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某有限公司管理章程2643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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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 有限公司章程(股东会,执执行董事、监监事) 第一章 总则则第一条 根据中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外资资企业法及及有关法律律、法令和和条例规定定, 申申请在中国国厦门全额额投资设立立厦门 有限公公司(以下下简称公司司),制订订本公司章章程。第二条 公公司的投资资者为:甲方: 地址址: 乙乙方: 地址址: 第三条 公公司名称为为: 英文文名称为: 公司司法定地址址: 第四条 公公司为有限限责任公司司,投资者者对本企业业的责任以以认缴的注注册资本为为限。第五条公司司为中国企企业法人,受受中国法律律管辖和保保护。其一一切活动必必须遵守中中国的法律律、法令和和有关规定定。第二章宗宗旨、经营营范围第六条 公
2、公司宗旨为为: 第七条 公公司经营范范围:第八条 公公司生产规规模为: 公司产品 %外销销。公司自自行向国外外市场销售售其产品,如如需要也可可委托其他他有条件之之公司代为为销售。公公司对自行行生产的产产品质量负负责。第三章投投资总额和和注册资本本第九条 公公司的投资资总额为 万美元元,公司的的注册资本本为 万美元。第十条 公公司投资者者认缴的注注册资本包包括以下内内容:外汇现金: 万美美元 设备: 万美元元 第十一条 公司注册册资本首期期于营业执执照发放后后三个月内内缴纳注册册资本的115%,其其余公司在在2年内缴缴清。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在缴清注册册资本后一一个月内聘聘请在中国国注册的会会计师
3、验资资,出具验验资报告。第十三条 公司在经经营期限内内不得减少少注册资本本数额。第十四条 公司注册册资本的增增加,转让让或以其他他方式处置置,应由股股东会研究究决定后报报原审批机机关批准,并并向原登记记注册机构构办理变更更手续。第十五条 公司任何何之个人不不得以任何何形式侵吞吞、转移、占占有公司之之资金和财财产。第四章 公公司的机构构及其产生生办法、职职权、议事事规则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东会由全体体股东组成成。股东会会是公司的的权力机构构,依照公公司法的的规定行使使职权。股东会行使使下列职权权:(一)决定定公司的经经营方针和和投资计划划; (二)选选举和更换换执行董事事、监事,决决定有关执执行
4、董事、监监事的报酬酬事项; (三)审审议批准执执行董事的的报告; (四)审审议批准监监事的报告告; (五)审审议批准公公司的年度度财务预算算方案、决决算方案; (六)审审议批准公公司的利润润分配方案案和弥补亏亏损方案; (七)对对公司增加加或者减少少注册资本本作出决议议; (八)对对发行公司司债券作出出决议; (九)对对公司合并并、分立、解解散、清算算或者变更更公司形式式作出决议议; (十)修修改公司章章程。对前款款所列事项项股东以书书面形式一一致表示同同意的,可可以不召开开股东会会会议,直接接作出决定定,并由全全体股东在在决定文件件上签名、盖盖章。 第十七条 首次股东东会会议由由出资最多多的
5、股东召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会会议分为定定期会议和和临时会议议。定期会会议于每年年三月召开开。代表十十分之一以以上表决权权的股东,执执行董事、监监事提议召召开临时会会议的,应应当召开临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会议由执行行董事召集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不能履行或或者不履行行召集股东东会会议职职责的,由由监事召集集和主持;监事不召召集和主持持的,代表表十分之一一以上表决决权的股东东可以自行行召集和主主持。 第十九条 召开股东东会议应于于会议召开开十五日前前通知全体体股东。股股东会应当当对所议事事项的决定定作出会议议纪录,出出席会议的的股东应当当在会议记记录上签名名。股东出席股股东会议也也可书面委
6、委托他人参参加股东会会议,行使使委托书中中载明的权权力。第二十条股东会会会议作出修修改公司章章程、增加加或者减少少注册资本本的决议,以以及公司合合并、分立立、解散或或者变更公公司形式的的决议,必必须经代表表三分之二二以上表决决权的股东东通过。第二十一条条 公司设设执行董事事,执行董董事由股东东会选举产产生。执行行董事任期期年,任任期届满,可可连选连任任。第二十二条条 执行董董事对股东东会负责,行行使下列职职权: (一)执执行股东会会决议; (二)决决定公司的的经营计划划和投资方方案; (三)制制订公司的的年度财务务方案、决决算方案; (四)制制订公司的的利润分配配方案和弥弥补亏损方方案; (五
7、)制制订公司增增加或者减减少注册资资本的方案案; (六)拟拟订公司合合并、分立立、变更公公司形式、解解散的方案案; (七)决决定公司内内部管理机机构的设置置; (八)提提名公司经经理人选,根根据经理的的提名,聘聘任或者解解聘公司副副经理,财财务负责人人,决定其其报酬事项项; (九)制制定公司的的基本管理理制度; (十)行使使公司章程程规定的法法定代表人人的职权。第二十三条条 公司设设经理一名名,由股东东会聘任或或解聘,执执行董事可可以兼任经经理。第二十四条条 经理对对股东会负负责,行使使下列职权权: (一)主主持公司的的生产经营营管理工作作; (二)组组织实施公公司年度经经营计划和和投资方案案
8、; (三)拟拟定公司内内部管理机机构设置方方案; (四)拟拟定公司的的基本管理理制度; (五)制制定公司的的具体规章章; (六)提提请聘任或或者解聘公公司副经理理,财务负负责人; (七)决定定聘任或者者解聘除应应由执行董董事聘任或或者解聘以以外的负责责管理人员员。第二十五条条 公司设设监事一人人。监事由由公司股东东会选举产产生。执行行董事、高高级管理人人员不得兼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条 监事的的任期每届届为三年。监监事任期届届满,连选选可以连任任。 第二十七条条 监事行行使下列职职权: (一)检查查公司财务务; (二)对对董事、高高级管理人人员执行公公司职务的的行为进行行监督,对对违反法律律、
9、行政法法规、公司司章程或者者股东会决决议的董事事、高级管管理人员提提出罢免的的建议; (三)当当董事、高高级管理人人员的行为为损害公司司的利益时时,要求董董事、高级级管理人员员予以纠正正; (四)提提议召开临临时股东会会会议,在在董事会不不履行本法法规定的召召集和主持持股东会会会议职责时时召集和主主持股东会会会议; (五)向向股东会会会议提出提提案; (六)公公司法规规定的其他他职权。第二十八条条 公司执执行董事、高高级管理人人员不得兼兼任公司监监事。第五章 公公司法定代代表人第二十九条条 公司法法定代表人人由执行董董事担任。第三十条 公司法定定代表人的的职权如下下:(一)代表表公司签署署有关
10、文件件; (二)在发发生战争、特特大自然灾灾害等紧急急情况下,对对公司事务务行使特别别裁决权和和处置权,但但这类裁决决权和处置置权须符合合公司利益益,并在事事后向股东东会报告。第三十一条条 公司法法定代表人人出现法律律、法规、国国务院规定定或其他有有关禁止担担任法定代代表人的情情形的,公公司股东会会应当免去去其职务。公司法定代代表人变更更,应当办办理变更登登记。第六章财务务会计税税务第三十二第第 公司的的财务,会会计按中华华人民共和和国有关法法律、法令令和财务制制度规定办办理。第三十三条条 公司会会计年度采采用日历年年制,自一一月一日起起至十二月月三十一日日止为一个个会计年度度。第三十四条条
11、公司一一切记帐凭凭证、帐簿簿、报表用用中文书写写。第三十五条条 公司司采用人民民币为记帐帐本位币。人人民币同其其它货币折折算,按实实际发生之之日中华人人民共和国国国家外汇汇管理局公公布的汇率率计算。第三十六条条 公司司在中国人人民银行同同意的银行行开立人民民币及外币币帐户。第三十七条条 公司司采用国际际通用的权权责发生制制和借贷记记帐法记帐帐。第三十八条条 公司司财务会计计帐册上应应记载如下下主要内容容: 1、公司司所有的资资金收入、支支出数量;2、公司所所有的物资资出售及购购入情况; 3、公司司注册资本本及负债情情况; 4、公司司注册资本本的缴纳时时间、增加加及转让; 5、执行行董事认为为其
12、它应记记载的事项项。第四十条 公司财务务部门应在在每一个会会计年度头头三个月编编制上一个个会计年度度的资产负负债表、损损益计算书书,经审计计师审核签签字后,提提交董事会会通过。第四十一条条 公司财财务部门应应根据中华华人民共和和国的有关关管理条例例和制度,定定期按时向向政府有关关管理部门门报送财务务报表、年年度资产负负债表、损损益计算书书等。第四十二条条 公司经经营、财务务管理应接接受政府主主管部门、工工商、税务务、海关等等机构的监监督,并提提供工作方方便。第四十三条条 公司依依中国的有有关法律和和条例规定定,缴纳各各项税金。第四十四条条 公司的的一切外汇汇事宜,按按照中华华人民共和和国外汇管
13、管理暂行条条例和有有关规定办办理,公司司应自行解解决外汇平平衡问题。第七章 利润分配配第四十五条条 公司从从缴纳所得得税后的利利润中提取取储备基金金、企业发发展基金和和职工奖励励及福利基基金。提取取比例和使使用由董事事会决定。公公司净利润润提取上述述三项基金金后为可供供分配利润润,由投资资者按投资资比例分配配。第四十六条条 公司上上一个会计计年度亏损损未弥补前前不得分配配使用利润润。第四十七条条 投资者者从企业分分得的利润润,可按外外汇管理条条例汇往国国外。第八章 职工工第四十八条条 公司职职工的雇用用、辞退、报报酬、福利利、劳动保保险、劳动动保护等事事宜,按照照中华人民民共和国有有关外资企企
14、业劳动管管理规定、办办法办理。第四十九条条 公司所所需职工,经经当地劳动动管理部门门同意,由由公司公开开招收,通通过面试,择择优录用。第五十条 公司有权权根据公司司的规章制制度对违纪纪的职工给给予警告、记记过、降薪薪的处分,情情节严重可可予以开除除,并报劳劳动管理部部门备案。第五十一条条 公司与与每一职工工签订劳动动合同,有有关职工的的工资待遇遇、福利、奖奖惩、劳动动保护和劳劳动保险等等事项根据据中华人民民共和国有有关规定和和公司的具具体规定和和公司的具具体情况在在劳动合同同中具体规规定。第五十二条条 公司职职工有权按按照中华华人民共和和国工会法法的规定定建立工会会组织,开开展活动。公公司为工
15、会会和活动提提供方便。第九章保险险第五十三条条 公司的的各项保险险均在中国国境内的保保险公司投投保。第十章期限限、终止、清清算第五十四条条 公司经经营期限为为 年,自自工商营业业执照签发发之日起算算。第五十五条条 公司经经营期满者者,应经股股东会会议议作出决议议,在经营营期满前一一百八十天天内向原审审批机构提提交书面申申请,经批批准后方能能延长,并并向原登记记机构办理理变更登记记手续。第五十六条条 公司发发生下列情情况,可提提前终止经经营:1、公司发发生严重亏亏损,又无无发展前途途;2、因自然然灾害、战战争等不可可抗力造成成严重损失失,无法继继续经营;3、公司未未达到经营营目的,又又无发展前前
16、途。4、公司提提前终止经经营,需股股东会召开开全体会议议作出决定定,并报原原审批机构构批准。第五十七条条 公司经经营期满或或提前终止止经营时,执执行董事应应提出清算算程序、原原则,对公公司财产进进行清算,并并及时公告告。第五十八条条 在清算算完结前,除除了为执行行清算外,对对企业财产产不得处理理。第五十九条条 清算结结束后,应应向原审批批机构提出出报告,并并向原登记记机构注销销登记手续续,缴销营营业执照。第十一章 附则则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的修改,必必须经股东东会一致通通过,并报报原审批机机构批准。第六十一条条 本章程程用中文书书写。第六十二条条 本章程程经厦门市市人民政府府授权审批批机关批准准
17、后生效。修修改时亦同同。第六十三条条 本章程程于 年 月 日在中中国厦门签签订。 投资者(签签字、盖章章) 厦门 有有限公司章章程(股东会,执执行董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外资资企业法及及有关法律律、法令和和条例规定定, 申申请在中国国厦门全额额投资设立立厦门 有限公公司(以下下简称公司司),制订订本公司章章程。第二条 公公司的投资资者为:甲方: 地址址: 乙方: 地址址: 第三条 公公司名称为为: 英文名称为为: 公司法定地地址: 第四条 公公司为有限限责任公司司,投资者者对本企业业的责任以以认缴的注注册资本为为限。第五条公司司为中国企企业法人,受受中国法律律管辖和
18、保保护。其一一切活动必必须遵守中中国的法律律、法令和和有关规定定。 第第二章 宗旨、经经营范围第六条 公公司宗旨为为: 第七条 公公司经营范范围:第八条 公公司生产规规模为: 公司产品 %外销销。公司自自行向国外外市场销售售其产品,如如需要也可可委托其他他有条件之之公司代为为销售。公公司对自行行生产的产产品质量负负责。第三章 投资总总额和注册册资本 第九条 公公司的投资资总额为 万美美元,公司司的注册资资本为 万美元元。第十条 公公司投资者者认缴的注注册资本包包括以下内内容:外汇现金: 万美美元 设备: 万美元元 第十一条 公司注册册资本首期期于营业执执照发放后后三个月内内缴纳注册册资本的11
19、5%,其其余公司在在2年内缴缴清。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在缴清注册册资本后一一个月内聘聘请在中国国注册的会会计师验资资,出具验验资报告。第十三条 公司在经经营期限内内不得减少少注册资本本数额。第十四条 公司注册册资本的增增加,转让让或以其他他方式处置置,应由股股东会研究究决定后报报原审批机机关批准,并并向原登记记注册机构构办理变更更手续。第十五条 公司任何何之个人不不得以任何何形式侵吞吞、转移、占占有公司之之资金和财财产。 第四章 公司的机机构及其产产生办法、职职权、议事事规则第十十六条 公公司股东会会由全体股股东组成。股股东会是公公司的权力力机构,依依照公司司法的规规定行使职职权。股东会行使使下
20、列职权权:(一)决定定公司的经经营方针和和投资计划划; (二)选举举和更换非非由职工代代表担任的的董事、监监事,决定定有关董事事、监事的的报酬事项项; (三)审议议批准董事事会的报告告; (四)审议议批准监事事会或者监监事的报告告; (五)审议议批准公司司的年度财财务预算方方案、决算算方案; (六)审议议批准公司司的利润分分配方案和和弥补亏损损方案; (七)对公公司增加或或者减少注注册资本作作出决议; (八)对发发行公司债债券作出决决议; (九)对公公司合并、分分立、解散散、清算或或者变更公公司形式作作出决议; (十十)修改公公司章程。对前款所列列事项股东东以书面形形式一致表表示同意的的,可以
21、不不召开股东东会会议,直直接作出决决定,并由由全体股东东在决定文文件上签名名、盖章。 第十七条 首次股东东会会议由由出资最多多的股东召召集和主持持。股东会会议议分为定期期会议和临临时会议。定定期会议于于每年三月月召开。代代表十分之之一以上表表决权的股股东,三分分之一以上上的董事,监监事会提议议召开临时时会议的,应应当召开临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召开股东东会议应于于会议召开开十五日前前通知全体体股东。股股东会应当当对所议事事项的决定定作出会议议纪录,出出席会议的的股东应当当在会议记记录上签名名。股东出席股股东会议也也可书面委委托他人参参加股东会会议,行使使委托书中中载明的权权力。第十九条 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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