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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城城市规划划管理技技术规定定(土地地使用建建筑管理理)(20003年110月118日上上海市人人民政府府令第112号发发布,根根据20010年年12月月20日日上海市市人民政政府令第第52号号公布的的上海海市人民民政府关关于修改改上海市市农机事事故处理理暂行规规定等1448件市市政府规规章的决决定修修正并重重新公布布)第一一章 总总则第二二章 建建设用地地的区划划分类和和适建范范围第三三章 建建筑容量量控制指指标第四四章 建建筑间距距第五五章 建建筑物退退让第六六章 建建筑物的的高度和和景观控控制第七七章 建建筑基地地的绿地地和停车车第八八章 特特定区域域第九九章 附附则表一一 各类类建
2、设用用地适建建范围表表表二二 建筑筑密度和和建筑容容积率控控制指标标表表三三 建筑筑容积率率折减率率表附录录一 名名词解释释附录录二 计计算规则则附录录三 建建筑间距距和离界界距离图图示第一一章 总总则第一一条 为为了加强强本市城城市建设设规划管管理,保保证城市市规划的的实施,提提高城市市环境质质量,根根据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城乡规规划法、上上海市城城乡规划划条例和和上海市市城市总总体规划划,制定定本规定定。第二二条 本本规定适适用于本本市范围围内各项项建设工工程。本本市旧住住房综合合改造、零零星建设设工程、临临时建设设、郊区区村民建建房等按按有关规规定执行行。特定定区域内内的建设设工程,适适
3、用本规规定第八八章的规规定。第三三条 各各项建设设工程的的建设,应应当按照照经批准准的详细细规划执执行;尚尚无经批批准的详详细规划划的,应应按中心心城分区区规划、新新城总体体规划、中中心镇总总体规划划和本规规定执行行。编制制详细规规划涉及及建筑管管理内容容的,应应当符合合本规定定的要求求。第二二章 建建设用地地的区划划分类和和适建范范围第四四条 本本市建设设用地,按按其主要要用途和和功能分分区的基基本原则则,参照照城市市用地分分类与规规划建设设用地标标准(GGBJ113790)分分类如下下:(一一)居住住用地;(二二)公共共设施用用地;(三三)工业业用地;(四四)仓储储用地;(五五)市政政设施
4、用用地;(六六)绿地地。第五五条 居居住用地地(R),指指居住小小区、居居住街坊坊、居住住组团和和单位生生活区等等各种类类型的成成片或零零星用地地。居住住用地包包括住宅宅用地、居居住小区区及小区区级以下下公共服服务设施施用地、道道路用地地和绿地地。(一一)第一一类居住住用地(RR1),指指以低层层住宅为为主、建建筑密度度较低、绿绿地率较较高且环环境良好好的用地地;(二二)第二二类居住住用地(RR2),指指以多层层住宅为为主的用用地;(三三)第三三类居住住用地(RR3),指指以高层层住宅为为主的用用地。第六六条 公公共设施施用地(CC),指指居住区区及居住住区级以以上的行行政、经经济、文文化、教
5、教育、卫卫生、体体育以及及科研设设计等机机构和设设施的用用地,不不包括居居住用地地中的公公共服务务设施用用地。(一一)行政政办公用用地(CC1),行行政、党党派和团团体等机机构用地地;(二二)商业业金融业业用地(CC2),商商业、金金融业、服服务业、旅旅游业和和市场等等用地;(三三)文化化娱乐用用地(CC3),新新闻出版版、文化化艺术团团体、广广播电视视、图书书展览、游游乐等设设施用地地;(四四)体育育用地(CC4),体体育场馆馆和体育育训练基基地等用用地,不不包括学学校等单单位内的的体育用用地;(五五)医疗疗卫生用用地(CC5),医医疗、保保健、卫卫生、防防疫、康康复和急急救设施施等用地地;
6、(六六)教育育科研设设计用地地(C66),高高等院校校、中等等专业学学校、科科学研究究和勘测测设计机机构等用用地。不不包括中中学、小小学和幼幼托用地地,该用用地应归归入居住住用地(RR)。第七七条 工工业用地地(M),工工矿企业业的生产产车间、库库房及其其附属设设施等用用地。(一一)第一一类工业业用地(MM1),对对居住和和公共设设施等环环境基本本无干扰扰和污染染的工业业用地;(二二)第二二类工业业用地(MM2),对对居住和和公共设设施等环环境有一一定干扰扰和污染染的工业业用地;(三三)第三三类工业业用地(MM3),对对居住和和公共设设施等环环境有严严重干扰扰和污染染的工业业用地。第八八条 仓
7、仓储用地地(W),指指仓储企企业的库库房、堆堆场和包包装加工工车间及及其附属属设施等等用地。(一一)普通通仓库用用地(WW1),指指储存一一般货物物的普通通仓库用用地;(二二)危险险品仓库库用地(WW2),指指储存易易燃、易易爆和剧剧毒等危危险品的的专用仓仓库用地地。第九九条 市市政公用用设施用用地(UU),市市级、区区级和居居住区级级的市政政公用设设施及其其附属的的建筑物物(含构构筑物,下下同)和和管理维维修设施施等用地地。(一一)供应应设施用用地(UU1),供供水、供供电、供供燃气和和供热等等设施用用地,不不包括电电厂、煤煤气厂用用地(纳纳入工业业用地);(二二)交通通设施用用地(UU2)
8、,指指公共客客运交通通、货运运交通和和其他交交通设施施用地;(三三)邮电电设施用用地(UU3),指指邮政、电电信等设设施用地地;(四四)环境境卫生设设施用地地(U44),指指雨污水水泵站、污污水处理理厂及粪粪便垃圾圾集运、堆堆放、处处理等设设施用地地;(五五)施工工与维修修设施用用地(UU5),指指房屋建建筑工程程、设备备安装工工程、市市政工程程、绿化化、地下下构筑物物等施工工及养护护维修设设施等用用地;(六六)其他他市政公公用设施施用地(UU6),如如:消防防、防汛汛等设施施用地。第十十条 绿绿地(GG),市市级、区区级和居居住区级级的公共共绿地和和生产防防护绿地地(包括括其范围围内的水水域
9、)。(一一)公共共绿地(GG1),指指向公众众开放,有有一定游游憩设施施或装饰饰作用的的绿化用用地,包包括各类类公园和和街头绿绿地;(二二)生产产防护绿绿地(GG2),指指用于园园林生产产、隔离离、卫生生和安全全防护等等的绿化化用地。第十十一条 各类建建设用地地的划分分应遵循循土地使使用相容容性的原原则,按按经批准准的详细细规划执执行。尚尚无经批批准的详详细规划划的,应应按中心心城分区区规划、新新城总体体规划、中中心镇总总体规划划和本规规定表一一各类类建设用用地适建建范围表表(以以下简称称表一一)的的规定执执行。凡须须改变规规划用地地性质、超超出表表一规规定范围围的,应应先提出出调整规规划,按
10、按规划调调整的有有关规定定程序和和权限批批准后执执行。第三三章 建建筑容量量控制指指标第十十二条 建筑基基地的建建筑容量量控制指指标(含含建筑密密度和建建筑容积积率,下下同),应应按照本本章有关关规定执执行。第十十三条 建筑基基地面积积大于33万平方方米的成成片开发发地区,必必须编制制详细规规划,经经批准后后实施;未编制制详细规规划的,不不予审批批。成片片开发地地区的详详细规划划,应先先确定建建筑总容容量控制制指标;在不超超过建筑筑总容量量控制指指标的前前提下,成成片开发发地区内内各类建建筑基地地的建筑筑容量控控制指标标可参照照本规定定表二建建筑密度度和建筑筑容积率率控制指指标表(以以下简称称
11、表二二)的的规定适适当调整整。第十十四条 建筑基基地面积积小于或或等于33万平方方米的居居住建筑筑和公共共建筑用用地,其其建筑容容量控制制指标在在经批准准的详细细规划或或中心城城分区规规划中已已经确定定的,应应按批准准的规划划执行。尚无无经批准准的上述述规划的的,其建建筑密度度控制指指标应按按表二二的规规定执行行;其建建筑容积积率控制制指标,应应按表表二规规定的指指标折减减百分之之五至百百分之二二十(见见本规定定表三建建筑容积积率折减减率表)执执行。第十十五条 表二二规定定的指标标为上限限。单个个建筑基基地的具具体建筑筑容量,城城市规划划管理部部门应结结合现状状情况、服服务区位位、交通通区位、
12、环环境区位位和土地地价值等等因素,进进行综合合环境分分析后确确定。第十十六条 表二二适用用于单一一类型的的建筑基基地。对对混合类类型的建建筑基地地,其建建筑容量量控制指指标应将将建筑基基地按使使用性质质分类划划定后,按按不同类类型分别别执行;对难以以分类执执行的 建筑基基地和综综合楼基基地,应应按不同同性质建建筑的建建筑面积积比例和和不同的的建筑容容量控制制指标换换算建筑筑容量综综合控制制指标。第十十七条 对未列列入表表二的的科研机机构、大大中专院院校、中中小学校校、体育育场馆以以及医疗疗卫生、文文化艺术术、幼托托等设施施的建筑筑容量控控制指标标,应按按经批准准的详细细规划和和有关专专业规定定
13、执行。第十十八条 建筑基基地未达达到下列列最小面面积的,不不得单独独建设:(一一)低层层居住建建筑为5500平平方米;(二二)多层层居住建建筑、多多层公共共建筑为为10000平方方米;(三三)高层层居住建建筑为220000平方米米;(四四)高层层公共建建筑为330000平方米米。建筑筑基地未未达到前前款规定定的最小小面积,但但有下列列情况之之一,且且确定不不妨碍城城市规划划实施的的,城市市规划管管理部门门可予核核准建设设:(一一)邻接接土地已已经完成成建设或或为既成成道路、河河道或有有其他类类似情况况,确实实无法调调整、合合并的;(二二)因城城市规划划街区划划分、市市政公用用设施等等的限制制,
14、确实实无法调调整、合合并的;(三三)农村村地区的的村镇建建设,因因特殊情情况,确确实难以以达到前前款规定定面积的的。第十十九条 原有建建筑的建建筑容量量控制指指标已超超出规定定值的,不不得在原原有建筑筑基地范范围内进进行扩建建、加层层。第二二十条 中心城城内的建建筑基地地为社会会公众提提供开放放空间的的,在符符合消防防、卫生生、交通通等有关关规定和和本章有有关规定定的前提提下,可可按下表表的规定定增加建建筑面积积。但增增加的建建筑面积积总计不不得超过过核定建建筑面积积(建筑筑基地面面积乘以以核定建建筑容积积率)的的百分之之二十。核定建筑筑容积率率FARR每提供11平方米米有效面面积的开开放空间
15、间,允许许增加的的建筑面面积(平平方米)小于21.0大于、等等于2,小小于41.5核定定建筑容容积率由由城市规规划管理理部门按按表二二和本本章的有有关规定定确定。开放放空间的的条件和和计算方方法由市市城市规规划管理理部门另另行制定定。第二二十一条条 建筑筑物之间间因公共共交通需需要,架架设穿越越城市道道路的空空中人行行廊道的的,应符符合下列列规定:(一一)廊道道的净宽宽度不宜宜大于66米,廊廊道下的的净空高高度不小小于5.5米;但穿越越宽度小小于166米且不不通行公公交车辆辆的城市市支路的的廊道下下的净空空高度可可不小于于4.66米。(二二)廊道道内不得得设置商商业设施施。凡符符合前款款规定的
16、的廊道,其其建筑面面积可不不计入建建筑容量量控制指指标范围围。第四四章 建建筑间距距第二二十二条条 建筑筑间距应应符合本本章的规规定,并并同时符符合消防防、卫生生、环保保、工程程管线和和建筑保保护等方方面的要要求。建筑筑间距图图示见附附录三。第二二十三条条 根据据日照、通通风的要要求和本本市建设设用地的的实际使使用情况况,居住住建筑的的间距应应符合下下列规定定:(一一)居住住建筑与与居住建建筑平行行布置时时的间距距:1.朝向为为南北向向的指指正南北北向和南南偏东(西西)455度以内内(含445度),下下同,其其间距在在浦西内内环线以以内地区区不小于于南侧建建筑高度度的1.0倍,在在其他地地区不
17、小小于1.2倍。2.朝向为为东西向向的指指正东西西向和东东(西)偏偏南455度以内内(不含含45度度),下下同,其其间距在在浦西内内环线以以内地区区不小于于主朝向向一侧遮遮挡建筑筑高度的的0.99倍,在在其他地地区不小小于1.0倍,且且其最小小值为66米。(二二)居住住建筑与与居住建建筑垂直直布置时时的间距距:1.南北向向的间距距,在浦浦西内环环线以内内地区不不小于南南侧建筑筑高度的的0.77倍,在在其他地地区不小小于0.8倍,且且其最小小值为66米。2.东西向向的间距距,在浦浦西内环环线以内内地区不不小于南南北朝向向建筑高高度的00.7倍倍,其他他地区不不小于00.8倍倍;同时时不小于于另一
18、建建筑高度度的0.5倍,且且其最小小值为66米。3.建筑山山墙宽度度小于、等等于166米的,其其间距按按垂直布布置的居居住建筑筑控制;建筑山山墙宽度度大于116米的的,其间间距按平平行布置置的居住住建筑控控制。(三三)居住住建筑与与居住建建筑既非非平行也也非垂直直布置时时的间距距:1.当两幢幢建筑的的夹角小小于、等等于455度时,其其最小间间距按平平行布置置的居住住建筑控控制;2.当两幢幢建筑的的夹角大大于455度时,其其最小间间距按垂垂直布置置的居住住建筑控控制。第二二十四条条 多、低低层居住住建筑底底层有商商店或其其他非居居住用房房的,其其间距计计算不得得扣除底底层高度度。第二二十五条条
19、多、低低层居住住建筑的的山墙间间距不小小于较高高建筑高高度的00.5倍倍,且其其最小值值为4米米。对按按此规定定不能满满足消防防间距或或通道要要求的,应应按消防防间距或或通道要要求控制制。第二二十六条条 在第第一类居居住用地地的低层层独立式式住宅地地区及其其紧邻地地区进行行新建、改改建的,其其间距不不得小于于南侧建建筑高度度的1.4倍。第二二十七条条 高层层居住建建筑与低低层独立立式住宅宅的间距距,在规规定范围围内保证证受遮挡挡的低层层独立式式住宅的的居室冬冬至日满满窗日照照的有效效时间不不少于连连续两小小时;与与其他居居住建筑筑的间距距, 应应保证受受遮挡的的居住建建筑的居居室冬至至日满窗窗
20、日照的的有效时时间不少少于连续续一小时时(第二二十七条条、第三三十条有有关建筑筑日照的的计算规规则由市市城市规规划管理理部门另另行制定定), 并应符符合下列列规定:(一一)高层层居住建建筑与高高层居住住建筑平平行布置置时的间间距:1.南北向向的,不不小于南南侧高层层建筑高高度的00.5倍倍,且其其最小值值浦西内内环线以以内地区区为244米,其其他地区区为300米。2.东西向向的,不不小于较较高高层层建筑的的0.44倍,且且其最小小值为224米。(二二)高层层居住建建筑与多多、低层层居住建建筑平行行布置时时的间距距:1.高层居居住建筑筑与其北北侧多、低低层居住住建筑的的间距不不小于高高层建筑筑高
21、度的的0.55倍,且且其最小小值浦西西内环线线以内地地区为224米,其其他地区区为300米。2.高层居居住建筑筑与其东东(西)侧侧多、低低层居住住建筑的的间距不不小于224米。(三三)高层层居住建建筑与高高层居住住建筑垂垂直布置置时的间间距:1.南北向向的间距距,高层层居住建建筑与其其北侧高高层居住住建筑的的间距不不小于南南侧高层层建筑高高度的00.3倍倍,且其其最小值值为200米。2.东西向向的间距距,高层层居住建建筑与其其东(西西)侧高高层居住住建筑的的间距不不小于较较高高层层建筑高高度的00.3倍倍,且其其最小值值为200米。3.建筑山山墙宽度度大于116米的的,其间间距按平平行布置置的
22、居住住建筑控控制。(四四)高层层居住建建筑与多多、低层层居住建建筑垂直直布置时时的间距距不小于于20米米。(五五)高层层居住建建筑与高高、多、低低层居住住建筑既既非平行行也非垂垂直布置置时的间间距:1.当两幢幢建筑的的夹角小小于、等等于455度时,其其最小间间距按平平行布置置的居住住建筑控控制;2.当两幢幢建筑的的夹角大大于455度时,其其最小间间距按垂垂直布置置的居住住建筑控控制。(六六)高层层居住建建筑的山山墙与高高、多、低低层居住住建筑的的山墙间间距不小小于133米。高层层居住建建筑与高高、多、低低层居住住建筑的的间距符符合本条条规定的的,可不不受第二二十三条条和第二二十六条条规定的的限
23、制。第二二十八条条 在符符合第二二十三条条至第二二十七条条规定的的前提下下,南北北向平行行布置的的低层居居住建筑筑之间的的最小间间距为66米,低低层居住住建筑与与其北侧侧多层居居住建筑筑的最小小间距为为8米,多多、低层层居住建建筑与其其北侧高高层居住住建筑的的最小间间距为113米。按第第二十三三条规定定计算出出的多、低低层居住住建筑的的间距如如大于第第二十七七条规定定计算出出的多、低低层居住住建筑与与高层居居住建筑筑的间距距的,在在同等条条件下可可按较小小的间距距控制,但但须符合合第二十十七条 规定的的日照条条件。第二二十九条条 非居居住建筑筑与居住住建筑的的间距,应应符合下下列规定定:(一一
24、)非居居住建筑筑位于居居住建筑筑南侧或或东西侧侧的,其其间距按按第二十十三条至至第二十十八条的的规定控控制;(二二)非居居住建筑筑(第三三十条所所列的非非居住建建筑除外外)位于于居住建建筑北侧侧的,其其建筑间间距按第第三十一一条的规规定控制制;(三三)非居居住建筑筑的山墙墙与居住住建筑的的山墙间间距,按按第二十十五条、第第二十七七条的规规定控制制。第三三十条 医院病病房楼、休休(疗)养养院住宿宿楼、幼幼儿园、托托儿所和和大中小小学教学学楼与相相邻建筑筑的间距距,应保保证被遮遮挡的上上述建筑筑冬至日日满窗日日照的有有效时间间不少于于3小时时;浦西西内环线线以内地地区,其其间距应应保证冬冬至日满满
25、窗日照照的有效效时间不不少于22小时。第三三十一条条 非居居住建筑筑(第三三十条所所列的非非居住建建筑除外外)的间间距,应应符合下下列规定定:(一一)高层层非居住住建筑平平行布置置的间距距:1.南北向向的,不不小于南南侧建筑筑高度的的0.44倍,且且其最小小值为224米。2.东西向向的,不不小于较较高建筑筑高度的的0.33倍,且且其最小小值为118米。(二二)高层层非居住住建筑与与多层非非居住建建筑平行行布置时时的间距距最小值值为133米。(三三)多层层非居住住建筑平平行布置置时的间间距最小小值为110米。(四四)低层层非居住住建筑与与高、多多、低层层非居住住建筑平平行布置置时的间间距按消消防
26、间距距的规定定控制,但但最小值值为6米米。以其其他形式式布置的的非居住住建筑的的间距,按按消防间间距的规规定控制制。第五五章 建建筑物退退让第三三十二条条 沿建建筑基地地边界和和沿城市市道路、公公路、河河道、铁铁路、轨轨道交通通两侧以以及电力力线路保保护区范范围内的的建筑物物,其退退让距离离应符合合本章规规定,并并同时符符合消防防、环保保、防汛汛和交通通安全等等方面的的要求。第三三十三条条 沿建建筑基地地边界的的建筑物物,其离离界距离离按以下下规定控控制,但但离界距距离小于于消防间间距时,应应按消防防间距的的规定控控制。(一一)各类类建筑的的离界距距离,按按下表规规定的建建筑物高高度的倍倍数控
27、制制,但不不得小于于最小距距离。(二二)界外外是居住住建筑的的,除须须符合本本条第(一一)项离离界距离离的规定定外,须须同时符符合第四四章建筑筑间距的的有关规规定。(三三)界外外是公共共绿地的的,各类类建筑的的最小离离界距离离按照本本条第(二二)项居居住建筑筑的离界界距离控控制,且且建筑高高度应同同时符合合第六章章的有关关规定。(四四)地下下建筑物物的离界界间距,不不小于地地下建筑筑物深度度(自室室外地面面至地下下建筑物物底板的的底部的的距离)的0.7倍;按上述述离界间间距退让让边界,或或后退道道路规划划 红线线距离要要求确有有困难的的,应采采取技术术安全措措施和有有效的施施工方法法,经相相应
28、的施施工技术术论证部部门评审审,并由由原设计计单位签签字认定定后,其其距离可可适当缩缩小,但但其最小小值 应应不小于于3米,且且围护桩桩和自用用管线不不得超过过基地界界限。相邻邻新建高高层商业业办公建建筑地下下室按规规划应设设置连接接通道的的,通道道宽度不不小于44米,净净高度不不小于22.8米米,并由由相关建建设单位位负责实实施各自自基地的的通道部部分。建筑类别别离界距距离建筑筑朝向居住建筑筑(含第第三十条条规定的的建筑)非居住建建筑建筑物高高度的倍倍数最小距离离(米)建筑物高高度的倍倍数最小距离离(米)浦西内环环线以内内其他地区区浦西内环环线以内内其他地区区主要朝向向(见附附录三)低层0.
29、50.66-3多层9-5高层0.25512150.212次要朝向向(见附附录三)低层0.2552-按消防间间距控制制多层4-按消防间间距控制制高层0.212-6.5注:1.建建筑山墙墙宽度大大于166米的,其其离界距距离按主主要朝向向离界距距离控制制。2.低层独独立式住住宅主要要朝向离离界距离离按照00.7倍倍控制。第三三十四条条 沿城城市道路路两侧新新建、改改建建筑筑,除经经批准的的详细规规划另有有规定外外,其后后退道路路规划红红线的距距离不得得小于下下表所列列值。道路宽度度后退距距离(米米)建筑筑高度D244米D244米h244米3524hh600米81060hh1000米1015h100
30、0米1520注:h建筑高高度;DD道道路规划划红线宽宽度第三三十五条条 新建建影剧院院、游乐乐场、体体育馆、展展览馆、大大型商场场等有大大量人流流、车流流集散的的多、低低层建筑筑(含高高层建筑筑裙房),其其面临城城市道路路的主要要出入口口后退道道路规划划红线的的距离,除除经批准准的详细细规划另另有规定定外,不不得小于于10米米,并应应留出临临时停车车或回车车场地。第三三十六条条 沿城城市高架架道路两两侧新建建、改建建、扩建建居住建建筑,其其沿高架架道路主主线边缘缘线后退退距离,不不小于330米;其沿高高架道路路匝道边边缘线后后退距离离,不小小于155米。第三三十七条条 道路路交叉口口四周的的建
31、筑物物后退道道路规划划红线的的距离,多多、低层层建筑不不得小于于5米,高高层建筑筑不得小小于8米米(均自自道路规规划红线线直线段段与曲线线段切点点的连线线算起)。第三三十八条条 建筑筑物的围围墙、基基础、台台阶、管管线、阳阳台和附附属设施施,不得得逾越道道路规划划红线。地下下建筑物物后退道道路规划划红线的的距离,按按第三十十三条第第一款第第(四)项项的规定定执行。在规规定的后后退道路路规划红红线的距距离内,不不得设置置零星建建筑物;雨蓬、阳阳台、招招牌、灯灯饰等可可外挑,但但其离室室外地面面的净空空高度不不得小于于3米。第三三十九条条 在村村镇、城城镇范围围以外的的公路规规划红线线两侧应应划定
32、隔隔离带,除除规划另另有规定定外,隔隔离带宽宽度的具具体规定定如下:(一一)国道道、快速速公路,两两侧各550米;(二二)主要要公路,两两侧各220米;(三三)次要要公路及及以下等等级公路路,两侧侧各100米。公路路红线和和隔离带带内,不不得新建建、改建建、扩建建建筑物物,但可可耕种或或绿化;经城市市规划管管理部门门批准,可可开挖沟沟渠、埋埋设管道道、架设设杆线、开开辟服务务性车道道等。沿穿穿越村镇镇、城镇镇的公路路两侧新新建、改改建、扩扩建建筑筑物,可可按村镇镇、城镇镇规划进进行管理理,但建建筑物后后退公路路规划红红线的距距离不得得小于55米。第四四十条 沿河道道规划蓝蓝线(城城市总体体规划
33、确确定的长长期保留留的河道道规划线线)两侧侧新建、扩扩建建筑筑物,其其后退河河道规划划蓝线的的距离除除有关规规划另有有规定外外,不得得小于66米。第四四十一条条 沿铁铁路两侧侧新建、扩扩建建筑筑工程,应应符合以以下规定定:(一一)高速速铁路两两侧的建建筑工程程与轨道道中心线线的距离离不得小小于500米;铁铁路干线线两侧的的建筑工工程与轨轨道中心心线的距距离不得得小于220米;铁路支支线、专专用线两两侧的 建筑工工程与轨轨道中心心线的距距离不得得小于115米;铁路两两侧的围围墙与轨轨道中心心线的距距离不得得小于110米,围围墙的高高度不得得大于33米。(二二)铁路路两侧的的高层建建筑、高高大构筑
34、筑物(水水塔、烟烟囱等)、危危险品仓仓库和厂厂房与轨轨道中心心线的距距离须经经铁路主主管部门门审核后后确定。(三三)在铁铁路道口口附近进进行建设设的,须须符合铁铁路道口口管理的的有关规规定。第四四十二条条 沿磁磁悬浮交交通线两两侧新建建、改建建、扩建建建筑物物,其后后退轨道道中心线线距离除除有关规规划另有有规定外外,不得得小于550米。沿地地面和高高架轨道道交通两两侧新建建、改建建、扩建建建筑物物,其后后退线路路轨道外外边线外外侧距离离除规划划另有规规定外,不不得小于于30米米。沿地地下轨道道交通两两侧新建建、改建建、扩建建建筑物物,其后后退隧道道外边线线外侧距距离应符符合轨道道交通管管理的有
35、有关规定定。第四四十三条条 在电电力线路路保护区区范围内内,不得得新建、改改建、扩扩建建筑筑物。(一一)架空空电力线线路保护护区,指指导线边边线向外外侧延伸伸所形成成的两平平行线内内的区域域。1.一般地地区沿架架空电力力线路两两侧新建建、改建建、扩建建建筑物物,其后后退线路路中心线线距离除除有关规规划另有有规定外外,不得得小于以以下距离离:5000千伏伏,300米;2220千伏伏,200米;1110千伏伏,122.5米米;355千伏,110米。2.中心城城和郊区区城镇人人口密集集地区,沿沿架空电电力线路路两侧新新建、改改建、扩扩建建筑筑物,其其后退线线路中心心线距离离应符合合电力管管理的有有关
36、规定定。(二二)电力力电缆线线路保护护区,指指地下电电力电缆缆线路向向外两侧侧延伸所所形成的的两平行行线内的的区域。其其每边向向外侧延延伸的距距离应不不小于00.755米。第四四十四条条 沿城城市道路路两侧的的货运装装卸泊位位应后退退道路规规划红线线设置,或或设于建建筑物底底层。第六六章 建建筑物的的高度和和景观控控制第四四十五条条 建筑筑物的高高度、面面宽及建建筑景观观控制应应符合本本章的规规定,并并同时符符合日照照、建筑筑间距、消消防等方方面的要要求。第四四十六条条 中心心城地区区鼓励建建设9层层至122层配设设电梯的的高层住住宅。新建建多、低低层住宅宅宜采用用坡顶屋屋面。新建建住宅实实行
37、架空空线入地地敷设、围围墙透空空透绿、空空调器外外机及附附属设施施统一设设置。第四四十七条条 在有有净空高高度控制制的飞机机场、气气象台、电电台和其其他无线线电通讯讯(含微微波通讯讯)设施施周围的的新建、改改建建筑筑物,其其控制高高度应符符合有关关净空高高度限制制的规定定。第四四十八条条 在文文物保护护单位和和建筑保保护单位位周围的的建设控控制地带带内新建建、改建建建筑物物,其控控制高度度应符合合建筑和和文物保保护的有有关规定定,并按按经批准准的详细细规划执执行。尚尚无经批批准 的的详细规规划的,应应先编制制城市设设计或建建筑设计计方案,进进行视线线分析,提提出控制制高度和和保护措措施,经经建
38、筑和和文物保保护专家家小组评评议后核核定。视线线分析方方法参见见附录二二。第四四十九条条 沿城城市道路路两侧新新建、改改建建筑筑物的控控制高度度,除经经批准的的详细规规划另有有规定外外,应符符合下列列规定:(一一)沿路路一般建建筑的控控制高度度(H)不不得超过过道路规规划红线线宽度(WW)加建建筑后退退距离(SS)之和和的1.5倍,即即:H1.55(W+S);(二二)沿路路高层组组合建筑筑的高度度,按下下式控制制:AL(WW+S);式中中:A沿路高高层组合合建筑以以111.5(即即56.3度)的的高度角角在地面面上投影影的总面面积,LL建筑筑基地沿沿道路规规划红线线的长度度,W道路规规划红线线
39、宽度,SS沿路路建筑的的后退距距离。计算算方法见见附录二二。第五五十条 建筑物物的面宽宽,除经经批准的的详细规规划另有有规定外外,按以以下规定定执行:(一一)建筑筑高度小小于、等等于244米,其其最大连连续展开开面宽的的投影不不大于880米;(二二)建筑筑高度大大于244米,小小于、等等于600米,其其最大连连续展开开面宽的的投影不不大于770米;(三三)建筑筑高度大大于600米,其其最大连连续展开开面宽的的投影不不大于660米;(四四)不同同建筑高高度组成成的连续续建筑,其其最大连连续展开开面宽的的投影上上限值按按较高建建筑高度度执行。第五五十一条条 多、高高层住宅宅的层高高宜为22.8米米
40、,不应应高于33.6米米。第五五十二条条 沿城城市道路路的居住住建筑基基地的围围墙高度度不大于于2.22米,并并应透空空设置,其其建筑后后退道路路红线距距离内应应设置一一定宽度度的绿化化带。第七七章 建建筑基地地的绿地地和停车车第五五十三条条 各类类建筑基基地内的的绿地面面积占基基地总面面积的比比例(以以下称绿绿地率)必必须符合合上海海市绿化化条例规规定的指指标。第五五十四条条 计算算绿地率率的绿地地面积,包包括建筑筑基地内内的集中中绿地面面积和房房前屋后后、街坊坊道路两两侧以及及规定的的建筑间间距内的的零星绿绿地面积积。建筑筑基地内内的集中中绿地面面积,在在居住用用地中应应不少于于用地总总面
41、积的的10%,在体体育、医医疗卫生生和教育育科研设设计用地地中应符符合有关关专业规规定,在在其他类类别用地地中应不不少于55%。居住住小区内内每块集集中绿地地的面积积应不小小于4000平方方米,且且至少有有三分之之一的绿绿地面积积在规定定的建筑筑间距范范围之外外。沿城城市道路路两侧的的公共绿绿地或绿绿化隔离离带, 不在建建筑基地地范围内内的,不不得作为为小区集集中绿地地计算。但但中心城城范围内内,沿城城市道路路两侧的的公共绿绿地,由由开发单单位实施施的,可可按500%比例例纳入建建筑基地地面积,且且增 加加的建筑筑面积不不得超过过核定建建筑面积积(原建建筑基地地面积乘乘以核定定建筑容容积率)的
42、的20%。第五五十五条条 一个个街区内内的集中中绿地可可按规定定的指标标进行统统一规划划,统一一设计,统统一建设设,综合合平衡。在在符合整整个街区区集中绿绿地指标标的前提提下,可可不在每每块建筑筑基地内内平均分分布。集集中绿地地宜沿城城市道路路布局。第五五十六条条 位于于浦西内内环线以以内的建建筑基地地,确实实难以达达到规定定绿化指指标的,可可将屋面面地栽绿绿化面积积(每块块面积不不得小于于1000平方米米)折算算成地面面绿地面面积。其其折算公公式:F=MNN式中中:F地面绿绿地面积积,M屋面地地栽绿化化面积,NN有效效系数(见见下表)。屋面标高高与基地地地面的的高差(单单位:米米)有效系数数
43、(N)小于、等等于1.50.700大于1.5,小小于、等等于5.00.500大于5.0,小小于、等等于122.00.300大于122.00第五五十七条条 新建建建筑基基地的停停车配置置,应符符合交通通设计及及停车库库(场)设设置标准准等有关关规定。新建建居住建建筑基地地,位于于中心城城地区的的,汽车车停车率率应不小小于0.6辆/户,其其中,浦浦西内环环线以内内地区的的,应视视周边地地区配套套情况适适当增加加;郊区区汽车停停车率,应应高于中中心城地地区200%。第八八章 特特定区域域第五五十八条条 本章章所称特特定区域域,指在在土地使使用和建建筑管理理上有特特别要求求,需作作特殊规规定的地地区。
44、第五五十九条条 本市市特定区区域包括括下表所所列地区区。地 区区 域中央商务务区浦东小陆陆家嘴和和浦西外外滩主要公共共活动中中心市级中心心市级中心心(人民民广场、南南京路、淮淮海中路路、西藏藏中路、四四川北路路、豫园园商城、金金陵东路路商业街街、上海海站“不不夜城”等等)市级副中中心徐家汇副副中心江湾五角角场副中中心花木副中中心真如副中中心规划保留留保护区区风貌保护护区中心城外滩历史史文化风风貌保护护区人民广场场历史文文化风貌貌保护区区老城厢历历史文化化风貌保保护区衡山路-复兴路路历史文文化风貌貌保护区区虹桥路历历史文化化风貌保保护区山阴路历历史文化化风貌保保护区江湾历史史文化风风貌保护护区龙
45、华历史史文化风风貌保护护区提篮桥历历史文化化风貌保保护区南京西路路历史文文化风貌貌保护区区愚园路历历史文化化风貌保保护区新华路历历史文化化风貌保保护区郊区郊区历史史文化名名镇风貌貌保护区区规划保留留区大型公共共绿地外环绿带带楔形绿地地大型片林林、涵养养林、防防护林等等生态公公益林旅游风景景区佘山国家家旅游度度假区淀山湖风风景区其他重点点地区黄浦江沿沿岸地区区苏州河沿沿岸地区区世博会地地区生态敏感感区和建建设敏感感区市人人民政府府可视城城市经济济、社会会发展和和环境保保护需要要,指定定特定区区域。第六六十条 特定区区域内的的建设工工程,应应按经批批准的详详细规划划执行。特定定区域的的具体范范围和管管理规定定,由市市城市规规划管理理部门另另行制定定。第九九章 附附则第六六十一条条 本规规定是实实施上上海市城城乡规划划条例的的具体技技术规定定。违反反本规定定的行为为,按上上海市城城乡规划划条例的的有关规规定给予予处罚。第六六十二条条 本规规定施行行前已取取得建建设项目目选址意意见书,或或经核定定规划设设计要求求,或已已取得建建设用地地规划许许可证的的建设工工程,仍仍按原规规定执行行。市政政府另有有规定的的除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