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7652788754545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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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台州首例非法经营药品案论非法经营罪内容提要 非法经营营罪由19979年投投机倒把罪罪分解而来来,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刑刑法第二二百二十五五条规定的的非法经营营罪虽然在在一定程度度上解决了了因投机倒倒把罪规定定过于笼统统导致随意意性大的立立法缺陷,但但因该罪名名的法条表表述过于笼笼统、司法法解释乃至至相关行政政法规的构构罪条款规规定不明确确等问题,非非法经营罪罪逐渐成为为新的“小口袋罪罪”,导致司法法实践中对对该罪的认认定出现不不同的理解解和适用。本文通过过台州首例例非法经营营药品案应应引出非法法经营罪,然然后对非法经营营行为予以以探究,以以明确司法法实践中认认定非法经经营的关键键问题。关键词 非
2、非法经营罪罪 立法 市场场秩序 完完善一 案例(一)基本本案情邓某于20007年112月至22008年年5月间,在在未取得药药品经营许许可证和和获得相关关单位授权权的情况下下,以广州州某医药公公司名义,向向仙居县各各大药房销销售药品共共计13万万余元,20088年5月被被药监部门门查获。经经调查,邓邓某并非该该医药公司司业务员,该该医药公司司也未以任任何形式授授权邓某销销售公司药药品。后经经检测,其其所售药品品虽为合格格产品,但但行为已属属违法。邓某原为为药品销售售促销人员员,对药品品销售流程程很熟悉,药药品销售的的相关法律律规定也知知情,属于于知法犯法法。经过法法庭审判邓邓某被判处处有期徒刑
3、刑一年,并并处罚金人人民300000元。(二)焦点点问题分析析司法实践中中,对非法法经营罪的的认定一般般存在以下下几个方面面的争议:1.是否要要求行为人人主观上的的故意? 对于非法经经营罪的主主观方面,现现在学理界界较为普遍遍的观点认认为非法经经营罪的行行为人主观观为故意,而而且以营利利为目的。刑刑法第十四四条第一款款明确规定定:“明知自己己的行为会会发生危害害社会的结结果,并且且希望或者者放任这种种结果发生生,因而构构成犯罪的的,是故意意犯罪”。故意,则则是指明知知自己的行行为会发生生危害社会会的结果,并并且希望或或者放任这这种结果发发生的心理理态度。笔笔者也认为为本罪的主主观方面应应当是故
4、意意,而且是是直接故意意,即行为为人明知其其非法经营营行为会扰扰乱市场秩秩序而故意意实施。虽虽然刑法条条文对本罪罪并没有明明确规定要要以牟利为为目的,但但是本罪是是典型的经经济类犯罪罪,行为人人主观上自自然为了追追求经济利利益。而犯犯罪目的存存在于直接接故意中,因因此非法经经营罪在主主观上一定定是直接故故意。2.是否要要求行为人人对其行为为有违法性性的认识? 违法性认识本来就只存在于个人的主观观意识之中,司法实践践中经常只能依靠行为人的供述来确定,因此,如果要以违法性认识作为该罪必备的主观要素,这无疑会给行为人得以借口不知行为违法从而逃避法律制裁提供机会。此外,我国法律对于危害行为根据其危害性
5、质和程度,分别用刑法和行政法规制。区别一般违法还是犯罪的关键就看犯罪构成的主客观实质要素,只有行为达到严重危害社会且应予刑法惩罚的程度,才能以犯罪论处。如果行为人辨称自己只是知道其行为为只是违反了行政法规,并不知道触犯了刑事法律,是否就据此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刑事责任呢?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我们是否还需对行为人违法性认识的程度进行研究判断,这又在本来难以判断的行为人主观观心理活动中,增加了司法机关判定的困难,而且如何确定一个标准来判断行为人主观观上是具有一般违法性认识还是刑事违法性认识,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对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导致的危害性质及程度,是否达到了严重危害社会的后果,是否达到了需用
6、刑事法律规制的程度,一般情况下,是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事实及证据来作出判断,不以行为人对此的认识作为依据。因此,如果将违法性认识作为认定该罪的主观观必备要素,显然是不符合我国司法现状的。根据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可见,我国刑法采用的是行为人应具有社会危害性认识,而无需必须具具备违法性认识。 笔者也赞同同该观点,无无论犯罪嫌嫌疑人是否否意识到自自己的经营营行为违反反法律规定定,都不影影响定罪量量刑。在此此案件中,邓邓某为了追追求利润,明明知自己的的销售行为为构成非法法经营,会会扰乱经济济秩序,仍仍然继续销销售,属于于知法犯法法,毫无疑疑问应追究究其非法经经营的刑事
7、事责任。3.实施了了危害行为为:在未取得药药品经营许许可证和和获得相关关单位授权权的情况下下,邓某以广广州某医药药公司名义义,向仙居居县各大药药房销售药药品。刑刑法第二二百二十五五条第一款款明确规定定“未经许可可经营法律律行政法规规规定的专专营专卖物品品或者其他他限制买卖卖的物品”。具体化就就是指未经经国家有关关主管部门门的批准并并取得经营营许可证,非非法经营由由法律、行行政法规明明确规定的的由专门的的机构经营营的专营、专专卖的物品品或者其他他限制买卖卖物品的行行为。案件件中,邓某某并未取得得经营许许可证也也没有获得得广州某医医药公司的的授权,以以该公司的的名义销售售药品,明明显触犯刑刑法该款
8、款规定。 4.确定罪罪与非罪的的主要标准准:违法所所得数额还还是非法经经营数额?刑法第第二百二十十五条规定定“违反国家家规定,扰扰乱市场秩秩序,情节节严重的,处处五年以下下有期徒刑刑或者拘役役,并处或或者单处违违法所得一一倍以上五五倍以下罚罚金;情节节特别严重重的,处五五年以上有有期徒刑,并并处违法所所得一倍以以上五倍以以下罚金或或者没收财财产。”所谓情节节严重首先先表现为犯犯罪数额较较大,犯罪罪数额大小小成为认定定本罪行为为情节是否否严重以及及社会危害害性严重程程度的主要要依据,是是区分罪与与非罪的主主要标准。现在学者普遍认为,应当以非法经营额作为认定“情节严重”的基本依据,笔者赞同该观点,
9、刑法的立法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利益,禁止非法侵害,所以刑罚所要重视的并不应当是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获得了多少利益,而是其犯罪行为侵害的多大的利益。因此应当废除“违法所得数额”标准,采用“非法经营数额”标准。但是现行刑法和司法解释并没有对数额的大小做出规定,因此,对数额的考虑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刑法其他条款的规定。除数额标准之外,情节严重还包括其他内容。数额大小并非定罪的唯一标准。在前面的药品非法经营案件中,邓某在销售药品的过程中,其药品是合格的,并未造成严重影响,但销售数额达到13万,在司法实践中算得上“数额较大”,属于情节严重。所以,邓某的销售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当承担相应
10、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法第二百百二十五条条规定“对于非法法经营行为为,情节严严重的,处处五年以下下有期徒刑刑或者拘役役,并处或或者单处违违法所得一一倍以上五五倍以下罚罚金;情节节特别严重重的,处五五年以上有有期徒刑,并并处违法所所得一倍以以上五倍以以下罚金或或者没收财财产”,邓某以营营利为目的的,违反法法律规定,未未取得药品品经营许可可证而从事事药品经营营,扰乱市市场秩序,情情节严重,其其行为已构构成非法经经营罪,应应追究刑事事责任。二 启发:非法经营营罪的立法法缺陷 刑刑法第二二百二十五五条规定“违反国家家规定,有有下列非法法经营行为为之一,扰扰乱市场秩秩序,情节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11、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刑法第第二百三十十一条“单位犯本本节第二百百二十一条条至第二百百三十条规规定之罪的的,对单位位判处罚金金,并对其其直接负责责的主管人人员和其他他直接责任任人员,依依照本节各各该条的规规定处罚”。刑法修正案第第八条规定定:刑法法第二百百二十五条条增加一项项,作为第
12、第三项:“未经国家家有关主管管部门批准准,非法经经营证券期期货或者保保险业务的的;”原第三项项改为第四四项。上述法律条条款存在如如下几个漏漏洞:(一)“违违反国家规规定”这处概括括方式的缺缺陷。我国国刑法对非非法经营罪罪的表述是是“违反国家家规定,有有下列非法法经营行为为之一,扰扰乱市场秩秩序,情节节严重的”而根据刑刑法第九九十六条的的规定,“违反国家家规定:是是指违反全全国人大及及其常委会会制定的法法律和决定定、国务院院制定的行行政法规、规规定的行政政措施、发发布的决定定和命令。”这样的规定太过宽泛,它包括了现存的和将来可能制定的涉及经济活动的所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措施、命令、决
13、定,这不具有任何实质的限制性意义。(二) 对对二百二十十五条第四四项规定的的“其他严重重扰乱市场场经济秩序序的非法经经营行为”没有限制制,这不符符合禁止溯溯及既往 国家不能用现在制定的法律去指导人们过去的行为,更不能由于人们过去从事了某种当时是合法但是现在看来是违法的行为而依照现在的法律处罚他们。的的原则。此此处“其他”是指刑法法第二百二二十五条本本身己经明明确列举的的几种构成成犯罪的非非法经营行行为以外的的行为;“严重扰乱乱市场秩序序”是对行为为性质的描描述,但这这一描述本本身是比较较抽象的,它它并不能指指明行为的的客观特征征是什么,因因为刑法分分则第三章章所有的犯犯罪都是严严重扰乱市市场秩
14、序的的行为。而而且,在刑刑事司法中中判定一个个行为是否否严重扰乱乱市场秩序序,往往是是带有强烈烈的主观色色彩的,其其最后的依依据只能是是凡是违反反国家规定定的经营行行为,情节节严重的,都都被认定为为非法经营营罪。虽说说空白罪状状 空白罪状,是指条文没有直接地规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而是指明确定该罪构成需要参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这种罪状状描述方式式有其存在在的必要,有有其独特的的效用,但但并不是说说空白罪状状就不能或或不用加以以任何限制制。(三) “情节严重重”和“情节特别别严重”界限模糊糊。“情节严重重”或“情节特别别严重”,与非法法经营罪是是情节犯罪罪的性质正正好符合,是是非法经营营罪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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