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诉河南裕达置业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上诉案3664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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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诉河南裕达置业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上诉案法公布(22002)第第41号中华人民共共和国最高高人民法院院民事判决决书 (20022)民一终终字第100号上诉人(原原审原告):中国建筑筑第二工程程局,住所所地北京市市宣武区广广安门南街街42号。法法定代表人人:邱凡,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人:赵长东东,该局职职员。委托代理人人:李轩,北北京市国联联律师事务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原审被告):河南裕达达置业有限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南省郑州市市中原西路路220号号。法定代表人人:郭浩云云,董事长长。委托代理人人:刘维新新,该公司司法律顾问问。委托代理人人:李圣全全,河南经经典律师事事务所
2、律师师。上诉人中国国建筑第二二工程局(以以下简称中中建二局)为为与被上诉诉人河南裕裕达置业有有限公司(原原郑州裕达达置业有限限公司,11998年年该公司改改为现名,以以下简称裕裕达公司)拖拖欠工程款款纠纷一案案,不服河河南省高级级人民法院院(20001)豫法法民初字第第8号民事事判决,向向本院提起起上诉。本本院依法组组成合议庭庭对本案进进行了审理理,现已审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明:19995年100月12日日,裕达公公司与中建建二局签订订了郑州州裕达国际际贸易中心心大厦建设设工程施工工合同。该该合同由建建设工程施施工合同协协议条款、补补充条款、建建设工程施施工合同条条件三部部分组成,主主要内容包
3、包括,中建建二局为裕裕达公司建建造位于河河南省郑州州市中原西西路2200号的“郑州裕达达国际贸易易中心大厦厦建设工程程”,承建工工程范围为为全部土建建和配套工工程,具体体包括:地地基处理、主主体结构工工程、配套套工程、设设备安装工工程及部分分装修工程程;工期为为19955年9月11日至19997年55月30日日,总日历历天数为6638天;工程造价价预算为3390000万元,实实际造价以以竣工结算算为准;中中建二局对对裕达公司司实行如下下优惠:不不计取调迁迁费,按短短途取费,按按全民二级级企业取费费,中建二二局垫资施施工主体结结构地下三三层、地上上两层(钢钢筋、水泥泥和木材由由裕达公司司供应),
4、完完成地面工工程两层后后按月支付付进度款,主主体工程完完工后,裕裕达公司支支付垫资总总额的500,余下下的50在工程竣竣工时,一一次性全额额支付给中中建二局。由由于本工程程工期要求求较紧,为为确保中建建二局按质质按期完成成该工程,裕裕达公司向向中建二局局支付8660万元工工期奖,由由其包干使使用,采取取分段支付付的方法:19955年11月月30日桩桩基工程完完成后,支支付款额440万元;19966年5月225日工程程达到地上上两层后,支支付款额1130万元元;19996年122月31日日主体工程程完工后,支支付款额2260万元元;19997年5月月25日装装饰工程完完工后,支支付款额1130万
5、元元;19997年5月月30日工工程全部竣竣工后支付付款额3000万元。本本工程被评评为优良工工程,裕达达公司奖励励中建二局局300万万元。承包包方式和结结算办法:承包方式式为包工包包料,按审审定的施工工图预算加加现场签证证执行(单单项变更增增减不超过过10000元,不予予计算),执执行河南省省及郑州市市的有关工工程造价管管理规定,如如有争议,请请郑州市定定额站协调调,必要时时报河南省省定额站裁裁决。中建建二局在工工程竣工后后30日内内提出竣工工结算,裕裕达公司在在接到中建建二局竣工工结算300日内提出出审核意见见,逾期不不答复,视视为认可。工工程款结算算方式为,按按裕达公司司核实后的的工程量
6、和和工作量于于次月5日日以支票形形式支付,并并扣除裕达达公司供应应的主材定定额价,工工程款支付付按照核定定价款的995,余余款待本工工程竣工结结算后清算算。违约责责任:裕达达公司代表表不能及时时给出必要要指令、确确认、批准准,不按合合同约定履履行自己的的各项义务务、支付款款项及发生生其他使合合同无法履履行的行为为,应承担担违约责任任,相应顺顺延工期;按协议条条款约定支支付违约金金和赔偿因因其违约给给中建二局局造成的窝窝工等损失失。中建二二局不能按按合同工期期竣工,施施工质量达达不到设计计和规范的的要求,或或发生其他他使合同无无法履行的的行为,裕裕达公司代代表可通知知中建二局局,按协议议条款约定
7、定支付违约约金,赔偿偿因其违约约给裕达公公司造成的的损失。除除非双方协协议将合同同终止,或或因一方违违约使合同同无法履行行,违约方方承担上述述责任后仍仍应继续履履行合同。因因一方违约约使合同不不能履行,另另一方欲终终止或解除除全部合同同,应提前前10天通通知违约方方后方可终终止或解除除合同,由由违约方承承担违约责责任。1995年年7月288日,中建建二局入场场开始工程程桩的施工工。19996年8月月25日,中中建二局致致函裕达公公司及监理理公司,申申报预算外外签证用工工及业主借借工单价为为每工日550元,并并在函件中中注明应在在3日内予予以答复,逾逾期即视为为收文单位位予以确认认。裕达公公司及
8、监理理公司当日日签收该函函,在3日日内未作答答复。19996年33月8日,中中建二局收收到裕达公公司转来的的40万元元,在有关关转账支票票存根上注注明为“转款”。19996年122月4日,裕裕达公司转转中建二局局100万万元款,在在有关转账账支票存根根上注明用用途为“工程款”,中建二二局在转账账支票存根根上签了字字。在双方方于20000年3月月就工程款款拨付情况况进行核对对时,双方方已确认该该笔款项为为工程款,中中建二局当当时未提出出异议。11997年年6月3日日,主体(即即土建)工工程完工。施施工期间,中中建二局已已向裕达公公司交纳各各种罚款22778000元,另另有907708元罚罚款虽未
9、实实际交纳但但驻工地代代表已签字字同意从应应付的工程程款中扣除除。19997年8月月15日,发发生电梯井井火灾事故故所造成的的经济损失失,中建二二局驻工地地代表同意意赔偿10000000元。中建建二局退还还给裕达公公司的材料料折款为115576676元。在在施工中,中中建二局与与有关分包包单位进行行过配合交交叉施工,由由裕达公司司签收的预预算外签证证土建工程程费用为99222990366元及施工工交叉配合合费17228905550元元。19999年5月月25日以以后,中建建二局对已已完工程进进行了整修修、完善。中中建二局另另收到的裕裕达公司所所供钢材33424415吨,合合计款项1107755
10、89775元。裕裕达公司代代中建二局局向有关部部门缴纳施施工管理费费、竣工评评估押金及及其他费用用3941165元。裕裕达公司共共垫付应由由中建二局局支付的水水电费133599225255元。19998年44月17日日,中建二二局分别向向裕达公司司和有关监监理单位提提交了郑郑州裕达国国贸大厦工工程土建部部分结算书书,该结结算书中中确定的土土建工程总总造价为2246122万元;同同月27日日,中建二二局向裕达达公司发出出工程款款催付通知知,要求求裕达公司司全额支付付拖欠工程程进度款;同月299日,监理理公司召集集中建二局局、裕达公公司及监理理单位鑫城建设设监理公司司三方,在在裕达工程程部会议室室
11、召开主体体工程经济济工作会议议,研究中中建二局承承包主体工工程部分的的结算问题题,经与会会人员认真真讨论,最最后决定,“三方依据施工合同、图纸、定额,并尊重事实的原则,抱着积极的态度,尽力使结算工作提前完成。对于工作中存在的分歧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尽力通过协商达成共识,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谁有问题,谁向定额站打报告,最后以定额站批复为准。5月6日工程盘点和审核结算同时开始,分头进行。”之后,三方即按照此次会议所确定的原则和方法开始工程结算的核对工作。后由于多种原因,导致工程结算的核对工作没有继续进行。1998年8至9月份施工的空调、水及通风安装工程系由中建二局组织洋浦公司施工,由洋浦公司单独
12、报验,裕达公司已将该部分工程价款1001245元直接单独与洋浦公司结算完毕。1998年6月,裕达公司取得裕达国贸中心A座房屋所有权证,裕达国贸大厦自1999年6月投入使用至今。中建二局未完成的合同约定的其他工程项目,裕达公司后来陆续分别委托他人施工完毕。截止1999年6月1日,裕达公司共支付给中建二局工程款为8976047823元,其中土建工程部分已付工程款7788610923元,安装工程部分已付工程款1187436900元。1999年年5月188日,中建建二局向河河南省高级级人民法院院提起诉讼讼时的具体体诉讼请求求是:1、判判令裕达公公司支付拖拖欠工程款款95500万元,22、偿付垫垫支工程
13、材材料款4000万元,33、负担本本案全部诉诉讼费用等等三项;同同年7月225日追加加的具体诉诉讼请求为为,1、判判令因裕达达公司违约约解除19995年110月122日双方签签订的建建设工程施施工合同,22、判令裕裕达公司支支付下欠双双方合同项项下安装部部分工程款款2209983万万元及其利利息。中建建二局始终终未将要求求裕达公司司承担违约约责任作为为一项诉讼讼请求,只只是在起诉诉书的事实实和理由部部分提及违违约问题,没没有提出请请求裕达公公司承担1195733922万元违约约金的具体体请求,也也未就该部部分标的向向一审法院院预交相应应的诉讼费费用。一审审判决在叙叙述中建二二局诉讼请请求时,也
14、也没有涉及及违约责任任问题。一一审期间,裕裕达公司以以中建二局局工期延误误和存在工工程质量问问题为由,向向一审法院院提出反诉诉,该院未未将裕达公公司提出的的中建二局局工期违约约和质量违违约问题纳纳入审理范范围,但告告知裕达公公司另行起起诉。2001年年8月211日,裕达达公司就工工期违约和和质量违约约问题向河河南省郑州州市中级人人民法院提提起诉讼,请请求判令中中建二局支支付工程延延期违约金金21000万元、赔赔偿直接经经济损失费费用87221455534元元。因该案案与本案最最终处理结结果有一定定关联,目目前该案尚尚未开庭。一审期间,一一审法院依依法委托河河南省建筑筑工程标准准定额站对对中建二
15、局局施工的裕裕达国贸主主体工程及及安装工程程造价进行行了鉴定。22000年年12月115日,该该定额站作作出鉴定结结论:土建建工程造价价17400964339677元,扣除除裕达公司司所供材料料费6911370117022元和超供供材料费553318815227元,财财务结算价价为9966276007388元;安装装工程造价价453550563310元元,扣除裕裕达公司所所供材料费费281889129941元元、超供材材料费355956775711元及拆除除的裕达公公司所供未未计价材料料费787787030元,财财务结算价价为1277778887688元。在鉴鉴定结论外外有三项单单列的费用用:
16、1、土土建中因裕裕达公司签签收的预算算外签证而而暂估的费费用922229036元;2、土建建中因裕达达公司分包包而发生的的暂估施工工交叉配合合费用166460333855元;3、11998年年8至9月月,洋浦公公司施工的的空调、水水及通风安安装造价110012245008元。22001年年9月244日,经对对该鉴定结结论多次质质证,河南南省建筑工工程标准定定额站做出出豫建价审审字(20001)0093号“关于裕达达国贸大厦厦工程中由由二局二公公司施工的的已完工程程决算造价价鉴定的审审核意见”,确定该该工程最终终造价为22198666659932元元,扣除裕裕达公司所所供材料价价格,下余余工程款
17、为为11288251551622元,原来来鉴定结论论外单列的的三项费用用中土建部部分因裕达达公司分包包而发生的的暂估施工工交叉配合合费用为117289905550元,其其他两项费费用不变。11999年年9月299日,一审审法院根据据中建二局局申请在裕裕达国贸大大厦施工现现场查封了了部分建筑筑工程材料料,经估价价其总价值值为15115117766元元。一审法法院就裕达达公司对本本案工程的的发包是否否存在肢解解工程行为为问题,向向河南省郑郑州市建设设委员会造造价办公室室进行过咨咨询,该办办公室于22001年年4月244日答复称称,中建二二局不是总总包单位,只只是承包了了裕达公司司肢解工程程的一部分
18、分,根据有有关行业规规定,裕达达公司和中中建二局之之间不存在在肢解工程程关系,至至于中建二二局与其他他施工单位位发生的施施工配合费费用,可以以根据双方方的约定和和现场签证证等情况,据据实计算此此项费用。二审期间,中中建二局提提交了因裕裕达公司图图纸不到位位、设计变变更提供不不及时、业业主设计环环境、业主主分包和不不可抗力等等因素造成成应顺延工工期3966天的证据据目录和清清单,但在在庭审质证证中始终没没有提交证证据原件或或者复印件件。一审法院经经审理认为为,中建二二局与裕达达公司于11995年年10月112日签订订的郑州州裕达国际际贸易中心心大厦建设设工程施工工合同及及其他施工工协议是双双方当
19、事人人真实意思思表示,不不违反国家家法律、法法规,应为为有效,双双方均应按按合同约定定行使相应应的权利,履履行相应的的义务。对对于主体工工程结算的的核对工作作无法正常常进行,各各方均有责责任。关于于本案工程程造价是否否应以中建建二局提供供的结算书书为准问题题,双方合合同虽对裕裕达公司审审核结算书书的期限作作了约定,但但在中建二二局提供土土建部分工工程竣工结结算后,中中建二局、裕裕达公司及及监理公司司三方召开开了工作会会议,并决决定共同进进行工程价价款核对,故故不能再以以中建二局局向裕达公公司提交的的结算书为为准。一审审法院依法法委托有关关鉴定单位位所作的鉴鉴定结论已已经双方多多次质证,鉴鉴定单
20、位也也就有关情情况作出了了说明,并并根据质证证情况对鉴鉴定结论做做出了相应应的调整,有有关鉴定结结论可以作作为定案的的依据。裕裕达公司签签收的预算算外土建签签证费用992万余元元及施工交交叉配合费费170万万余元,因因中建二局局实际进行行了施工,裕裕达公司提提供不出相相应的反证证,故应予予认定。洋洋浦公司11998年年8至9月月份施工的的空调、水水及通风安安装工程造造价1000余万元系系重复收费费,鉴于中中建二局同同意洋浦公公司与裕达达公司直接接结算,故故中建二局局重复支付付给洋浦公公司的工程程款可另行行解决。双双方签订的的合同中约约定涉案工工程按二级级取费,这这一约定不不违反国家家法律、行行
21、政法规的的强制性规规定,应属属有效约定定,故本案案工程造价价应按二级级取费。22001年年4月244日,河南南省郑州市市建委造价价办答复,中中建二局不不是总包单单位,只是是承包了裕裕达公司肢肢解工程的的一部分,因因此裕达公公司和中建建二局之间间不存在肢肢解工程关关系,所以以中建二局局不应提取取肢解工程程管理费。关关于预算外外签证用工工是否应按按每工日550元计算算问题,中中建二局虽虽在有关函函件中注明明“应在3日日内予以答答复,逾期期即视为收收文单位予予以确认”,但单方方设置的条条件不具约约束力,此此部分款项项的计算应应以鉴定结结论为准。关关于裕达公公司应否支支付4000万元工期期奖问题,从从
22、事实看,中中建二局并并未完全按按照19996年122月6日裕裕达公司与与中建二局局签订的协协议书按按进度完成成施工,裕裕达公司也也未对此提提出异议,应应当视为双双方在实际际履行中已已对有关约约定做了变变更,故中中建二局依依照原协协议书主主张4000万元奖励励,不予支支持。中建建二局垫支支的4000万元工程程材料款,裕裕达公司没没有证据证证明其已经经还给了中中建二局,也也无证据证证明鉴定中中所列明的的裕达公司司供材料费费和裕达公公司超供材材料费中包包括该4000万元,故故裕达公司司应当予以以返还,并并应支付相相应的利息息。关于中中建二局11996年年3月8日日收到的440万元是是否为裕达达花园1
23、77、18号号楼补偿款款问题,因因缺乏证据据,不能认认定此款为为支付裕达达花园177、18号号楼款。关关于19996年122月4日中中建二局收收到的1000万元款款应否认定定为工期奖奖问题,鉴鉴于裕达公公司在支付付该款时注注明为“工程款”,中建二二局签收后后并未就此此提出异议议,其事后后出具了注注明此款为为工期奖的的“收据”,但没有有证据证明明裕达公司司收到此据据,故中建建二局主张张材乏证据据,不能认认定此笔款款项为工期期奖。在鉴鉴定结论外外中建二局局另收到的的裕达公司司所供钢材材342415吨吨,合计款款项10777589975元元,及裕达达公司代中中建二局向向有关部门门缴纳的施施工管理费费
24、、竣工评评估押金及及其他费用用应从应付付的工程款款中扣除。中中建二局对对部分罚者者已实际交交纳,另有有部分罚款款虽未实际际交纳但已已签字同意意从应付的的工程款中中扣除,可可以认为中中建二局对对这些罚款款予以认可可,其已实实际交纳的的罚款不再再返还,已已签字同意意从应付的的工程款中中扣除的应应从裕达公公司应付的的工程款中中扣除。有有关火灾损损失中建二二局驻工地地代表陆林林福已签字字同意赔偿偿10万元元,此100万元应从从应付工程程款中扣除除。中建二二局已退还还裕达公司司材料款的的具体金额额双方虽有有争议,但但有争议的的这部分材材料中建二二局也是按按照裕达公公司要求调调给有关参参建单位的的,所以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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