资者以及代理竞争2。从中可以看出,这种概念定义实际上是以企业边界为划分界线的,边界以内为内部治理机制,以外为外部治理机制。因此,所谓的外部治理和内部治理是两个相对的概念,在不同的条件下有不同的内容。如果企业的边界发生了变化,这种划分的内容也会随之发生变化。针对跨国公司在华投资企业的特点,内部治理机制包括董事会内部制衡机制、企业文化和信息披露机制;外部机制包括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经理激励监
4、督机制及道德风险防范、财务审计机制和利害相关者治理等机制。这里需要解释的是,为什么要把经理激励监督机制及道德风险防范划为外部治理机制。按照一般的理解,这一机制应该属于内部治理机制范畴,但是,具体到跨国公司在华投资企业这一特定的对象,这种机制的一般性就不再存在了,而是以特殊性出现。因为,这种机制及其风险防范都是来自投资企业外部,即跨国公司的母公司,虽然从整个跨国公司来说它仍然是内部,但早已超出了投资企业的边界,相对于投资企业这一参照物,它显然是外部,按照前述的定义,它就转化为外部治理机制。 一、内部治理机制 (一)董事会内部制衡机制 董事会是三资企业最高的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公司的重大发展计划,做
5、出重大决策。董事会任命总经理等等。除了这些职能外,董事会还有一项非常重要的职责,就是负责落实和监督母公司下达的经营战略意图执行情况。笔者的实证调查发现,三资企业董事会会议一般是一年举行两次:年中一次,主要任务是对上半年的公司经营情况进行评定;年末一次,董事会对全年公司经营情况进行汇总,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并对转年的经营销售等事项做出部署3。 董事会成员之间也存在一定的监督。以往在人们的印象中,通常会认为在独资企业,董事会成员的利益是高度一致的,都是替母公司进行管理和监督,他们之间不存在什么监督。其实不然,这些董事会成员之间也存在着互相监督,而且由于比较复杂的背景,相互之间的监督会趋于强
6、化。与一般公司的董事会不同,独资企业董事会成员都是由母公司选派来的,并非子公司董事长或是总经理任命,尤其是在一些实行事业部制的公司,这种情况更是普遍。这样,董事可以不受制于董事长或是总经理,只是受制于公司的约定,因而具有监督总经理的可能性。另外,各位董事也需要得到母公司的认可,需要表现出对母公司具有的忠诚度。还有的董事身兼两任,既是子公司的董事,也是子公司的财务总监,而且还是母公司的董事和资深副总裁,享有与子公司总经理在母公司同样的地位。例如,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就是这样的治理机制。 在合资企业,中外双方董事既要为了企业的发展通力合作,也要为了母公司的利益而各为其主。但总起来看,外方处
7、于“上风”,而中方常处于“下风”。一是股权结构及其变化趋势有利于外方控股。笔者在研究中发现,通常在合资初期,大都数情况下还是外方控股的为多,除非是国家有关规定约定的特殊行业和特殊企业必须由中方控股。即使合资时初始股份相等,未来股权变化的趋势也是有利于外方的,这是由于中方在外方增资时往往无力增资(一方面,中方母公司效益欠佳,而银行又在惜贷,在此情况下,中方母公司拿不出钱来增资;另一方面,中方增资要进行申请,手续比较烦琐,甚至有时还得不到主管部门的批准),或者是增资速度和规模无法与外方抗衡,从而导致股权的部分丧失,中方对合资公司的掌控权逐步减弱。二是外方掌握关键技术又比较精于管理和运作,从而在合作
8、博弈中处于占优位置。中方董事多年饱受传统计划管理模式的束缚,缺乏现代公司的管理经验,不熟悉与外方的博弈技巧,因此,在互相监督中处于弱势地位,难以对外方董事构成实质性的威胁。表1显示了中方董事的若干弱点,很能说明问题的严重性。三是外方董事和中方董事既得利益的巨大反差,使得中方董事有被外方收买的危险。在笔者实证调查中,就有不少的案例。一旦出现这种情况,中方董事就会自动放弃监督,对外方损害中方利益的事情听之任之,中方的监督形同虚设。 在笔者走访的企业中,绝大部分企业总经理和董事长是分任的,几乎很少有1人兼任的情况。三资企业最常见的情形是外方人员出任总经理,中方人员一般不能担任总经理。董事长的人选则不
9、同,依企业的性质而定。如果是独资企业,外方就指派董事长,当然还有总经理;如果是合资,则由中方指派董事长,外方指派总经理。董事长和总经理分任,有利于相互之间的监督,这种情况比较适合独资企业,因为董事长的权利比总经理大,能对总经理形成某种制约,总经理则享有实际的权利,也削弱了董事长具体的管理权利;而在合资企业则不然,合资企业董事长的权利既比不上独资企业的董事长,也比不上中国国有企业的董事长,他无法改变董事会的决定。在外方董事占大多数或绝对优势的情况下,董事长形同虚设。因为总经理拥有较大的权利并能说服外方董事与之共谋,投票决策时会出现一边倒的情形,从而迫使董事会执行自己的意图。这可以解释为什么在合资
10、企业中,外方投资者总是倾向于总经理由己方人员担任,而董事长则由中方人员担任。 (二)企业文化凝聚机制 企业文化也是一种相对有效的治理机制,不过,大多数的研究者容易忽略它的重要性。这种机制虽然对公司经理人员不具备直接的制约作用,但是,往往影响企业的在华绩效,从而影响到母公司对子公司的业绩考核和评价,能对经理人员起到间接的制约作用。由于三资企业一般都是非上市公司,雇员不持股,因而他们不能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进行有效的治理,在这里,无论是“用手投票”机制抑或是“用脚投票”机制,都成了无用武之地。那么,雇员如何才能对公司进行治理呢?笔者在调查中发现,雇员们是通过企业文化的途径来对公司进行一定的治理的。这
11、种治理带有被动的色彩,不是雇员首先想到的,而是公司主动采取的,属于一种自上而下的行为。为了迎合中国的文化以及中国人的价值观,公司主动地开展一些企业文化方面的建设,一是为了加强高层管理人员与一般人员的沟通和了解,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二是能够吸纳员工的一些合理化建议,培养起员工对公司目标价值的认同感,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这些行动的最终结果,还是公司赚了大钱。许多跨国公司在华投资企业已经意识到这一点。比如,天津开发区已基本上形成了三种各具特色的企业文化。一是以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天津可口可乐有限公司、梅兰日兰有限公司等为代表的欧美型企业文化。其表现的是人道主义价值观,即“信任、自由、尊
12、重个人”,“大家都是一家人”,充分尊重人的个性,努力营造平等、透明、宽松的氛围,充分调动员工参与企业生产管理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树立一流的产品形象和企业形象。二是以天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雅马哈电子乐器有限公司等为代表的日本型的企业文化。其追求“人和”、“至善”,“上下同欲者胜”的群体共同意识,强调“献身”、“报恩”的精神,严格遵守等级秩序,极力提倡约束个性、服从大局的理念等等。三是以韩国、新加坡等东南亚国家企业为代表的借鉴型企业文化。这种文化融汇了东西方经济发展和企业管理的优势,具有极强的“亲和性”4。企业文化建设不可能对公司进行根本性的治理,因为职工很难有机会参与到决策层。举凡公司大的原则
13、都是由董事会决定,有的甚至是由母公司决断,但它毕竟创造了一种共同治理的机制。 从另一个角度也可以说明企业文化机制的重要性。CCO(Chief Culture Officer,中译为“首席文化官”)的行为能够改变CEO(Chief Executuive Officer,评为“首席执行官”)的行为,甚至一些重要的决策。西方企业的治理方式经过了“人治”、“法治”和“文治”三个阶段,现在已经进入到了“文治”阶段。也就是说,现在公司治理机制主要是靠文化来起作用了。世界500强公司基本上都设有CCO来专门负责企业文化。在他们看来,仅有CEO不行,还必须有CCO才行,CCO成为与CEO配套的岗位设置。CCO
14、主要管企业的理念、价值观以至核心竞争战略,能够影响董事会和总经理们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5。 (三)信息披露机制 这里指的是对内信息披露机制。由于三资企业都是有限责任公司,因此,中国政府未曾要求其对外进行信息披露,即企业没有对外信息披露的约定。但部分企业在其内部进行了一定范围的信息披露,让其职工有一定的知情权。摩托罗拉(中国)电子公司、天津三星电子有限公司等都有自己的主页,在网上进行信息披露,有的也通过宣传栏形式。披露的内容一般都是公司简介、产品介绍及人才招聘等。也有的公司在每天上班前的“朝会”上进行披露,总经理把自己的经营情况、当前的一些困难以及未来的目标告诉职工,以调动大家的积极性。当然,其
15、涉及公司治理深层的内容显然不多。 二、外部治理机制 (一)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 1. 对董事会的控制。对于一些投资规模比较大的投资企业(子公司),跨国公司的母公司首先要控制的就是子公司的董事会,尽管这里的董事会的作用已经大大淡化。三资企业一些特别重要的决策,比如增资、撤资、高级主管的任免以及产品销售市场的选择等基本上是由母公司做出的,而不是由子公司的董事会做出的,这在独资企业中表现得更为明显。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独资企业只不过是母公司在海外的一个加工厂而已。独资企业董事会的作用体现在落实和执行母公司的决策上,并要对母公司负责,同时必须接受母公司的监督。母公司有权撤换那些不称职的董事。 为了说明董
16、事会作用的变化,可以对比一下母子公司两个董事会。在母公司,董事会的监督来自股东大会,其控制力是内生的;而在三资企业,情况发生了变化,对董事会的控制力主要来自外部即母公司,其次才是企业内部董事之间的博弈。董事会发挥作用十分有限,独资企业中有不少是为了应付中国独资企业法而设立的,实际上是一种“摆设”和“花瓶”。真正的权力中心是母公司(集团公司)的董事会(可以称之为外部董事会),由它来决定子公司的重大决策,比如,增资、行业扩展、高层管理人员的任免等等。合资企业虽然设立董事会的情况非常普遍,董事会能够独立发挥一些作用。但这种作用的发挥仍然受制于母公司,完全是代表各自母公司的意图。 2. 对经理人员的直
17、接控制。母公司对子公司实行控制的最有效的途径之一就是通过经理选聘机制直接任命总经理,无论是独资企业还是合资企业外方总经理都是由其国内的母公司直接任命的。这里分两种情况:如果母公司是上市公司,总经理由母公司的董事会直接任命;如果母公司属于非上市公司,总经理由母公司的总经理直接任命。无论是通过哪种方式任命,总经理的选聘都是十分严格的。即使母公司属于家族企业,总经理的选聘在很大程度上带有感情色彩和私交成分,总经理也是经过长时间的考察才得以最终被确认的。比如,后面要谈到的德国在华独资企业SEW的情况就是如此。总经理一旦被确定,一方面被授予比较充分的权利,并有权任命公司的副总经理及部门经理;另一方面也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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