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商业银行2698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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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黄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说明:本章程草案为过程文件,文中所述的数字及部分条款为方便讨论所设,不为本草案的最终意见。特此说明。北大纵横管理咨咨询公司2003年122月 目录黄石市商业银行行股份有限公公司章程2第一章 总 则则2第二章 经营宗宗旨和范围3第三章 股 份份4第一节 股本4第二节 股份增增减和回购5第三节 股份转转让5第四章 股东和和股东大会6第一节 股东6第二节 股东大大会8第三节 股东大大会提案11第四节 股东大大会决议12第五章 董事会会14第一节 董 事事14第二节 董事会会17第三节 董事长长20第四节 独立董董事21第五节 董事会会秘书24第六章 高级管管理层
2、24第七章 监事会会27第一节 监 事事27第二节 监事会会27第三节 监事会会决议28第八章 财务会会计制度、利利润分配和审审计29第一节 财务会会计制度29第二节 内部审审计30第三节 会计师师事务所的聘聘任30第九章 通知和和公告31第一节 通 知知31第二节 公 告告32第十章 合并、分分立、解散和和清算32第十一章 修改改章程34第十二章 附则则35黄石市商业银行行股份有限公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 则则第一条 黄石石市商业银行行系依照中中华人民共和和国公司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和国商业银行行法(以下下简称公司司法、商商业银行法)和和其它有关法法规成立的股股份制商业银银行。黄石市市商业银行以以
3、发起方式设设立;在黄石石市工商行政政管理局注册册登记,取得得营业执照。第二条 为维维护黄石市商商业银行、股股东和债权人人的合法权益益,规范黄石石市商业银行行银行的组织织和行为,根根据公司法法、商业业银行法和和其它有关法法规,制定本本章程。第三条 黄石石市商业银行行(原称黄石石城市合作银银行)于19997年经中中国人民银行行银发199972113号关于于筹建黄石城城市合作银行行的批复文文件批准,由由黄石市122家信用社的的原股东和其其他股东共同同发起设立。第四条 黄石石市商业银行行注册名称:中文全称:黄石石市商业银行行股份有限公公司,简称:黄石市商业业银行(以下下简称“本行”)英文全称:HUUA
4、NGSHHI CITTY COMMMERCIIAL BAANK COO,LTD。第五条 本行行注册地址:湖北省黄石石市颐阳路662号,邮编编:530000。第六条 本行行注册资本为为人民币壹亿亿零陆拾捌万万元。第七条 本行行为永久存续续的股份有限限公司。第八条 董事事长为本行的的法定代表人人。第九条 本行行股份总额为为壹亿零陆拾拾捌万股,每每股金额为人人民币一元。本本行全部资本本分为等额股股份,股东以以其所持股份份为限对本行行承担责任,本本行以其全部部资产对本行行的债务承担担责任。第十条 本行行章程自生效效之日起,即即成为规范本本行的组织与与行为、本行行与股东、股股东与股东之之间权利义务务关系
5、的具有有法律约束力力的文件。股股东可依据本本行章程起诉诉本行;本行行可依据本行行章程起诉股股东、董事、监监事、行长和和其他高级管管理人员;股股东可依据本本行章程起诉诉股东;股东东可依据本行行章程起诉本本行的董事、监监事、行长和和其他高级管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本本章程所称其其他高级管理理人员是指本本行的副行长长、财务负责责人、董事会会秘书、财务务总监。第十二条 本本行为企业法法人,根据业业务发展需要要,经中国人人民银行审查查批准可在黄黄石市境内设设立分支机构构。第十三条 本本行依法接受受中国人民银银行的监督管管理。第十四条 本本行实行一级级法人、总分分支行银行管管理体制。总总行对分支机机构实行全
6、行行统一核算,统统一调度资金金,统一管理理的财务制度度。第十五条 本本行的下属境境内分支机构构不具有法人人资格,其机机构的设置和和业务经营要要符合中国人人民银行有关关金融机构管管理规定的要要求及总行授授权范围。第二章 经营宗宗旨和范围第十六条 本本行的经营宗宗旨:依据国国家有关法律律、法规,自自主开展各项项商业银行业业务,支持国国民经济发展展,服务于民民众,重点服服务于中小企企业和城市市市民的企业。在在审慎经营、稳稳健发展的原原则下,为股股东谋取最大大的利益。第十七条 本本行以效益性性、安全性、流流动性为经营营原则,实行行自主经营、自自担风险、自自负盈亏、自自我约束。第十八条 经经公司登记机机
7、关核准,并并经中国人民民银行和工商商登记机关批批准,本行经经营范围是:1 、吸收公众众存款;2 、发放短期期、中期和长长期贷款;3 、办理国内内外结算;4 、办理票据据贴现;5 、发行金融融债券;6 、代理发行行、代理兑付付,承销政府府债券;7 、买卖政府府债券;8 、从事同业业拆借;9 、提供担保保;10 、代理收收付款项及代代理保险业务务;11 、提供保保管箱服务12 、参与银银团贷款业务务;13、财政周转转金委托贷款款业务;14 、提供资资信调查、咨咨询见证服务务;15 、经中国国人民银行批批准的其它业业务。第三章 股 份份第一节 股本第十九条 本本行的的注册册资本为本行行在工商行政政管
8、理机构登登记的实收股股本总额。本本行发行的所所有股份为等等额股份,以以人民币标明明面值,每股股为一元。第二十条 本本行股份均为为普通股,实实行公开、公公平、公正的的原则,同股股同权,同股股同利。第二十一条 本行股份共共计壹亿零陆陆拾捌万股,本本行的股本结结构为:国有有股占,法人人股占,自然然人股占。本行成立时,各各城市信用社社的原股东以以其在各城市市信用社的净净资产折股认认购,其他股股东以货币资资金认购。第二十二条 本行或本行行的分支机构构不以赠与、垫垫资、担保、补补偿或贷款等等形式,对购购买或拟购买买本行股份的的人提供任何何资助。第二十三条 本行的股份份发行采取记记名式股权证证,股权证为为本
9、行签发的的证明股东所所持有本行股股份并按其股股份享有权利利和承担义务务的具有法律律效力的书面面凭证。第二十四条 股权证采取取一户一证制制,即本行每每一个股东持持有一张记载载股东本人姓姓名或单位名名称及所持有有股份总额的的股权证。第二十五条 本行股权证证须经本行董董事长签章,并并加盖本行法法人印章后方方可生效。第二十六条 股权证被盗盗、遗失或者者灭失,股东东可依据民事事诉讼法规定定的催告程序序,请求人民民法院宣告股股权证失效,人人民法院宣告告股权证失效效后,股东方方可向本行申申请补发股权权证。第二十七条 本行股东中中,如发生法法定代表人、公公司名称、注注册地址、业业务范围等重重大事项变更更时,应
10、及时时报告本行的的工商登记部部门,同时由由本行报中国国人民银行备备案。第二节 股份增增减和回购第二十八条 本行根据经经营和发展的的需要,依照照法律、法规规的规定,经经股东大会分分别作出决议议,并报经有有关主管部门门批准后,可可以采用下列列方式增加资资本:(一)向现有股股东配售股份份;(二)向现有股股东派送红股股;(三)以公积金金转增股本;(四)增发新股股;(五)法律、行行政法规规定定的其它方式式。第二十九条 根据本行章章程的规定,本本行可以减少少注册资本。本本行减少注册册资本,按照照公司法以以及其它有关关规定和本行行章程规定的的程序办理。第三十条 本本行在下列情情况下,经本本行章程规定定的程序
11、通过过,并报国家家有关主管部部门批准后,可可购回本行的的股票:(一)为减少本本行资本而注注销股份;(二)与持有本本行股票的其其它银行合并并。除上述情形外,本本行不进行买买卖本行股票票的活动。第三十一条 本行购回股股份,可以采采取向全体股股东按照相同同比例发出购购回要约及法法律、行政法法规规定和国国家主管部门门批准的其它它情形。第三十二条 本行购回本本行股票后,自自完成回购之之日起十日内内注销该部分分股份,并向向工商行政管管理部门申请请办理注册资资本的变更登登记并公告。第三节 股份转转让第三十三条 本行的股份份可以依法转转让。第三十四条 本行不接受受本行的股权权证作为质押押权的标的。第三十五条
12、发起人持有有的本行股份份,自本行成成立之日起三三年内不得转转让。本行的的董事、监事事、行长以及及其他高级管管理人员在其其任职期间以以及离职后六六个月内不得得转让其所持持有的本行的的股份,但法法院强制执行行的除外。第三十六条 每一法人直直接或间接持持有本行股份份达到10(包括100%)时,需需向本行及中中国人民银行行报告,经中中国人民银行行批准后方可可超过10%。第四章 股东和和股东大会第一节 股东第三十七条 本行股东为为依法持有本本行股份的法法人或自然人人。本行发行行的全部股份份均为人民币币普通股。每每一股份享有有同等权利,承承担同等义务务。第三十八条 股权证和股股东名册是证证明股东持有有本行
13、股份的的充分证据。本本行依据股权权证建立股东东名册,并定定期查询主要要股东资料及及主要股东的的持股变动(包包括股权的出出质)情况,及及时掌握本行行的股权结构构。第三十九条 本行召开股股东大会、分分配股利、清清算及从事其其它需要确认认股权的行为为时,由董事事会决定某一一日为股权登登记日,股权权登记日结束束时的在册股股东为本行股股东。第四十条 本本行股东享有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所持有的股份份份额获得股股利和其它形形式的利益分分配;(二)参加或委委派股东代理理人参加股东东会议;(三)依照其所所持有的股份份份额行使表表决权;(四)对本行的的经营行为进进行监督,提提出建议或质质询;(五)依照法律律
14、、行政法规规及本行章程程的规定转让让、赠与或质质押其所持有有的股份;(六)依照法律律、本行章程程的规定获得得有关信息,包包括: 、缴付成本本费用后得到到本行章程; 、缴付成本本费用后有权权查阅和复印印:()本人持股股资料;()股东大会会会议记录;()中期报告告和年度报告告;()本行股本本总额、股本本结构。(七)本行终止止或清算时,按按其所持有的的股份份额参参加本行剩余余财产的分配配;(八)法律、行行政法规及本本行章程所赋赋予的其它权权利。第四十一条 股东提出查查阅前条所述述有关信息或或索取资料的的,应向本行行提供其身份份证明及其持持有本行股份份的股权证,本本行经核实股股东身份后按按照股东的要要
15、求予以提供供。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董董事会、监事事会的决议违违反法律、行行政法规,侵侵犯股东合法法权益的,股股东有权向人人民法院提起起要求停止该该违法行为和和侵害行为的的诉讼。第四十三条 股东应维护护本行的利益益。若股东利利用其股东地地位恶意妨碍碍本行正当经经营活动或损损害本行利益益的,本行有有权向人民法法院提起要求求停止该违法法行为的诉讼讼。第四十四条 本行股东承承担下列义务务:(一) 遵守本行章程;(二)依其所认认购的股份和和入股方式缴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法规规定的情情形外,不得得退股;(四)法律、行行政法规及本本行章程规定定应承担的其其它义务。第四十五条 持有本行百百分之一以上上
16、有表决权股股份的股东,将将其持有的股股份进行质押押的,应自该该事实发生之之日起三个工工作日内,向向本行作出书书面报告。第四十六条 本行的控股股股东在行使使表决权时,应应当按照法律律、法规及本本章程的规定定行使股东权权利和承担相相应的义务,不不得作出有损损于本行和其其他股东合法法权益的决定定。(一)控股股东东对本行的董董事、监事候候选人的提名名,应当严格格遵循法律、法法规和本章程程的规定和程程序;不得对对股东大会人人事选举决议议和董事会人人事聘任决议议履行如何批批准手续;不不得超过股东东大会、董事事会任免本行行的高级管理理人员;(二)控股股东东不得直接或或间接干预本本行的决策及及依法开展的的经营
17、活动;(三)控股股东东应尊重本行行财务的独立立性,不得干干预本行的财财务、会计活活动;(四)控股股东东及其下属机机构不得向本本行下达任何何经营计划和和指标,也不不得以其他任任何形式影响响本行经营管管理的独立性性。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下列条件之一一的股东:(一)此人单独独或与他人一一致行动时,可可选出半数以以上的董事;(二)此人单独独或与他人一一致行动时,可可行使本行330%以上的的表决权或可可以控制本行行百分之三十十以上表决权权的行使;(三)此人单独独或与他人一一致行动时,持持有本行300%以上的股股份;(四)此人单独独或与他人一一致行动时,可可以其它方式式在事实上控
18、控制本行。本条所称“一致致行动”是指两个或或两个以上的的人以协议的的方式(不论论口头或书面面)达成一致致,通过其中中任何一人取取得对本行的的投票权,以以达到或巩固固控制本行的的目的的行为为。第四十八条 本行出现下下列流通性困困难时,在本本行借款的股股东要立即归归还到期的贷贷款,未到期期的贷款应提提前偿还;(一)流动性资资产期末余额额小于流动负负债期末余额额的15%;(二)存款准备备金、备付金金小于各项存存款期末余额额(不含委托托存款)133%;(三)不良贷款款期末余额大大于各项贷款款余额30%;(四)(同业拆拆入同业存存款)(拆拆放同业存存放同业)大大于各项存款款期末余额(不不含委托贷款款)5
19、%。第二节 股东大大会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是本行的权力力机构,依法法行使下列职职权:(一)决定本行行经营方针和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更换董事,决决定有关董事事的报酬事项项;(三)选举和更更换由股东代代表出任的监监事,决定有有关监事的报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准董事会的报报告;(五)审议批准准监事会的报报告;(六)审议批准准本行的年度度财务预算方方案、决算方方案;(七)审议批准准本行的利润润分配方案和和弥补亏损方方案;(八)审议批准准单笔超过本本行最近经审审计净资产值值20%的收收购或出售资资产的事项;(九)对本行增增加或减少注注册资本作出出决议;(十)对发行本本行债券作出出决议;(十一)
20、对本行行合并、分立立、解散和清清算等事项作作出决议;(十二)修改本本行章程;(十三)对本行行聘用、解聘聘会计师事务务所作出决议议;(十四)审议代代表本行已发发行有表决权权股份总数的的百分之五以以上的股东的的提案;(十五)审议法法律、法规和和本行章程规规定应由股东东大会决定的的其它事项。第五十条 股股东大会分为为股东年会和和临时股东大大会。股东年年会每年召开开一次,并应应于上一个会会计年度完结结之后的六个个月之内举行行。因特殊情情况需要延期期召开的,应应及时报告监监管部门,说说明延期召开开的原因。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形之一的,本本行在事实发发生之日起两两个月以内召召开临时股东东大会:(一)董事
21、人数数不足公司司法规定的的法定最低人人数,或少于于章程所定人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本行未弥弥补的亏损达达股本总额的的三分之一时时;(三)单独或合合并持有本行行有表决权股股份总数百分分之十(不含含投票代理权权)以上的股股东书面请求求时;(四)董事会认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提议召开时;(六)独立董事事提议召开时时(七)本行章程程规定的其它它情形。前述第(三)项项持股股数按按股东提出书书面要求日计计算,前述第第(六)项需需符合本章程程规定条件。第五十二条 临时股东大大会只对通知知中列明的事事项作出决议议。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会议由董事会会依法召集,由由董事长主持持。董事长因因故不能履行行职务
22、时,由由董事长指定定的副董事长长或其他董事事主持;董事事长和副董事事长均不能出出席会议,董董事长也未指指定人选的,由由董事会指定定一名董事主主持会议;董董事会未指定定会议主持人人的,由出席席会议的股东东共同推举一一名股东主持持会议;如因因任何理由,股股东无法主持持会议,应由由出席会议的的持有最多表表决权股份的的股东(或股股东代理人)主主持。第五十四条 本行召开股股东大会,董董事会应在会会议召开三十十日以前以公公告的形式通通知登记在册册的本行股东东。拟出席股东大会会的股东,应应当于会议召召开24小时时前,将出席席会议的书面面回复送达本本行。本行根根据股东大会会召开前收到到的书面回复复,计算拟出出
23、席会议的股股东所代表的的有表决权的的股份数。拟拟出席会议的的股东所代表表的股份数达达到有表决权权的股份数的的二分之一以以上时,本行行可以召开股股东大会;达达不到时,本本行在三日内内将会议拟审审事项、开会会日期和地点点以公告的形形式再次通知知股东,公告告通知后,本本行可以召开开股东大会。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议的的通知包括以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日日期、地点和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议审议的事项项;(三)以明显的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均有权出席股股东大会,并并可委托代理理人出席会议议和参加表决决,该股东代代理人不必是是本行的股东东;(四)有权出席席股东大会股股东的股权登登记日;(五)投票代理理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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