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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武城建规2010243号 作者: 来来源: 日期: 20110-009-227 各区(开发发区)建建设局,各各有关工工程建设设(开发发)、施施工、监监理、招招标代理理、造价价咨询单单位,市市建管有有关站(办办、中心心): 现将武武汉市建建设工程程施工合合同管理理办法(暂暂行)印印发给你你们,请请遵照执执行,并并将执行行过程中中的相关关问题和和建议及及时反馈馈我们。二一年年八月二二十五日日武汉市建设设工程施施工合同同管理办办法(暂暂行)第一章 总则 第第一条 为了了维护建建设市场场秩序,规规范市场场行为,保保护建设设工程施施工合同同(
2、以下下简称施施工合同同)当事事人的合合法权益益,根据据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合合同法、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建筑法法、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招标投投标法、湖湖北省建建筑市场场管理条条例、房房屋建筑筑和市政政基础设设施工程程施工招招标投标标管理办办法(建建设部令令第899号)、建建筑工程程发包与与承包计计价管理理办法(建建设部令令第1007号)、湖湖北省建建设工程程造价管管理办法法(省省人民政政府令第第3111号)和和财政政部、建建设部关关于印发发建设设工程价价款结算算暂行办办法的的通知(财财建2200443669号)等等有关法法律、法法规及规规章规定定,结合合本市实实际,制制定本办办法。 第第二条 本
3、市市行政区区域范围围内的施施工合同同的订立立、备案案、履行行以及对对施工合合同的监监督管理理,适用用本办法法。 本本办法所所称施工工合同,是是指各类类房屋建建筑和市市政基础础设施工工程施工工合同。 本本办法所所称房屋屋建筑工工程,是是指各类类房屋建建筑及其其附属设设施和与与其配套套的线路路、管道道、设备备安装工工程及室室内外装装饰装修修工程。 本本办法所所称市政政基础设设施工程程,是指指城市道道路、桥桥梁、隧隧道、地地下公共共设施及及附属设设施的土土建、管管道、设设备安装装工程。 第第三条 建设设工程项项目的施施工发包包与承包包,发包包人与承承包人应应当依照照自愿、平平等、公公平和诚诚实信用用
4、等原则则,依法法订立施施工合同同,依照照施工合合同的约约定行使使权利、履履行义务务和责任任。 施施工合同同的监督督管理机机构应当当强化服服务、依依法对施施工合同同的订立立和履行行实施监监督管理理。 第第四条 市建建设行政政主管部部门负责责全市施施工合同同的统一一监督管管理。其其所属的的建设工工程招标标投标、工工程造价价、工程程质量、安安全生产产和建筑筑市场等等监督管管理机构构,受市市建设行行政主管管部门委委托,分分别按照照各自的的职责分分工和本本办法的的规定,对对施工合合同实施施具体监监督管理理工作。 各各区(开开发区)建建设行政政主管部部门按照照市、区区分工的的原则和和本办法法的规定定,分别
5、别负责本本辖区内内区管工工程施工工合同的的监督管管理,其其具体的的监督管管理工作作可委托托所属的的区建设设工程监监督管理理机构实实施,并并接受市市建设行行政主管管部门或或其委托托的监督督管理机机构的检检查指导导。 第第五条 工程程建设监监理单位位应当严严格履行行监理职职责,督督促施工工合同的的双方当当事人依依法履行行施工合合同约定定的义务务和责任任,并将将有关情情况及时时向建设设行政主主管部门门报告。 第第六条 承包包人和从从事房地地产开发发、政府府投资工工程项目目代建的的发包人人,可根根据需要要建立内内部合同同管理制制度,以以企业为为单位设设置合同同管理机机构,以以工程项项目为单单位,设设置
6、合同同管理人人员,负负责企业业内部施施工合同同的日常常管理。合合同管理理人员应应当加强强业务学学习和培培训,相相应提高高业务素素质和从从业能力力。第二章 施工合合同条件件审查和和施工合合同订立立 第第七条 建设设工程招招标投标标监督管管理机构构受理招招标文件件备案时时,应对对拟签订订的施工工合同主主要条件件进行审审查: (一)是是否存在在违反法法律法规规规定的的条款; (二二)工期期、质量量、安全全生产、文文明施工工管理目目标和合合同价款款的计取取依据、支支付方式式等条件件是否符符合现行行有关规规定; (三)安安全防护护费、文文明施工工与环境境保护费费、规费费和税金金的计取取方式是是否符合合现
7、行相相关政策策规定; (四四)采用用工程量量清单计计价的工工程是否否违规采采用无限限风险。 建建设工程程招标投投标监督督管理机机构发现现上述内内容有悖悖法律、法法规、规规章规定定的,应应当责令令招标人人改正。 第第八条 发包包人与承承包人均均应当具具备订立立、履行行施工合合同的能能力。 发发包人应应当是发发包工程程项目的的自然人人、法人人或者其其他组织织。房地地产开发发项目的的发包人人,应当当具备相相应的房房地产开开发企业业资质等等级。承承包人应应当是具具备与所所承接工工程相适适应的资资质等级级并取得得安全生生产许可可证的建建筑业施施工企业业。以联联合体的的方式承承接工程程的,联联合体各各方均
8、应应当具备备所承接接的工程程项目需需要的相相应资质质条件和和安全生生产许可可证,并并必须以以法定代代表人签签署授权权书的形形式指定定联合体体中的某某一成员员为本联联合体的的牵头人人,代表表本联合合体负责责施工合合同实施施阶段的的主办、协协调工作作。相同同专业的的施工企企业组成成的联合合体,按按照资质质等级低低的施工工企业的的业务许许可范围围承接工工程。 实实行招标标投标的的工程,发发包人应应当与招招标人相相一致,承承包人应应当与中中标人相相一致。 第第九条 依法法实行招招标的工工程,发发包人与与承包人人应当自自中标通通知书发发出之日日起300日内,按按照招标标文件、中中标通知知书和中中标人的的
9、投标文文件订立立书面施施工合同同;依法法可以不不进行招招标的工工程,发发包人与与承包人人应当在在领取施施工许可可证或开开工(下下达开工工令的工工程)之之前订立立书面施施工合同同。 第第十条 在本本市行政政区域内内订立各各类施工工合同,推推广使用用国家和和省建设设行政主主管部门门与工商商行政主主管部门门监制的的建设设工程施施工合同同示范范文本。订订立专业业分包和和劳务分分包合同同,推广广使用国国家建设设行政主主管部门门和工商商行政主主管部门门编制的的建设设工程施施工专业业分包合合同(示示范文本本)和和建设设工程施施工劳务务分包合合同(示示范文本本)。 第第十一条条 施工工合同文文件一般般包括协协
10、议书、通通用条款款、专用用条款、工工程质量量保修书书、发包包人供应应材料设设备一览览表、工工程建设设廉洁协协议书、招招标文件件 、中中标通知知书、投投标文件件及其附附件、标标准、规规范及有有关技术术文件、图图纸、工工程量清清单(含含安全文文明施工工措施费费用清单单)、工工程报价价单或者者预算书书等。发发包人与与承包人人有关工工程的洽洽商、变变更等书书面协议议或者文文件以及及双方的的工程担担保文件件等均为为施工合合同的组组成部分分。 第第十二条条 订立立施工合合同时,应应当注意意下列事事项的约约定: (一)工工程发包包与承包包范围,工工程质量量标准,安安全生产产、文明明施工目目标要求求,工期期目
11、标及及工期调调整的要要求; (二)工工程计量量和计价价依据,合合同价款款及其支支付结算算、调整整要求及及方法; (三三)工程程分包的的内容、范范围、工工程量及及要求; (四四)材料料、设备备的供应应方式与与标准; (五五)工程程洽商、变变更的方方式和要要求; (六)中中间交工工工程的的范围和和竣工时时间; (七)竣竣工结算算与竣工工验收; (八八)其他他应当在在施工合合同中明明确约定定的内容容。 第第十三条条 发包包人、承承包人必必须按照照国家和和省的有有关规定定,在施施工合同同中对涉涉及工程程价款结结算的下下列事项项进行具具体约定定: (一一)预付付工程款款的数额额、支付付时限及及抵扣方方式
12、,工工程进度度款的支支付方式式、数额额及时限限; (二二)工程程施工中中发生变变更时,工工程价款款的调整整方法、索索赔方式式、时限限要求及及金额、支支付方式式,工程程量清单单错项、漏漏项、计计算错误误的认定定及相应应价款调调整的计计算办法法; (三三)人工工、材料料、设备备等市场场价格变变化风险险的承担担范围及及幅度,以以及超出出约定范范围和幅幅度的调调整、分分摊办法法; (四四)工程程竣工价价款的结结算与支支付方式式、支付付时限; (五五)工程程质量保保证金的的比例(或或数额)、预预扣及返返还方式式和时限限; (六六)安全全防护费费、文明明施工与与环境保保护费、保保险费用用的数额额、支付付方
13、式、支支付时限限和使用用要求; (七七)工期期提前或或者延后后的奖励励和索赔赔办法; (八八)工程程质量、安安全生产产、文明明施工目目标实现现与否的的奖励和和索赔办办法; (九)与与履行施施工合同同、支付付施工合合同价款款相关的的担保事事项; (十)双双方认为为应当约约定的其其他事项项。 以以上各款款的内容容应按建建设工程程价款结结算暂行行办法(财建200043369号号)规定定执行。 第第十四条条 发包包人、承承包人在在订立施施工合同同时,对对于工程程价款的的约定,可可根据工工程的具具体情况况选用下下列一种种约定方方式: (一)固固定总价价。指总总价包干干或总价价不变合合同,适适用于规规模不
14、大大、工序序相对成成熟、工工期较短短、施工工图纸完完备的工工程施工工项目。 (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三)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5、税率、汇率的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6、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四
15、)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由成本加酬金两部分组成,发承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成本、酬金的组成内容。 采采用固定定总价合合同方式式的,发发包人、承承包人应应当在施施工合同同中约定定,当工工程量调调整超过过一定幅幅度时合合同总价价是否作作相应调调整。 第第十五条条 建设设单位发发包时,确确需施工工总承包包企业带带资施工工的,必必须在招招标文件件及合同同中明确确列出需需带资的的数额、偿偿还方式式、期限限和利息息计算方方式等内内容。超超过合同同约定期期限,建建设单位位仍不偿偿还的,当当事人可可通过仲仲裁或司司法等途途径解决决。 第第十六条条 发包包人、承承包人应应当参照照国家建建设部颁颁发的工工期定
16、额额和工程程招标、投投标文件件关于工工期的要要约与承承诺,在在施工合合同中明明确约定定确保工工程质量量和施工工安全的的合理工工期。没没有相应应工期定定额的工工程,由由发包人人、承包包人协商商确定合合理工期期。对工工期有特特殊要求求的,发发包人、承承包人应应当商定定保证工工期的施施工方案案,在施施工合同同中明确确约定工工期和相相应的措措施费用用。任何何一方都都不得任任意压缩缩或者延延长施工工合同约约定的工工期。 发发包人、承承包人应应当在施施工合同同中明确确约定因因发包人人、承包包人原因因造成工工期延误误的责任任、索赔赔、费用用计算等等事项。 第第十七条条 工程程质量必必须达到到国家质质量标准准
17、的要求求。发包包人对工工程质量量有特殊殊要求的的,应当当在施工工合同中中对工程程质量的的特殊要要求和相相应的措措施费用用进行明明确约定定。 发发包人、承承包人应应当在施施工合同同中约定定材料、设设备、施施工工艺艺和工程程质量的的检查与与验收的的有关要要求。 第第十八条条 发包包人、承承包人应应当按照照国家和和省、市市的有关关规定,在在施工合合同中明明确约定定保障安安全生产产、文明明施工的的有关事事项,明明确双方方的义务务和责任任。 安安全防护护费、文文明施工工与环境境保护费费应当按按规定足足额计取取,单独独拨付,单单独列支支,专款款专用,并并在施工工合同中中单独列列项,不不得以让让利作为为竞标
18、和和施工合合同谈判判的条件件。 第第十九条条 书面面施工合合同订立立后,由由于设计计变更、设设备材料料未及时时供应、停停水停电电以及其其他因素素等引起起的工程程量或施施工条件件变化,而而造成工工程价款款变化,且且原施工工合同约约定的内内容没有有涉及或或者界定定不清晰晰时,发发包人与与承包人人可以协协商订立立补充合合同或者者协议;因对方方承担责责任的情情况造成成的实际际损失,可可以依据据合同约约定进行行索赔或或反索赔赔。 补补充协议议和索赔赔文件是是建设工工程施工工合同的的组成部部分,作作为竣工工结算的的依据。 除除上述应应当情形形外,发发包人与与承包人人不得再再行订立立背离合合同实质质性内容容
19、的其它它协议。 第第二十条条 书面面施工合合同订立立后,发发包人与与承包人人因故解解除施工工合同的的,应当当订立解解除施工工合同协协议。原原施工合合同解除除之前,发发包人不不得将该该工程另另行发包包给其他他承包人人,实行行招标投投标的工工程,发发包人不不得进行行招标。第三章 施工合合同备案案 第第二十一一条 实行行施工合合同审查查备案制制度。承承包人应应当自书书面施工工合同订订立之日日起7日日内,按按规定将将施工合合同送市市建设工工程造价价管理机机构(或或区建设设工程监监督管理理机构)备备案。 分分包工程程发包人人应当自自订立分分包合同同后7个个工作日日内,将将分包合合同送市市建筑市市场管理理
20、机构备备案。 第第二十二二条 书面面施工总总承包合合同备案案时应当当提交以以下书面面材料: (一一)武汉汉市建设设工程施施工合同同备案表表; (二二)全部部施工合合同正、副副本及工工程建设设、中介介咨询服服务廉洁洁协议书书; (三三)招标标文件(包包括预算算控制价价及其电电子数据据); (四)中中标通知知书; (五)中中标人的的商务标标及中标标价的电电子数据据; (六六)实行行工程担担保的工工程,提提交支付付担保、履履约担保保保函复复制件,并并核验原原件; (七)拟拟实行分分包的,还还应当提提交拟分分包专业业工程项项目清单单。 依依法可以以不进行行招标的的建设工工程办理理施工合合同备案案手续时
21、时,只需需提交本本条第(一一)、(二二)、(六六)、(七七)项所所述资料料和发包包人与承承包人双双方确认认的工程程预算书书及其电电子数据据(本条条所述电电子数据据均以光光盘作为为媒介)。 分分包施工工合同备备案时应应当提交交以下书书面材料料: (一一)办理理分包合合同备案案的人员员,必须须持有企企业法人人授权委委托(书书)证明明; (二二)中标标通知书书; (三三)建设设单位与与施工总总承包企企业订立立的建设设工程施施工合同同; (四四)分包包施工企企业资质质证书(复复制件); (五五)分包包施工企企业营业业执照(复复制件); (六六)施工工总承包包企业与与分包施施工企业业订立的的建设工工程专
22、业业、劳务务分包施施工合同同; (七七)武汉汉地区建建筑业分分包施工工企业登登记证(复复制件); (八)总总承包、分分包企业业单位组组织机构构代码证证(复制制件)。 第第二十三三条 发包包人与承承包人依依据本办办法第十十九条、第第二十条条的规定定,订立立补充合合同、变变更协议议或者解解除施工工合同协协议的,应应当按照照本办法法第二十十一条的的规定办办理备案案手续。 第第二十四四条 市建建设工程程造价管管理机构构(或区区建设工工程监督督管理机机构)在在收到书书面施工工合同备备案材料料之日起起5日内内,对下下列内容容进行审审查: (一)合合同内容容填写是是否规范范、完整整、准确确,正、副副本的内内
23、容是否否完全一一致; (二)实实行招标标投标的的工程,施施工合同同与招标标文件、中中标通知知书和中中标人的的投标文文件的主主要内容容及有关关数据是是否一致致;发包包人与招招标人是是否一致致,承包包人与中中标人是是否一致致。房地地产开发发项目的的发包人人,是否否具有相相应的房房地产开开发企业业资质等等级。直直接发包包的工程程,承包包人是否否具有与与所承接接工程相相适应的的资质等等级; (三)施施工合同同条款是是否包括括本办法法第十二二条的内内容;工工程价款款约定条条款是否否满足本本办法第第十三条条规定内内容的要要求;施施工合同同定价方方式是否否符合本本办法第第十四条条的规定定;工期期的约定定条款
24、是是否符合合本办法法第十六六条的规规定;工工程质量量方面的的约定条条款是否否符合本本办法第第十七条条的规定定;安全全生产、文文明施工工方面的的约定条条款是否否符合本本办法第第十八条条的规定定;实行行工程担担保的工工程,双双方的担担保权利利、义务务和责任任是否对对等;发发包人、承承包人是是否盖章章、签字字,合同同订立日日期填写写是否完完备,委委托签订订施工合合同的是是否有法法定代表表人授权权委托手手续; (四)工工程实行行带资建建设的,是是否按本本办法第第十五条条的规定定在施工工合同中中就有关关事项进进行约定定。 (五五)有无无损害国国家、社社会和第第三者利利益的条条款; (六)有有无违背背公平
25、、公公正原则则的条款款; (七七)有无无违背其其他相关关法律、法法规及规规章规定定的条款款。 市市建设工工程造价价管理机机构(或或区建设设工程监监督管理理机构)按按上述内内容审查查后,符符合要求求的,在在施工合合同备案案表和施施工合同同正、副副本上加加盖合同同备案专专用章,并并出具武武汉市建建设工程程施工合合同备案案表。对对于不符符合要求求的,应应当一次次性告知知当事人人补正内内容和资资料后,再再行办理理备案。第四章 施工合合同履行行 第第二十五五条 发包包人应当当建立施施工合同同档案、台台帐、报报表等管管理制度度;按时时支付工工程预付付款、进进度款,安安全防护护费、文文明施工工与环境境保护费
26、费,按时时办理竣竣工结算算并及时时支付工工程竣工工结算价价款;督督促承包包人落实实安全防防护、文文明施工工与环境境保护措措施;监监督承包包人按分分包合同同约定支支付分包包工程款款及劳务务费;检检查承包包人的施施工合同同履行情情况,协协商处理理施工合合同履行行过程中中出现的的问题和和争议;履行施施工合同同规定的的其他义义务和责责任。 承承包人应应当建立立施工合合同档案案、台帐帐、报表表等管理理制度;确保安安全防护护费、文文明施工工与环境境保护费费专款专专用;按按时结算算并优先先支付劳劳务费;组织分分包人按按分包合合同规定定完成分分包工程程;监督督分包人人按规定定发放劳劳务人员员工资;确保施施工合
27、同同规定的的工期、工工程质量量、安全全生产、文文明施工工管理措措施落实实和目标标实现;检查发发包人施施工合同同的履行行情况,协协商处理理施工合合同履行行过程中中出现的的问题和和争议;履行施施工合同同规定的的其他义义务和责责任。 第第二十六六条对对施工合合同履行行过程中中发生工工程变更更及施工工合同约约定允许许调整的的内容,发发包人、承承包人双双方应当当按规定定及时对对变更事事项或调调整内容容如实记记录并履履行书面面确认手手续。工工程变更更或者施施工合同同约定允允许调整整的内容容涉及工工程价款款调整的的,发包包人、承承包人应应当按合合同约定定确认相相应的变变更工程程价款,需需要订立立协议的的还应
28、当当订立补补充变更更协议。确确认的工工程变更更价款与与工程进进度款同同期支付付。 本本条所述述变更事事项或调调整内容容涉及工工程造价价签证的的,应由由发包人人、承包包人双方方代表和和监理工工程师(或或造价工工程师)签签字确认认。 第第二十七七条 工程程建设监监理单位位应当按按照法律律法规和和委托监监理合同同约定范范围认真真履行监监理职责责,加强强监理项项目的施施工合同同管理,对对承包人人履行施施工合同同的情况况实施控控制,发发现发包包人、承承包人有有违约行行为的,应应当及时时进行沟沟通协调调,妥善善处理;发现承承包人不不按照分分包合同同的约定定支付分分包工程程款,或或者在施施工过程程中使用用的
29、工程程材料、施施工工艺艺和工程程质量违违反工程程建设法法律法规规和技术术标准的的,应当当下达监监理工程程师通知知单督督促其改改正,下下达监监理工程程师通知知单77日内拒拒不改正正的,应应当及时时向建设设行政主主管部门门报告。 第第二十八八条 承包包人在向向发包人人提交竣竣工验收收报告的的同时,应应向发包包人递交交竣工结结算文件件及完整整的结算算资料。 发发包人收收到承包包人报送送的工程程竣工结结算文件件和完整整的结算算资料后后,具备备自行审审核条件件的可直直接进行行审核,也也可以委委托具备备相应资资质的工工程造价价咨询企企业进行行审核,并并在规定定的期限限内向承承包人反反馈书面面审核意意见。逾
30、逾期未提提出审核核意见的的,视为为已经认认可。 发发包人不不具备自自行审核核条件的的,须委委托具备备相应资资质的工工程造价价咨询企企业进行行审核。 第第二十九九条 工程程竣工结结算文件件的编制制和审核核,应当当以发包包人与承承包人订订立的,并并经市建建设工程程造价管管理机构构(或区区建设工工程监督督管理机机构)备备案的施施工合同同、补充充合同或或者协议议和索赔赔文件等等为依据据,结合合施工合合同约定定的合同同价款调调整内容容进行。 第第三十条条 工程程竣工结结算文件件经发包包人和承承包人双双方确认认并签章章后,在在发包人人向工程程质量监监督部门门提出工工程竣工工验收申申请的同同时,报报市建设设
31、工程造造价管理理机构(或或区建设设工程监监督管理理机构)审审查备案案。工程程竣工结结算文件件审查备备案应当当提交下下列资料料:(一一)武汉汉市建设设工程竣竣工结算算备案表表;(二二)武汉汉市建设设工程价价款结算算支付证证明表;(三)武武汉市建建设工程程竣工结结算备案案审查指指标表;(四)武武汉市建建设工程程施工合合同备案案表;(五五)武汉汉市建设设工程项项目造价价计价监监管通知知书;(六六)施工工许可证证(复制制件);(七)工工程竣工工结算文文件及其其电子数数据(复复制件,电电子数据据媒介为为光盘);(八)建建设工程程施工合合同和涉涉及工程程造价调调整的补补充合同同或者协协议、索索赔文件件及签
32、证证文件(复复制件);(九)招招标文件件、中标标通知书书、中标标人的商商务标及及中标价价的电子子数据(复复制件,电电子数据据媒介为为光盘);(十)注注册造价价工程师师和造价价员证书书(复制制件);(十一一)其他他应当提提交的工工程竣工工结算资资料; 以以上资料料中,要要求提交交复制件件的应当当核验原原件,已已经提交交的可不不再提交交。直接接发包工工程不需需提交第第(九)项项内容。 第第三十一一条 市建建设工程程造价管管理机构构(或区区建设工工程监督督管理机机构)收收到工程程竣工结结算文件件和相关关资料之之日起55个工作作日内,依依据本办办法的规规定和已已经备案案的施工工合同等等相关资资料,对对
33、竣工结结算文件件进行备备案审查查,必要要时可组组织现场场踏勘。备备案审查查的主要要内容如如下:(一一)工程程施工合合同中造造价条款款的履行行情况;(二)竣竣工结算算是否按按有关规规定和施施工合同同的约定定进行编编制和审审核;(三三)编审审单位和和人员的的资质、资资格是否否符合规规定;(四四)复核核国家规规定的各各项规费费缴纳情情况。 竣竣工结算算文件经经备案审审查符合合相关规规定的,予予以备案案,并核核发武武汉市建建设工程程竣工结结算备案案表;不符合合相关规规定的,由由当事人人进行改改正后,再再行办理理备案。 第第三十二二条 工程程竣工结结算文件件未经市市工程造造价管理理机构(或或区建设设工程
34、监监督管理理机构)审审查备案案的,不不予办理理工程竣竣工验收收备案。第五章 施工合合同履约约管理 第三十十三条 市、区区建设行行政主管管部门按按照“谁备案案、谁监监管”的原则则,分别别负责其其受理施施工合同同备案的的工程项项目的施施工合同同履约行行为监督督管理。 第第三十四四条 建设设行政主主管部门门建立施施工合同同履约监监督制度度。 建建设行政政主管部部门履行行监督职职责时,被被监督单单位应当当如实提提供有关关的文件件、资料料,对有有关事项项作出解解释和说说明,并并对所提提供的资资料的真真实性负负责。 第第三十五五条 建筑筑市场管管理机构构应当加加强对发发包人、承承包人的的下列情情况进行行监
35、督检检查:(一一)履行行施工合合同的主主体,有有无转包包、违法法分包、肢肢解发包包等情况况;(二二)专业业分包和和劳务分分包合同同订立、备备案和分分包办证证情况;(三)保保障现场场文明施施工标准准的措施施落实情情况;(四四)文明明施工与与环境保保护费的的拨付、调调整和使使用情况况;(五五)其他他应当监监督的内内容。 第第三十六六条 工程程质量监监督机构构应当加加强对发发包人、承承包人的的下列情情况进行行监督检检查:(一一)有关关法律、法法规及工工程建设设强制性性标准的的执行情情况;(二二)工程程实体质质量、工工程质量量技术档档案和工工程管理理资料的的符合情情况;(三三)监理理单位的的职责履履行
36、情况况;(四四)其他他应当监监督的内内容。 第第三十七七条 建设设工程安安全生产产监督机机构应当当加强对对发包人人、承包包人下列列情况进进行监督督检查:(一)保保障安全全施工的的标准和和措施落落实情况况;(二二)安全全防护费费的拨付付、调整整和使用用情况;(三)其其他应当当监督的的内容。 第第三十八八条 发包包人、承承包人在在施工合合同订立立、履行行过程中中违反法法律、法法规、规规章和本本办法规规定的,建建设行政政主管部部门应当当根据有有关规定定依法进进行处罚罚。 第第三十九九条 建设设行政主主管部门门或其委委托的监监督机构构发现发发包人、承承包人有有下列情情形之一一的,可可以责令令其改正正,
37、并依依据有关关法律、法法规、规规章规定定予以处处理,符符合关关于印发发武汉汉市建筑筑市场不不良行为为记录与与公布办办法(试试行)的通知知(武武建2200772448号)中中的记录录和公布布情形的的,予以以记录和和公布:(一)发发包人和和承包人人不按规规定订立立总、分分包书面面施工合合同的;(二)承承包人不不按本办办法规定定办理总总、分包包施工合合同备案案的;(三三)发包包人、承承包人在在备案的的书面施施工合同同以外,再再行订立立背离合合同实质质性内容容的其他他协议的的;(四四)发包包人、承承包人不不按本办办法规定定办理施施工合同同补充协协议备案案,或者者解除施施工合同同不订立立解除合合同协议议
38、或办理理备案而而与第三三方订立立施工合合同的;(五)工工程发生生变更涉涉及工程程价款调调整时,发发包人不不按规定定及时确确认调整整的工程程价款,或或者确认认调整的的工程价价款未与与工程进进度款同同期支付付的;(六六)发包包人不按按施工总总承包合合同约定定支付工工程预付付款、进进度款或或者结算算价款,或或者承包包人不按按分包合合同约定定支付分分包工程程款的;(七)发发包人不不按施工工合同约约定和有有关规定定拨付安安全防护护费、文文明施工工与环境境保护费费用的;(八)承承包人不不按施工工合同约约定和有有关规定定使用安安全防护护费、文文明施工工与环境境保护费费的;(九九)发包包人、承承包人向向管理部
39、部门提供供虚假竣竣工结算算审核报报告和有有关监督督检查资资料的;(十)发发包人或或者承包包人不配配合建设设行政主主管部门门依法实实施的监监督检查查的。 第第四十条条 建设设行政主主管部门门发现发发包人、承承包人有有下列情情形之一一的,可可以限制制其招标标、投标标或者承承揽新的的工程,并并按规定定进行不不良行为为记录与与公布:(一)转转包、违违法分包包、肢解解发包工工程的;(二)因因恶意拖拖欠工程程价款或或者劳务务人员工工资而引引发群体体性事件件的;(三三)法律律、法规规和规章章规定的的其它应应当限制制招标、投投标或者者承揽新新的工程程的行为为。 第第四十一一条 发包包人、承承包人在在施工合合同
40、订立立、履行行过程中中发生的的违法违违规行为为纳入企企业资质质动态监监管。 第第四十二二条 建设设行政主主管部门门工作人人员对施施工合同同备案的的信息和和施工合合同履行行的数据据具有保保密义务务。建设设行政主主管部门门工作人人员对不不符合备备案条件件的施工工合同予予以备案案,或者者发现施施工合同同履行过过程中的的违法违违规行为为不及时时制止和和查处的的,由市市和区建建设行政政主管部部门责令令限期改改正,情情节严重重的,对对直接责责任人员员给予行行政处分分;构成成犯罪的的,依法法追究刑刑事责任任。 第第四十三三条 建设设行政主主管部门门应当制制定施工工合同的的归档、调调阅、保保管、销销毁等档档案
41、管理理制度,做做好施工工合同档档案管理理工作。 第第四十四四条 施工工企业在在资质升升级、增增项中的的业绩认认定,以以备案的的施工合合同为依依据。 第第四十五五条 建设设行政主主管部门门进行相相关的工工程建设设行政监监督检查查和有关关行政主主管部门门、行业业协会进进行相关关的表彰彰评优活活动,应应当以备备案的施施工合同同及其履履行情况况为依据据。第六章 施工合合同争议议解决 第第四十六六条 在施施工合同同履行过过程中发发生争议议时,发发包人、承承包人应应当在保保证工程程质量和和安全的的前提下下,自行行协商解解决;经经协商不不能达成成一致意意见的,应应当根据据施工合合同约定定的争议议解决方方式,向向仲裁机机构申请请调解、仲仲裁或者者向人民民法院起起诉。 第第四十七七条 发包包人、承承包人就就同一工工程另行行订立的的施工合合同与经经过备案案的施工工合同实实质性内内容不一一致的,发发生工程程价款结结算纠纷纷时,以以备案的的施工合合同作为为调解纠纠纷和结结算工程程价款的的依据。第七章 附则 第四四十八条条 本办办法由武武汉市城城乡建设设委员会会负责解解释。 第第四十九九条 本办办法自220100年100月1日日起施行行,有效效期为55年。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