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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建设设项目环境境保护管理理办法第一条 为为了加强建建设项目的的环境保护护管理,防防止新的环环境污染,根根据国家的的有关规定定,结合本本市实际情情况,制定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 本办法法所称的污污染是指对对人体健康康、周围环环境和自然然资源造成成有害或不不良影响(包括潜在在影响)的的废水、废废气、废渣渣、粉尘、烟烟雾、恶臭臭、热污染染、放射性性物质、电电磁辐射、噪噪声、震动动。 第三条条 本办法法适用于本本市范围内内的工业、交交通、水利利、农林、商商业、卫生生、文教、科科研、旅游游、市政建建设等对环环境有影响响有一切基基本建设项项目(包括括不含土建建的设备更更新)以及及可能受到到环境影响响的
2、住宅建建设项目(以下统称称建设项目目)。 乡镇企企业、工浓浓联营的建建设项目,按按上海市市乡镇企业业环境保护护管理暂行行办法办办理。 第四条条 引进的的建设项目目,必须符符合无污染染或少污染染的要求。对对产生的污污染,国内内不能配套套解决的,应应当时同引引时相应的的环境保护护设施。 第五条条 凡从事事对环境有有影响的建建设项目,必必须遵守环环境影响报报告书(表表)的审批批制度;必必须遵守防防治污染及及其他公害害的设施与与主体工程程同时设计计、同时施施工、同时时投产的制制度(以下下简称三三同时)。 第六条条 市或区区、县人民民政府的环环境保护部部门(以下下简称环境境保护部门门)负责对对建设项目目
3、的环境保保护实施统统一的监督督管理,其其主要职责责是: (一一)负责组组织对建设设项目环境境影响报告告书的评审审或建设项项目环境影影响报告表表的审批; (二)负负责建设项项目的设计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研究报告)中有关环环境保护内内容的审查查; (三)负责建设设项目初步步设计中环环境保护篇篇章的审查查和施工过过程的监督督及环境保保护设施的的竣工验收收; (四)负责对环环境保护设设施的运转转和使用情情况的检查查和监督。 第七条条 凡进行行改建、扩扩建和技术术改造的工工程,对能能在环境或或植物体内内积蓄、对对人体健康康产生长均均匀影响的的同类型的的污染物,必必须同时进进行治理。对对改建、扩扩建和技术术
4、改造工程程项目的其其他类型的的污染物,在在经济合理理的条件下下,同时进进行治理。 第八条条 在下列列地区范围围内,不准准新建污染染环境的建建设项目: (一)名名胜古迹、风风景游览区区、疗养区区; (二)自然保护护区、蔬菜菜保护区; (三)饮饮用水源地地取水口上上下游一千千米的卫生生防护带内内; (四)黄浦江上上游水源保保护区。 第九条条 在下列列保护区范范围内,不不准新建严严重污染水水体的建设设项目: (一)黄浦浦江上游准准水源保护护区; (二二)崇明岛岛北岸纵深深五公里陆陆域范围内内。 第十条条 建设项项目的环境境影响报告告书(表)应当在设设计任务书书(可行性性研究报告告)阶段完完成。 第十
5、一一条 建设设项目的初初步设计,必必须有环境境保护篇章章。其主要要内容应当当包括: (一)环境境保护设施施的设计依依据; (二二)环境影影响报告书书或环境影影响报告表表及审批规规定的各项项要求和措措施; (三三)防治污污染设施的的工艺流程程、预期效效果; (四四)对建设设项目可能能引起的生生态变化所所采取的防防范措施; (五)采采用的环境境保护标准准; (六)绿化设计计、监测手手段、环境境保护投资资的概算等等。 第十二二条 大中中型基本建建设项目和和限额以上上的技术改改造项目,在在编制项目目建议书时时,建设单单位应根据据建设项目目的性质、规规模、建设设地区的环环境现状、项项目投产后后可能造成成
6、的环境污污染危害程程度等情况况,编写环环境影响报报告书,并并须进行建建设项目环环境影响评评价;环境境影响较小小的经环境境保护部门门同意,建建设单位也也可填写环环境影响报报告表。 小型基基本建设项项目和限额额以下的技技术改造项项目在编制制设计任务务书阶段,由由环境保护护部门确定定编写环境境影响报告告书或填写写环境影响响报告表。 第十三三条 市或或区、县环环境保护部部门审批权权限的分工工: (一)投资总额额超过三百百万元或建建筑面积超超过一千平平方米的建建设项目的的环境影响响报告书(表)、初初步设计的的环境保护护篇(章)、环境保保护三同同时送审审单、环境境保护设施施的竣工验验收等,经经项目的主主管
7、部门环环境保护机机构预审后后,报市环环境保护局局审批; (二)前项项规定数额额以下的建建设项目,经经项目的主主管部门环环境保护机机构预审后后,报项目目所在地的的区、县环环境保护部部门审批; (三)引引进的建设设项目,按按上述规定定的权限办办理审批手手续。 第十四四条 有下下列情况之之一的建设设项目,须须报市环境境保护局审审批: (一一)跨越区区、县界限限的建设项项目; (二二)在水源源保护区、风风景游览区区、各胜古古迹、自然然保护区内内的建设项项目。 第十五五条 建设设项目的性性质、规模模、建设地地点等发生生较大改变变时,建设设单位应相相应修改已已批准的环环境影响报报告书(表表),并报报原审批
8、部部门重新审审批。环境境影响报告告书(表)经环境保保护部门审审批同意的的建设项目目,超过十十八个月上上级部门仍仍未批准立立项的,须须按审批程程序重新报报批。 第十六六条 市或或区、县环环境保护部部门对建设设项目环境境保护内容容的审核,须须在自报告告送达一个个月内作出出答复或签签署具体意意见。逾期期不答复,可可视上报方方案已被确确认。 第十七七条 承担担建设项目目环境影响响评价工作作的单位,必必须持有建建设项目环环境影响评评价证书,并并按照证书书中规定的的评价范围围开环境影影响评价工工作。 第十八八条 环境境影响评价价单位,根根据建设单单位的要求求,按照建建设项目的的规模、建建设地点的的环境质量
9、量状况以及及对环境的的危害程度度等因素开开展评价工工作。在正正式开展评评价工作之之前,编制制的评价方方案、提要要或编写的的评价大纲纲需经环境境保护部门门同意。 环境影影响评价单单位必须对对评价结论论负责。 第十九九条 环境境影响评价价费用(包包括评价报报告书、技技术评审费费用),应应根据建设设项目的工工作量确定定。环境影影响评价单单位不得任任意提高评评价费用,并并应向建设设单位提供供工作费用用明细表。环环境影响评评价(包括括技术评审审)费用在在建设项目目可行性研研究费用中中支付;不不进行可行行性研究的的建设项目目,其费用用由建设单单位的主管管部门垫付付,从工程程总投资中中列支。 第二十十条 建
10、设设项目的环环境影响报报告表,可可由建设单单位会同承承担建设项项目设计任任务书(可可行性研究究报告)的的单位共同同填写,也也可会同具具有建设设项目环境境影响评价价证书的的单位共财财填写。 第二十十一条 报报审的环境境影响报告告书必须附附有: (一一)建设设项目环境境影响评价价证书(正本)按按三分之一一比例的缩缩印件; (二)注明明承担建设设项目评价价单位的名名称、证书书号码、业业务范围,并并加盖单位位公章; (三)经批批准的评价价大纲; (四)建设设项目的主主管部门环环境保护机机构的预审审意见。 第二十十二条 建建设项目完完成环境保保护设施施施工图后,建建设单位必必须填报环环境保护三同时送审单
11、,经经环境保护护部门审核核同意,并并取得上上海市建设设项目环境境保护三三同时审审核通知单单(以下下简称环境境保护三三同时审审核通知单单后,向向建筑管理理部门申请请建筑执照照。 建设设单位自接接到环境保保护三同同时审核核通知单之之日起,超超过六个月月未领到建建设管理部部门的建筑筑执照的,该该审核通知知单作废,按按前款规定定重新办理理环境保护护三同时时手续。 第二十十三条 对对编写环境境影响报告告书的建设设项目,环环境保护部部门可在建建设过程中中就环境保保护设施与与主体工程程的同步建建设进度进进行检查。 第二十十四条 建建设项目试试生产或试试运转前,建建设单位必必须向负责责审批的环环境保护部部门提
12、交试试生产或试试运转报告告,经环境境保护部门门核实后,方方能进行试试生产或试试运转。建建设项目在在正式生产产或运转前前,建设单单位必须向向负责审批批的环境保保护部门提提交环境境保护设施施竣工验收收报告,经经环境保护护部门的环环境监测站站进行污染染因子监测测和环境保保护部门核核实后,方方可正式投投入生产或或使用。 第二十十五条 凡凡违反本办办法的,环环境保护部部门可根据据有关规定定,作出如如下处理: (一)对对未办理环环境影响报报告书(表表)、初步步设计中的的环境保护护篇(章)、环境保保护三同同时送审审单审核手手续的,属属大中型基基本建设项项目和限额额以上的技技术改造项项目,对建建设单位可可处以
13、五万万元以下、一一万元以上上的罚款,并并补办审核核手续;属属小型基本本建设项目目或限额以以下的技术术改造项目目,对建设设单位可处处以一万元元以下、五五千元以上上的罚款,并并补办审核核手续。 (二)建设设项目未经经环境保护护部门审核核,强行投投产或使用用的,可责责令其停产产,并补办办审核手续续;建设项项目试生产产或试运转转不合格强强行投产的的,除责令令停产外,并并限期改进进;对环境境造成污染染或破坏的的,按污染染程度可处处以十万元元以下、一一万元以上上的罚款。 (三)环境境影响报告告书(表)的编制(填写)单单位,如弄弄虚作假,致致使环境影影响报告书书(表)XX地论错误误,造成环环境污染的的,没收
14、其其非法所得得,并处以以五万元以以下、一万万元以上的的罚款。情情节较重的的,还可取取消其环境境影响评价价资格。 (四)评价价单位超出出评价证书书规定的业业务范围或或无证承接接评价业务务的,其所所编制的环环境影响报报告书视为为无效,没没收其非法法所得,还还可以处以以二万元以以下的罚款款,并可吊吊销评价证证书。 (五五)对违反反本办法的的直接责任任人员,可可处以2000元以上上的罚款。5500元以以下的罚款款,由区、县县环境保护护部门决定定,报区、县县人民政府府备案;超超过5000元、不到到一万元的的,由区、县县环境保护护部门报区区、县人民民政府审批批,送市环环境保护局局备案;一一万元至十十万元的
15、,由由市环境保保护局审批批,报市人人民政府备备案。 第二十十六条 建建设项目试试生产或试试运转期间间,排放污污染物超过过排放标准准的,可按按规定征收收超标排污污费;建设设项目超过过规定的试试生产或试试运转期限限排放污染染物仍达不不到标准的的,加倍征征收超标排排污费,责责令通过整整改具备试试生产条件件,并须经经环保部门门核实后,才才能再次进进行试生产产或试运转转。 第二十十七条 外外商投资企企业排放污污染物,必必须向市环环境保护局局提交排放放污染物申申请,如实实填报拥有有的污染物物排放设施施、处理设设施和在正正常作业条条件下排放放污染物的的种类、方方式、数量量和浓度,经经审核批准准并取得排排污登记证证件后,方方能生产或或营业。排排污情况发发生变化时时,应当及及时向市环环境保护局局申报。 第二十十八条 本本办法所称称的以上、以以下。都包包括本数。 第二十十九条 本本办法由上上海市环境境保护局负负责解释和和监督实施施。 第三十十条 本办办法自一九九八八年二二月一日起起施行。原原一九八三三年五月上上海市人民民政府颁发发的上海海市防止环环境新污染染暂行办法法同时废废止。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