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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事管理制度样例 编 制 _ 审 核 _ 批 准 _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本规则依依据XXXXXXXXXXXXXXXX厂(以以下简称称本厂)组组织规程程第十八八条的规规定制定定,以达达高度运运用人力力,提高高经营绩绩效之目目的。 第二条 凡凡本厂员员工人事事管理除除另有规规定外,悉悉依据本本制度规规定办理理。 第二章 任任 用用第一条 各各级人员员的派任任,均应应依其专专业经验验予以派派任。 第二条 各各级人员员任免程程序如下下: (一) 总总经理、副副总经理理、助理理由董董事会任任免。 (二) 部部长、副副部长、主主任、副副主任由总总经理提提请董事事会任免免。 (三) 组组长、副副组长由
2、主主管部长长(主任任)任免免或主管管部长(主主任)提提请总经经理任免免,事后后报董事事会核备备。 (四) 新新进人员员经试用用考核合合格后始始予正式式任用。 第四条 新新进人员员之任用用,部门门主管级级以下人人员应呈呈报总经经理批准准,部门门主管级级以上人人员应层层呈董事事长批准准。 第五条 有有下列事事情之一一者,不不得予以以任用: (一) 剥剥夺公权权、尚未未恢复者者; (二) 曾曾犯刑事事案件,经经判刑确确定者; (三) 受受禁治产产宣告、尚尚未撤消消者; (四) 通通缉在案案,尚未未撤消者者; (五) 吸吸食鸦片片或其它它毒品者者; (六) 身身体有缺缺陷、或或健康状状况欠佳佳,难以以
3、胜任工工作者; (七) 未未满十六六周岁者者。 第六条 新新进人员员除另有有规定外外,自到到职日起起三个月月为试用用期,必必要时可可视其试试用期间间成绩表表现之优优劣予以以缩短或或延长之之。 第七条 试试用人员员成绩表表现优良良者,由由其直属属单位主主管填报报试用人人员任免免签报单单呈报总总经理(董董事长)核核准正式式任用。 第八条 试试用人员员成绩表表现欠佳佳者,应应由其直直属主管管权宜延延长试用用或停止止试用,并并填报试试用人员员任免签签报单层层呈总经经理(董董事长)核核备。 第九条 新新进人员员于报到到后,试试用开始始前,应应在人事事管理部部门(本本厂人事事管理部部门为企企业管理理办公室
4、室)办妥妥下列手手续: (一) 填填妥本厂厂新进职职员履历历表; (二) 缴缴验学历历证件及及身份证证; (三) 最最近半身身正面免免冠照片片2张。 第十条 本本厂员工工之服务务年资自自试用之之日起计计算。 第三章 服服 务务第一条 本本厂各级级人员的的职责,除除依职位位说明书书外,如如为该说说明书未未经载列列,而经经上级主主管指派派办理者者,应尽尽力完成成,不得得拒绝。 第二条 本本厂员工工均应遵遵守下列列规定: (一) 遵遵守本厂厂一切规规章及公公告。 (二) 尊尊重工厂厂信誉,凡凡个人意意见涉及及本厂方方面者,非非经许可可不得对对外发表表,除办办理本厂厂指定任任务外,不不得擅用用本厂名名
5、义。 (三) 尽尽忠职守守,保守守业务上上的一切切机密。 (四) 执执行职务务时,应应力求切切实,不不得畏难难规避,互互相推诿诿或无故故稽延。 (五) 爱爱护工厂厂财物,不不浪费,公公物非经经许可不不得私自自携出。 (六) 待待人接物物要态度度谦和,以以争取同同仁及顾顾客的合合作。 (七) 注注意本身身品德修修养,切切戒不良良嗜好。 (八) 出出勤管理理应依员员工出勤勤管理制制度之规规定办理理。员工工出勤管管理制度度另订。 (九) 因因业务需需要加班班者,应应依加班班管理制制度办理理。加班班管理制制度另订订。 第四章 待待 遇遇第一条 本本厂员工工之待遇遇除另有有规定外外,悉依依本章各各条办理
6、理。 第二条 本本厂员工工工资按按工作性性质分为为: (一) 计计时工资资。 (二) 计计件工资资。 第三条 本本厂员工工工资标标准规定定见下表表。 第四条 工工资结算算办法 (一) 计计时工资资结算办办法 (二) 计计件工资资结算办办法 第五条 前前条工资资标准所所列特殊殊岗位、职职务、工工龄津贴贴无等级级之分。 第六条 本本厂员工工工资的的结算及及发放按按下列规规定执行行: (一) 员员工的工工资为月月结算。结结算时间间为每月月XX日日。 (二) 员员工工资资每月XXX日发发放。 第六条 本本厂员工工年终奖奖金之发发给依下下列规定定办理: (一) 服服务满三三个月者者,依工工作质量量经董事
7、事会评核核后计发发奖金。 (二) 服服务未满满三个月月者,不不发给年年终奖金金。 (三) 服服务年资资之计算算以截至至上年十十二月三三十一日日止为准准。 第七条 初初任人员员之薪给给自到职职日起,按按日计算算。 第八条 升升薪或减减薪员工工之薪给给自人事事令生效效日起,按按日计算算。 第五章 调调迁与差差假第一节 调调 迁迁 第一条 本本厂基于于业务上上之需要要,可随随时调迁迁员工之之职务或或服务地地点,员员工不得得借故推推诿。 第二条 调调任人员员应依限限办理交交代并报报到完毕毕,如主主管人员员逾限五五日,其其他人员员逾限三三日,即即视同自自动辞职职。 第三条 调调任人员员在接任任者未到到前
8、离职职时,其其所遗职职务由其其主管或或其主管管指定之之其他人人员代理理。 第四条 调调任人员员之薪给给自到新新职日起起,按日日计算。 第二节 出出 差差 第一条 本本厂员工工出差按按员工出出差管理理制度执执行。员员工出差差管理制制度另定定。 第三节 给给 假假 第一条 下下列日期期为例假假日: (一) 元元旦 ; (二) 春春节 ; (三) 国国际劳动动节 ; (四) 国国庆节。 第二条 前前条所列列假日休休息天数数应视具具体生产产情况而而定,但但其间之之工作应应按加班班管理制制度之规规定办理理。 第三条 员员工请假假应照下下列规定定办理: (一) 病病假因病须须治疗或或休养者者可请病病假,每
9、每月不得得超过55天,每每年累计计不得超超过三十十天,逾逾期未痊痊愈,即即予停薪薪留职,但但以一年年为限。 (二) 事事假因私事事待理者者,可请请事假,每每年累计计不得超超过三十十天。 (三) 婚婚假本人结结婚,可可请婚假假七天。 (四) 丧丧假父母、配配偶或子子女丧之之时,可可请丧假假八天;祖父母母、外祖祖母、配配偶之父父母、兄兄弟姊妹妹丧亡时时,可请请丧假六六天。 (五) 产产假女性员员工分娩娩,可请请产假九九十天。怀怀孕三个个月至七七个月而而流产者者,可请请假四星星期;七七个月以以上流产产者,可可请假六六星期;未满三三个月流流产者,可可请假一一星期。 注:产假系系指已婚婚女性员员工,未未
10、婚女性性员工分分娩或流流产按病病假规定定办理。 (六) 公公假因参加加政府举举办之资资格培训训考试(不不以就业业为前提提者)、兵兵役征召召或集会会及参加加选举者者,可请请公假,假假期依实实际需要要情况决决定。 (七) 公公伤假因公公伤可请请公伤假假,假期期依实际际需要情情况决定定。 第四条 请请假逾期期,除病病假依照照第三条条第一款款规定办办理外,其其余均以以旷工论论处。但但因患重重病非短短期内所所能治愈愈,经医医师证明明属实者者,可视视其病况况与在工工厂资历历及服务务成绩,报报请总经经理特准准延长其其病假,最最多三个个月。 第五条 请请假期内内之薪水水,依下下列规定定支给。 (一) 除除事假
11、不不发薪水水外,其其余请假假未逾规规定天数数或经延延长病假假者,其其请假期期间内薪薪水发给给基本工工资的660%。 (二) 请请公假者者薪水照照发。 (三) 公公伤假工工资照发发,且其其治疗费费用凭治治疗单据据全额报报销。 第六条 员员工请假假均应填填具请假假单呈报报,并送送企业管管理办公公室登记记后,始始为准假假。凡未未经准假假而擅离离职守或或未经批批准续假假而缺勤勤者,除除因临时时大病或或重大事事故经证证明属实实,并于于事后三三天内依依规定呈呈核外,应应以旷职职论处。 第七条 员员工请假假应依下下列规定定呈请批批准: (一) 副副总经理理、助理理请假三三天以内内者(含含三天)呈呈请总经经理
12、核准准,超过过三天层层呈董事事长核准准。 (二) (副副)部长长、(副副)主任任请假三三天以内内者(含含三天)呈呈请所属属副总经经理(助助理)核核准,三三天以上上七天以以内者(含含七天)层层呈总经经理核准准,超过过七天者者,层呈呈董事长长核准。 (三) 其其余人员员请假三三天以内内者(含含三天)呈呈请所属属部长(主主任)核核准;三三天以上上七天以以内(含含七天)层层呈所属属副总经经理(助助理)核核准;超超过七天天者,层层呈总经经理核准准。 第八条 员员工请假假不论假假别均应应书明理理由,病病假超过过三天者者(含三三天),应应检附医医师证明明文件。惟惟外伤可可显示者者可酌情情免附。 第六章 考考
13、核与奖奖惩第一节 考考 核核 第一条 各各级主管管人员对对其直属属员工,负负有平时时工作成成绩考核核之责任任。每月月一次,应应按XXXXXXXXXXXXXXXX厂厂员工考考核实施施细则(另另定)将将各项人人员之工工作情况况,逐一一详列于于考核表表中,详详细评核核其工作作绩效,并并将结果果分为AA、B、CC、D、EE五等,凡凡列A等等及E等等者,均均应详述述理由,呈呈上一级级主管核核阅及密密存,作作为年度度考核、培培训等的的参考依依据。 第二条 年年度工作作考核应应于员工工到职届届满三个个月后之之当年年年底办理理。由其其直属主主管依据据平时工工作考核核成绩及及勤惰情情况予以以评核。评评核等级级分
14、为AA、B、CC、D、EE五等,AA等或EE等的考考核,均均应详细细列述具具体事实实及理由由。其在在考核年年度中曾曾受记过过以上处处分或请请假超过过规定期期限或旷旷工累计计达三天天以上者者,不得得考列BB等以上上。 第三条 凡凡年度考考核列AA等者,经经总经理理报请董董事会核核准后发发给特别别年终奖奖金(数数额由董董事会商商定,但但不应少少于当年年最高月月薪的两两倍),列列B等者者发给当当年最高高月薪的的两倍之之年终奖奖金,列列C等者者发给当当年最高高月薪的的一倍之之年终奖奖金、列列D等者者不发给给年终奖奖金、列列E等者者予以辞辞退。 第四条 总总经理、副副总经理理、助理理之考核核由董事事长评
15、核核。组长长及以上上人员的的考核,由由其直属属主管层层转总经经理核定定,其余余人员均均由各部部门层转转部长(主主任)核核定。 第二节 奖奖 惩惩 第一条 员员工之奖奖励,分分为嘉奖奖、记功功及奖金金三种,其其处理范范围如下下: (一) 有有下列情情况之一一者,应应予嘉奖奖: 1. 品德德良好、足足为同仁仁表率,有有具体事事迹的。 2. 其他他有利于于本厂或或公众利利益之行行为,且且有事证证者。 (二) 有有下列情情况之一一者,应应予记功功: 1. 细细心维护护工厂财财物及设设备,致致节省费费用有显显著成效效者。 2. 担任任临时重重要任务务,能如如期完成成,并达达成预期期目标者者。 3. 及时
16、时制止了了重大意意外事件件或变故故的发生生者。 (三) 有有下列情情况之一一者,应应发给奖奖金: 1. 对业业务、维维护或管管理有重重大改善善,因而而提高质质量或降降低成本本者。 2. 对工工厂设备备维护得得宜,或或抢修工工作提早早完成,因因而增加加效益者者。 3. 对业业务、维维护或管管理之方方法作重重大改革革之建议议或发明明,经采采纳施行行后成效效显著者者。 4. 对采采购销售售、会计计处理、财财物调度度、人力力运用等等方法有有重大改改善,因因而降低低成本或或增加收收入可明明确计算算其价值值者。 5. 对天天灾、人人祸或有有害于工工厂利益益之事件件,能奋奋勇救护护,或预预先防止止,使工工厂
17、免受受损失有有事实为为证者。 6. 一年年内曾记记功二次次以上者者。 7. 对本本身主管管业务表表现出卓卓越才能能,品德德优良,服服务成绩绩特优,且且有具体体事迹足足资为证证者。 8. 工作作上有特特殊功绩绩,使工工厂增加加收益或或减少损损失者。 以上奖金之之数额,各各视实际际贡献之之价值决决定。 第二条 员员工之惩惩诫,分分为警告告、记过过及免职职三种,其其处理范范围如下下: (一) 有有下列情情况之一一且有具具体事证证者,应应予警告告: 1. 未经经准许擅擅带外人人入厂参参观者。 2. 擅用用他人经经管之工工具及设设备者。 3. 拒绝绝警卫检检查其携携带之物物品者。 4. 涂写写墙壁、设设
18、备有碍碍观瞻者者。 5. 携带带眷属、小小孩在工工作场所所有碍秩秩序者。 (二) 有有下列情情况之一一者,予予以记过过处分: 1. 未经经准假,而而擅离工工作岗位位者。 2. 无正正当理由由,延误误公事致致工厂发发生损失失者。 3. 行为为不检,有有损工厂厂声誉者者。 4. 指挥挥不当或或监督不不周,致致部属发发生重大大错误,使使工厂发发生损失失者。 5. 在工工作场所所喧哗口口角者。 6. 对同同事有胁胁迫、恫恫吓及欺欺骗行为为者。 7. 一年年内警告告二次者者 (三) 有有下列情情况之一一者,应应予免职职: 1. 在工工厂内酗酗酒滋事事、妨害害秩序者者。 2. 向外外泄露工工厂业务务机密者
19、者。 3. 对上上级主管管不满,不不通过正正当渠道道陈述己己见,或或提供建建议,而而任意谩谩骂者。 4. 对本本身职务务不能胜胜任者。 5. 无故故旷工至至三日以以上,或或一月内内无故旷旷工累计计达六日日以上时时。 6. 胁迫迫上级主主管,或或蓄意违违抗合理理指挥,或或打骂侮侮辱主管管行为情情节重大大者。 7. 利用用工厂名名义,在在外招摇摇撞骗者者。 8. 利用用职权营营私舞弊弊者。 9. 未按按照规定定指示,擅擅自改变变工作方方法,致致使发生生错误,使使工厂蒙蒙受损失失者。 10. 故故意损坏坏工厂财财物者。 11. 在在工厂内内赌博,或或有伤风风化的行行为的。 12. 在在工厂内内打架斗
20、斗殴者。 13. 散散播有损损工厂之之谣言,而而妨害工工作秩序序者。 14. 因因故意过过失行为为,而引引起灾害害者。 15. 有有煽动怠怠工或罢罢工之具具体事实实者。 16. 触触犯国家家法律法法规,被被司法机机关予以以处罚者者。 17. 一一年内记记过三次次者。 第三条 员员工之奖奖惩事项项,由各各部门主主管列举举事实,逐逐级核定定,并呈呈请总经经理核定定。 第四条 其其他未列列举而应应予奖励励或惩诫诫事项,可可视情节节轻重分分别予以以奖惩。 第五条 员员工奖惩惩可累计计,以嘉嘉奖两次次作记功功一次,记记功两次次可发给给一定数数额资金金。警告告两次作作记过一一次,记记过三次次予以免免职。同
21、同一年度度功过不不得相互互抵销。 第七章 离离 职职第一条 员员工有下下列情况况之一者者,应予予停职: (一) 有有违犯本本厂规章章之嫌疑疑,情节节重大,但但尚在调调查之中中,未作作决定者者。 (二) 违违犯刑事事案件,经经司法机机关起诉诉,判刑刑但未确确定者。 第二条 前前条各款款如经查查明,无无过失或或判决无无罪者,可可申请复复职,如如准予复复职,除除因非本本身过失失而致停停职者外外,不得得要求补补发其停停职期间间之薪水水。 第三条 在在停职期期间,薪薪水停发发,并应应即办理理移交。 第四条 本本厂因业业务紧缩缩,或因因不可抗抗力停工工在一个个月以上上者,可可随时裁裁遣人员员,但解解雇人员
22、员时,应应事前三三十日预预先通告告。 员工对于其其所承受受工作不不能胜任任时,本本厂亦可可随时解解雇,并并在三十十日前预预先通告告。 第五条 员员工在接接到前条条预告后后,如另另谋工作作可于工工作时间间请假外外出,但但每星期期不得超超过两日日工作时时间,其其请假日日之薪水水照发。 第六条 依依照第五五条规定定解雇人人员时除除预告期期间发给给工资外外,并依依下列规规定,加加发资遣遣费(但但如系本本厂发生生破产情情况,依依破产法法办理,不不在此限限): 在本厂连续续工作期期满一年年者,发发给一个个月薪水水。以上上所称薪薪水,系系以员工工最后服服务月份份之薪水水为准。 第七条 员员工辞职职,应于于七
23、天前前以书面面形式层层转总经经理核准准。核准准辞职后后,应即即办妥移移交,但但不发给给任何补补助或津津贴。如如离职未未经核准准或移交交不清,即即擅自离离职者,以以免职处处理。 第八条 员员工不论论依照上上列任何何条款暂暂或永久久离开本本厂者,均均应办妥妥移交,如如因移交交不清,致致本厂发发生损害害者,均均依法追追究其赔赔偿。 第八章 教教育与训训练 第一条 本本厂视业业务需要要举办定定期或不不定期、业业务、技技能或质质量之教教育与训训练。 第二条 有有关教育育与训练练,其应应参加人人员、课课程、时时间、地地点悉依依既定计计划办理理。 第三条 本本厂为教教育与训训练之执执行可指指派各有有关人员员担任讲讲师或学学员,被被指派者者不得借借故推诿诿。 第四条 本本厂视实实际需要要,可聘聘请外来来专家担担任讲师师或指派派有关人人员参加加外界举举办之有有关业务务讲习。 第五条 各各种教育育与训练练或讲习习,于期期满后均均应举办办测验,或或提出心心得报告告,其成成绩作为为员工考考核资料料之一。 第九章 附 则第一条 本本规程经经呈请董董事长核核准后公公布实施施。 第二条 本本规程如如有未尽尽事宜,可可由总经经理呈请请董事长长核准修修订之。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