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电子支付系统实时业务管理办法(人行)4072816124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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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Evaluation Warning: The document was created with Spire.Doc for .NET.武汉电子支付系统实时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商业银行行讨论稿330)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武武汉电子支支付系统(以下简称称“本系统”)的业务务处理,确确保本系统统高效、安安全、稳定定运行,加加速资金周周转,防范范支付风险险,依据支支付结算办办法趴湖湖北辖内支支付密码系系统业务管管理办法(暂行)及及有关制度度的规定,制制定本办法法。第二条 本系统实实时业务实实行逐笔实实时处理,定定时批量净净额轧差清清算资金。第三条 经中国人人民银行武武汉分行营营业管理部部
2、(以下简简称“营管部”)批准,通通过本系统统办理支付付业务的银银行、城市市信用合作作社、农村村信用合作作社、邮政政储汇局(以下简称称银行)以以及系统运运行者,适适用本办法法。第四条 本系统参参与者分为为直接参与与者和间接接参与者。 直直接参与者者是指直接接与本系统统数据处理理中心(以以下简称“DPC”)连接并并在中国人人民银行开开设清算账账户的银行行机构以及及中国人民民银行地市市以上中心心支行(库库)。 间间接参与者者是指未在在中国人民民银行开设设清算账户户而委托直直接参与者者办理资金金清算的银银行和非银银行金融机机构以及中中国人民银银行县(市市)支行(库)。第五条 清算账户户是指本系系统的直
3、接接参与者在在中国人民民银行开设设的用于资资金清算的的存款账户户。第六条 本办法所所规定的业业务包括本本系统实时时支付业务务以及本办办法规定的的其他业务务。 本本系统处理理的银行发发起的支付付业务,其其支付信息息从发起行行发起,经经发起清算算行、DPPC、接收收清算行,至至接收行止止。 发发起行是向向发起清算算行提交支支付业务的的间接参与与者。 发发起清算行行是向本系系统提交支支付信息并并开设清算算账户的直直接参与者者。 DDPC是接接收、转发发支付信息息,并进行行资金清算算的机构。 接接收清算行行是向接收收行转发支支付信息并并开设清算算账户的直直接参与者者。 接接收行是从从接收清算算行接收支
4、支付信息的的间接参与与者。第七条 在通过本本系统办理理业务的代代理关系中中,发起行行为接收行行的代理行行,接收行行为发起行行的被代理理行。第八条 支付信息息由纸凭证证转换为电电子信息,或或由电子信信息转换为为纸凭证,具具有同等的的支付效力力。 支支付信息由由纸凭证转转换为电子子信息, 电子信信息产生支支付效力,纸纸凭证失去去支付效力力;电子信信息转换为为纸凭证,纸纸凭证产生生支付效力力,电子信信息失去支支付效力。第九条 营管部对对本系统实实时业务实实行统一管管理,对本本系统的运运行及其参参与者进行行管理和监监督。 第第二章 业务处理理原则第十条 本系统处处理的支付付业务的收收付款银行行账户仅限
5、限于单位银银行结算账账户和个人人银行结算算账户。第十一条本本系统业务务分为对公公业务和个个人业务。 对对公业务是是指付款账账户为单位位银行结算算账户的业业务。 个个人业务是是指付款账账户为个人人银行结算算账户的业业务。第十二条本本系统受理理银行在受受理业务时时应按规定定对票据和和结算凭证证进行审查查。第十三条个个人结算账账户通过本本系统转账账支付的款款项,视同同现金按规规定由付款款银行进行行登记报备备。第十四条付付款银行在在办理单位位银行结算算账户通过过本系统处处理的支付付业务时,必必须确认收收付款人签签订的付款款协议或付付款人签发发的支付密密码的有效效性。第十五条付付款银行在在办理个人人银行
6、结算算账户通过过本系统处处理的支付付业务时,必必须确认收收付款人签签订的付款款协议的有有效性或付付款人的取取款密码与与存折、银银行卡等介介质同时有有效并一致致。第十六条除除办理依据据付款协议议付款的支支付业务以以外,单位位银行结算算账户的存存款人在与与开户银行行必须约定定使用支付付密码办理理各种支付付结算业务务后,方可可通过本系系统办理各各种收、付付款业务。在在业务办理理中,必须须按规定使使用支付密密码。第十七条除除办理依据据付款协议议付款的支支付业务以以外,个人人银行结算算账户的存存款人可在在开户银行行允许的业业务范围内内,通过本本系统办理理各种收、付付款业务。在在业务办理理中,必须须将存折
7、或或银行卡等等介质与取取款密码同同时使用。 个个人银行结结算账户的的存款人也也可比照单单位银行结结算账户存存款人与开开户银行约约定使用支支付密码,签签订有关协协议,通过过本系统办办理单位银银行结算账账户有关的的支付结算算业务。第十八条存存款人与银银行约定使使用支付密密码通过本本系统办理理业务的,必必须对是否否凭有效的的支付密码码作为银行行办理支付付的唯一依依据以及双方相相应的责任任义务予以以明确约定定。第十九条银银行在受理理通过本系系统处理的的个人支付付业务时,必必须采用具具有加密功功能的密码码键盘对客客户密码进进行加密处处理,以保保障个人密密码的安全全性。第二十条支支付业务信信息在发起起方与
8、DPPC,以及及接收方与与DPC之之间传递,须须符合营管管部规定的的信息格式式,并按照照规定编核核本系统同同城密寸甲甲。加编有有本系统同同城密寸甲甲的业务信信息方为有有效信息。 本本系统同城城密寸甲由由营管部负负责管理。第二十一条条 直接接参与者通通过本系统统办理业务务,应按规规定支付费费用、享有有收益。第二十二条条 系统统参与者受受理本系统统有关业务务,应使用用营管部规规定的专用用凭证和专专用业务印印章。专用凭证由由营管部统统一印制,各各参与者应应根据业务务性质和管管理要求分别别按重要空空白凭证和和普通凭证证进行管理理。第二十三条条 营管管部可根据据防范风险险和管理的的需要,对对直接参与与者
9、所能发发起及接收收的各类业业务实施控控制。 各各直接参与与者应可根根据需要,对对在本机构构开设的存存款账户所所能办理的的业务种类类实行控制制管理。第二十四条条 本系系统运行工工作日的起起止时间由由营管部统统一规定。营营管部根据据需要可以以调整运行行工作日时时间。 第第三章 业务处理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条 本系系统实时处处理下列业业务: (一)同城城实时贷记记支付业务务。包括转转账支票委委托付款业业务、银行行本票委托托付款业务务、直接贷贷记业务、委委托收款划划回业务、同同城特约委委托收款划划回业务、个个人贷记转转账业务。 (二)同城城实时借记记支付业务务。包括转转账支票委委托收款业业务、银行行本票业
10、务务、个人借借记转账业业务。 (三)对公公通存通兑兑业务。包包括转账银银行本票通通存通兑业业务、现金金银行本票票通兑业务务、转账支支票通存通通兑业务、现现金支票通通兑业务、现现金通存业业务。 (四)个人人通存通兑兑业务。个个人转账业业务通存通通兑业务、个个人现金业业务通存业业务、个人人现金通兑兑业务。 (五)跨行行委托汇兑兑业务。包包括单位跨跨行委托汇汇兑业务和和个人跨行行委托汇兑兑业务。 (六)实时时贷记抹账账业务。 (七)营管管部规定的的其他业务务。第二十六条条 营管管部可根据据管理需要要对不同支支付业务规规定相应的的交易金额额限制,并并通过DPPC实施控控制。第二十七条条 使用用现金支票
11、票跨行支取取现金的,单单一账户每每日累计支支取现金不不得超过33次,每次次支取金额额不得超过过人民币1100000元。 使使用存折或或银行卡跨跨行支取现现金的,单单一账户每每日累计支支取现金不不得超过33次,每次次支取金额额不得超过过人民币55000元元。第二十八条条 通过过本系统办办理各类业业务的凭证证上的收款款人名称、付付款人名称称应使用其其法定名称称,名称为为单位名称称的,也可可使用规范范化简称。 收收付款人名名称必须与与对应账号号相符一致致。第二十九条条 通过过本系统办办理的票据据业务,其其业务发起起时间应在在票据提示示付款期内内。第三十条通通过本系统统办理银行行本票业务务,其受理理银
12、行为票票据的付款款银行或代代理付款银银行。提示示付款时,持持票人为单单位的,应应按规定在在票据背面面“持票人向向银行提示示付款签章章”处签章;个人持票票人凭注明明“现金”字样的银银行本票向向银行支取取现金的,除除应按规定定在票据背背面“持票人向向银行提示示付款签章章”处签章外外,还应在在票据背面面记载本人人身份证件件名称、号号码及发证证机关,并并交验本人人身份证件件及其复印印件。第三十一条条 通过过本系统办办理支票业业务,可由由出票人或或持票人到到银行办理理。 转转账支票的的出票人到到银行办理理委托付款款的,受理理银行为付付款银行或或代理付款款银行。 转转账支票的的持票人到到付款银行行办理提示
13、示付款的,应应按规定在在票据背面面背书人签签章栏签章章;到收款款银行、或或收付款银银行以外的的其他银行行办理委托托收款的,应应作委托收收款背书。 现现金支票的的持票人到到银行办理理提示付款款的,受理理银行为付付款银行或或代理付款款银行。持持票人应在在票据背面面“收款人签签章”处签章,持持票人为个个人的还应应在票据背背面记载本本人身份证证件名称、号号码及发证证机关,并并交验本人人身份证件件及其复印印件。第三十二条条 发起起清算行与与DPC、接接收清算行行与DPCC之间发送送和接收支支付业务信信息,应采采取联机方方式实时处处理。出现现联机中断断的,应及及时恢复,当当日不能恢恢复的,必必须在日终终时
14、采用磁磁介质方式式与DPCC核对当日日已发生的的所有业务务。第三十三条条 发起起行(发起起清算行)受理业务务后应及时时向本系统统发送支付付业务信息息;DPCC收到支付付业务信息息后,应及及时转发;接收行(接收清算算行)应及及时处理并并向DPCC反馈处理理结果。 交交易(业务务)失败的的,DPCC应及时向向相关各参参与者发送送失败结果果;交易(业务)成成功的,DDPC应及及时向相关关各参与者者发送成功功结果,并并以此作为为是否纳入入清算的标标志。第三十四条条 发起起行(发起起清算行)发起交易易后未收到到DPC回回应结果的的,可及时时向DPCC查询该笔笔业务的状状态。 有有查询回应应结果的,根根据
15、其进行行相应处理理;无查询询回应结果果的,受理银银行应留下下客户地址址及联系方方式,暂时时留置相关关凭证和现金,向客客户出具待待处理交易易滞留证明明。是个人人业务的,还还应将存折、银行行卡退交客客户。 客客户应俟后后凭待处理理交易滞留留证明到受受理银行续续办业务。 银银行根据确确定的交易易结果,收收回待处理理交易滞留留证明后,分分别情况进行行处理。第三十五条条 银行行在签发银银行本票时时必须由签签发行编制制支付密码码并按要求求记载在银银行本票正正面。支付付密码的编编码要素包包括出票日日期、金额额、业务种种类、凭证证号码、签签发行行号号(代付款款账号)。受理银行在在受理银行行本票时一一律通过本本
16、系统或行行内业务系系统查验银行本票票上支付密密码的有效效性。银行行本票的受受理时间与与本系统银行本票业业务受理时时间一致。第三十六条条 参与与者对有疑疑问或发生生差错的支支付业务,应应在当日至迟次日112:000前发出查查询。查复复行应在收收到查询信信息的当日日至迟次日122:00前前予以查复复。 查查询查复行行及系统各各节点应建建立查询查查复登记簿簿,并对查查询查复信息进进行配对管管理。第三十七条条 付款款银行认为为受理银行行末按规定定对票据和和结算凭证证进行审查查的,应自自业务发生生之日起三三个运行工工作日内,通通过本系统统向受理银银行发出查查询,明确确告知其未未按规定审审查的详细细情形,
17、受受理银行应应及时查复复。未按规规定时间向向受理银行行发出查询询的,视作作付款银行行对受理银银行的审查查无异议。第三十八条条 委托托汇兑业务务受理成功功后,受理理行对汇款款人不再承承担查询责任任。汇款人人如有疑问问或汇款出出现异常情情况,由汇汇款人开户银行负责责解决。第三十九条条 发起起行对发起起的实时支支付业务不不能撤销。第四十条发发起行对因因自身原因因误发实时时贷记支付付业务的,可可向接收行发送送实时贷记记抹账业务务请求。实实时贷记抹抹账业务的的发起必须经过相应应授权。接接收行收到到发起行的的抹账请求求后,应立立即检查是否打印收收账通知、接接收人账户户资金情况况,能够支支付的,即即时办理抹
18、账。否否则,退回回抹账请求求,有关业业务的处理理由发起行行与有关当事人协商商解决。第四十一条条 客户户办理本系系统有关业业务不能成成功时,受受理银行应应将不能成功功的业务理理由或其他他理由告知知客户。 业业务理由是是指受理银银行、收款款银行、付付款银行所所作的拒绝绝理由。 其其他理由是是指受理银银行、收款款银行、付付款银行以以及DPCC因拒绝理由以外外的原因导导致业务不不能成功的的理由。第四十二条条 银行行通过本系系统对接收收的有关业业务做拒绝绝处理时,应按本办法法规定的种种类,作出出与所拒绝绝业务相匹匹配的拒绝绝理由。 对对涉及票据据的实时借借记转账和和通兑业务务的拒绝理理由即为该该票据的退
19、票票理由,由由受理银行行代付款银银行以交易易失败证明明形式告知客户。第四十三条条 本系系统实时业业务处理拒拒绝理由包包括: (一)收款款账号不存存在 (二)付款款账号不存存在 (三)收款款账号户名名不符 (四)付款款账号户名名不符 (五)付款款账户存款款不足 (六)支付付密码错误误 (七)无此此凭证号码码 (八)账户户冻结 (九)已挂挂失依法法止付 (十)银行行本票金额额不符 (十一)银银行本票出出票日期不不符 (十二)取取款密码错错误 (十三)磁磁条信息不不符 (十四)收收账通知已已打印无法法抹账第四十四条条 本系系统实时业业务处理不不能成功的的其他理由由包 (一) 金额超限限额 (二) 交
20、易超时时 (三) 接收行未未注册 (四) 账号与账账户类型不不符无法识识别 (五) 交易币种种不存在或或未开通此此币种交易易 (六) 手续费计计算错误 (七) 收款账户户未开通此此类业务 (八) 付款账户户未开通此此类业务, (九) 收款行未未开通此类类业务 (十) 付款行未未开通此类类业务 (十一)受受理行未开开通此类业业务 (十二)收收款控制(收款银行行被控制收收款) (十三)付付款控制(付款银行行被控制付付款) (十四)收收款行系统统故障 (十五)付付款行系统统故障第四十五条条 通过过本系统处处理的各种种业务凭证证应按要求求加盖“武汉电子子支付系统统业务专用用章”。第四十六条条 发起起行
21、受理的的单位存款款人提交的的非本行付付款的借方方票据和凭凭证,在通通过本系统统处理成功功后应将对对应票据和和凭证通过过同城票据据交换专门门场次表外外提给付款款银行。第四十七条条 受理理行受理的的单位存款款人提交的的贷记业务务凭证以及及个人提交交的借记和和贷记凭证证一律截留留在业务发发起(受理理)银行,接接收行根据据接收的电电子数据产产生相应的的业务凭证证。第四十八条条 由受受理银行交交给客户的的本系统各各种支付业业务受理回回执,不作作资金已收收妥的依据据,仅用于于向受理银银行查询。 资资金是否已已收妥应以以收款银行行交给收款款人的收账账通知(凭凭证)或打打印在存折折上的贷方方(收方)记录为准准
22、。 委委托汇兑业业务中,受受理银行交交给客户的的汇兑凭证证回执联作作为付款人人付款依据据。 个个人存折上上交易结果果的记录由由其开户银银行负责登登记。第四章 业务收费费第四十九条条 本系系统处理的的各类业务务的电子交交易手续费费一律由付付款人支付付。 银银行本票业业务的电子子交易手续续费由付款款银行(出出票银行)支付,实实时贷记抹抹账业务的的电子交易易手续费由由原交易的的付款银行行支付。第五十条除除现金存款款电子交易易手续费由由客户直接接向受理银银行以现金金方式支付付外,其他他业务的电电子交易手手续费一律律以转账方方式支付。第五十一条条 银行行在受理个个人业务时时,应明确确告知电子子交易手续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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