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607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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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量安全全环境管管理体系系文件水上水下下施工作作业通航安全全管理规规定编辑: 审核: 批准: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条 为为维护水水上交通通秩序,保保障船舶舶、排筏筏航行、停停泊和作作业的安安今,保保护水域域环境,依依据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海上交交通安全全法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内河交交通安全全管理条条例及及其他有有关规定定,制定定本规定定。沿海海和内河河水域进进行下列列涉及通通航安全全的水上上水下施施工作业业(以下下简称施施工作业业),适适用本规规定: (一)设置、拆拆除水上上水下设设施;(二)修修建码头头、船坞坞、船台台、闸坝坝,构筑筑各类堤堤岸或人人工。 (三)架架设桥梁梁、索道道,构筑筑水
2、下隧隧道; (四)打打捞沉船船、沉物物; (五)铺铺设、撤撤除、检检修水上上水下电电缆或管管道;(六)设设置用于于捕捞、养养殖的固固定网具具设施; (七)设置系系船浮筒筒、浮趸趸、竹木木排筏系系缆桩以以及类似似的设施施; (八)进行影影响水土土交通安安全的海海洋及气气象观测测、水文文测量、地地质调查查、科学学研究等等活动: (九九)清除除水面垃垃圾; (十)扫海、疏疏浚、爆爆破、打打桩、拔拔桩、填填埋、挖挖砂、淘淘金、采采石、抛抛泥沙石石; (十一一)救助助遇难船船舶,或或紧急清清除水面面污染物物、水下下污染源源; (十二二)其它它影响通通航水域域交通安安全或对对通航环环境产生生影响的的施工作
3、作业。 第三条条 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港务监监督局(以下简简称港监监局)主主管全国国施工作作业通航航安全监监督管理理工作。 各级港港务(港港航)监监督机:构(以以下简称称港监)具体负负责其管管辖水域域内的施施工作业业通航安安全监督督管理工工作。第二章 资格和和申请第四条 建设设者或施施工者(以下统统称施工工作业者者)从事事本规定定第二条条规定的的施工作作业,应应在规定定的期限限内向施施工作业业所在地地的港监监提出施施工作业业通航安安全审核核申请(以下简简称申请请),接接受港监监的审核核。涉及多类类型、多多科目施施工作业业的建设设工程或或涉及多多个施工工作业者者的工程程,可由由对工程程总负责责的
4、施工工作业者者统一向向港监提提出书面面申请,也也可由具具体从事事某一类类型和某某一科目目的施工工作业者者就涉及及本类型型和本科科目的施施工作业业分别向向港监提提出书面面申请。第五条 申请请从事本本规定第第二条第第()至(五)项项施工作作业的施施工作业业者应在在拟开始始施工作作业次日日20天天前向港港监提出出书面申申请。申请从事事本规,定定第二条条第(六六)至第第(十)、第(十二)项施工工作业的的施工作作业者应应于拟开开始施工工作业次次日155天前向向港监提提出书面面申请。 除第二二条第(十一)项规定定外,从从事涉及及本规定定第二条条中其它它各项的的突击性性或临时时、零星星施工作作业,其其书面申
5、申请可与与发布航航行警告告、航行行通告的的申请一一并提出出。第六条 从事本规规则第二二条第(十一)项施工工作业的的施工作作业者,应应于开始始施工作作业之时时24小小时以内内向港监监提出口口头申请请。按本规定定进行口口头申请请的,应应在口头头申请中中将下列列有关情情况报告告港监:(一)遇遇险船舶舶、设施施的情况况;(二)水水域污染染和清除除的情况况; (三)施工作作业船舶舶名称和和施工作作业方式式: (四)施工作作业的地地点和起起止时间间。第七条 施二二仁作业业者提出出书面申申请时,应应填写水水上水下下施工作作业安全全审核申申请书(以以下简称称申请请书)(见见附件一一),并并提供以以下有关关资料
6、: ()有有关主管管部门对对该项目目批准的的文件;(二)与与通航安安全有关关的技术资料料及施工工作业图图纸;(三)安安全及防防污染措措施计划划书;(四)与与施工作作业有关关的合同同或协议议书; (五)施施工作业业者的资资质认证证文书;(六)施施工作业业船舶的的船舶证证书和船船员适任任证书: (七)施施工作业业者是法法人的,还还应提供供其法人人资格证证明文书书或法人人委托文文书; (八)发律、行行政法规规、规章章规定的的其它有有关资料料。第八条 涉及及构筑水水上水下下固定、永永久性建建筑物的的施工作作业项目目,其工工程可行行性研究究和初步步设计阶阶段的评评审活动动应有港港监部门门参加。施施工作业
7、业项目经经港监部部门审查查,符合合通航安安全要求求后,施施工作业业者方可可按本规规定第五五条规定定办理书书面申请请手续。在长江、珠珠江、黑黑龙江干干线及沿沿海水域域、进出出港航道道、习惯惯航线上上进行架架设、构构筑桥梁梁、索道道、闸坝坝、隧道道等大型型固定性性、永久久性设施施;在港港外建立立过驳、装装卸站点点;扩展展港区范范围,建建立新港港区;建建设新锚锚地;设设定永久久性禁航航区等相相关的施施工作业业,事前前须报港港监局批批准,其其工程可可行性研研究和初初步设计计阶段的的评审活活动应有有港监局局参加,经经审核符符合通航航安全要要求或未未符合通通航安全全要求的的情况得得到改正正后,方方可办理理
8、施工作作业书面面申请手手续。第九条 施工作业业水域涉涉及两个个和两个个以上港港临时。施施工作业业者的申申请应向向其共同同的上一一级港机机机关提提出,或或向港监监局指定定的港监监提出。第三章 许可可证第十条 港监自收收到本规规定第五五条第一一、二款款所述的的书面申申请后,应应自收到到书面申申请次日日起至申申请的拟拟开始施施工作业业次日77日前,作作出施工工作业是是否符合合通航安安全的决决定。符符合的,应应在上述述期限内内核发水水上水下下施二工工作业许许可证(以以下简称称许可可证)(见附附件二:);不不符合的的,应在在上述期期限内通通知施工工作业申申请者作作相应修修改。港监自收收到本规规定第五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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