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及贸易总协定24042.docx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05.gif)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24042.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税及贸易总协定24042.docx(70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缔约各国政府认认为在处理它它们的贸易和和经济事业的的关系方面,应应以提高生活活水平、保证证充分就业、保保证实际收入入和有效需求求的巨大持续续增长、扩大大世界资源的的充分利用以以及发展商品品的生产与交交换为目的,切切望达成互惠惠互利协议,导导致大幅度地地削减关税和和其他贸易障障碍,取消国国际贸易中的的歧视待遇,以以对上述目的的作出贡献,经经各国代表谈谈判达成如下下协议:第一部分第一条 一般最惠国国待遇11在对输出出或输入、有有关输出或输输入及输出入入货物的国际际支付转帐所所征收的关税税和费用方面面,在征收上上述关税和费费用的方法方方面,在输出出和输入的规规章手续方面面,以及在本本协定第三条条第二
2、款及第第四款所述事事项方面,一一缔约国对来来自或运往其其他国家的产产品所给予的的利益、优待待、特权或豁豁免,应当立立即无条件地地给予来自或或运往所有其其他缔约国的的相同产品。 2任任何有关进口口关税或费用用的优惠待遇遇,如不超过过本条第四款款规定的水平平,而且在下下列范围以内内,不必按本本条第一款的的规定予以取取消:(甲甲)本协定附附件一所列两两个或两个以以上的领土之之间专享的现现行优惠待遇遇,但以不违违反这个附件件所订的条件件为限;(乙)本协协定附件一、附附件二和附件件三所列已于于1939年年7月1日以以共同主权、保保护关系或宗宗主权互相结结合的两个或或两个以上的的领土之间专专享的现行优优惠
3、待遇,但但以不违反这这些附件所订订的条件为限限; (丙丙)美利坚合合众国和古巴巴共和国之间间专享的现行行优惠待遇;(丁)本本协定附件五五和附件六所所列的毗邻国国家之间专享享的现行优惠惠待遇。3原属于于奥托曼帝国国后于19223年7月224日分离出出来的国家之之间实施的优优惠待遇,如如能按本协定定第二十五条条第五款的规规定予以批准准,应不受本本条第一款规规定的约束。对对这个问题运运用本协定第第二十五条第第五款,应参参考本协定第第二十九条第第一款。4按本条条第二款可以以享受优惠待待遇的任何产产品,如在有有关减让表中中未特别规定定所享受的优优惠就是优惠惠最高差额,则则应按以下规规定办理: (甲)对对
4、有关减让表表内列明的任任何产品的关关税和费用,这这一产品的优优惠差额应不不超过表列的的最惠国税率率与优惠税率率的差额;表表中对优惠税税率若未作规规定,应以11947年44月10日有有效实施的优优惠税率作为为本条所称的的优惠税率;表中对最惠惠国税率若未未作规定,其其差额应不超超过19477年4月100日所实施的的最惠国税率率与优惠税率率的差额;(乙)对对有关减让表表内未列明的的任何产品的的关税和费用用,这一产品品的优惠差额额应不超过11947年44月10日所所实施的最惠惠国税率与优优惠税率的差差额。对对于本协定附附件七所列的的各缔约国,本本款(甲)项项及(乙)项项所称19447年4月110日的日
5、期期,应分别以以这个附件所所列的日期代代替。 第二条 减减让表(甲)一一缔约国对其其他缔约国贸贸易所给的待待遇,不得低低于本协定所所附这一缔约约国的有关减减让表中有关关部分所列的的待遇。 (乙)一一缔约国领土土的产品如在在另一缔约国国减让表的第第一部分内列列名,当这种种产品输入到到这一减让表表所适用的领领土时,应依依照减让表的的规定、条件件或限制,对对它免征减让让表所列普通通关税的超出出部分。对这这种产品,也也应免征超过过于本协定签签订之日对输输入或有关输输入所征收的的任何其他税税费,或免征征超过于本协协定签订之日日进口领土内内现行法律规规定以后要直直接或授权征征收的任何其其他税费。 (丙)一
6、一缔约国领土土的产品如在在另一缔约国国减让表的第第二部分内列列名,当这种种产品输入到到这一减让表表所适用的领领土,按照本本协定第一条条可以享受优优惠待遇时,应应依照减让表表的规定、条条件或限制,对对它免征减让让表所列普通通关税的超出出部分。对这这种产品,也也应免征超过过于本协定签签订之日对输输入或有关输输入所征收的的任何其他税税费,或免征征超过于本协协定签订之日日进口领土内内现行法律规规定以后要直直接或授权征征收的任何其其他税费。但但本条的规定定并不妨碍缔缔约国维持在在本协定签订订日关于何种种货物可按优优惠税率进口口的已有规定定。本条不妨碍碍缔约国对于于任何输入产产品随时征收收下列税费: (甲
7、甲)与相同国国产品或这一一输入产品赖赖以全部或部部分制造或生生产的物品按按本协定第三三条第二款所所征收的国内内税相当的费费用;(乙乙)按本协定定第六条征收收的反倾销税税或反贴补税税;(丙丙)相当于提提供服务成本本的规费或其其他费用。缔约约国不得变更更完税价格的的审定或货币币的折合方法法,以损害本本协定所附这这一缔约国的的有关减让表表所列的任何何减让的价值值。当缔约国在在形式上或事事实上对本协协定有关减让让表列名的某某种产品的进进口建立、维维持或授权实实施某种垄断断时,这种垄垄断平均提供供的保护,除除减让表内有有规定或原谈谈判减让的各各缔约国另有有协议外,不不得超过有关关减让表所列列的保护水平平
8、。但本款的的规定,并不不限制缔约国国根据本协定定的其他规定定,向本国生生产者提供任任何形式的援援助。 如果一一缔约国相信信某一产品应应享受的待遇遇在本协定所所附另一缔约约国的减让表表所订的减让让中已有规定定,并认为另另一缔约国未未给予此种待待遇时,这一一缔约国可以以直接提请另另一缔约国注注意这一问题题。后一缔约约国如同意减减让表所规定定的待遇确系系对方所要求求的待遇,但但声明:由于于本国法院或或其他有关当当局的决定,按按照本国税法法有关产品不不能归入可以以享受减让表表的应有待遇遇的一类,因因而不能给予予这项待遇时时,则这两个个缔约国,连连同其他有实实质利害关系系的缔约国,应应立即进一步步进行协
9、商,以以便对这一问问题达成补偿偿性的调整办办法。 (甲)缔缔约国若是国国际货币基金金的成员国,其其减让表所列列的从量关税税和费用以及及其维持的从从量关税和费费用的优惠差差额,系以这这一国家的货货币按照国际际货币基金在在本协定签订订之日所接受受或临时认可可的平价表示示。因此,当当这项平价按按国际货币基基金协定的规规定降低达220时,上上述从量关税税和费用以及及优惠差额可可根据平价的的降低作必要要的调整;但但须经缔约国国全体(指按按本协定第二二十五条采取取联合行动的的缔约各国)同同意这种调整整不致损害本本协定有关减减让表及本协协定其他部分分所列减让的的价值,而对对于与调整的的必要性和紧紧迫性有关的
10、的一切因素,都都应予以适当当考虑。 (乙)对对于不是国际际货币基金成成员国的缔约约国,自其成成为国际货币币基金的成员员国或按照本本协定第十五五条签订特别别汇兑协定之之日起,上述述规定也应适适用。本协定所所附的各减让让表,应视为为本协定第一一部分的组成成部分。第二部分第三条 国内税税与国内规章章的国民待遇遇1各各缔约国认为为:国内税和和其他国内费费用,影响产产品的国内销销售、兜售、购购买、运输、分分配或使用的的法令、条例例和规定,以以及对产品的的混合、加工工或使用须符符合特定数量量或比例要求求的国内数量量限制条例,在在对进口产品品或国产品实实施时,不应应用来对国内内生产提供保保护。22一缔约国国
11、领土的产品品输入到另一一缔约国领土土时,不应对对它直接或间间接征收高于于对相同的国国产品所直接接或间接征收收的国内税或或其他国内费费用。同时,缔缔约国不应对对进口产品或或国产品采用用其他与本条条第一款规定定的原则有抵抵触的办法来来实施国内税税或其他国内内费用。 3与本本条第二款有有抵触的现行行实施的国内内税,如果是是1947年年4月10日日有效的贸易易协定中所特特别规定允许许征收的,而而且在有关贸贸易协定中还还规定了凡已已征收这种国国内税的产品品,它的进口口关税即不能能任意增加,则则征收这种国国内税的缔约约国,可以推推迟实施本条条第二款的规规定,直到在在贸易协定中中所承担的义义务得到解除除,并
12、能将进进口关税增加加到抵销国内内税保护因素素所必须的水水平时为止。4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时,在关于产品的国内销售、兜售、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和规定方面,所享受的待遇应不低于相同的国产品所享受的待遇。但本款的规定不应妨碍国内差别运输费用的实施,如果实施这种差别运输费用纯系基于运输工具的经济使用而与产品的国别无关。 5缔约国不得建立或维持某种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须符合特定数量或比例的国内数量限制条例,直接或间接要求某一特定数量或比例的条例对象产品必须由国内来源供应。缔约国还不应采用其他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有抵触的办法来实施国内数量限制条例。6本条第五款的规
13、定不适用于1939年7月1日,或1947年4月10日,或1948年3月24日(各缔约国可以从这三个日期中自行选择一个日期)在一个缔约国领土内有效实施的国内数量限制条例;但这种条例如与本条第五款的规定有抵触,不应采取损害进口货的利益的办法来加以修改,应该把它们当做关税来进行谈判。 7任何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须符合特定数量或比例要求的国内数量限制条例,在实施时不得把这种数量或比例在不同的国外供应来源之间进行分配。8(甲)本条的规定不适用于有关政府机构采办供政府公用、非为商业转售或用以生产供商业上销售的物品的管理法令、条例、或规定。(乙)本条的规定不妨碍对国内生产者给予特殊的贴补,包括从按本条规
14、定征收国内税费所得的收入中以及通过政府购买国产品的办法,向国内生产者给予贴补。 9各缔约国认为,规定国内物价最高限额的管理办法,即使符合本条的其他规定,对供应进口产品的缔约国的利益,可能产生有害的影响。因此,实施这种办法的缔约国,应考虑出口缔约国的利益,以求在最大可能限度内,避免对它们造成损害。10本条的规定不妨碍缔约国建立或者维持符合本协定第四条要求的有关电影片的国内数量限制条例。第四条 有关电影片的特殊规定缔约国在建立或维持有关电影片的国内数量限制条例时,应采取符合以下要求的放映限额办法:(甲)放映限额可以规定,在不短于一年的指定时间内,国产电影片的放映应在各国的电影片商业性放映所实际使用
15、的总时间内占一定最低比例;放映限额应以每年或其相当期间内每一电影院的放映时间作为计算基础。(乙)除根据放映限额为国产电影片保留的放映时间以外,其他放映时间,包括原为国产电影片保留后经管理当局开放的时间在内,不得正式或实际上依照电影片的不同来源进行分配。 (丙)虽有本条(乙)项的规定,任一缔约国可以维持符合本条(甲)项要求的放映限额办法,在实施这项办法的国家以外,对某一国家的电影片保留一最低比例的放映时间。(丁)放映限额的限制、放宽或取消,须通过谈判确定。 第五条 过境自由1货物(包括行李在内)、船舶及其他运输工具,经由一缔约国的领土通过,不论有无转船、存仓、起卸或改变运输方式,只要通过的路程是
16、全部运程的一部分,而运输的起点和终点又在运输所经的缔约国的领土以外,应视为经由这一缔约国领土过境,这种性质的运输本条定名为过境运输。2来自或前往其他缔约国领土的过境运输,有权按照最便于国际过境的路线通过每一缔约国的领土自由过境。不得以船舶的国籍、来源地、出发地、进入港、驶出港或目的港的不同,或者以有关货物、船舶或其他运输工具的所有权的任何情况,作为实施差别待遇的依据。3缔约国对通过其领土的过境运输,可以要求在适当的海关报关;但是,除了未遵守应适用的海关法令条例的以外,这种来自或前往其他缔约国领土的过境运输,不应受到不必要的耽延或限制,并应对它免征关税、过境税或有关过境的其他费用,但运输费用以及
17、相当于因过境而支出的行政费用或提供服务成本的费用,不在此限。4缔约国对来自或前往其他缔约国领土的过境运输所征收的费用及所实施的条例必须合理,并应考虑运输的各种情况。5在有关过境的费用、条例和手续方面,一缔约国对来自或前往其他缔约国的过境运输所给的待遇,不得低于对来自或前往任何第三国的过境运输所给的待遇。6一缔约国对经由另一缔约国领土过境的产品所给的待遇,不应低于这些产品如未经另一缔约国领土过境,而直接从原产地运到目的地时所应给予的待遇。但是,如果直接运输是某些货物在进口时得以享受优惠税率的必要条件或与缔约国征收关税的某种估价办法有关,则缔约国得保留其在本协定签订之日已实施的有关直接运输的那些规
18、定。7本条的规定不适用于航空器的过境,但对空运过境货物(包括行李在内)则应适用。第六条 反倾销税和反贴补税1各缔约国认为:用倾销的手段将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挤入另一国贸易内,如因此对某一缔约国领土内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重大的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者对某一国内工业的新建产生严重阻碍,这种倾销应该受到谴责。本条所称一产品以低于它的正常价值挤入进口国的贸易内,系指从一国向另一国出口的产品的价格: (甲)低于相同产品在出口国用于国内消费时在正常情况下的可比价格,或(乙)如果没有这种国内价格,低于:()相同产品在正常贸易情况下向第三国出口的最高可比价格;或()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的推销费
19、用和利润。但对每一具体事例的销售条件的差异、赋税的差异以及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其他差异,必须予以适当考虑。 2缔约国为了抵销或防止倾消,可以对倾销的产品征收数量不超过这一产品的倾销差额的反倾销税。本条所称的倾销差额,系指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所确定的价格差额。3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时,对这种产品征收的反贴补税,在金额上不得超过这种产品在原产国或输出国制造、生产或输出时,所直接或间接得到的奖金或贴补的估计数额。一种产品于运输时得到的特别补贴,也应包括在这一数额以内。“反补贴税”一词应理解为:为了抵消商品于制造、生产或输出时所直接或间接接受的任何奖金或贴补而征收的一种特别关税。 4一缔约
20、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不得因其免纳相同产品在原产国或输出国用于消费时所须完纳的税捐或因这种税捐已经退税,即对它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贴补税。5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不得因抵消倾销或出口贴补,而同时对它既征收反倾销税又征收反贴补税。6(甲)一缔约国对另一缔约国领土产品的进口,除了断定倾销或贴补的后果会对国内某项已建的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者严重阻碍国内某一工业的新建以外,不得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贴补税。(乙)为了抵消倾销或贴补对另一个向进口缔约国领土输出某一产品的缔约国的领土内某一工业造成的重大损害或产生的重大威胁,缔约国全体可以解除本款(甲)项规定的要求,允许这
21、一进口缔约国对有关产品的进口征收倾销税或反贴补税。如果缔约国全体发现某种贴补对另一个向进口缔约国领土输出有关产品的缔约国的领土内某一工业正在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它们应解除本款(甲)项规定的要求,允许征收反倾销税。 (丙)然而,在某些例外情况下,如果延迟将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一缔约国虽未经缔约国全体事前批准,也可以为本款(乙)项所述的目的而征收反贴补税;但这项行动应立即向缔约国全体报告,如未获批准,这种反贴补税应即予以撤销。 7凡与出口价格的变动无关,为稳定国内价格或为稳定某一初级产品生产者的收入而建立的制度,即令它有时会使出口商品的售价低于相同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的可比价格,也不应认为
22、造成了本条第六款所称的重大损害,如果与有关商品有实质利害关系的缔约国各国协商后确认:(甲)这一制度也曾使商品的出口售价高于相同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时的可比价格,而且(乙)这一制度的实施,由于对生产的有效管制或其他原因,不致于不适当地刺激出口,或在其他方面严重损害其他缔约国的利益。 第七条 海关估价1缔约各国承认本条下列各款规定的估价一般原则有效;缔约各国还承担义务,保证对所有以价值作为输出入征收关税或其他费用或实施限制的依据的产品,实施这些原则。另外,经另一缔约国提出要求,缔约各国应根据这些原则检查各自国家有关海关估价的法令或条例的执行情况,缔约国全体可以要求缔约各国就执行本条规定所采取的步骤提
23、供报告。2(甲)海关对进口商品的估价,应以进口商品或相同商品的实际价格,而不得以国产品的价格或者以武断的或虚构的价格,作为计征关税的依据。(乙)“实际价格”系指,在进口国立法确定的某一时间和地点,在正常贸易过程中于充分竞争的条件下,某一商品或相同商品出售或兜售的价格。由于这一商品或相同商品的价格在具体交易中系随数量而转移,为统一计,本条所称的价格系指下述数量之一价格:()可比数量,或()与输出国和输入国贸易之间出售较大商品数量相比,不致使进口商不利的那种数量。(丙)按照本款(乙)项的规定不能确定实际价格时,海关的估价应以可确定的最接近于实际价格的相当价格为根据。3海关对进口产品的估价,不应包括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关税 贸易 协定 24042
![提示](https://www.taowenge.com/images/bang_tan.gif)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