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综述1376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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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名称】国际贸贸易术语语解释通通则【颁布部部门】【颁布时时间】19990-004-001【实施时时间】19990-007-001【效力属属性】有效【正文】国际贸易易术语解解释通则则序言言目目的本本通则的的目的是是为在对对外贸易易中最经经常使用用的贸易易术语的的解释提提供一套套国际规规则。这这样,在在不同国国家对这这类术语语作不同同解释的的不确定定性可以以避免,或或至少可可减至最最低程度度。合合同的当当事人往往往对他他们各自自国家里里不同的的贸易惯惯例并不不一定了了解,这这样就会会发生误误解、争争议、诉诉讼,金金钱和时时间都白白白浪费费了。为为了补救救起见,国国际商会会于年年首次出出版了一
2、一组解释释国际贸贸易术语语的规则则。这些些规则称称为国国际贸易易术语解解释规则则,其其后又于于、年作了了修改和和增补,现现在的年版是是为了使使这些规规则与当当前国际际贸易的的做法相相一致。修订原则出版年修订本的主要原因是企图使贸易术语与电子数据交换系统()使用的日益增加相适应。在当前的年版本中,当事人有义务提供各种单据(例如商业发票、清关所需的单据或证明已经交货的单据以及运输单据)时,这样做就有了可能。当卖方必须提供可流通的运输单据(提单)时,就有这种特殊需要,因为提单一般经常用作出售运输过程中货物之用。在这种情况下,在使用电子数据交换系统信息时,保证买方所具有的法律地位与他从卖方那里收到提单
3、时所处的地位一样,就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新的运输技术进行修改的另一个理由是由于运输技术的变化,特别是在集装箱运输、多式联运和在近海运输中与陆路车辆及铁路车皮相衔接的滚装()运输中所采用的货物单位化(nitisation)所引起的变化。在年的新版本中,“向承运人交货术语(reeCarrier)指定地点”()已能适用于各种方式的运输,不管其方式如何或以何种不同方式结合。因此,在过去版本中所出现的术语,诸如涉及某一特殊运输方式的和机场交货术语已予删除。新的编排方式在国际商会工作组进行修订工作时,有人建议,为了便于阅读和理解起见,用新的方式对贸易术语进行编排。这些术语现基本上分为组:第一类为“”组,只有
4、一个术语: works(卖方仓库交货);第二类为“”组,要求卖方向买方指定的承运人交货,其中包括(交至承运人),(船边交货),(船上交货);第三类为“”组,由卖方负责签订承运合同,但对发生于装船和发运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或其他费用不负责任。其中包括(成本加运费),(成本加运保费),(运费付至),(运费保险费付至)第四类为“”组,由卖方承担所有为把货物运至目的国所需的费用和风险,其中包括(边境交货),(目的港船上交货),(目的港码头交货),(完税前交货),(完税后交货)。兹将新的术语分类列表如下:年国际贸易术语E 组发货EXW EXworks工厂交货F 组主要FCA Free Carrier
5、 交至承运人运费未付FAS Free Alongside Ship 船边交货FOB Free On Board 船上交货C 组主要CIF Cost, l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加运保费运费已付CER 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运费CPT Carriage Paid to 运费付至CIP Carriage and lnsurance Paid to 运费、保险费付至D 组货到 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 边境交货 DES Delivered EX Ship 船上交货 DEQ Delivered EX Quay 码头交货 DDU Deli
6、vered Duty Unpaid 完税前交货 DDP Delivered Duty Paid 完税后交货此外,在所有上述术语下,当事方各自的义务都按点分类,卖方应履行的每一点也反映出买方相应义务。比如,根据款,卖方应签订运输合同并支付相关费用,而在买方义务的(运输合同)项下的“无义务”就表明买方的地位。无需多说,这并不意味着买方不可以在他需要时为自己的利益签订此类合同将货物运住所需目的地,买方只是对卖方并无这方面的义务。虽然在买方接收货物后,卖方可能对买方如何处置货物无兴趣,但是,就双方对关税、税收及其他法定收费和报关手续费用的划分而言,本通则为清楚明白起见,列明了这类费用在双方间的划分。相
7、反,在某些术语下,比如在“”字组下,买方对卖方将货物运住约定目的地所需的费用也毫无兴趣。港口或行业惯例因为贸易术语必须可以应用于不同行业及地区,所以就不可能精确地列出双方的义务。因此,在某种程度上有时就必须参考某一行业或地区的惯例或双方在以前交易中所定下的做法(比较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九条)。当然,最好的方法是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弄清这类行业惯例,在发生疑问时,应在销货合同中用相应条款明确双方的法律地位。每一合同中的这类特别规定应优先或可变更任何在各种贸易术语中列出的解释规则。买方选择权在有些情况下,在签订合同时可能无法确切决定卖方将货物交付运输或目的港的准确地点或区域。因此,在这阶
8、段只提到一个“范围”是一个较大的地域,比如,一个海港,一般还规定以后买方有权利或义务指定该范围或范围内更确切的地点。如果买主如上述那样在有指定确切地点的义务,而他未有履行此义务时,则他应对由此而产生的风险及额外费用承担责任。此外,如买方未使用其指定交货地点的权利将使卖方有权为此选择最适合卖方的交货地点。清关手续一般比较好的方法是由居住在应报关国或至少在该国有代理人的那一方办理报关手续。因此,出口报关手续一般由出口商办,而进口报关手续由进口商办。但是,在某些贸易术语中买方可能应承担在卖方国办理出口报关手续(,),而在另外的术语中,卖方可能应承担在买方国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及)。毫无疑义,在这种情况
9、下买卖双方应各自承担任何禁止出口或进口的风险。另外,他们还应确定,由不在该国居住者,或代不在该国居住者办理报关手续,是否可为海关当局接受。如果卖方承担在买方国家的某地交货,而货物又不能在该货办妥报关手续前运往该地,则如买方未履行其进口报关义务,从而影响了买方将货物交往该地的能力,这时就会产生特别的问题(见下面对的评论)。有时买方希望在卖方所在地(在术语下)或船边(在术语下)接收货物,但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报关手续,这时就应在有关术语名称下加上“办理出口报关(Cleared for Export)”字样,相反,如果卖方希望按或条件交货,但不想全部或部分承担货物的进口所应付的关税、税收或其他法定收费,
10、这时就应在术语后加“关税未付(DutyUnpaid)”字样,或排除卖方所不希望支付的特别税收或费用,如“增值税不付(VAT Unpaid)”。还应注意到在许多国家中外国公司不仅很难取得进口许可证,也不易得到减税待遇(如增值税减免等)。“已交货,关税未付(Del-ivered Duty Unpaid)”就可免除卖方这方面的义务。但是,有时负责将货物运至进口国买方所在地的卖方,希望办理报关手续但不付关税,如果是这样,术语就应改成“,已报关( Cleared)”。其他字组术语也可相应改成“,增值税未付(VAT Unpaid)”,“关税未付(Duty Unpaid)”。包装在大部分情况下,有关各方应事
11、先明确为安全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应使用什么包装。但是,由于卖方包装货物的义务将视预定的运输方式和时期的不同而变化,所以必须规定卖方有义务按运输所要求的方式包装货物,但仅以合同签订时有关运输的状况已为卖方所知悉者为限(比较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及条,该条规定货物,包括包装,应“适合于订立合同时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术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他是不合理的”)。检验货物在许多情况下买方可能已得到详细通知可在卖方将货物交付运输前或交付运输时进行检验(即所谓装船前检验)。除非合同另有规定,买方自己必须支付这种为其利益而作出检验的费用。但是,如果检验是为了
12、使卖方能符合其本国出口货物的强制性规定而安排的,则卖方应为此付费。交至承运人指定地点()已经说过,如果卖方必须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才能完成其义务,可以使用术语。如果货物不是按传统的越过船舷方式交给船方,则这一条件也可适用于一切海运。毫无疑义,如果要求卖方在船舶抵达前将货物交给货物终端站,传统的术语就不适用。因为此时卖方已无法控制货物或对货物的保管发出指示,但却必须承担货物的风险和费用。必须强调,在字组术语下,卖方必须按买方的指示将货物交付运输。因为将由买方签订运输合同并指定船舶。因此,无需在贸易条件中精确说明卖方应如何把货物交与承运人。然而,为使贸易双方能将术语作为一种“超越一切的”字
13、组术语,还是对各种不同运输方式下的习惯交货方式作出了解释。同样,对“承运人”下定义可能也是多余的,因为应由买方指示卖方将货物交与何人运输。但是,由于承运人及运输单据对贸易双方至关重要,所以在术语的序言中对“承运人”下了定义。应注意在那段文字中“承运人”不仅是指实际履行运输的企业,还包括那些只承诺履行运输或取得履行运输的企业,只要它们承担作为货物承运人的责任。换句话说,“承运人”一词既包括履约承运人,也包括签约承运人。鉴于各国运输行在这方面的地位各有不同,还会依运输代理业的惯例而变化,序言中还提醒卖方必须依买方指示将货物交与运输行,即使该运输行拒绝承担承运人的责任从而不在“承运人”的定义范围内也
14、应如此。组术语(,及)在组术语下,卖方必须自负费用签订一般条件的运输合同。因此,在有关的术语后还应表明卖方的运输费用付至何处的地名。在及术语下,卖方还必须办理保险并付保险费。由于划分费用的地点是在目的地国,字组术语常常被错误地认为是到货合同,按照到货合同,在货物实际抵达约定地点前卖方不能免除其风险及费用。这里必须再次强调,字组术语与字组术语其性质是相同的,卖方在装运国或发运国履行完合同,因此,字组的贸易术语合同与字组术语合同一样,属装运合同范畴。虽然卖方必须为货物经习惯航线由通常运输方式运往约定目的地支付运费,但对自货物交付运输后发生的事故引起的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额外的费用,均应由买方负责。因
15、此,字组术语与其他任何术语有两个“关键”的不同点,一个用以划分费用,另一个用以划分风险。出于这一理由,在上述风险划分点以后增加卖方在字组术语下的义务时,就必须特别注意。字组术语的要旨在于卖方于签订运输合同将货物交与承运人并在及术语下提供保险后即已正确履行其义务,可免除对任何风险及费用的责任。卖方也可以与买方约定在跟单信用证下向银行提示规定装运单据后取得货款。如果卖方根据跟单信用证或按其他方式已获得货款而在已装运或发运货物后还要负担货物的风险或费用,就会与这种国际贸易公认的支付方式相抵触。毫无疑义,卖方必须支付应付予承运人的每一项费用,无论其在装运前支付或在目的地支付(运费到付),但装运或发运后
16、发生的事故而引起的额外费用除外。如果习惯上将货物运往目的地需签订几个运输合同,包括在中转地转运,卖方就应支付所有这些费用,包括货物由一种运输工具转装到另一种运输工具的任何费用。但是,如果承运人行使其在转船条款或类似条款下的权利以避免不可预料的障碍(如冰冻、港口拥挤、工潮、政府命令、战争或类似战争的行为),则任何由此而引起的费用应由买方支付。贸易双方也经常希望明确卖方取得运输合同(包括卸货费用)的程度。由于货物在由班轮公司运输时卸货费用已包括在运费内,销货合同中经常规定货物应由班轮公司承运或至少应以班轮条款承运。在其他情况下,应在或后加上“卸货”字样。但是,最好不要用简称加在字组术语后,除非在有
17、关行业中该简称被贸易双方、有关法律或行业惯例清楚地理解并接受。在任何情况下,卖方不应,也不可能对货物抵达目的地承担任何责任而不改变字组术语的性质,因为运输中的任何延迟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因此,任何关于时间的义务必须是涉及装运或发运地的,如“不迟于装运(发运)”。诸如“汉堡不迟于”这类条款实在是使用不当,会造成不同解释的可能性。当事方既可以认为该条款意指货物应在规定时间实际抵达汉堡(在这种情况下该合同不是装运合同而是到达合同),当事方也可以认为卖方装运货物的时间必须使货物在运输中如不发生不可预见事故而延迟,能在规定时间前抵达汉堡。在商品贸易中,经济发生买卖的商品正在海运途中,在这种情况下,要在贸易
18、术语后加上“在海运中(Afloat)”字样。由于按或术语这时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应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可能会产生解释上的困难。一种解释的可能性是坚持买卖方之间关于风险划分应按照一般或定义,即买方应承担在销货合同生效时货物已发生的风险。另一种解释的可能性是使风险的转移与签订销货合同的时间一致起来。第一种解释的可能性非常切合实际,因为一般不可能确定处于运输途中的货物的状况。出于这一理由,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条规定,“如果表明情况确是如此,则自货物交与签发证明运输合同的单据的承运人起,风险由买方承担。”但是,对这一原则在“卖方知晓或应当知晓货物已灭失或损坏而未将此事实向买方揭示时应作为例外。
19、”因此,在或术语加上“在海运中”字样后,其解释将依销货合同所适用的法律而定。贸易双方应明确适用法律及由此产生问题的解决方式,如有疑问,应在合同中予以澄清。通则与运输合同必须强调,“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仅与销货合同中的贸易术语有关而与运输合同中有时可能会使用的条款,特别是各种租船合同中的条款(即使使用的是相同或类似的措词)无关。租船合同的条款对装卸货物费用及装卸货物所需的时间(所谓“滞期”条款)的规定一般更为详尽。建议贸易双方在销货合同中作出特别规定处理这类问题,从而尽可能明确对买方提供的船舶或其他运输工具卖方有多长的装货时间可用,而卖方在目的地从承运人处接收货物的时间又有多长,而且还进一步规
20、定卖方在字组术语下承担装货风险及费用和在字组术语下承担卸货风险及费用的程度。只有卖方取得了运输合同的事实,比如根据“不负责卸货(Free out)”的租船合同条款的承运人可根据运输合同不承担卸货之责,并不一定说明根据销货合同买方应负担卸货的风险及费用,因为可能根据签订的销货合同规定或港口的惯例,推定卖方取得的运输合同中本应包括卸货在内。、及装船要求(On board requirement)运输合同可决定发货人或发运人向承运人交付承运货物的义务。应注意、及中均保留了在船上交货的传统做法。虽然在传统上根据销货合同的交货点与运输合同中的交货点一致,但当代的运输技术使运输合同及销货合同间在“同步”上
21、产生了很大的问题。现在货物一般由卖方在装上船前,有时甚至在船舶抵达海港前交付给承运人。在这种情况下,商人应使用那种并不涉及将货物装上船作为交付货物的术语,即、或以代替、及。组术语(、及)正如上述,字组术语与字组术语性质不同,因为根据前一术语,卖方有责任负责货物安全抵达目的地的约定地域或地点。卖方必须承担将货物送达该地的一切风险及费用。因此,组术语代表到货合同而组术语表示发货合同。组合同可分为两种类型。根据、及术语,卖方交付的货物无需已办妥进口报关手续,而根据及却必须办妥进口报关手续。由于经常用于铁路运输通常需从铁路方取得一份包括全程运输直至目的地的联运单据,并需安排在运输途中的保险,在款中对此
22、作了规定。但必须强调,卖方协助买方取得诸如联合运输单据的责任,是由买方承担风险及费用的。同样,卖方在边境交货后,其后的任何保险费用也由买方承担。术语是年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新增加的。该术语在卖方愿意在目的地国交货但不愿办理进口报关及支付关税时,起着重要作用。在进口报关不会产生问题的情况下比如在欧洲共同市场内部时,这一条件是非常理想并适宜的。但如办进口报关手续既困难又浪费时间时,卖方承担在超过海关报关点以外的地点交货的责任就要冒很大风险。虽然根据术语及款买方应负担因其未能履行进口报关义务而引起的额外风险及费用,便在办理进口报关手续有困难时卖方最好不要使用术语。提单及程序传统上只有已装船提单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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