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btb.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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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布时间 : 220144-022-199 文章来来源 : 办公公厅 文章章类型 : 原原创中国银监会会令年年第号号商业银行行流动性性风险管管理办法法(试行行)已已经中国国银监会会年第第次次主席会会议通过过。现予予公布,自自4年月日日起施行行。主席尚福林林年年月日商业银行流流动性风风险管理理办法(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强商业银银行流动动性风险险管理,维维护银行行体系安安全稳健健运行,根根据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银行业业监督管管理法、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商业银银行法、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外资银银行管理理条例等等法律法法规,制制定本办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法适用于于在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境境内设立
2、立的商业业银行,包包括中资资商业银银行、外外商独资资银行、中中外合资资银行。第三条本办法法所称流流动性风风险,是是指商业业银行无无法以合合理成本本及时获获得充足足资金,用用于偿付付到期债债务、履履行其他他支付义义务和满满足正常常业务开开展的其其他资金金需求的的风险。第四条商业银银行应当当按照本本办法建建立健全全流动性性风险管管理体系系,对法法人和集集团层面面、各附附属机构构、各分分支机构构、各业业务条线线的流动动性风险险进行有有效识别别、计量量、监测测和控制制,确保保其流动动性需求求能够及及时以合合理成本本得到满满足。第五条中国银银行业监监督管理理委员会会(以下下简称银银监会)依依法对商商业银
3、行行的流动动性风险险及其管管理体系系实施监监督管理理。第二章流动性性风险管管理第六条商业银银行应当当在法人人和集团团层面建建立与其其业务规规模、性性质和复复杂程度度相适应应的流动动性风险险管理体体系。流动性风险险管理体体系应当当包括以以下基本本要素:(一)有效效的流动动性风险险管理治治理结构构。(二)完善善的流动动性风险险管理策策略、政政策和程程序。(三)有效效的流动动性风险险识别、计计量、监监测和控控制。(四)完备备的管理理信息系系统。第一节流动性性风险管管理治理理结构第七条商业银银行应当当建立有有效的流流动性风风险管理理治理结结构,明明确董事事会及其其专门委委员会、监监事会(监监事)、高高
4、级管理理层以及及相关部部门在流流动性风风险管理理中的职职责和报报告路线线,建立立适当的的考核及及问责机机制。第八条商业银银行董事事会应当当承担流流动性风风险管理理的最终终责任,履履行以下下职责:(一)审核核批准流流动性风风险偏好好、流动动性风险险管理策策略、重重要的政政策和程程序。流流动性风风险偏好好应当至至少每年年审议一一次。(二)监督督高级管管理层对对流动性性风险实实施有效效管理和和控制。(三)持续续关注流流动性风风险状况况,定期期获得流流动性风风险报告告,及时时了解流流动性风风险水平平、管理理状况及及其重大大变化。(四)审批批流动性性风险信信息披露露内容,确确保披露露信息的的真实性性和准
5、确确性。(五)其他他有关职职责。董事会可以以授权其其下设的的专门委委员会履履行其部部分职责责。第九条商业银银行高级级管理层层应当履履行以下下职责:(一)制定定、定期期评估并并监督执执行流动动性风险险偏好、流流动性风风险管理理策略、政政策和程程序。(二)确定定流动性性风险管管理组织织架构,明明确各部部门职责责分工,确确保商业业银行具具有足够够的资源源,独立立、有效效地开展展流动性性风险管管理工作作。(三)确保保流动性性风险偏偏好、流流动性风风险管理理策略、政政策和程程序在商商业银行行内部得得到有效效沟通和和传达。(四)建立立完备的的管理信信息系统统,支持持流动性性风险的的识别、计计量、监监测和控
6、控制。(五)充分分了解并并定期评评估流动动性风险险水平及及其管理理状况,及及时了解解流动性性风险的的重大变变化,并并向董事事会定期期报告。(六)其他他有关职职责。第十条商业银银行应当当指定专专门部门门负责流流动性风风险管理理,其流流动性风风险管理理职能应应当与业业务经营营职能保保持相对对独立,并并且具备备履行流流动性风风险管理理职能所所需要的的人力、物物力资源源。商业银行负负责流动动性风险险管理的的部门应应当具备备以下职职能:(一)拟定定流动性性风险管管理策略略、政策策和程序序,提交交高级管管理层和和董事会会审核批批准。(二)识别别、计量量和监测测流动性性风险。持持续监控控优质流流动性资资产状
7、况况;监测测流动性性风险限限额遵守守情况,及及时报告告超限额额情况;组织开开展流动动性风险险压力测测试;组组织流动动性风险险应急计计划的测测试和评评估。(三)识别别、评估估新产品品、新业业务和新新机构中中所包含含的流动动性风险险,审核核相关操操作和风风险管理理程序。(四)定期期提交独独立的流流动性风风险报告告,及时时向高级级管理层层和董事事会报告告流动性性风险水水平、管管理状况况及其重重大变化化。(五)拟定定流动性性风险信信息披露露内容,提提交高级级管理层层和董事事会审批批。(六)其他他有关职职责。第十一条商业银银行应当当在内部部定价以以及考核核激励等等相关制制度中充充分考虑虑流动性性风险因因
8、素,在在考核分分支机构构或主要要业务条条线经风风险调整整的收益益时应当当纳入流流动性风风险成本本,防止止因过度度追求业业务扩张张和短期期利润而而放松流流动性风风险管理理。第十二条商业银银行监事事会(监监事)应应当对董董事会和和高级管管理层在在流动性性风险管管理中的的履职情情况进行行监督评评价,至至少每年年向股东东大会(股股东)报报告一次次。第十三条商业银银行应当当按照银银监会关关于内部部控制的的有关要要求,建建立完善善的流动动性风险险管理内内部控制制体系,作作为银行行整体内内部控制制体系的的有机组组成部分分。第十四条商业银银行应当当将流动动性风险险管理纳纳入内部部审计范范畴,定定期审查查和评价
9、价流动性性风险管管理的充充分性和和有效性性。内部审计应应当涵盖盖流动性性风险管管理的所所有环节节,包括括但不限限于:(一)流动动性风险险管理治治理结构构、策略略、政策策和程序序能否确确保有效效识别、计计量、监监测和控控制流动动性风险险。(二)流动动性风险险管理政政策和程程序是否否得到有有效执行行。(三)现金金流分析析和压力力测试的的各项假假设条件件是否合合理。(四)流动动性风险险限额管管理是否否有效。(五)流动动性风险险管理信信息系统统是否完完备。(六)流动动性风险险报告是是否准确确、及时时、全面面。第十五条流动性性风险管管理的内内部审计计报告应应当提交交董事会会和监事事会。董董事会应应当针对
10、对内部审审计发现现的问题题,督促促高级管管理层及及时采取取整改措措施。内内部审计计部门应应当跟踪踪检查整整改措施施的实施施情况,并并及时向向董事会会提交有有关报告告。商业银行境境外分支支机构或或附属机机构采用用相对独独立的本本地流动动性风险险管理模模式的,应应当对其其流动性性风险管管理单独独进行审审计。第二节流动性性风险管管理策略略、政策策和程序序第十六条商业银银行应当当根据其其经营战战略、业业务特点点、财务务实力、融融资能力力、总体体风险偏偏好及市市场影响响力等因因素确定定流动性性风险偏偏好。商业银行的的流动性性风险偏偏好应当当明确其其在正常常和压力力情景下下愿意并并能够承承受的流流动性风风
11、险水平平。第十七条商业银银行应当当根据其其流动性性风险偏偏好制定定书面的的流动性性风险管管理策略略、政策策和程序序。流动动性风险险管理策策略、政政策和程程序应当当涵盖表表内外各各项业务务以及境境内外所所有可能能对其流流动性风风险产生生重大影影响的业业务部门门、分支支机构和和附属机机构,并并包括正正常和压压力情景景下的流流动性风风险管理理。第十八条商业银银行的流流动性风风险管理理策略应应当明确确其流动动性风险险管理的的总体目目标、管管理模式式以及主主要政策策和程序序。流动性风险险管理政政策和程程序包括括但不限限于:(一)流动动性风险险识别、计计量和监监测,包包括现金金流测算算和分析析。(二)流动
12、动性风险险限额管管理。(三)融资资管理。(四)日间间流动性性风险管管理。(五)压力力测试。(六)应急急计划。(七)优质质流动性性资产管管理。(八)跨机机构、跨跨境以及及重要币币种的流流动性风风险管理理。(九)对影影响流动动性风险险的潜在在因素以以及其他他类别风风险对流流动性风风险的影影响进行行持续监监测和分分析。第十九条商业银银行在引引入新产产品、新新业务和和建立新新机构之之前,应应当在可可行性研研究中充充分评估估其可能能对流动动性风险险产生的的影响,完完善相应应的风险险管理政政策和程程序,并并获得负负责流动动性风险险管理部部门的同同意。第二十条商业银银行应当当综合考考虑业务务发展、技技术更新
13、新及市场场变化等等因素,至至少每年年对流动动性风险险偏好、流流动性风风险管理理策略、政政策和程程序进行行一次评评估,必必要时进进行修订订。第三节流动性性风险识识别、计计量、监监测和控控制第二十一条条商业银银行应当当根据业业务规模模、性质质、复杂杂程度及及风险状状况,运运用适当当方法和和模型,对对其在正正常和压压力情景景下未来来不同时时间段的的资产负负债期限限错配、融融资来源源的多元元化和稳稳定程度度、优质质流动性性资产、重重要币种种流动性性风险及及市场流流动性等等进行分分析和监监测。商业银行在在运用上上述方法法和模型型时应当当使用合合理的假假设条件件,定期期对各项项假设条条件进行行评估,必必要
14、时进进行修正正,并保保留书面面记录。第二十二条条商业银银行应当当建立现现金流测测算和分分析框架架,有效效计量、监监测和控控制正常常和压力力情景下下未来不不同时间间段的现现金流缺缺口。现金流测算算和分析析应当涵涵盖资产产和负债债的未来来现金流流以及或或有资产产和或有有负债的的潜在现现金流,并并充分考考虑支付付结算、代代理和托托管等业业务对现现金流的的影响。商业银行应应当对重重要币种种的现金金流单独独进行测测算和分分析。第二十三条条商业银银行应当当根据业业务规模模、性质质、复杂杂程度及及风险状状况,监监测可能能引发流流动性风风险的特特定情景景或事件件,采用用适当的的预警指指标,前前瞻性地地分析其其
15、对流动动性风险险的影响响。可参参考的情情景或事事件包括括但不限限于:(一)资产产快速增增长,负负债波动动性显著著增加。(二)资产产或负债债集中度度上升。(三)负债债平均期期限下降降。(四)批发发或零售售存款大大量流失失。(五)批发发或零售售融资成成本上升升。(六)难以以继续获获得长期期或短期期融资。(七)期限限或货币币错配程程度增加加。(八)多次次接近内内部限额额或监管管标准。(九)表外外业务、复复杂产品品和交易易对流动动性的需需求增加加。(十)银行行资产质质量、盈盈利水平平和总体体财务状状况恶化化。(十一)交交易对手手要求追追加额外外抵(质质)押品品或拒绝绝进行新新交易。(十二)代代理行降降
16、低或取取消授信信额度。(十三)信信用评级级下调。(十四)股股票价格格下跌。(十五)出出现重大大声誉风风险事件件。第二十四条条商业银银行应当当对流动动性风险险实施限限额管理理,根据据其业务务规模、性性质、复复杂程度度、流动动性风险险偏好和和外部市市场发展展变化情情况,设设定流动动性风险险限额。流流动性风风险限额额包括但但不限于于现金流流缺口限限额、负负债集中中度限额额、集团团内部交交易和融融资限额额。商业银行应应当制定定流动性性风险限限额管理理的政策策和程序序,建立立流动性性风险限限额设定定、调整整的授权权制度、审审批流程程和超限限额审批批程序,至至少每年年对流动动性风险险限额进进行一次次评估,
17、必必要时进进行调整整。商业银行应应当对流流动性风风险限额额遵守情情况进行行监控,超超限额情情况应当当及时报报告。对对未经批批准的超超限额情情况应当当按照限限额管理理的政策策和程序序进行处处理。对对超限额额情况的的处理应应当保留留书面记记录。第二十五条条商业银银行应当当建立并并完善融融资策略略,提高高融资来来源的多多元化和和稳定程程度。商业银行的的融资管管理应当当符合以以下要求求:(一)分析析正常和和压力情情景下未未来不同同时间段段的融资资需求和和来源。(二)加强强负债品品种、期期限、交交易对手手、币种种、融资资抵(质质)押品品和融资资市场等等的集中中度管理理,适当当设置集集中度限限额。(三)加
18、强强融资渠渠道管理理,积极极维护与与主要融融资交易易对手的的关系,保保持在市市场上的的适当活活跃程度度,并定定期评估估市场融融资和资资产变现现能力。(四)密切切监测主主要金融融市场的的交易量量和价格格等变动动情况,评评估市场场流动性性对商业业银行融融资能力力的影响响。第二十六条条商业银银行应当当加强融融资抵(质质)押品品管理,确确保其能能够满足足正常和和压力情情景下日日间和不不同期限限融资交交易的抵抵(质)押押品需求求,并且且能够及及时履行行向相关关交易对对手返售售抵(质质)押品品的义务务。商业银行应应当区分分有变现现障碍资资产和无无变现障障碍资产产,对可可以用作作抵(质质)押品品的无变变现障
19、碍碍资产的的种类、数数量、币币种、所所处地域域和机构构、托管管账户,以以及中央央银行或或金融市市场对其其接受程程度进行行监测分分析,定定期评估估其资产产价值及及融资能能力,并并充分考考虑其在在融资中中的操作作性要求求和时间间要求。商业银行应应当在考考虑抵(质质)押品品的融资资能力、价价格敏感感度、压压力情景景下的折折扣率等等因素的的基础上上提高抵抵(质)押押品的多多元化程程度。第二十七条条商业银银行应当当加强日日间流动动性风险险管理,确确保具有有充足的的日间流流动性头头寸和相相关融资资安排,及及时满足足正常和和压力情情景下的的日间支支付需求求。第二十八条条商业银银行应当当建立流流动性风风险压力
20、力测试制制度,分分析其承承受短期期和中长长期压力力情景的的能力。流动性风险险压力测测试应当当符合以以下要求求:(一)合理理审慎设设定并定定期审核核压力情情景,充充分考虑虑影响商商业银行行自身的的特定冲冲击、影影响整个个市场的的系统性性冲击和和两者相相结合的的情景,以以及轻度度、中度度、严重重等不同同压力程程度。(二)合理理审慎设设定在压压力情景景下商业业银行满满足流动动性需求求并持续续经营的的最短期期限,在在影响整整个市场场的系统统性冲击击情景下下该期限限应当不不少于330天。(三)充分分考虑各各类风险险与流动动性风险险的内在在关联性性和市场场流动性性对商业业银行流流动性风风险的影影响。(四)
21、定期期在法人人和集团团层面实实施压力力测试;当存在在流动性性转移限限制等情情况时,应应当对有有关分支支机构或或附属机机构单独独实施压压力测试试。(五)压力力测试频频率应当当与商业业银行的的规模、风风险水平平及市场场影响力力相适应应;常规规压力测测试应当当至少每每季度进进行一次次,出现现市场剧剧烈波动动等情况况时,应应当增加加压力测测试频率率。(六)在可可能情况况下,应应当参考考以往出出现的影影响银行行或市场场的流动动性冲击击,对压压力测试试结果实实施事后后检验;压力测测试结果果和事后后检验应应当有书书面记录录。(七)在确确定流动动性风险险偏好、流流动性风风险管理理策略、政政策和程程序,以以及制
22、定定业务发发展和财财务计划划时,应应当充分分考虑压压力测试试结果,必必要时应应当根据据压力测测试结果果对上述述内容进进行调整整。董事会和高高级管理理层应当当对压力力测试的的情景设设定、程程序和结结果进行行审核,不不断完善善流动性性风险压压力测试试。第二十九条条商业银银行应当当根据其其业务规规模、性性质、复复杂程度度、风险险水平、组组织架构构及市场场影响力力,充分分考虑压压力测试试结果,制制定有效效的流动动性风险险应急计计划,确确保其可可以应对对紧急情情况下的的流动性性需求。商商业银行行应当至至少每年年对应急急计划进进行一次次测试和和评估,必必要时进进行修订订。流动性风险险应急计计划应当当符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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