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精品课程)第四章 人身保险合同4153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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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人身保险合同本章预习人身保险合同是人身保险学研究的重点。人身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人身保险合同具有多种特点,拥有多种不同种类。另外,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有诸多方面区别于其它合同。本章主要内容包括: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分类与形式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人身保险合同的纠纷、解释与争议处理4.1 人身身保险合同概概述4.1.1 人身保险合合同的概念合同是是一个经济生生活中的概念念,也可以称称为契约。根根据中华人人民共和国合合同法的定定义,合同是是平等的自然然人、法人、其其他组织之间间设立、变更更
2、、终止民事事权利义务关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也称为保险契约,是商业保险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当事人在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协商,本着真实、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它是保险当事人双方的法律行为。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保险合同成立;在满足一定条件时,保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保险所体现的经济补偿关系必须通过订立保险合同才能得以实现。人身保险合同则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人身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4.1.2 人身保险合合同的特征人身保保险合同作为为投保人与保保险人约定保保险权利义务务关系的协议议,适用保保险法, 合同法等等的有关规定定。人身保险险合同具有以以下特点:1.人身保险合
3、合同是有名合合同有名合同是是法律直接赋赋予某种合同同以特定的名名称,并以相相应的法律制制度调整的合合同。法律尚尚未为其确定定名称和特定定规范的合同同是无名合同同。一般情况况下,只有那那些社会经济济关系重大、影影响深远的合合同才会被法法律确定其名名称和特定的的规范。人身保险合合同是法律直直接赋予名称称的合同。同同时,又有保保险法对人人身保险合同同进行特别的的调整。因此此,人身保险险合同是有名名合同。2.人人身保险合同同是要式合同同要式式合同是指采采用特定形式式订立的合同同。根据保保险法第十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合合同应当以书书面形式订立立。这种书面面形式既可以以详细记载双双方当事人的的权利义务,有
4、有利于合同的的履行,同时时又对人身保保险合同的成成立起到证明明作用。尽管管随着承保技技术的进步,国国外允许电话话投保和EMAIL投投保,但最终终还要以出具具保单作为保保险关系成立立和有效的证证明。3.人身身保险合同是是附和性合同同附和和性合同又称称为格式合同同,是指合同同的条款事先先由当事人的的一方拟订,另另一方只有接接受或不接受受该条款的选选择,但不能能就该条款进进行修改或变变更。人身保保险合同就属属于附和性合合同。人身保险险合同的条款款事先由保险险人拟定,经经监管部门审审批。投保人人往往不熟悉悉保险业务,很很难对保险条条款提出异议议。投保人购购买保险,要要么附和保险险人的合同,即即同意合同
5、条条款并购买该该合同;要么么拒绝购买该该保险,一般般没有修改合合同内容的权权力。即使需需要变更某项项内容,也只只能采纳保险险人事先准备备的附加条款款。因此,在在附和性合同同中,保险人人较之被保险险人处于明显显优势。由于于人身保险合合同的这种附附和性,当合合同双方对人人身保险合同同条款的某些些词意理解有有分歧时,法法院通常会做做出有利于投投保人的解释释。不过,随随着保险市场场竞争的激烈烈化,保险客客户亦部分地地获得了与保保险人平等协协商人身保险险合同内容的的权力,因此此,固定格式式人身保险合合同的有关内内容在某种条条件下亦存在在着修改的可可能;个别保保险业务甚至至可以临时协协商、订立无无既定格式
6、的的人身保险合合同。4.人身身保险合同是是有偿合同有偿偿合同是指享享有权利同时时必须承担义义务的合同。订订立人身保险险合同是双方方当事人有偿偿的法律行为为。一方要享享有合同的权权利,就必须须对另一方付付出一定的代代价,这种相相互报偿的关关系,称为对对价。投保人人与保险人的的对价是相互互的。投保人人的对价是支支付保费,保保险人的对价价是承担某种种危险,但这这种对价并不不意味着保险险人对投保人人付出对等的的代价,即一一定要给付保保险金或赔偿偿损失。只是是当承保的危危险发生时,才才对投保人的的实际损失承承担补偿的义义务。这也正正是人身保险险合同的本质质所在。5.人人身保险合同同是双务合同同双务务合同
7、是指合合同当事人双双方相互享有有权利,同时时也承担义务务的合同。人人身保险合同同的保险人享享有收取保险险费的权利,同同时承担约定定事故发生时时给付保险金金或补偿被保保险人实际损损失的义务;人身保险合合同的投保人人承担支付保保险费的义务务的同时,被被保险人在保保险事故发生生时依据人身身保险合同享享有请求保险险人赔付保险险金的权利。6.人身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在我国的保险法中,明确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最大诚信的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每个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都应当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对人身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行为,保险法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4.1.3 人身保险
8、合合同的分类依据不不同的标准,人人身保险合同同可以进行多多种划分。主主要有如下几几种分类:1.按保险标的的性质划分人身身保险合同是是以人的生命命和身体为保保险标的的人人身保险合同同。按保险标标的性质划分分,可分为人人寿保险合同同、意外伤害害保险合同和和健康保险合合同。人寿保险险合同是以被被保险人的生生命为保险标标的,以生存存和(或)死死亡为给付保保险金条件的的人身保险合合同。年金保保险合同是人人寿保险合同同的特殊形式式。意外伤害保保险合同是以以被保险人因因遭受意外伤伤害事故造成成死亡或残疾疾为保险事故故的人身保险险合同。健康保保险合同是以以人的身体为为对象,以被被保险人在保保险期限内因因患病、
9、生育育所致医疗费费用支出和工工作能力丧失失、收入减少少及因疾病、生生育、致残或或死亡为保险险事故的人身身保险合同。通通常,将不属属于人寿保险险合同和人身身意外伤害保保险合同的人人身保险合同同都归为健康康保险合同。2.按人身保险合同的经济性质划分按人身保险合同的经济性质划分,可分为补偿性人身保险合同和给付性人身保险合同。补偿性合同是保险人根据保险标的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经济补偿的合同。一般而言,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医疗保险合同属于此类合同。给付性合同又称为定额给付合同,是事先由人身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保险金额,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的合同。人身保险的许多险种
10、均属定额保险,特别是寿险。因为人的生命和身体本身是不能用经济价值来衡量的,只能由双方约定的保险金额来确定给付金额。3.按投保人数的不同分类按投保人数的不同分类,人身保险合同可分为个人保险合同、联合保险合同和团体保险合同。个人保险是以一个人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以单个人身保险合同居多。联合保险是将存在一定利害关系的2个或2个以上的人视为联合被保险人,例如父母、夫妻、子女、兄弟姐妹或合作者等多人,作为联合被保险人同时投保的人身保险。联合保险中的一个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将给付其他生存的人。如果保险期限内无一死亡,保险金给付给所有联合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团体保险是以团体为保险对
11、象,以集体名义投保并由保险人签发一份总的保险合同,保险人按合同规定向其团体中的成员提供保障的保险。它不是一个具体的险种,而是一种承保方式。团体保险一般有团体人寿保险、团体年金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团体健康保险等四类。在一般的保险合同分类当中,还有一种按照保险标的的数量和性质进行分类的方法,将保险合同分为个人保险合同、集合保险合同和综合保险合同。结合人身保险,可以将人身保险合同分为个人人身保险合同、集合人身保险合同和综合人身保险合同。个人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单个人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合同。大多数的投保人都针对单个的被保险人进行投保。集合保险合同是将多个性质相似的保险标的集合在一起,而对每一保险标
12、的分别订有各自的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在人寿保险中,以同一雇主或团体的全部或部分受雇人或会员为被保险人,由保险人签发一张总保险单的团体人身保险合同都是集合保险合同。集合类人身保险合同,当发生保险事故时,单个的被保险人的赔偿按个人人身保险的赔付方式赔付,即在个人的保险金额限定下,按合同约定方式进行全额或比例赔付。综合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保的是性质不一定类似的众多的保险标的,但仅确定一个总的保险金额,而不分别规定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这种合同无特定的保险标的,而是仅以一定标准限定标的的范围,并按此范围内的所有标的来规定一个总保险金额,保险人在保险金额的限度内承担保险责任。在人身保险中,此类合同主要是针
13、对被保险人常常面临同一危险因素的情况,可以用在团体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中。4.按合同的法律的效力划分按合同的法律的效力划分,可分为有效人身保险合同、可撤销人身保险合同和无效人身保险合同。有效人身保险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实施的人身保险合同。可撤消人身保险合同是指当事人的意思表述不真实,合同的一方具有因合同另一方违背合同而取消合同的权力的人身保险合同。可撤销的人身保险合同在变更、撤销以前是有效的,是否变更或者撤销由权利人决定。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因此可撤销人身保险合同又可以称为相对无效的人身保险合同。无效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不具备合同成立的条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14、,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可分为以下几种:合同主体不合格。如投保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合同内容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如合同内容超越了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意思表示不真实。如投保人是受欺诈而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无效代理。如该代理人的代理权已经终止,不再具有代理权限。合同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订立合同的手续不完备。法律认为以上这些人身保险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在人身保险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应立即终止履行。5.按照保险期限分类人身保险合同可以分为长期保险合同、1年起保险合同和短期保险合同。长期保险是指保险期限超过1年的人身保
15、险合同。人寿保险大多数都属于长期保险业务。1年期保险是指保险期限为1年的人身保险业务。1年期保险业务主要集中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也可以是1年期保险。短期保险是指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人身保险业务。人身意外伤害险中的许多险种为短期保险,如航空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仅仅为一个航程。4.1.4 人身保险合合同的形式我国保保险法规定定,订立保险险合同必须采采用书面形式式。人身保险险合同的书面面形式主要有有投保单、暂暂保单、保险险单、保险凭凭证、保险批批单和其他的的书面协议形形式。1.投保单单投保保单是投保人人向保险人提提出保险要求求和订立人身身保险合同的的书面要约。投投保单又称“要保书”或
16、“投保申请书书”,是保险人人出具保险单单的依据和前前提。投保单单一般由保险险人事先根据据险种需要设设计内容格式式,投保人投投保时依投保保单所列的内内容逐一填写写,保险人再再据此核实情情况,决定是是否承保。投投保单一般都都会载明保险险合同的主要要条款,包括括投保人、被被保险人、以以及受益人的的姓名、身份份证号码、性性别、家庭住住址、出生年年月等基本信信息;投保的的险种、保险险金额、保险险期限、缴费费方式、缴费费期限;开始始认领年金年年龄、领取方方式、领取标标准、红利派派发形式;保保险费和付款款方式;告知知事项;投保保人签名已申申请时间等。投投保单是人身身保险合同构构成文件之一一,如果投保保单上有
17、记载载,而保险单单上有遗漏,其其效力与记载载在保险单上上相同。投保保单一经保险险人签章承保保,合同成立立。2.暂保单单暂保保单是在出立立正式保险单单或保险凭证证之前出具的的临时性的保保险证明。暂暂保单通常只只记载保险单单中的被保险险人、保险标标的、保险金金额、保险险险种等重要事事项,及保险险单以外的特特别约定。经经保险人或保保险代理人签签章后,交付付投保人。暂暂保单在保险险单未签发前前,与保险单单具有同样的的法律效力。但但其有效期较较短,通常以以30天为期期限,并在正正式保险单签签订时自动失失效。正式保保险单签发前前,保险人可可以终止暂保保,但须提前前通知投保人人。暂保单的的签发通常发发生如下
18、情形形:签订人身身保险合同的的分支机构受受经营权限或或经营程序的的限制,需要要经过保险公公司批准,在在未获准之前前,以暂保单单为保险证明明;保险人与与投保人在洽洽谈或续订合合同时,就合合同的主要事事项已达成协协议,但还有有一些条件尚尚待商洽的,以以暂保单为保保险证明;或或者保险代理理人承揽到业业务后,暂时时还没有办妥妥全部手续时时,以暂保单单为保险证明明;为出口结结汇需要,在在正式保单或或保险凭证未未出立前,以以暂保单为保保险证明进行行结汇。3.保保险单保险单,又称保单,即即是指通常所所说的书面人人身保险合同同,是保险人人和投保人之之间订立人身身保险合同的的正式书面文文件。它包括括前述人身保保
19、险合同内容容中的所有内内容。是投保保人与保险人人履行权利义义务的依据,是是最为重要的的书面形式。签签发保险单不不构成保险合合同成立的要要件,而只是是保险人的法法定义务。若若是在签发保保险单前发生生了保险事故故,要分别不不同的情况确确定保险人是是否承担保险险责任。4.保保险凭证保险凭凭证也是一种种人身保险合合同的书面形形式。它具有有与保险单相相同的效力,但但在条款的列列举上较为简简单。只在少少数业务中使使用此类形式式。通常用于于方便携带保保险证明的场场合:如在汽汽车第三者责责任保险中,常常以保险凭证证代替保险单单,由被保险险人随身携带带。还有如下下情况也使用用保险凭证:保险人为简简化单证手续续,
20、在订立海海洋运输人身身保险合同时时,保险人与与外贸公司合合作,直接在在发票上印就就保险凭证,并并事先加印签签章,当保险险公司缮制发发票时,保险险凭证也随即即办妥。5.保保险批单批单是是人身保险合合同双方就保保险单内容进进行修改和变变更的证明文文件。通常用用于对已经印印制好的保险险单的内容作作部分修改,或或对已经生效效的保险单的的某些项目进进行变更。批批单一经签发发,就自动成成为人身保险险合同的组成成部分。批单单的法律效力力优于保险单单,当批单内内容与保险单单不相一致时时,以批单内内容为准。4.2 人身身保险合同的的要素人身保保险合同的要要素由合同的的主体、客体体和合同的内内容三部分组组成。4.
21、2.1 人身保险合合同的主体按照民民法规定,主主体是指拥有有权利与承担担义务的人。人人身保险合同同的主体是指指与人身保险险合同发生直直接、间接关关系的人(含含法人与自然然人),包括括当事人、关关系人和辅助助人。当事人人是订立合同同、规定合同同中权利与义义务的主体,是是与人身保险险合同的订立立和履行有直直接关系的人人;关系人是是与人身保险险合同有经济济利益关系,而而不一定直接接参与人身保保险合同的订订立的人;辅辅助人是协助助人身保险合合同的当事人人签署合同、履履行合同,并并办理有关保保险事项的人人。1.人身保保险合同的当当事人人身保险险合同的当事事人是指直接接参与建立保保险法律关系系、确定合同同
22、的权利与义义务的行为人人,即参与订订立人身保险险合同的主体体,包括投保保人和保险人人。(1)投保保人。投保人人又称要保人人,是向保险险人申请订立立人身保险合合同,并负有有缴付保险费费义务的人身身保险合同的的一方当事人人。投保人作作为人身保险险合同的当事事人,要求具具有以下条件件:1)完全的的民事权利能能力和行为能能力。一般说说来,没有法法人资格的组组织及无行为为能力和限制制行为能力的的自然人均不不能成为投保保人。人身保险险合同关系是是一种民事法法律关系,投投保人作为人人身保险合同同的当事人即即民事主体,须须具有民事权权利能力和相相应的民事行行为能力。民民事权利能力力是指民事主主体依法享有有民事
23、权利和和承担民事义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能力是指民事事主体以自己己的行为,享享有民事权利利和承担民事事义务的资格格或能力。民民事权利能力力是民事行为为能力的前提提。民事主体体包括公民和和法人,公民民的民事权利利能力始于出出生,终于死死亡。但公民民的民事行为为能力则因年年龄和精神状状态的不同而而有所不同。依依照民法通通则的规定定,年满188周岁的公民民具有完全民民事行为能力力;16周岁岁以上不满118周岁的公公民,以自己己的劳动收入入为主要生活活来源的,视视为完全民事事行为能力人人;不满166周岁的未成成年人和虽满满16周岁,但但不能辨认自自己行为的公公民,则不具具有完全行为为能力。因此此,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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