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12131075903797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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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年月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目 录 第第一章 总总 则 第第二章 行行政强制的的种类和设设定 第第三章 行行政强制措措施实施程程序 第第一节 一一般规定 第第二节 查查封、扣押押 第第三节 冻冻结 第第四章 行行政机关强强制执行程程序 第第一节 一一般规定 第第二节 金金钱给付义义务的执行行 第第三节 代代履行 第第五章 申申请人民法法院强制执执行 第第六章 法法律责任 第第七章 附附 则第一章 总总 则 第第一条 为为了规范行行政强制的的设定和实实施,保障障和监督行行政机关依依法履行职职责,维护护公共利益益和社会秩秩序,保护护公民、法
2、法人和其他他组织的合合法权益,根根据宪法,制制定本法。 第第二条 本本法所称行行政强制,包包括行政强强制措施和和行政强制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措施,是指指行政机关关在行政管管理过程中中,为制止止违法行为为、防止证证据损毁、避避免危害发发生、控制制危险扩大大等情形,依依法对公民民的人身自自由实施暂暂时性限制制,或者对对公民、法法人或者其其他组织的的财物实施施暂时性控控制的行为为。行政强制执执行,是指指行政机关关或者行政政机关申请请人民法院院,对不履履行行政决决定的公民民、法人或或者其他组组织,依法法强制履行行义务的行行为。解读:行政政强制措施施具有限制制权利的性性质、临时时性、从属属性。 第第三条
3、行行政强制的的设定和实实施,适用用本法。 发发生或者即即将发生自自然灾害、事事故灾难、公公共卫生事事件或者社社会安全事事件等突发发事件,行行政机关采采取应急措措施或者临临时措施,依依照有关法法律、行政政法规的规规定执行。 行行政机关采采取金融业业审慎监管管措施、进进出境货物物强制性技技术监控措措施,依照照有关法律律、行政法法规的规定定执行。【法治原则则】第四条条 行政强强制的设定定和实施,应应当依照法法定的权限限、范围、条条件和程序序。【适当原则则】第五条条 行政强强制的设定定和实施,应应当适当。采采用非强制制手段可以以达到行政政管理目的的的,不得得设定和实实施行政强强制。【教育与强强制相结合
4、合的原则】第六条 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不得牟利利原则】第第七条 行行政机关及及其工作人人员不得利利用行政强强制权为单单位或者个个人谋取利利益。【救济原则则】第八条条 公民、法法人或者其其他组织对对行政机关关实施行政政强制,享享有陈述权权、申辩权权;有权依依法申请行行政复议或或者提起行行政诉讼;因行政机机关违法实实施行政强强制受到损损害的,有有权依法要要求赔偿。 公公民、法人人或者其他他组织因人人民法院在在强制执行行中有违法法行为或者者扩大强制制执行范围围受到损害害的,有权权依法要求求赔偿。第二章 行行政强制的的种类和设设定 第第九条 行行政强制措措施的种类类: (一一)限
5、制公公民人身自自由; (二二)查封场场所、设施施或者财物物; (三三)扣押财财物; (四四)冻结存存款、汇款款; (五五)其他行行政强制措措施。 第第十条 行行政强制措措施由法律律设定。 尚尚未制定法法律,且属属于国务院院行政管理理职权事项项的,行政政法规可以以设定除本本法第九条条第一项、第第四项和应应当由法律律规定的行行政强制措措施以外的的其他行政政强制措施施。 尚尚未制定法法律、行政政法规,且且属于地方方性事务的的,地方性性法规可以以设定本法法第九条第第二项、第第三项的行行政强制措措施。 法法律、法规规以外的其其他规范性性文件不得得设定行政政强制措施施。 第第十一条 法律对行行政强制措措施
6、的对象象、条件、种种类作了规规定的,行行政法规、地地方性法规规不得作出出扩大规定定。 法法律中未设设定行政强强制措施的的,行政法法规、地方方性法规不不得设定行行政强制措措施。但是是,法律规规定特定事事项由行政政法规规定定具体管理理措施的,行行政法规可可以设定除除本法第九九条第一项项、第四项项和应当由由法律规定定的行政强强制措施以以外的其他他行政强制制措施。 第第十二条 行政强制制执行的方方式: (一一)加处罚罚款或者滞滞纳金; (二二)划拨存存款、汇款款; (三三)拍卖或或者依法处处理查封、扣扣押的场所所、设施或或者财物; (四四)排除妨妨碍、恢复复原状; (五五)代履行行; (六六)其他强强
7、制执行方方式。 第第十三条 行政强制制执行由法法律设定。 法法律没有规规定行政机机关强制执执行的,作作出行政决决定的行政政机关应当当申请人民民法院强制制执行。 第第十四条 起草法律律草案、法法规草案,拟拟设定行政政强制的,起起草单位应应当采取听听证会、论论证会等形形式听取意意见,并向向制定机关关说明设定定该行政强强制的必要要性、可能能产生的影影响以及听听取和采纳纳意见的情情况。 第第十五条 行政强制制的设定机机关应当定定期对其设设定的行政政强制进行行评价,并并对不适当当的行政强强制及时予予以修改或或者废止。 行行政强制的的实施机关关可以对已已设定的行行政强制的的实施情况况及存在的的必要性适适时
8、进行评评价,并将将意见报告告该行政强强制的设定定机关。 公公民、法人人或者其他他组织可以以向行政强强制的设定定机关和实实施机关就就行政强制制的设定和和实施提出出意见和建建议。有关关机关应当当认真研究究论证,并并以适当方方式予以反反馈。第三章 行行政强制措措施实施程程序第一节 一一般规定 第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关履行行政政管理职责责,依照法法律、法规规的规定,实实施行政强强制措施。 违违法行为情情节显著轻轻微或者没没有明显社社会危害的的,可以不不采取行政政强制措施施。 第第十七条 行政强制制措施由法法律、法规规规定的行行政机关在在法定职权权范围内实实施。行政政强制措施施权不得委委托。 依依据中华华
9、人民共和和国行政处处罚法的的规定行使使相对集中中行政处罚罚权的行政政机关,可可以实施法法律、法规规规定的与与行政处罚罚权有关的的行政强制制措施。 行行政强制措措施应当由由行政机关关具备资格格的行政执执法人员实实施,其他他人员不得得实施。 第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关实施行政政强制措施施应当遵守守下列规定定: (一一)实施前前须向行政政机关负责责人报告并并经批准; (二二)由两名名以上行政政执法人员员实施; (三三)出示执执法身份证证件; (四四)通知当当事人到场场; (五五)当场告告知当事人人采取行政政强制措施施的理由、依依据以及当当事人依法法享有的权权利、救济济途径; (六六)听取当当事人的陈陈述
10、和申辩辩; (七七)制作现现场笔录; (八八)现场笔笔录由当事事人和行政政执法人员员签名或者者盖章,当当事人拒绝绝的,在笔笔录中予以以注明; (九九)当事人人不到场的的,邀请见见证人到场场,由见证证人和行政政执法人员员在现场笔笔录上签名名或者盖章章; (十十)法律、法法规规定的的其他程序序。 第第十九条 情况紧急急,需要当当场实施行行政强制措措施的,行行政执法人人员应当在在二十四小小时内向行行政机关负负责人报告告,并补办办批准手续续。行政机机关负责人人认为不应应当采取行行政强制措措施的,应应当立即解解除。 第第二十条 依照法律律规定实施施限制公民民人身自由由的行政强强制措施,除除应当履行行本法
11、第十十八条规定定的程序外外,还应当当遵守下列列规定: (一一)当场告告知或者实实施行政强强制措施后后立即通知知当事人家家属实施行行政强制措措施的行政政机关、地地点和期限限; (二二)在紧急急情况下当当场实施行行政强制措措施的,在在返回行政政机关后,立立即向行政政机关负责责人报告并并补办批准准手续; (三三)法律规规定的其他他程序。 实实施限制人人身自由的的行政强制制措施不得得超过法定定期限。实实施行政强强制措施的的目的已经经达到或者者条件已经经消失,应应当立即解解除。 第第二十一条条 违法行行为涉嫌犯犯罪应当移移送司法机机关的,行行政机关应应当将查封封、扣押、冻冻结的财物物一并移送送,并书面面
12、告知当事事人。第二节 查查封、扣押押 第第二十二条条 查封、扣扣押应当由由法律、法法规规定的的行政机关关实施,其其他任何行行政机关或或者组织不不得实施。 第第二十三条条 查封、扣扣押限于涉涉案的场所所、设施或或者财物,不不得查封、扣扣押与违法法行为无关关的场所、设设施或者财财物;不得得查封、扣扣押公民个个人及其所所扶养家属属的生活必必需品。 当当事人的场场所、设施施或者财物物已被其他他国家机关关依法查封封的,不得得重复查封封。 第第二十四条条 行政机机关决定实实施查封、扣扣押的,应应当履行本本法第十八八条规定的的程序,制制作并当场场交付查封封、扣押决决定书和清清单。 查查封、扣押押决定书应应当
13、载明下下列事项: (一一)当事人人的姓名或或者名称、地地址; (二二)查封、扣扣押的理由由、依据和和期限; (三三)查封、扣扣押场所、设设施或者财财物的名称称、数量等等; (四四)申请行行政复议或或者提起行行政诉讼的的途径和期期限; (五五)行政机机关的名称称、印章和和日期。 查查封、扣押押清单一式式二份,由由当事人和和行政机关关分别保存存。 第第二十五条条 查封、扣扣押的期限限不得超过过三十日;情况复杂杂的,经行行政机关负负责人批准准,可以延延长,但是是延长期限限不得超过过三十日。法法律、行政政法规另有有规定的除除外。 延延长查封、扣扣押的决定定应当及时时书面告知知当事人,并并说明理由由。
14、对对物品需要要进行检测测、检验、检检疫或者技技术鉴定的的,查封、扣扣押的期间间不包括检检测、检验验、检疫或或者技术鉴鉴定的期间间。检测、检检验、检疫疫或者技术术鉴定的期期间应当明明确,并书书面告知当当事人。检检测、检验验、检疫或或者技术鉴鉴定的费用用由行政机机关承担。 第第二十六条条 对查封封、扣押的的场所、设设施或者财财物,行政政机关应当当妥善保管管,不得使使用或者损损毁;造成成损失的,应应当承担赔赔偿责任。 对对查封的场场所、设施施或者财物物,行政机机关可以委委托第三人人保管,第第三人不得得损毁或者者擅自转移移、处置。因因第三人的的原因造成成的损失,行行政机关先先行赔付后后,有权向向第三人
15、追追偿。 因因查封、扣扣押发生的的保管费用用由行政机机关承担。 第第二十七条条 行政机机关采取查查封、扣押押措施后,应应当及时查查清事实,在在本法第二二十五条规规定的期限限内作出处处理决定。对对违法事实实清楚,依依法应当没没收的非法法财物予以以没收;法法律、行政政法规规定定应当销毁毁的,依法法销毁;应应当解除查查封、扣押押的,作出出解除查封封、扣押的的决定。 第第二十八条条 有下列列情形之一一的,行政政机关应当当及时作出出解除查封封、扣押决决定: (一一)当事人人没有违法法行为; (二二)查封、扣扣押的场所所、设施或或者财物与与违法行为为无关; (三三)行政机机关对违法法行为已经经作出处理理决
16、定,不不再需要查查封、扣押押; (四四)查封、扣扣押期限已已经届满; (五五)其他不不再需要采采取查封、扣扣押措施的的情形。 解解除查封、扣扣押应当立立即退还财财物;已将将鲜活物品品或者其他他不易保管管的财物拍拍卖或者变变卖的,退退还拍卖或或者变卖所所得款项。变变卖价格明明显低于市市场价格,给给当事人造造成损失的的,应当给给予补偿。第三节 冻冻结 第第二十九条条 冻结存存款、汇款款应当由法法律规定的的行政机关关实施,不不得委托给给其他行政政机关或者者组织;其其他任何行行政机关或或者组织不不得冻结存存款、汇款款。 冻冻结存款、汇汇款的数额额应当与违违法行为涉涉及的金额额相当;已已被其他国国家机关
17、依依法冻结的的,不得重重复冻结。 第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关依照法律律规定决定定实施冻结结存款、汇汇款的,应应当履行本本法第十八八条第一项项、第二项项、第三项项、第七项项规定的程程序,并向向金融机构构交付冻结结通知书。 金金融机构接接到行政机机关依法作作出的冻结结通知书后后,应当立立即予以冻冻结,不得得拖延,不不得在冻结结前向当事事人泄露信信息。 法法律规定以以外的行政政机关或者者组织要求求冻结当事事人存款、汇汇款的,金金融机构应应当拒绝。 第第三十一条条 依照法法律规定冻冻结存款、汇汇款的,作作出决定的的行政机关关应当在三三日内向当当事人交付付冻结决定定书。冻结结决定书应应当载明下下列事项: (
18、一一)当事人人的姓名或或者名称、地地址; (二二)冻结的的理由、依依据和期限限; (三三)冻结的的账号和数数额; (四四)申请行行政复议或或者提起行行政诉讼的的途径和期期限; (五五)行政机机关的名称称、印章和和日期。 第第三十二条条 自冻结结存款、汇汇款之日起起三十日内内,行政机机关应当作作出处理决决定或者作作出解除冻冻结决定;情况复杂杂的,经行行政机关负负责人批准准,可以延延长,但是是延长期限限不得超过过三十日。法法律另有规规定的除外外。 延延长冻结的的决定应当当及时书面面告知当事事人,并说说明理由。 第第三十三条条 有下列列情形之一一的,行政政机关应当当及时作出出解除冻结结决定: (一一
19、)当事人人没有违法法行为; (二二)冻结的的存款、汇汇款与违法法行为无关关; (三三)行政机机关对违法法行为已经经作出处理理决定,不不再需要冻冻结; (四四)冻结期期限已经届届满; (五五)其他不不再需要采采取冻结措措施的情形形。 行行政机关作作出解除冻冻结决定的的,应当及及时通知金金融机构和和当事人。金金融机构接接到通知后后,应当立立即解除冻冻结。 行行政机关逾逾期未作出出处理决定定或者解除除冻结决定定的,金融融机构应当当自冻结期期满之日起起解除冻结结。第四章 行行政机关强强制执行程程序第一节 一一般规定 第第三十四条条 行政机机关依法作作出行政决决定后,当当事人在行行政机关决决定的期限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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