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3291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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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徐州市城市市绿化管理理条例 (19996年100月16日日徐州市第第十一届人人民代表大大会常务委委员会第三三十次会议议通过,11996年年12月113日江苏苏省第八届届人民代表表大会常务务委员会第第二十五次次会议批准准。根据22004年年7月166日徐州市市第十三届届人民代表表大会常务务委员会第第十五次会会议关于于修改的的决定修修正,20004年88月20日日江苏省第第十届人民民代表大会会常务委员员会第十一一次会议批批准。)第一章 总则 第第一条 为加强城城市绿化建建设和管理理,绿化美美化城市,改改善城市生生态环境,增增进人民身身心健康,根根据有关法法律、法规规规定,结结合本市实实际,制定定本
2、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适用于本市市市区范围围内的绿化化规划、建建设、保护护和管理。第三条 徐州市园园林风景行行政管理部部门是本市市城市绿化化管理的行行政主管部部门(以下下称市城市市绿化行政政主管部门门),主管管本市市区区范围内的的绿化工作作。规划、城城管、城建建、土地、环环保、工商商、公安以以及电力、邮邮电等有关关部门依法法各司其职职,共同做做好城市绿绿化管理工工作。 在本市市区区范围内,有有关法律、法法规规定由由林业等行行政管理部部门管理的的绿化工作作,依照有有关法律、法法规执行。第四条 城市绿化化建设应当当作为城市市建设的重重要组成部部分,纳入入国民经济济和社会发发展中长期期和年度计计划。
3、第五条 城市绿化化以建设现现代化园林林城市为目目标,区分分功能,选选择适宜树树种,广植植草坪和花花卉,搞好好立体绿化化和平面绿绿化,发展展多层次覆覆盖种植,在在主干道、商商业繁华地地段以种植植常绿植物物为主,提提倡和鼓励励城市居民民利用庭院院植树种花花。 第六条 城市中的的单位和有有劳动能力力的公民,应应当依照国国家有关规规定履行植植树或者其其他绿化义义务。对在城市绿绿化工作中中做出突出出贡献和举举报违反本本条例行为为有功的单单位和个人人,由市人人民政府或或者市城市市绿化行政政主管部门门给予表彰彰和奖励。任何单位和和个人均有有权制止或或者向城市市绿化行政政主管部门门举报损害害绿化及其其设施的行
4、行为。第二章 规划和建建设第七条 城市绿地地系统规划划由市城市市绿化行政政主管部门门会同城市市规划行政政主管部门门按照城市市总体规划划共同编制制和论证,报报市人民政政府审批。城市绿地系系统规划必必须严格执执行,任何何单位和个个人不得擅擅自变更。第八条 市城市绿绿化行政主主管部门应应当按照批批准的城市市绿地系统统规划的要要求编制城城市绿化年年度实施计计划,报市市人民政府府审批后实实施。第九条 城市绿地地系统规划划应当安排排与城市性性质、规模模和发展需需要相适应应的绿化用用地面积,科科学、合理理地设置公公共绿地、单单位附属绿绿地、居住住区绿地、防防护绿地、生生产绿地和和风景林地地等。第十条 城市建
5、设设绿化面积积占总用地地面积的比比率,应当当符合下列列规定:(一)城城市新建居居住区和各各类开发区区的绿化面面积不得低低于总用地地面积的百百分之三十十;(二)旧旧城改造居居住区的绿绿化面积不不得低于总总用地面积积的百分之之二十五;(三)城城市主干道道和重要景景观道路的的绿带面积积不得低于于总用地面面积的百分分之二十,次次干道不得得低于总用用地面积的的百分之十十五;(四)单位位附属绿地地面积不得得低于单位位总用地面面积的百分分之三十,其其中大专院院校、疗(休)养院院、体育场场(馆)等等不得低于于总用地面面积的百分分之四十;(五)产生生有害气体体的单位绿绿化面积不不得低于总总用地面积积的百分之之四
6、十,并并按照国家家规定营造造防护林带带;(六)用于于城市绿化化的苗木生生产基地面面积不得低低于城市建建成区面积积的百分之之二。确因特殊条条件限制,绿绿化用地安安排不足的的项目,必必须由市城城市绿化行行政主管部部门审查同同意后,由由建设单位位报市人民民政府批准准,并由建建设单位在在批准后十十五日内向向市城市绿绿化行政主主管部门缴缴纳绿地面面积不足部部分的绿地地建设费,用用于易地建建设和补偿偿,由市城城市绿化行行政主管部部门在建成成区范围内内易地统一一绿化,并并在下一个个绿化周期期内完成。第十一条 城市规规划行政主主管部门应应当按照第第十条第一一款的规定定审批建设设工程项目目规划方案案,留足城城市
7、绿化面面积。第十二条 城市新新建、扩建建、改建工工程项目和和居住区建建设项目的的配套绿化化工程,应应当与主体体工程同时时规划,同同时设计,并并统一安排排绿化工程程施工,在在不迟于主主体工程建建成后的第第一个绿化化季节完成成绿化任务务。建设单位应应当于绿化化工程竣工工验收后,报报市城市绿绿化行政主主管部门备备案。第十三条 城市绿绿化建设按按照以下分分工进行:(一)城市市公共绿地地、防护绿绿地、风景景林地以及及道路绿地地由市城市市绿化行政政主管部门门负责组织织建设;(二)新建建、改建、扩扩建的居住住区绿地和和各类开发发区绿地由由建设单位位负责建设设;(三)现有有居住区绿绿地和单位位附属绿地地由居住
8、区区管理机构构和单位负责建设。居住区绿地地、各类开开发区绿地地和单位附附属绿地的的建设,应应当接受市城市绿化化行政主管管部门的监监督检查和和技术指导导。第三章 设计和施施工第十四条 城市绿绿化工程设设计和施工工,应当委委托持有相相应资质证证书的设计计、施工单单位承担。第十五条 城市新新建、改建建、扩建工工程项目和和居住区建建设项目的的附属绿化化工程设计计方案按照照基本建设设程序审批批时,必须须有市城市市绿化行政政主管部门门参加审查查。第四章 管理和保保护第十六条 城市绿绿地按照下下列分工实实施管理:(一)城市市的公共绿绿地、防护护绿地、风风景林地、干干道绿化由由市城市绿绿化行政主主管部门实实施
9、管理或或者委托有有关部门管管理;(二)居住住区绿地由由其居住区区管理机构构管理;(三)单位位范围内的的绿地由其其单位管理理;(四)生产产绿地由其其生产、经经营单位管管理。管护单位应应当建立健健全树木花花草的栽培培、养护、修修剪以及绿绿化设施等等的管理、保保护责任制制度。第十七条 任何单单位和个人人不得擅自自占用城市市绿地。因因城市建设设需要或者者其他特殊殊原因确需需临时占用用城市绿地地的,须经经市城市绿绿化行政主主管部门同同意,领取取临时占占用城市绿绿地许可证证,并按按照有关规规定办理临临时用地手手续。第十八条 申请临临时占用城城市绿地许许可证应应当提供以以下材料:(一)申请请书;(二)有权权
10、部门批准准的工程立立项文件、图图纸或者其其他临时占占用绿地原原因的有效效证明文件件;(三)由原原单位及法法定代表人人签章的恢恢复绿地计计划。第十九条 经批准准临时占用用绿地的单单位和个人人应当按照照规定期限限恢复原状状;无力恢恢复原状或或者造成绿绿地和树木木花草损毁毁的,由占占用单位照照价补偿。第二十条 在城市市公共绿地地及其外围围二十米范范围内开设设商业、服服务摊点的的,必须持持工商行政政管理部门门核发的营营业执照,在在公共绿地地管理单位位指定地点点从事经营营活动,并并遵守公共共绿地和工工商行政管管理的规定定。第二十一条条 城市市中的树木木花草,其其所有权按按照下列规规定确认:(一)城市市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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