丝绸之路广告品牌运作管理办法3380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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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丝绸之路广告品牌运作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丝绸之路广广告管理理第三章 附则第一章总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强丝绸之之路品牌牌的管理和和监督,保保障和田田丝绸之之路广告告传播有限限公司的的平稳、健健康发展展,维护护公司的的合法权权益,不断提提升品牌牌价值,制定本品牌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新疆地区区使用“丝绸之之路”以“丝绸之之路广告告”从事各各项行为为、活动动的分公司司、办事事处及合合作伙伴伴,必须须遵守本本品牌管管理办法法。以独独立核算算、自负负责任为为原则。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法所称丝丝绸之路路品牌,是是指和田田丝绸之之路广告告传播有有限公司司(总公公司)所所拥有的的注册商商标,专业信
2、信息直邮邮广告媒媒体专利利权包含含DM业业态、商商业模式式的丝绸之之路品牌牌。和田丝丝绸之路路广告传传播有限限公司的的经营模模式为所所有权与与经营权权相分离离的运营营原则。第四条 和田丝绸之之路广告告传播有有限公司司(总公公司)统统一负责责全疆分公司司、办事事处及合合作伙伴伴的管理工工作。和和田丝绸绸之路广广告传播播有限公公司在新疆地地区的品品牌管理理中心和和新疆地地区地方方品牌管管理中心心及下属属的各县县、区分分公司、办办事处及及合作伙伙伴共同同做好区区域内的的“丝绸之之路”品牌管理理、运营、发发行工作作。公司媒介推推广部、区域品牌授信部、专刊策划部、外联部、客服部、法务部、人力资源(培训)
3、部、行政部、财务部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各品牌管理中心、分公司、办事处及合作伙伴做好“丝绸之路”品牌运营工作。第二章 丝绸绸之路品品牌管理理第五条 和田丝丝绸之路路广告传传播有限限公司在在各新疆地地区的品品牌管理理中心和和新疆地地区地方方品牌管管理中心心及下属属的各县县、区分分公司、办办事处及及合作伙伙伴在被授权的区域内开展展业务、进进行经营营、自负盈盈亏并承担各品品牌管理理中心及及分公司司经营期期间的一一切法律律、经济济责任。和田丝绸之路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总公司)在一个行政区划内只设立一家分公司并授予其特许经营权、“丝绸之路”商标使用权、专业信息直邮广告媒体专利使用权、经营权等各项
4、合法权利。禁止私印、伪造、变造丝绸之路品牌。第六条 和田丝丝绸之路路广告传传播有限限公司在在各新疆地地区的品品牌管理理中心和和新疆地地区地方方品牌管管理中心心及下属属的各县县、区分分公司、办办事处及及合作伙伙伴可以以变更责责任人;变更负负责人时时要向总公公司提交交申请,经总公公司同意意后方可可变更。第七条 丝绸之之路品牌牌充分体体现团队队协作精精神。跨区域的业务,应应积极推推荐该区区域内的的分公司司承揽。实实行广告告业务代代理。DM综综合性刊刊物,不不得跨区区域承揽揽业务。第八条 和田丝绸之之路广告告传播有有限公司司在新疆地地区的品品牌管理理中心和和新疆地地区地方方品牌管管理中心心及下属属的各
5、县县、区分分公司、办办事处及及合作伙伙伴应统一使使用和田丝丝绸之路路广告名称;不得无无故干涉分分公司的的经营核核算权。第九条 和田丝丝绸之路路广告传传播有限限公司(总总公司)在新疆地区的品牌管理中心和新疆地区地方品牌管理中心及下属的各县、区分公司、办事处及合作伙伴实行责任人负责制度。第十条 印制丝绸绸之路品品牌DMM的品牌管管理中心心、分公公司、办办事处及及合作伙伙伴应严严格按照照和田丝丝绸之路路广告传传播有限限公司(总总公司)的统一规定印制,建立丝绸之路品牌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专刊标题及内容根据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和广告法及相关行政规章制作发布,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分公司自行承担。丝绸
6、之路品牌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第十一条各品牌牌管理中中心监管范围围内分公公司、办办事处及及合作伙伙伴违反反品牌管管理办法法,各品品牌管理理中心应应及时纠纠正并上上报(附附处理意意见)总总公司,总总公司视视情况予予以处理。第十二条丝绸之之路品牌牌应当使使用中文文印制。民民族自治治地方的的丝绸之之路品牌牌,可以以加印当当地一种种通用的的民族文文字。有有实际需需要的,也也可以同同时使用用中外两两种文字字印制。不得违反国家语言文字的有关规定。第十三条各新疆疆地区内内的品牌牌管理中中心、地地方品牌牌管理中中心及下下属的各各县、区区分公司司、办事事处及合作伙伙伴使用用丝绸之之路品牌牌,应当当在本新
7、新疆地区区、地方方区域范围围以内使使用;区域范围围以行政政区划为准。目目前尚未未在境外外使用丝丝绸之路路品牌。禁止在区域域外使用丝绸绸之路品品牌。第十四条 分公司司发行的DDM广告告应当自自完成出出版印刷刷之日起起3日内,向总公公司邮寄寄10份份样本备备案存档档。 第十五条 广告收收费应当当合理、公公开,收收费标准准和收费费办法应应当向总总公司备备案。第十六条 各新疆地地区内的的品牌管管理中心心,地方方品牌管管理中心心、分公公司、办办事处及及合作伙伙伴应使使用正规规票据,合法纳纳税。每每期在月月底结算算后在次次月5日日前应向向总公司司提交统计计、财务务报表。第十七条 各新疆地地区内的的品牌管管
8、理中心心,地方方品牌管管理中心心、分公司司、办事事处及合作伙伙伴应积积极配合合和田丝丝绸之路路广告传传播有限限公司(总总公司)维权行动、统一使用丝绸之路VI识别系统,按时参加公司总部、各区域管理中心举办的研讨会、业务培训、内部交流活动,全面打造丝绸之路活力团队。第十八条 各新疆地地区内的的品牌管管理中心心,地方方品牌管管理中心心组建分公公司及办办事处要要向总公公司申办备案案。第十九条 各新疆地地区内的的品牌管管理中心心,地方方品牌管管理中心心、分公司司、办事事处及合作伙伙伴应严严格依据据“丝绸之之路”特许经经营加盟盟协议书书的条款行行事。第二十条 各新疆地地区内的的品牌管管理中心心,地方方品牌
9、管管理中心心、分公司司及合作伙伙伴与总总公司变变更、终终止、解解除、协议书到期后仍要履履行竞业禁禁止义务务、保密密义务;否则,和田丝绸之路广告传播有限公司追究其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第二十一条条 违反丝绸绸之路品品牌管理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为包括:(一)未按照照规定印印制“丝绸之之路”或者发布布的DMM广告不不符合规规定的;(二)未按照照规定向向公司邮邮寄印刷刷品样本本备案的的;(三)未按照照规定向向公司提提交统计计、财务务报表的的;对有前前款所列列行为之之一的品品牌管理理中心、分公司司和合作伙伙伴,除接受受相关部部门的查查处外,同同时总公公司责令令其限期整改,并对对责任人人进行相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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