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3127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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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建设工工程质量检测测见证取样和送检检规定第一章 总总则第一条 为了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量监督管理,进进一步规范建建筑材料和现现场实体质量量检测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和送检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及建设工程质量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确保工程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在本省行政区区域内从事建建设工程的新新建、扩建、改改建活动均应应遵守本规定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称见证取样和和送检是指在在建设单位或或工程监理单单位人员的见见证下,由施施工单位的现现场取样员对对
2、工程中涉及及结构安全的的试块、试件件和材料在现现场取样,并并送至经省以以上建设行政政主管部门对对其资质认可可和质量技术术监督部门对对其计量认证证的工程质量量检测机构进进行检测的过过程。其中建建设工程质量量检测见证包包括检测取样样、送检过程程的见证和现现场检测的见见证;取样是是指按有关技技术标准,规规范的规定,从从检验(测)对对象中随机抽抽取代表一定批批量试验样品品的过程;送送检是指取样样后将试样从从现场移交给给有资格的检检测机构进行行检测的全过过程。第四条 凡在在本省行政区区域范围内的的建设工程所所使用的建筑材料、构构配件及现场场制作的砼、砂砂浆所有试块块均实行见证证取样和送检检,现场实体体检
3、测均应进进行见证。第五条省建设设行政主管部部门对本省建建设工程质量量检测见证取取样和送检工工作实施统一一监督管理。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员的报名、培训组织、上报和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见证证和取样员的的管理第六条 见证证人员应由建建设单位或该该工程的监理理单位中符合合岗位要求的的专业技术人人员担任,并并经培训考试试合格取得省省住房和城乡乡建设厅核发发的见证员岗岗位证书(编编号上网),同同时取得建设设单位或监理理单位的见见证人员授权权委托书(附附表一)后方方可上岗履行行其职责。第七条 取样样人员应由施施工单位中符符合岗位要求求的专业技术术人员担任,
4、并并经培训考试试合格取得省省住房和城乡乡建设厅核发发的取样员岗岗位证书(编编号上网),同同时取得施工工单位的取取样人员授权权委托书(附附表一)后方方可上岗履行行其职责。第八条 见证证员的基本要求求1、必须具备见见证员资格(1)见证人员员应是本工程程建设单位或或监理单位的的有关技术人人员。(2)必须具备备初级及以上上专业技术职职称且具备建建筑施工试验验知识。(3)经培训考考核合格,取取得“见证员岗位位资格证书”。2、必须具有建建设单位或监监理单位的书书面授权委托托书。3、见证人员已已到当地工程程质量监督站站备案,且证证书复检合格格。第九条 见证员员的职责1、对检测取样样的全过程进进行旁站监督督,
5、并做好取取样的见证记记录。2、对试样的封封样和送检过过程进行监督督。3、做好取样后后的把关工作作,确保经检检测合格的材材料用于工程程实体。4、对工程现场场检测进行旁旁站见证,并并做好工程现现场检测的见见证记录。5、必须在见证证送检委托单单上签字盖章章,并在需要要时出示“见证员资格格证书”。6、对委托检测测试样的代表表性和真实性性负有法定责责任。第十条 取样样员的基本要要求1、必须具备取取样人员资格格(1)取样人员员应是本工程程施工单位的的有关人员。(2)必须具备备初级及以上上专业技术职职称且具备建建筑施工试验验知识。(3)经培训考考核合格,取取得“取样员岗位位资格证书”。2、取样人员已已到当地
6、工程程质量监督站站备案,且证证书复检合格格。第十一条 取取样员的职责责1、负责建筑材材料的现场取取样工作。2、负责混凝土土、砂浆、保保温浆料等现现场成型试件件的制作、养养护和保管等等工作。3、对委托检测测试样的代表表性和真实性性负有法定责责任。第十二条 申申请见证取样样员岗位证书书须提交的材材料(一)填写黑龙龙江省建设工程质质量检测见证证/取样员申请请表(附表二二);(二)身份证、毕毕业证、职称称证、劳动合合同原件及复复印件;(三)本人近期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片两张。第十三条 经经省住房和城城乡建设厅批批准由各建设设类培训机构构对首次申请请见证/取样员岗位位证书的,培培训考试合格格,由各培训训机
7、构到省住住房和城乡建建设厅办理岗岗位证书的验验印后,到省省建设工程质质量监督管理理总站办理岗岗位证书的编编号和上网。第十四条 取取得见证/取样员岗位位证书的人员员每两年岗位位证书年检一一次,两年内内应参加不少于24学时的继续续教育。第十五条 见见证/取样员岗位位证书年检的的继续教育时时间及教育内内容由省建设设工程质量监监督管理总站站确定,具体体工作由各地地市工程质量量监督站组织织实施,并由由其负责统一一到省建设工工程质量监督督管理总站办办理岗位证书书的年检。第十六条 见见证/取样员变更单单位,由各地市工工程质量监督督站签署意见见,由调入人员的单单位到省建设设工程质量监监督管理总站站办理,同时时
8、应提交原工工作单位和调调入工作单位位签署的意见见证明,并经法定代表表人签字(附附表三)。第十七条 外外省进入本省省承揽工程的的单位,其见见证/取样员须具有有省级建设行行政主管部门门颁发的岗位位证书,并由由其单位所属属行政区域的的工程质量监监督站出具无无不良行为记记录证明,到到承揽工程项项目所在地的的工程质量监监督站备案,方方可从事见证证取样和送检检工作。第十八条 建建设工程质量量检测见证/取样员的印印章按照以下下规定制作:长3厘米,宽1.5厘米,字号号为5号宋体,内内容见印章式式样(附表四四);此印章章由本人保管管,岗位证书书由其单位保保管,施工现现场存放。第三章 见证证取样和送检检的程序第十
9、九条 建建设单位在工工程开工前到到工程质量监监督站办理监监督注册手续续时,应递交交见证/取样员授权权委托书,并并应将其递交交给该工程的的检测机构、监监理单位和施施工单位。第二十条 在在施工过程中中,见证员应应按照施工单单位编制经监监理单位审查查批准的见证证取样和送检检计划,对施施工现场的取取样和送检进进行见证,同同时填写一式式两份(一份份由监理单位位存档,一份份归入施工技技术档案)的的见证记录(附附表五),并并与见证送检检委托单一同同配套存档;取样员应在在试样或其包包装上作出标标识、封志(附附表六)。标标识和封志应应标明工程名名称、取样部部位、取样日日期、样品的的代表批量、样样品名称和样样品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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