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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审级制度之研究审级制制度是一国国司法制度度的重要组组成部分。近近年来,伴伴随着我国国市场经济济的高速发发展,人民民法院受理理民事案件件的数量剧剧增,以一一次复审为为原则,以以审判监督督为保障的的原有审级级制度的理理想被打破破。当那些些不满二审审判决的当当事人寻求求正常上诉诉的渠道被被两审终审审制堵塞时时,大量复复审案件纷纷纷涌向再再审程序,于于是,再审审程序这一一非常救济济渠道不断断的扩张,最最终使所谓谓的两审终终审制名存存实亡。面面对严峻的的“司法危危机”,改改革审级制制度的必要要性已为众众多学者和和实务界人人士所认同同。本文通通过中外审审级制度的的比较研究究,在反思思我国现行行审级制度
2、度的基础上上,提出改改革我国审审级制度的的初步构想想,并以此此求教于理理论界和实实务界同仁仁。一、审审级制度的的原理及功功能所谓审审级制度,是是指法律规规定的审判判机关在组组织体系上上的层级划划分以及诉诉讼案件须须经几级法法院审理才才告终结的的制度。纵纵观当今世世界各国的的审级制度度,主要有有两种类型型:一种是是四级三审审制,另一一种是三级级三审制。尽尽管基于不不同的历史史传统,各各国的具体体审级结构构和复审模模式有较大大差异,但但现代审级级制度在实实质上又体体现着相同同的原理,或或相似的功功能配置方方式。即均均为三审终终审的金字字塔型(或或称圆锥形形)审判系系统,且三三审法院分分别由初审审法
3、院。上上诉法院(又叫第一一级复审法法院、中级级上诉法院院)、最高高法院(又又叫第二级级复审法院院,终审法法院)构成成。在法院院系统中,数数量众多的的初审法院院居于金字字塔的底层层,数量较较少的上诉诉法院居中中,唯最高高法院居于于金字塔的的顶端。上述三三个审级法法院的职权权分工和功功能各不相相同。初审审法院的主主要功能职职责是行使使案件的初初审审判权权。由于初初审案件有有小额事件件、简易事事件和普通通事件之分分,为实现现案件的繁繁简分流,体体现费用相相当性原则则,方便群群众诉讼,初初审法院又又有不同的的设计。采采四级三审审制的国家家,初审法法院通常包包括两个审审级,第一一级法院即即基层法院院定位
4、为简简易法院,审审理简易、小小额案件。其其上一级法法院设计为为普通案件件的一审法法院。从比比较法而言言,目前多多数发达国国家的法院院组织都采采这种模式式。在这种种审级结构构中,普通通案件的初初审法院行行使简易案案件的上诉诉管辖权。德德国、日本本、英国以以及美国大大部分州即即属此例。如如日本,初初审法院包包括简易法法院和地方方法院两级级,简易法法院行使简简易案件的的初审管辖辖权和小额额案件的管管辖权,地地方法院行行使普通案案件的初审审管辖权和和简易案件件的上诉管管辖权。在在三级三审审制的国家家,初审法法院的形式式不尽相同同,通常基基层法院包包括审理简简易案件和和审理普通通案件的两两种审判机机构。
5、如法法国,基层层法院包括括小审法院院和大审法法院,此外外还有商事事法院、劳劳动法院等等专门法院院。除专门门法院管辖辖的案件外外,第一审审民事案件件主要在大大审法院与与小审法院院之间分配配,不服其其裁决要上上诉到第二二级法院上诉法法院。中级上上诉法院与与最高法院院均为上诉诉法院,行行使复审管管辖权。国国家设立上上诉制度的的目的主要要有两个方方面:一方方面是纠正正错误的裁裁判,保护护当事人的的合法权益益。另一方方面是保证证国家法律律的统一适适用,使司司法系统在在所有的审审级都尽量量以统一的的声音说话话。复审的的这一功能能不仅体现现在纠正个个案错误的的裁判,而而且给下级级法院解释释和适用法法律作了示
6、示范,这就就在较大范范围内起到到了统一法法律适用的的作用。对一般般的民事案案件来说,中中级上诉法法院就是终终审法院。中中级上诉法法院终审的的案件通常常为常规型型案件,经经过该级法法院的审理理,一般足足以保证案案件的正确确处理和法法律适用的的统一。位于金金字塔顶的的最高法院院,通常把把受案范围围确定在法法律事项以以内,只对对或主要对对具有普遍遍公共价值值的法律问问题进行复复审。至于于事实问题题,经第一一审及第二二审的反复复调查和确确认,已足足以保障当当事人的正正当权益,第第三审一般般不再考虑虑。为此,在在三审终审审的国家,并并非所有的的案件都可可以上诉到到第三审法法院;为减减轻第三审审法院的负负
7、担,充分分发挥其法法律审的功功能,各国国往往对第第三审法院院的受案范范围设立种种种限制。美美国、日本本等国家为为了保证最最高法院在在就实质性性问题做出出裁判时保保持的满席席审判形式式(全体法法官参与同同一庭审),法官数数量一般相相当有限。比比如美国联联邦最高法法院的法官官数量为99人,州最最高上诉法法院的法官官为599名不等,日日本战前称称终审法院院为大审院院,战后将将大审院改改为最高裁裁判所,并并将法官数数量由500人减为115人。多多数大陆法法系国家最最高法院的的法官人数数较多,受受案能力相相应较强,因因而在复审审职能的实实现方法方方面体现了了其共同特特色,比如如,将该法法院分为几几个合议
8、庭庭,以划分分事项管辖辖权的方式式保持最高高法院对同同类事项的的法律解释释的一致性性,以事项项管辖权维维护司法的的统一,而而不是对所所有案件的的实质性审审理都实行行“满席审审判”;同同时设置“联联合会议庭庭”、“扩扩大会议庭庭”和“法法官大会”等等程序,共共同审判最最高法院合合议庭之间间存在意见见冲突的案案件或被认认为提出了了重大或原原则性法律律问题的案案件。此外,许许多国家还还在正常复复审程序之之外设立了了对生效裁裁判进行救救济的再审审程序。从从各国关于于再审程序序的立法来来看,大都都对改变生生效裁判的的再审设定定了严格的的程序,即即只有该裁裁判被认为为有错误且且是比较严严重的,达达到了必须
9、须纠正的程程度,才予予以再审。对对此,日本本学者的阐阐述颇有代代表性。他他们认为:“再审是是当事人对对已经确定定的判决以以诉讼程序序上有重大大瑕疵或作作为其判断断的基础资资料里有严严重缺陷为为理由,请请求撤销该该判决并且且恢复已终终了的诉讼讼,进行重重新审判的的、非常的的不服声明明的方法。判判决被确定定后,如仅仅仅因为判判断不当或或发现新的的证据就承承认当事人人的不服声声明,则诉诉讼是无止止境的;但但另一方面面,从作出出正确、公公正的裁判判的理想来来说,不管管有什么样样的暇疵一一律不准撤撤销已确定定的判决,也也是不合理理的。于是是,法律规规定在判决决里有特别别重大并且且对当事人人也有严重重瑕疵
10、时,应应准许再审审。”二、我我国市级制制度的沿革革及现行审审级制度的的缺陷我国的的审级制度度经历了一一个历史发发展过程。新新民主主义义革命时期期的各个根根据地法院院,审级制制度不统一一,有的实实行二审终终审,有的的实行三审审终审。新新中国成立立后,19951年99月3日中中央人民政政府通过的的人民法法院暂行组组织条例第第5条规定定,“人民民法院基本本上实行三三级两审制制,以县级级人民法院院为基本的的第一审法法院,省级级人民法院院为基本的的第二审法法院,一般般的以两审审为终审,但但在特殊情情况下,得得以三审或或一审为终终审。”11954年年,第一部部人民法法院组织法法确立了了我国统一一的四级两两
11、审终审的的审级制度度。19779年、11983年年先后修改改公布的人人民法院组组织法沿沿用了上述述规定。11982年年和19991年通过过的民事事诉讼法将将两审终审审作为一项项基本制度度来规定,并并根据组织织法的规定定对案件的的管辖、上上诉、再审审等程序作作了具体的的规定,形形成了具有有中国特色色的一整套套审级制度度。为什么么采取两审审终审制?为什么绝绝大多数案案件由基层层法院作为为第一审?对此,比比较有代表表性的解释释是:两审审终审制度度是适应我我国国情而而规定的审审组制度,我我国地域辽辽阔,很多多地方交通通不方便,审审级过多,不不仅会给当当事人双方方造成大量量人力、物物力、时间间上的浪费费
12、,而且容容易使案件件缠讼不清清,当事人人双方的权权利义务关关系长期处处于不稳态态状态,不不利于民事事流转和社社会的安定定。实行二二审终审,绝绝大部分民民事案件可可在当事人人所在辖区区解决,一一方面可以以方便诉讼讼,减少讼讼累;另一一方面,也也便于高级级人民法院院或最高人人民法院摆摆脱审判具具体案件的的负担,集集中精力搞搞好审判业业务的指导导、监督。必必须指出的的是,我国国民事审判判中的二审审终审制是是与再审制制和审判监监督程序相相配合而存存在的,这这就是说,经经二审终结结的民事、经经济纠纷案案件,如果果当事人或或上级法院院等认为案案件裁决仍仍然有误,还还可以提出出再审请求求或作出再再审决定。再
13、再审制的设设立,弥补补了审级上上的缺陷。所所以,以二二审终审制制为基础,以以再审制为为补充的审审判制度为为我国民事事案件、经经济纠纷案案件的正确确、合法、及及时处理提提供了基本本保障。由此可可见,我国国的两审终终审制更多多的是考虑虑了诉讼效效率和诉讼讼经济的原原则。但是是,随着案案件的剧增增,这种以以既简单又又快捷,既既便利又低低廉的诉讼讼程序,来来代替“既既繁琐又迟迟缓,既劳劳民又伤财财”的诉讼讼程序,实实现后者承承担的程序序功能的完完美理想被被打破。当当那些不满满二审判决决的当事人人寻求正常常上诉的渠渠道被两审审终审制堵堵塞的时候候,当对二二审判决的的不满率甚甚至高于对对一审判决决的不满率
14、率时,寻求求公正的强强烈愿望就就会强行打打开另一个个出口,大大量复审案案件便纷纷纷涌向再审审程序这个个特殊的复复审程序,于于是,再审审程序不断断地膨胀,一一些案件被被不断的拿拿来再审,裁裁判的稳定定性和权威威性因此受受到严重破破坏。而在在这种以再再审为主体体的多级复复审制中,无无论当事人人的私人成成本还是公公共司法成成本都比一一次以“书书面审”为为特征的三三审程序消消耗要大得得多。面对对如此严峻峻的“司法法危机”,理理论与实务务界越来越越多的人对对我国再审审制度存在在的问题开开始了理性性的反思,改改革审级制制度和再审审制度方面面的论文数数量不断增增加,内容容不断深化化,并已在在理论与实实务界形
15、成成一定的共共识。但是是,客观的的说,复审审制度改革革的理论准准备仍显得得不够充分分,突出的的表现是:对我国现现行复审制制度的弊端端分析的还还不够透彻彻;对上诉诉和再审这这两种复审审制度的关关系认识的的还不够清清楚;与此此相联系,改改革的构想想,还不能能适应司法法现代化的的要求。例例如,多数数学者认为为,我国与与西方国家家在审级制制度上的主主要区别在在于我国实实行两审终终审,而西西方国家基基本上实行行的是三审审终审,比比我国增加加了一次复复审,该复复审(即第第三审)为为法律审,只只审查下级级法院的裁裁判适用法法律有无错错误,不审审查下级法法院对事实实的认定是是否正确。实实际上,两两者的区别别远
16、非多一一个审级和和少一个审审级的问题题。西方国国家大多数数案件经过过两审也不不能再提起起上诉,换换句话说,西西方国家人人多数案件件也是两审审终审。问问题的关键键在于,我我们没有按按照现代审审级制度的的原理来建建构我国的的审级制度度。笔者认认为,我国国审级制度度的缺陷主主要表现在在以下方面面:1.各各审级功能能混淆并存存有严重的的非专业化化倾向。如如前所述,现现代审级制制度均为三三审终审的的金字塔司司法等级制制,且三审审法院由初初审法院、上上诉法院、终终审法院构构成,分别别行使不同同的职能。而而我国的法法院系统并并没有这种种严格的分分工,除最最高法院外外,基层法法院、中级级法院和高高级法院都都在
17、履行着着初审法院院的职能。按按照现代审审级制度的的原理,一一般民事案案件的初审审管辖权应应由普通法法院来行使使,这样设设计审级制制度的理由由是,当事事人不服其其判决可以以上诉到上上诉法院,如如果是常规规性案件,上上诉法院基基本上可以以保证其质质量和法律律适用的统统一,若是是有原则意意义的案件件,还可以以上诉到最最高法院,以以保证法律律适用的统统一。基于于这样的原原理,在我我国现行法法院系统设设置之下,普普通民事案案件的初审审权应当交交由中级人人民法院行行使。基层层法院和高高级法院为为什么不适适合作为普普通案件的的初审法院院呢?基层层法院作为为普通民事事案件初审审法院的弊弊端在于,一一方面,由由
18、于基层法法院在四级级法院的国国家一般被被定位为简简易法院,专专门处理简简易、小额额案件,其其从法院的的规模到法法官的素质质一般不足足以担负起起审理普通通案件的能能力。另一一方面,基基层法院作作为普通案案件的初审审法院,导导致了我国国终审法院院的级别过过低。根据据现行的级级别管辖制制度,大多多数案件在在中级法院院就宣告终终审了。中中级人民法法院作为多多数民事案案件的终审审法院和现现行的一次次复审的规规定虽有便便利群众诉诉讼、便利利法院办案案的优点,但但其中隐藏藏的问题是是不容忽视视的,主要要表现在:第一,不不利于法律律适用的统统一;第二二,不利于于对一审错错误裁判的的纠正。目目前,我国国审判工作
19、作中的地方方保护主义义和其他不不正之风比比较严重。现现行的一次次复审制度度和大部分分案件由级级别偏低的的法院作为为终审法院院,在客观观上为这些些不正之风风的泛滥提提供了便利利条件。高高级法院作作为初审法法院的弊端端在于,一一方面,这这必然导致致高级法院院的规模和和法官的数数量的大大大扩张,使使之无法组组建一支质质高量少的的精英化上上诉法官队队伍,以便便担负起审审理上诉案案件的职能能;另一方方面,高级级法院作为为初审法院院,使大量量的未经第第一级复审审法院过滤滤的案件直直接进入最最高法院,使使得最高法法院无法将将精力集中中在审理少少数具有原原则意义的的和重大的的案件上,而而且也间接接的导致了了最
20、高法院院规模的扩扩张。以上分分析的是初初审法院方方面存在的的问题。从从上诉法院院来看,存存在着类似似的问题。按按照现代审审级制度的的原理,普普通案件的的第一次复复审管辖权权应由上诉诉法院在我国就就是高级法法院来行使使。与初审审普通案件件的管辖权权相适应,我我国普通案案件的第一一次复审管管辖权并非非由高级法法院统一行行使,而是是由中级法法院、高级级法院和最最高法院分分别来行使使。居于金金字塔顶端端的最高法法院与中级级法院、高高级法院在在履行上诉诉审法院的的职能时是是一样的,即即都以全面面审理的方方式同时关关注事实问问题和法律律问题。上上诉到最高高法院的案案件也主要要是涉讼金金额比较大大的案件,而
21、而非以重大大法律问题题为主。由由于没有中中级上诉法法院对事实实问题的过过滤,对事事实问题的的关注不仅仅大大增加加了最高法法院的工作作量,而且且事实问题题自身因个个案变化而而千姿百态态的特点而而无法具有有统一性和和指导意义义。巨大的的工作量需需要大量的的法官和合合议庭,法法官与合议议庭的增多多又加大了了其间的意意见冲突,损损害了司法法的权威性性和法律的的安定性,使使最高法院院无法维持持在能够统统一法律意意见的规模模,反过来来却加剧了了对复审的的需求。由由于案件数数量多,法法官疲于应应付,无法法集中精力力考虑重大大法律问题题。案件数数量多也导导致了我国国最高法院院法官数量量的不断膨膨胀,据了了解,
22、我国国最高法院院有法官职职称的近3300人。由由于最高法法院进人缺缺乏严格的的资历要求求,导致大大量缺乏司司法实践经经验和缺乏乏深厚理论论功底的人人涌入。法法官数量多多质量不高高,也必然然影响到最最高法院法法官的权威威。这些,都都使最高法法院无力担担负起统一一法律适用用的重任。从从中级法院院和高级法法院审理上上诉案件的的情况看,问问题也是比比较多的。按按照现代审审级制度的的原理,数数量众多的的初审法院院居于金字字塔的底层层,是为了了方便群众众诉讼和方方便法院办办案。数量量较少的上上诉法院居居中,是为为了保证法法律适用的的统一。而而我国现行行审级制度度的规定,使使本应作为为普通案件件初审法院院的
23、中级法法院,变成成了普通案案件的上诉诉审法院和和终审法院院,代行了了本应由上上诉法院和和最高法院院行使的职职权。由这这种数量众众多、法官官众多的低低级别法院院作为普通通案件的终终审法院,势势必会严重重影响到法法律适用的的统一。高高级法院受受理的上诉诉案件由于于仅是普通通案件中的的一部分,甚甚至是一小小部分,所所以,也无无法保证其其上诉区内内法律适用用的统一。同同样的案件件在不同的的法院甚至至同一法院院内可以做做出差异很很大甚至完完全不同的的裁判的情情况大量存存在,既判判力和法律律统一适用用的机制在在我国远未未形成,不不少法官和和法院领导导头脑中甚甚至没有这这种意识。2.所所有类型的的案件适用用
24、同样的审审级制度,违违背了民事事纷争的程程序设置应应与案件类类型相适应应的原理。民民事纷争的的程序设置置应与案件件类型相适适应是各国国在设计不不同类型的的案件所适适用的程序序时所遵循循的重要原原理。对于于数额相对对并不大,案案情也并不不复杂的案案件,就没没有必要适适用非常复复杂的程序序来解决,而而应代之以以简便、节节约的程序序,避免不不必要的资资源浪费,从从而使国民民在一定的的资源条件件下获得更更多的服务务,正如日日本学者棚棚濑孝雄所所说,在讨讨论审判应应有的作用用时不能无无视成本问问题。因为为,无论审审判能够怎怎样完美地地实现正义义,如果付付出的代价价过于昂贵贵,则人们们往往只能能放弃通过过
25、审判来实实现正义的的希望。不不仅如此,此此种程序制制度亦浪费费了国家有有限的司法法资源,因因此也损害害了公众的的利益。实实际上,在在很多国家家,其民事事诉讼法上上的许多规规定,可以以说都体现现了民事纷纷争的程序序设置与案案件类型相相适应的原原理。我国国既没有三三审终审,也也没有对小小额诉讼的的一审终审审或有限制制的上诉程程序的规定定,所有案案件基本上上适用同样样的两审终终审的审级级制度。这这就不可避避免的会导导致法律适适用的严重重不统一,再再审程序的的无限扩大大,以及小小额案件当当事人诉讼讼成本过高高等问题。3.作作为现行审审级制度补补充的再审审程序的无无限扩张和和再审程序序的严重非非程序化倾
26、倾向。从最最高法院公公布的数字字来看,近近年来,进进入再审程程序的民事事案件越来来越多。再再审程序的的无限扩大大,有着多多方面的原原因。从指指导思想上上看,我国国民事诉讼讼法是根据据实事求是是、有错必必纠这一立立法指导思思想设计再再审程序的的,应当说说,将实事事求是作为为我们党的的思想路线线无疑是正正确的,但但将实事求求是这一哲哲学上的理理性原则直直接套用到到某一学科科领域,不不过是一种种形而上学学唯物主义义反映论的的体现。尤尤其是将“实实事求是,有有错必纠”联联系起来,作作为再审程程序的指导导思想,而而不考虑民民事诉讼自自身的特点点,更是具具有明显的的片面性。对对法院而言言,“实事事求是,有
27、有错必纠”意意味着无论论什么时候候发现生效效裁判的错错误都应主主动予以纠纠正;对当当事人来说说,意味着着只要他认认为生效裁裁判有错误误就可以不不断地要求求再审。而而在此过程程中,裁判判的稳定性性、权威性性却被忽视视。三、我我国民事审审级制度的的建构从以上上论述中可可以清楚的的看出,我我国现行审审级制度在在许多方面面与现代审审级制度的的原理相悖悖,而且随随着经济的的发展,法法院地位的的提升,其其弊端表现现的越来越越突出。针针对上述问问题,笔者者认为,随随着我国国国情的变化化,我国的的审级制度度面临着如如何根据市市场经济发发展的要求求,吸收现现代审级制制度中的积积极因素而而创造性的的加以完善善的问
28、题。为为此,应按按以下思路路改革我国国的民事审审级制度:(一)针对不同同类型的案案件,建构构多元化的的审级制度度建构多多元化的审审级制度,即即对重大和和有原则意意义案件的的三审终审审,一般案案件的两审审终审和小小额案件的的一审终审审,这是最最近一段时时间学界主主流性的观观点。笔者者赞同民事事诉讼所设设立的审级级制度应当当是多元化化的观点,但但在具体的的划分上则则有不同看看法。首先,对对重大和有有原则性意意义的案件件以及特殊殊类型的案案件实行三三审终审。这这一改革意意味着我国国的审级制制度将由两两审终审制制过渡到三三审终审制制或者说由由四级两审审制过渡到到四级三审审制;其次次,对小额额诉讼的一一
29、审判决可可允许当事事人申请复复核与上诉诉择一;最最后,其他他形式的两两审终审案案件在上诉诉审程序中中应区别对对待。其他他形式的两两审终审案案件种类繁繁多,难易易程度差别别很大,除除小额案件件外的上诉诉案件均在在其中,对对其分别适适用不同的的上诉审程程序,符合合不同类型型的案件适适用不同的的程序的法法理。(二)重新界定定四级法院院的性质和和功能并据据此对法院院系统进行行调整如上所所述,我国国法院各审审级功能混混淆并存有有严重的非非专业化倾倾向,因此此,法院机机构的改革革必须在打打破现有框框架的基础础上,按照照现代审级级制度和司司法独立的的要求重新新进行设计计。1.最最高法院。最最高法院是是国家最
30、高高审判机关关,作为普普通案件的的第二次复复审法院,其其功能主要要是通过对对第二次复复审案件的的法律审以以及制定司司法解释,来来保证国家家法律的统统一适用。为为保证最高高法院能够够履行上述述职责,必必须建立一一支量少质质高的法官官队伍,最最大限度地地减轻其不不必要的负负担。在这这方面,笔笔者认为,重重点需要进进行以下三三个方面的的改革:第第一,重构构最高法院院的法官队队伍。从数数量上来看看,我们不不可能也没没有必要追追求一些英英美法系国国家的“满满席审判”,将将最高法院院的法官名名额限定在在几个或十十几个,而而应有较多多数量的法法官(控制制在50名名以内)组组成几个专专业法庭,根根据案件多多少
31、,每个个法庭至少少五个至多多九个法官官,以事项项管辖权维维护司法统统一。对重重大案件还还可以组成成扩大合议议庭进行审审理。这样样做的优点点不仅可以以使法官更更加专业化化,以适应应案件日益益复杂化的的发展趋势势,同时还还可以使最最高法院能能容纳较多多的法官,从从而有能力力处理较多多的事务。从从质量上看看,最高法法院的法官官应由具有有法官、检检察官、律律师和大学学教授等多多种背景的的人组成,并并应对其任任职资格提提出更高的的要求。第第二,最高高法院对上上诉案件只只作法律审审,而不再再进行事实实审理。第第二审为法法律审是世世界各国的的普遍作法法。我国最最高法院对对上诉案件件的法律和和事实问题题都要作
32、出出评判和认认定。这不不仅给最高高法院的工工作造成了了很大的压压力,而且且也与最高高法院保证证法律适用用统一的功功能不相符符。最高法法院成为法法律审的同同时,还要要进一步纯纯化机能,使使其成为法法律解释及及适用统一一之判例形形成审。2.高高级法院。按按照世界各各国的通例例,高级法法院被定位位为上诉法法院,主要要受理第一一次复审的的案件,在在有些四级级三审的国国家,还作作为简易案案件的第二二次复审法法院。这个个审级的法法院在有些些国家就称称为上诉法法院,如美美国联邦法法院、法国国的法院,其其名称即表表明了其受受案范围限限于上诉案案件而非一一审案件。虽虽然有些国国家这个审审级的法院院名称与我我国基
33、本相相同(一般般称高等法法院),但但其职能也也主要是受受理上诉案案件,直接接受理第一一审案件的的情形是比比较罕见的的。而我国国高级法院院除受理大大量上诉案案件外,还还受理一定定数量的一一审案件,受受案标准主主要是诉讼讼标的数额额巨大或在在高级法院院辖区内有有重大影响响的案件。这这些一审案案件既分散散了高级法法院的精力力,又将大大量未经过过滤的一审审案件直接接推向最高高法院。因因此,应取取消高级法法院受理第第一审案件件的权力,使使其将精力力集中在上上诉案件的的审理上,以以便法院任任务分担走走向合理化化,也与国国际上通行行做法接轨轨。高等法法院实际上上是绝大多多数案件的的终审法院院,在保证证法律适
34、用用的统一中中亦有重要要作用,因因此,高等等法院法官官的数量应应严格控制制,质量也也应提出比比较高的要要求。高等等法院不再再审理初审审案件,可可以减少一一定数量的的法官,对对不同类型型的上诉案案件适用不不同的上诉诉审程序(即部分上上诉案件的的简易化审审理)以及及增加法官官助理等措措施也是减减少高等法法院法官数数量的重要要途径。3.初初审法院。关关于初审法法院的设置置,在四级级三审的结结构中,国国际上通行行的模式是是,初审法法院包括两两级,并将将其中的基基层法院定定位为简易易法院,将将其上一级级法院定位位为普通案案件的一审审法院。德德国、日本本、英国等等国即属此此例,在这这些国家,其其共同点在在
35、于均将适适用简易程程序,处理理简易、小小额案件确确定为基层层法院的专专门职责,而而将其上一一级法院作作为普通案案件的初审审法院来设设置。我国国国土辽阔阔,不可能能实行三级级三审,四四级三审是是最佳选择择,因此,也也应该按照照上述的模模式设置初初审法院,将将基层法院院改造成专专门处理简简易、小额额诉讼案件件的初审法法院,而将将中级法院院改造成普普通案件的的初审法院院和简易小小额案件的的上诉审法法院。(三)在重构审审级制度的的同时,规规范再审程程序,严格格控制再审审程序的发发动法院的的裁判是国国家意志的的具体体现现,体现了了司法对纠纠纷的最终终解决,涉涉及到国家家法律的权权威,因此此,世界各各国都
36、在不不同程度上上重视和维维护法院裁裁判的稳定定性和权威威性,并对对改变生效效裁判的再再审设定了了严格的程程序。按照照各国通行行的做法,错错案的纠正正要受到当当事人处分分权的限制制,受诉讼讼时效、举举证时效的的限制,受受错案程度度的限制等等等。如上上文所述,直直接将“实实事求是,有有错必纠”作作为我国民民事再审程程序的指导导思想是不不妥当的,亦亦与国际上上公认的民民事诉讼理理论和制度度相悖。当当然,从我我国现有法法官的素质质和配套措措施来看,英英美法系国国家主要通通过上诉审审程序来纠纠正错案的的做法也是是我们目前前无法借鉴鉴的。比较较可行的办办法是借鉴鉴大陆法系系各国关于于再审的做做法,将“实实
37、事求是,有有错必纠”的的指导思想想更新为平平衡纠正错错误裁判与与维护生效效裁判稳定定性的新的的指导思想想,并以此此来重构我我国的再审审程序。纠纠正生效裁裁判错误必必然会和维维护生效裁裁判的稳定定性发生冲冲突,解决决这一冲突突的办法,显显然不能靠靠完全牺牲牲任何一方方,惟一的的解决办法法就是在二二者之间寻寻找到一个个平衡点,这这就是有限限制地纠正正生效裁判判的错误。这这种限制不不仅要体现现在发动再再审的条件件上,而且且亦体现在在发动再审审的主体、审审理程序等等方面。注释:目前,世世界上实行行两审终审审制的国家家已为少数数和例外,且且主要限于于经济非常常落后或人人口稀少的的国家日兼子一,竹竹下守夫
38、:民事诉诉讼法,白白绿铉译,法法律出版社社19955年版,第第249页页。许德珩珩:关于于中华人人民共和国国人民法院院暂行组织织条例的的说明,载载中华人人民共和国国法院组织织程序参考考资料,中中国人民大大学出版社社19555年版,第第93-997页。柴发邦邦主编:民民事诉讼法法学新编,法法律出版社社19922年版,第第119页页。柴发邦邦主编:中中国民事诉诉讼法学,中中国人民公公安大学出出版社19992年版版,第1223页。在我国国确立两审审终审制时时对多审级级制曾进行行了这样的的批判:“反反动审判机机关的程序序是既繁琐琐,又迟缓缓,既劳民民,又伤财财美国国法院常常常利用诉讼讼程序繁琐琐迟缓的
39、办办法,把有有理的弄成成无理,把把无罪的弄弄成有罪”。据最高高人民法院院的官方报报道:我国国最多的案案件被再审审7次。据笔者者掌握的资资料,从11982年年试行民事事诉讼法颁颁布到19991年民民事诉讼法法修改,我我国大陆尚尚未有系统统论证民事事审级制度度改革的文文章,自11993年年开始,审审级制度改改革方面的的论文逐渐渐增多,研研究的内容容不断深化化,如章武武生:“民民事诉讼审审组制度改改革初探”,载载法学评评论19993年第第6期,陈陈桂明:“我我国民事诉诉讼上诉审审制度之检检讨与重构构”,载法法学研究11996年年第4期,杨杨荣新、乔乔欣:“重重构中国民民事诉讼审审级制度的的探讨”,载
40、载中国法法学20001年第第5期和傅傅郁林:“审审级制度的的建构原理理”,载中中国社会科科学20002年第第4期。19999年之后后,再审程程序改革方方面的文章章有了明显显的转向,减减少和限制制再审的主主体和范围围,成了主主流性的观观点,并开开始从立法法主导思想想、立法技技术、司法法人员的素素质等方面面反思再审审程序中存存在的问题题。我国至至今有许多多人对初审审法院与上上诉法院以以及初审法法院内部审审理民事案案件的分工工的认识还还比较模糊糊。如一篇篇比较有影影响的审级级制度改革革方面的文文章认为:“绝大部部分案件的的初审权应应当属于基基层法院,除除极少数的的特别重大大案件由中中级法院作作一市都
41、应应由基层法法院作一审审,高级法法院为终审审法院。”江江阶虎:“两两审终审制制:无法终终审的现实实”,载中中国律师11999年年第10期期。近年来来,高级法法院审理的的初审案件件数量已大大幅度减少少,初审案案件对其的的压力也随随之减少。但但由此产生生的上诉案案件对最高高法院的压压力还是比比较大的。不不过在现有有两审终审审的审级制制度下,高高级法院审审理部分初初审案件也也是必要的的,否则,最最高法院就就无法接触触到上诉案案件。日棚濑孝雄雄:纠纷纷的解决与与审判制度度,三严严新译,中中国政法大大学出版社社19944年版,第第266页页。曾宪义义:“司法法公正与司司法效率的的保障机制制研究”,载载法律适适用(国国家法官学学院学报)20022年第4期期;杨荣新新、乔欣:“重构我我国民事诉诉讼审级制制度的探讨讨”,载中中国法学22001年年第5期;景汉朝:“民事诉诉讼法修改改的若干基基本问题”,22001年年诉讼法年年会提交论论文。关于高高级法院的的改革,详详见章武生生:“司法法独立与法法院机构的的调整”,载载中国法法学20000年第第2、3期期。章武生生:“基层层法院改革革若干问题题研究”,载载司法改改革论评(第二辑),中国法法制出版社社20022年版。文章来源:中顾法律律网 (免免费法律咨咨询,就上上中顾法律律网)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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