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制度2733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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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职业病诊断断与鉴定定管理办办法(修订稿)第一章 总则则第一条 为了规规范职业业病诊断断与鉴定定工作,加加强职业业病诊断断、鉴定定管理,根根据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职业病病防治法法(以以下简称称职业业病防治治法),制制定本办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法适用于于职业病病诊断与与鉴定活活动。第三条 职业病病诊断与与鉴定活活动应当当遵循科科学、合合法、公公开、公公正、客客观、真真实、及及时、便便民的原原则。第四条 职业病病诊断机机构和职职业病诊诊断鉴定定组织应应当按照照职业业病防治治法、本本办法规规定和职职业病诊诊断标准准独立进行行职业病病诊断与与鉴定,并对诊诊断与鉴鉴定结论论负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
2、干涉。第五条 县级以以上地方方人民政政府卫生生行政部部门负责责本行政政区域内内的职业业病诊断断与鉴定定工作。卫生部成立立国家职职业病诊诊断鉴定定技术指指导委员员会,对对全国职职业病诊诊断与鉴鉴定工作作进行指指导。第六条 职业病病诊断机机构的设设置应当当遵循区区域覆盖盖、合理理配置的的原则。省级人民政政府卫生生行政部部门应当当制定职职业病诊诊断机构构设置规规划,县县级以上上地方人人民政府府卫生行行政部门门应当加加强职业业病诊断断机构的的建设,设设区的市市应当有有经批准准设立的的职业病病诊断机机构。第二章 诊断机机构第七条 职业病病诊断应应当由省省级人民民政府卫卫生行政政部门批批准的取取得职业业病
3、诊断断资格的的医疗卫卫生机构构承担。第八条 从事职职业病诊诊断的医医疗卫生生机构,应应当拥有有3名以以上职业业病诊断断医师、具具备与所所开展职职业病诊诊断项目目相适应应的仪器器设备,并并符合省省级人民民政府卫卫生行政政部门规规定的其其他条件件。第九条 医疗卫卫生机构构从事职职业病诊诊断,应应当向省省级人民民政府卫卫生行政政部门提提出申请请,并提提交以下下资料:(一)诊断断机构申申请表;(二)医疗疗机构执执业许可可证;(三)与职职业病诊诊断相关关的人员员资料;(四)与职职业病诊诊断相关关的仪器器设备资资料;(五)本单单位职业业病诊断断方面的的规章制制度;(六)省级级人民政政府卫生生行政部部门规定
4、定提交的的其他资资料。第十条 从事职职业病诊诊断的医医师应当当具备下下列条件件,并取取得省级级人民政政府卫生生行政部部门颁发发的资格格证书。(一)具有有执业医医师资格格;(二)熟悉悉职业病病防治法法律规范范和职业业病诊断断标准;(三)从事事职业病病防治工工作5年年以上;(四)具备备工作场场所职业业病危害害防治专专业知识识;(五)经省省级人民民政府卫卫生行政政部门指指定的机机构培训训、考核核合格。第十一条 省级级人民政政府卫生生行政部部门应当当制定职职业病诊诊断医师师培训计计划,对对诊断医医师进行行多种形形式的培培训,为为提高职职业病诊诊断医师师的法律律水平和和专业技技术能力力提供条条件。第十二
5、条 省级级人民政政府卫生生行政部部门对医医疗卫生生机构提提交的申申请材料料应当进进行形式式审查,对对申请材材料不齐齐全或者者不符合合法定形形式的,应应当当场场或者在在5个工工作日内内一次告告知申请请人需要要补正的的全部内内容,逾逾期不告告知的,自自收到申申请材料料之日起起视为受受理;对对申请材材料齐全全、符合合法定形形式,或或者按照照要求提提交全部部补正申申请材料料的,应应当受理理申请并并发给受受理通知知书。第十三条 省级级人民政政府卫生生行政部部门受理理申请后后,应当当在200日内做做出行政政决定。符符合本办办法第八八条、第第九条规规定的,应应当予以以批准,并并颁发职职业病诊诊断机构构批准证
6、证书;不不符合规规定的,作作出不批批准的决决定,并并书面通通知申请请机构。需要组织专专家进行行现场审审核的,现现场审核核的时间间除外,但但应书面面告知申申请人。第十四条 职业业病诊断断机构的的职责是是:(一)在省省级人民民政府卫卫生行政政部门批批准的区区域范围围和职业业病诊断断项目范范围内开开展职业业病诊断断;(二)职业业病报告告;(三)对涉涉及用人人单位的的商业秘秘密、技技术秘密密和劳动动者的个个人隐私私保密;(四)承担担卫生行行政部门门交付的的有关职职业病诊诊断的其其他工作作。第三章 诊断第十五条 劳动动者可以以选择用用人单位位所在地地或本人人居住地地的职业业病诊断断机构申申请诊断断。劳动
7、者无行行为能力力或死亡亡的,可可由其法法定继承承人或监监护人提提起职业业病诊断断申请。第十六条 职业业病诊断断需要下下列资料料:(一)职业业病诊断断申请书书; (二)健康康损害证证明;(三)劳动动关系证证明;(四)劳动动者的职职业史和和既往病病史;(五)职业业健康监监护档案案;(六)工作作场所职职业病危危害因素素检测、评评价资料料。第十七条 申请请职业病病诊断,应应当提供供职业病病诊断所所需资料料。诊断机构应应当自当当事人申申请之日日起5个个工作日日内作出出是否受受理的决决定。申申请人提提供本办办法第十十六条规规定(一一)至(四四)项资资料且符符合受理理条件的的,应当当发给受受理通知知书;不不
8、符合受受理条件件的发给给不予受受理通知知书。 诊断机构受受理申请请后,应应当通知知当事人人和有关关单位在在15日日内提交交职业病病诊断所所需资料料。用人人单位应应当如实实提供有有关职业业卫生和和健康监监护等资资料;劳劳动者、职职业健康康检查机机构、职职业卫生生技术服服务机构构、医疗疗卫生机机构等有有关机构构也应当当提供与与诊断有有关的资资料。第十八条 有下下列情形形之一的的,诊断断机构可可以不予予受理申申请:(一)劳动动者与用用人单位位劳动关关系不明明确或者者存在争争议、不不能提交交有效劳劳动关系系证明的的;(二)没有有明确职职业病危危害接触触史或者者没有发发现与所所接触的的职业病病危害因因素
9、相对对应的健健康损害害的;(三)其他他诊断机机构按规规定已经经做出诊诊断结论论,劳动动者没有有新的职职业病危危害接触触史或者者新的健健康损害害的;(四)不属属于本诊诊断机构构诊断范范围的。属于本条第第一项情情形的,诊诊断机构构应当告告知申请请人向用用人单位位所在地地劳动争争议仲裁裁机构申申请确认认劳动关关系。第十九条 用人人单位在在规定时时限内不不提供或或者不如如实提供供诊断所所需资料料的,诊诊断机构构应当根根据当事事人提供供的材料料,相关关人员证证明材料料,监督督管理机机构、职职业卫生生技术机机构或其其他医疗疗卫生机机构提供供的有关关材料,对劳动者的健康损害情况、病情变化是否符合相应职业病的
10、临床表现特点和变化规律进行综合分析。第二十条 职业业病诊断断应当依依据职职业病防防治法和本办法有关规定,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综合分析其疾病的特征和发展变化是否符合相应的职业病特征、发生、发展规律和流行病学规律,做出诊断结论。没有证据否否定劳动动者的职职业危害害接触史史、接触触剂量、职职业病危危害因素素与病人人临床表表现之间间的必然然联系的的,且没没有证据据证明非非职业因因素与病病人健康康损害的的必然关关系的,应应当诊断断为职业业病。第二十一条条 诊诊断机构构根据需需要,可可以进行行必要的的现场调调查,对对疑似
11、职职业病病病人进行行医学检检查、住住院观察察或诊断断性治疗疗后,再再做出诊诊断。疑似职业病病病人在在职业病病诊断和和医学观观察期间间的费用用,由用用人单位位承担;在此期期间,用用人单位位不得解解除或者者终止与与其订立立的劳动动合同。诊诊断机构构的诊断断结论一一经明确确,疑似似职业病病状态结结束。第二十二条条 诊诊断机构构在诊断断过程中中,发现现有下列列情形之之一的,可可以终止止诊断;已做出出诊断结结论的,可可以撤销销诊断结结论和职职业病诊诊断证明明书。同同时,书书面通知知当事人人和用人人单位所所在地县县级人民民政府卫卫生行政政部门: (一)提供供虚假材材料的;(二)不接接受医学学检查、观观察,
12、或或者医学学检查过过程中有有弄虚作作假行为为的;(三)对诊诊断机构构及其工工作人员员有利诱诱或胁迫迫行为的的;(四)其他他影响诊诊断公正正性的行行为。第二十三条条 诊诊断机构构进行职职业病诊诊断时,应应当组织织3名以以上单数数的职业业病诊断断医师进进行集体体诊断。职业病诊断断医师对对职业病病诊断有有意见分分歧的,应应当进行行表决,并并按多数数人的意意见诊断断;对不不同意见见应当如如实记录录;参加加诊断的的职业病病诊断医医师不得得投弃权权票。第二十四条条 诊诊断机构构可以根根据需要要,聘请请其他单单位有资资格的职职业病诊诊断医师师参与诊诊断。聘聘请的其其他单位位的诊断断医师数数量,不不得超过过参
13、与本本次诊断断人数的的二分之之一。受聘请的诊诊断医师师参与诊诊断结论论的讨论论和表决决,并在在职业业病诊断断证明书书上签签名。第二十五条条 诊诊断机构构应当及及时做出出诊断结结论,并并出具职职业病诊诊断证明明书。职业病诊断断证明书书应当明明确劳动动者是否否患有职职业病,对对患有职职业病的的,应当当载明所所患职业业病的名名称、程程度(期期别)、处处理意见见,需要要复查的的应当载载明复查查时间。职业病诊断断证明书书还应当当载明当当事人申申请职业业病诊断断鉴定权权利、申申请期限限和职业业病鉴定定办事机机构的名名称、地地址和联联系方式式。职业病诊断断证明书书应当由由参加诊诊断的职职业病诊诊断医师师共同
14、签签署,并并经诊断断机构审审核盖章章。职业病诊断断证明书书应当一一式四份份,劳动动者、用用人单位位各执一一份,报报送用人人单位所所在地县县级人民民政府卫卫生行政政部门一一份,诊诊断机构构存档一一份。职职业病诊诊断证明明书应当当在做出出诊断之之日起220日内内发送当当事人。职业病诊断断证明书书的格式式由卫生生部统一一规定(格格式见附附件)。第二十六条条 诊诊断机构构应当建建立职业业病诊断断档案并并长期保保存,档档案内容容应当包包括:(一)职业业病诊断断证明书书;(二)职业业病诊断断过程记记录:包包括参加加诊断的的人员、时时间、地地点、讨讨论内容容及诊断断结论;(三)用人人单位、劳动者和其他机构提
15、交的有关资料;(四)与诊诊断有关关的其他他资料。第二十七条条 用用人单位位发现职职业病病病人或者者疑似职职业病病病人时,应应当报告告所在地地县级人人民政府府卫生行行政部门门。确诊诊为职业业病的,用用人单位位还应当当向所在在地县级级人民政政府劳动动保障行行政部门门报告。第二十八条条 职职业病病病人需要要复查的的,用人人单位应应当按照照职业病病诊断证证明书上上注明的的复查时时间安排排复查。第二十九条条 职职业病的的复查,原原则上应应当在原原诊断机机构进行行。劳动者回原原诊断机机构复查查确有困困难的,可可以选择择在居住住地诊断断机构进进行复查查,居住住地诊断断机构应应当受理理并进行行复查。复复查结论
16、论应当及及时告知知原诊断断机构。复查机构需需要原诊诊断机构构提供有有关资料料的,原原诊断机机构应当当予以提提供。第四章 鉴定组组织第三十条 省级级人民政政府卫生生行政部部门应当当设立职职业病诊诊断鉴定定专家库库,为职职业病诊诊断鉴定定提供鉴鉴定专家家。第三十一条条 职职业病诊诊断鉴定定专家库库由具备备下列条条件的专专业技术术人员组组成:(一)具有有良好的的业务素素质和职职业道德德;(二)具有有相关专专业的高高级卫生生技术职职务任职职资格;(三)具有有5年以以上相关关工作经经验;(四)熟悉悉职业病病防治法法律规范范和职业业病诊断断标准;(五)身体体健康,能能够胜任任职业病病诊断鉴鉴定工作作。专家
17、库应当当按照不不同职业业病类别别进行专专业分组组。第三十二条条 卫卫生行政政部门可可以委托托办事机机构承担担职业病病诊断鉴鉴定的组组织和日日常性工工作。第三十三条条 职职业病诊诊断鉴定定办事机机构的职职责是:(一)接受受当事人人申请;(二)组织织当事人人或者接接受当事事人委托托抽取职职业病诊诊断鉴定定委员会会专家;(三)建立立并管理理鉴定档档案;(四)承办办与鉴定定有关的的事务性性工作;(五)承担担卫生行行政部门门委托的的有关鉴鉴定的其其他工作作。第三十四条条 参参加职业业病诊断断鉴定的的专家,由由当事人人在职业业病诊断断鉴定办办事机构构的主持持下,从从专家库库中以随随机抽取取的方式式确定,组
18、组成职业业病诊断断鉴定委委员会。在特殊情况况下,鉴鉴定办事事机构根根据鉴定定工作的的需要,经经当事人人同意,可可以在本本地区以以外的专专家库中中邀请专专家作为为鉴定委委员会成成员。当事人也可可以委托托职业病病诊断鉴鉴定办事事机构抽抽取专家家;当事事人不按按照鉴定定办事机机构安排排的时间间抽取专专家且无无正当理理由的,视视为放弃弃抽取专专家的权权利。第三十五条条 鉴鉴定委员员会负责责职业病病诊断争争议的鉴鉴定工作作。诊断鉴定委委员会组组成人数数为5人人以上单单数,鉴鉴定委员员会设主主任委员员1名,由由鉴定委委员会推推举产生生。第三十六条条 鉴鉴定委员员会专家家有下列列情形之之一的,应应当回避避:
19、(一)是职职业病诊诊断鉴定定当事人人或者当当事人近近亲属的的;(二)与职职业病诊诊断鉴定定有利害害关系的的;(三)与职职业病诊诊断鉴定定当事人人有其他他关系,可可能影响响公正鉴鉴定的。第五章 鉴定第三十七条条 当当事人对对诊断结结论有异异议的,在在接到职职业病诊诊断证明明书之日日起300日内,可可以向做做出诊断断结论的的诊断机机构所在在地设区区的市级级卫生行行政部门门申请鉴鉴定。设区的市级级职业病病诊断鉴鉴定委员员会负责责职业病病诊断争争议的首首次鉴定定。当事人对设设区的市市级职业业病诊断断鉴定委委员会的的鉴定结结论不服服的,在在接到职职业病诊诊断鉴定定书之日日起155日内,可可以向原原鉴定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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