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3532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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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省土地管理理条例已已由云南省省第九届人人民代表大大会常务委委员会第十十一次会议议于19999年9月月24日审审议通过,现现予公布,自自公布之日日起施行。 第一章章 总 则则 第一条条 根据中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土地地管理法(以以下简称土土地管理法法)、中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土地地管理法实实施条例(以以下简称实实施条例)等等有关法律律法规,结结合本省实实际,制定定本条例。 第二条条 在本省省行政区域域内使用、管管理土地的的单位和个个人,必须须遵守本条条例。 第三条条 十分珍珍惜、合理理利用土地地和切实保保护耕地是是我国的基基本国策。各各级人民政政府必须加加强土地管管理,制止止乱占
2、耕地地和滥用土土地,维护护土地的社社会主义公公有制,保保护土地所所有者和使使用者的合合法权益。 县级以以上人民政政府土地行行政主管部部门负责本本行政区域域内的土地地管理和监监督工作,其其主要职责责是: (一)宣宣传、贯彻彻执行土地地管理的法法律、法规规; (二)组组织编制和和实施国土土规划、土土地利用总总体规划、土土地利用年年度计划、土土地资源开开发规划和和基本农田田保护规划划、土地复复垦规划、土土地整理规规划、未利利用土地开开发规划; (三)组组织基本农农田划定,实实施土地用用途管制,会会同农业行行政主管部部门实施基基本农田保保护和未利利用土地开开发,组织织土地整理理、土地复复垦; (四)组
3、组织实施土土地资源调调查、地籍籍调查、土土地统计、土土地动态监监测,实施施土地权属属调查、土土地登记发发证,调处处土地权属属争议; (五)组组织实施土土地使用权权出让,管管理土地使使用权转让让、出租、抵抵押、作价价出资、交交易,组织织基准地价价和标定地地价评测,审审定评估机机构从事土土地评估的的资格,确确认土地使使用权价格格; (六)负负责拟定农农用地转用用方案,受受理使用土土地申请,办办理土地征征用、划拨拨手续; (七)实实施土地监监督检查,依依法查处土土地违法案案件; (八)法法律、法规规规定的其其他职责。 乡(镇镇)人民政政府依法负负责本行政政区域内土土地管理的的有关工作作。 第二章章
4、土地的的所有权和和使用权 第四条条 乡(镇镇)、村因因历史原因因形成的公公用和预留留的集体机机动土地,属属乡(镇)、村村全体农民民集体所有有。 第五条条 县级以以上人民政政府土地行行政主管部部门负责办办理土地所所有权、使使用权和出出租、抵押押等权利的的设定登记记及变更登登记。 确认林林地、草原原的所有权权或者使用用权,确认认水面、滩滩涂的养殖殖使用权,分分别依照森森林法、草草原法和和渔业法法的有关关规定办理理。 第六条条 依法改改变土地的的所有权、使使用权的,因因依法转让让地上建筑筑物、构筑筑物等附着着物导致土土地使用权权转移的;依法改变变土地用途途的,必须须自改变或或者批准之之日起300日内
5、持相相关批准文文件向土地地所在地的的县级以上上人民政府府土地行政政主管部门门提出土地地变更登记记申请。 第三章章 土地利利用总体规规划 第七条条 县、乡乡级土地利利用总体规规划应当划划分土地利利用区,明明确土地用用途。县级级土地利用用区,由县县级人民政政府土地行行政主管部部门组织划划定。乡级级土地利用用区,在县县级人民政政府土地行行政主管部部门指导下下,由乡级级人民政府府组织划定定。 城镇建建设和非农农业建设必必须节约使使用土地,可可以利用荒荒地的,不不得占用耕耕地;可以以利用劣地地的,不得得占用好地地。 禁止毁毁坏森林、草草原开垦耕耕地;禁止止围湖造田田和侵占江江河、湖泊泊滩地;禁禁止在二十
6、十五度以上上陡坡地开开垦耕地。 第八条条 地、州州、市、县县土地利用用总体规划划,逐级上上报省人民民政府或者者国务院批批准。 州、市市、县人民民政府,地地区行政公公署所在地地的乡(镇镇)土地利利用总体规规划,逐级级上报省人人民政府批批准。其他他乡(镇)土土地利用总总体规划,逐逐级上报州州、市人民民政府、地地区行政公公署批准。 第九条条 各级人人民政府应应当编制土土地利用年年度计划,实实行建设用用地总量控控制。 地、州州、市、县县土地利用用年度计划划,由本级级人民政府府、地区行行政公署土土地行政主主管部门会会同有关部部门编制,逐逐级上报省省人民政府府或者国务务院批准。经经批准的土土地利用年年度计
7、划由由土地行政政主管部门门组织实施施。 乡级土土地利用年年度计划,在在县级人民民政府土地地行政主管管部门指导导下,由乡乡级人民政政府编制,按按照土地利利用总体规规划审批程程序和权限限上报批准准,由乡级级人民政府府组织实施施。 第十条条 各级人人民政府应应当将土地地利用年度度计划的执执行情况列列为国民经经济和社会会发展计划划执行情况况的内容,向向本级人民民代表大会会报告。 第四章章 耕地保保护 第十一一条 各级级人民政府府应当按照照土地利用用总体规划划,在有利利于生态平平衡和水土土保持的前前提下,用用出让、承承包、出租租等方式开开发荒山、荒荒地、荒滩滩和零星、闲闲置、废弃弃的土地,从从事种植业业
8、、林业、畜畜牧业、渔渔业生产的的,使用期期限最长不不得超过550年。 第十二二条 开发发国有荒山山、荒地、荒荒滩用于林林业、种植植业、畜牧牧业、渔业业生产的,按按照下列权权限批准; (一)一一次性开发发60公顷顷以下的,由由县级人民民政府批准准; (二)一一次性开发发60公顷顷以上、3300公顷顷以下的,由由州、市人人民政府、地地区行政公公署批准; (三)一一次性开发发300公公顷以上、6600公顷顷以下的,由由省人民政政府批准。 开发农农民集体所所有的荒山山、荒地、荒荒滩用于农农业生产的的,一次性性开发在110公顷以以下的,由由乡级人民民政府批准准;超过110公顷的的,按照前前款规定的的批准
9、权限限办理。 第十三三条 经批批准占用耕耕地进行非非农业建设设,一年以以上未动工工建设,又又不组织耕耕种或者挖挖了基沟、砌砌了石脚、围围墙,闲置置荒芜超过过一年的,应应当缴纳该该耕地前三三年平均年年产值4倍倍的闲置费费;连续二二年未使用用的,经原原批准机关关批准,由由县级以上上人民政府府无偿收回回土地使用用权,重新新安排使 用。 土地闲闲置费由县县级以上人人民政府土土地行政主主管部门组组织征收。 第十四四条 从事事非农业建建设的单位位和个人,经经批准占用用耕地的,应应当开垦与与所占耕地地数量和质质量相当的的耕地;没没有条件开开垦的,应应当按照所所占耕地前前三年平均均年产值的的38倍倍的标准缴缴
10、纳耕地开开垦费;开开垦的耕地地不符合要要求的,对对不符合的的部分缴纳纳耕地开垦垦费。 耕地开开垦费由批批准农用地地转为建设设用地的人人民政府土土地行政主主管部门征征收。其中中,依法应应当报经国国务院批准准的,由省省人民政府府土地行政政主管部门门组织征收收,耕地开开垦费实行行专项资金金管理,专专项用于新新耕地开垦垦。 第十五五条 州、市市人民政府府、地区行行政公署应应当确保本本行政区域域内耕地总总量不减少少。耕地总总量减少的的,由省人人民政府责责令在规定定期限内组组织开垦与与所减少耕耕地的数量量与质量相相当的耕地地,并由省省人民政府府土地行政政主管部门门会同农业业行政主管管部门验收收。新地建建设
11、用地后后,确实无无地开垦或或者新开垦垦耕地的数数量不足以以补偿所占占用耕地数数量的,必必须报经省省人民政府府批准减免免本行政区区域内开垦垦耕地的数数量,进行行易地开垦垦。 第十六六条 州、市市、县人民民政府,地地区行政公公署划定的的基本农田田应当占本本行政区域域内耕地的的80以以上。各地地、州、市市的基本农农田指标由由省人民政政府确定。 各级人人民政府应应当采取措措施,维护护排灌工程程设施,改改良土壤,提提高地力,防防止土地荒荒漠化、盐盐渍化、水水土流失和和污染土地地。 第五章章 建设用用地 第十七七条 建设设征用土地地,由县级级人民政府府土地行政政主管部门门统一受理理建设用地地申请,经经县级
12、人民民政府审核核后,按照照审批权限限逐级上报报批准。 建设征征用、使用用土地,涉涉及农用地地转用的,由由县级人民民政府土地地行政主管管部门提出出申请,经经县级人民民政府审核核后,按照照审批权限限逐级上报报批准。 征用、占占用林地和和在城市规规划区内征征用、使用用土地的,用用地单位和和个人分别别报经县级级以上人民民政府林业业、建设部部门审核同同意后,按按照本条例例规定办理理建设用地地审批手续续。 经批准准的建设用用地,用地地单位必须须按照批准准的用途使使用,不得得擅自改变变。确需改改变用途的的,按土土地管理法法第五十十六条规定定办理。 第十八八条 国有有农场、林林场、牧场场、渔场和和水利设施施管
13、理单位位,利用本本单位使用用的土地从从事农业建建设的,按按照土地地管理法、实实施条例和和本条例的的规定办理理农用地转转用和批准准用地手续续。 第十九九条 建设设需要征用用农民集体体土地的,由由县级以上上人民政府府土地行政政主管部门门会同建设设单位,拟拟定征地补补偿、安置置方案,并并听取被征征地的农村村集体经济济组织和农农民的意见见。 征地补补偿、安置置方案应当当列入建设设项目用地地预审内容容。征地补补偿、安置置方案随征征用土地方方案批准之之后,由被被征用土地地所在地的的市、县人人民政府在在15日内内公告征地地补偿、安安置方案并并组织实施施。被征用用土地的所所有权人、使使用权人应应当在公告告规定
14、的期期限内,持持土地权属属证件到当当地县级人人民政府土土地行政主主管部门办办理征地补补偿登记。 第二十十条 征用用下列土地地,由省人人民政府批批准: (一)基基本农田以以外的耕地地不超过335公顷的的; (二)耕耕地以外的的其他土地地不超过770公顷的的。 第二十十一条 在在土地利用用总体规划划确定的城城市和州、市市、县人民民政府,地地区行政公公署所在地地的乡(镇镇)建设用用地规模范范围内,州州、市、县县人民政府府,地区行行政公署为为实施该规规划而将农农用地转为为建设用地地的,按土土地利用年年度计划分分批次逐级级上报省人人民政府或或者国务院院批准。 在土地地利用总体体规划确定定的乡(镇镇)、村
15、庄庄建设用地地规模范围围内,乡(镇镇)人民政政府为实施施该规划进进行农村村村民住宅、公公共设施、公公益设施建建设,而将将农用地转转为建设用用地的,按按照土地利利用年度计计划分批次次逐级上报报州、市人人民政府、地地区行政公公署批准。 在土地地利用总体体规划确定定的城镇、村村庄建设用用地规模范范围以外的的建设项目目占用土地地,涉及农农用地转为为建设用地地的,逐级级上报省人人民政府批批准。 按照本本条前三款款规定批准准农用地转转用,需要要征用集体体土地的,在在省人民政政府征地批批准权限内内的,同时时办理征地地审批手续续。超过省省人民政府府征地批准准权限的,上上报国务院院审批。 第二十十二条 为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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