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制度243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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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税税务总局关关于发布企企业资产损损失所得税税税前扣除除管理办法法的公告告现将企业业资产损失失所得税税税前扣除管管理办法予予以发布,自自20111年1月11日起施行行。特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三三月三十一一日企业资产损损失所得税税税前扣除除管理办法法 第第一章 总 则则第一一条 根据中中华人民共共和国企业业所得税法法(以下下简称企业业所得税法法)及其实实施条例、中中华人民共共和国税收收征收管理理法(以以下简称征征管法)及及其实施细细则、财财政部国家家税务总局局关于企业业资产损失失税前扣除除政策的通通知()(以以下简称通通知)的的规定,制制定本办法法。第第二条 本办法所所称资产是是指企业拥拥有
3、或者控控制的、用用于经营管管理活动相相关的资产产,包括现现金、银行行存款、应应收及预付付款项(包包括应收票票据、各类类垫款、企企业之间往往来款项)等等货币性资资产,存货货、固定资资产、无形形资产、在在建工程、生生产性生物物资产等非非货币性资资产,以及及债权性投投资和股权权(权益)性性投资。第三条条 准予予在企业所所得税税前前扣除的资资产损失,是是指企业在在实际处置置、转让上上述资产过过程中发生生的合理损损失(以下下简称实际际资产损失失),以及及企业虽未未实际处置置、转让上上述资产,但但符合通通知和本本办法规定定条件计算算确认的损损失(以下下简称法定定资产损失失)。第四条 企业实实际资产损损失,
4、应当当在其实际际发生且会会计上已作作损失处理理的年度申申报扣除;法定资产产损失,应应当在企业业向主管税税务机关提提供证据资资料证明该该项资产已已符合法定定资产损失失确认条件件,且会计计上已作损损失处理的的年度申报报扣除。第五条条 企业业发生的资资产损失,应应按规定的的程序和要要求向主管管税务机关关申报后方方能在税前前扣除。未未经申报的的损失,不不得在税前前扣除。第六条条 企业业以前年度度发生的资资产损失未未能在当年年税前扣除除的,可以以按照本办办法的规定定,向税务务机关说明明并进行专专项申报扣扣除。其中中,属于实实际资产损损失,准予予追补至该该项损失发发生年度扣扣除,其追追补确认期期限一般不不
5、得超过五五年,但因因计划经济济体制转轨轨过程中遗遗留的资产产损失、企企业重组上上市过程中中因权属不不清出现争争议而未能能及时扣除除的资产损损失、因承承担国家政政策性任务务而形成的的资产损失失以及政策策定性不明明确而形成成资产损失失等特殊原原因形成的的资产损失失,其追补补确认期限限经国家税税务总局批批准后可适适当延长。属属于法定资资产损失,应应在申报年年度扣除。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
6、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第二章 申报管理第七条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第八条 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过程中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
7、其改正,企业拒绝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第九条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第十条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8、。第十一条 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一)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二)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三)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第十二条 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应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供有关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有关情况后,将损失情况通知相关税务机关。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进行专项申报。
9、第十三条 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相关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报。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保存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方便税务机关检查。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按分项建档、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台账和纳税档案,及时进行评估。对资产损失金额较大或经评估后发现不符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规定、或存有疑点、异常情况的资产损失,应及时进行核查。对有证据证明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不真实、不合法的,应依法作出税收处理。 第三章 资产损失确认证据第十六条
10、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第十七条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五)行政机关的公文;(六)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八)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第十八条 特定事项的企业
11、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一)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二)资产盘点表;(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六)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第四章 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第十九条 企业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等。第二十条 现金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现金
12、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二)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三)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四)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五)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第二十一条 企业因金融机构清算而发生的存款类资产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企业存款类资产的原始凭据;(二)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三)金融机构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情况资料。金融机构应清算而未清算超过三年的,企业可将该款项确认为资产损失,但应有法院或破产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证明。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
13、确认:(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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