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税收问题及对策(DOC7)3005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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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税收问题及对策一、外资并并购国有企企业的税收收政策和税税收法规方方面存在的的问题(一)关于外资资并购的税税收政策问问题1、外外资并购政政策不平衡衡导致税收收的不公平平。根据有有关外资并并购法律法法规的规定定,外国投投资者通过过收购企业业的产权、股股权、资产产、债权或或增资扩股股等方式并并购国有企企业、设立立外商投资资企业的,只要外国国投资者在在并购后所所设的外商商投资企业业中的出资资比例不低低于25%,即可享享受外商投投资企业的的待遇,而而按我国现现行的税收收法律规定定,外商投投资企业可可享受包括括优惠税率率、减免税税、再投资资退税在内内的众多税税收优惠。这这意味着国国有企业
2、通通过并购嫁嫁接外资后后能享受到到一系列税税收优惠政政策。这种种政策实际际上导致了了内资企业业无法公平平地参与并并购活动。除了在在内外资并并购方面反反映税收政政策的差别别外,在外外资并购的的不同形式式之间也存存在差别。根根据20002年证监监会、财政政部和国家家经贸委联联合发布的的关于向向外商转让让上市公司司国有股和和法人股有有关问题的的通知,上市公司司国有股和和法人股向向外商转让让后,上市市公司仍然然执行原有有政策,不不享受外商商投资企业业待遇。这这就是说,向外资转转让国有股股和法人股股的公司,不论转让让后外资在在公司中的的股份有多多少,只能能按内资企企业待遇纳纳税,税负负上要远高高于外商投
3、投资企业。这这样规定,也许在政政策层面上上有特定考考虑,但是是从税收角角度来说,显而易见见是不公平平的。再进一一步分析,再投资退退税的税收收优惠政策策对不同的的外资并购购方式来说说也存在差差别。按现现行税法规规定,外商商投资企业业中的外国国投资者,将其获利利投资于该该企业、增增加注册资资本、经营营期不少于于五年的,可退还再再投资部分分已纳所得得税的400%。又规规定,外商商投资企业业中的外国国投资者用用所获利润润投资其他他外商投资资企业,也也可享受再再投资退税税40%的的待遇。但但是,根据据国家税务务总局20002年77月17日日发布的关关于外国投投资者再投投资退还企企业所得税税有关问题题的通
4、知,外国投资资者用所获获利润直接接用于投资资举办其他他外商投资资企业享受受再投资退退税40%的规定,必须是直直接用于再再投资新办办其他外商商投资企业业,且其再再投资构成成新企业的的注册资本本,或者是是直接用于于再投资增增加已存在在外商投资资企业的注注册资本。无无论是“再再投资于该该企业,增增加注册资资本”还是是“直接用用于再投资资增加已存存在外商投投资企业的的注册资本本”,实际际上都属于于“增资扩扩股并购”,可享受再再投资退税税优惠,但但是,“外外国投资者者将从外商商投资企业业取得的利利润,再投投资购买其其他投资者者在已存在在企业的股股权,未增增加该企业业的注册资资本和经营营资金,不不得享受再
5、再投资退税税的优惠”。由由此可见,外资通过过股权收购购或资产收收购方式将将在华投资资获利用于于在中国境境内再投资资不享受有有关退税的的优惠。2、税税收政策滞滞后于外资资并购政策策,造成两两者之间的的不协调。22002年年3月,我我国发布了了新的外外商投资产产业指导目目录,新新目录把把外商投资资项目分成成鼓励、限限制、禁止止和允许四四大类,但但是在税收收政策上,却没有相相互呼应。按按我国现行行的外商商投资企业业和外国企企业所得税税税法规规定,给予予外商投资资企业的税税收优惠是是按区域或或地理位置置划分,而而非按产业业规定。这这种按地理理位置划分分的税收优优惠政策本本身体现的的产业政策策导向存在在
6、滞后性和和不科学性性,不能为为外资并购购活动提供供很好的鼓鼓励和刺激激作用。(二)关于外资资并购的税税务处理问问题并购是是一项复杂杂的经济活活动,特别别是外资并并购国有企企业,既涉涉及外资背背景,又涉涉及国有企企业的特殊殊背景,相相对而言,我国目前前关于外资资并购的税税务规定显显得过于偏偏重原则性性,对并购购中可能出出现的许多多具体问题题没有考虑虑,因此,在操作中中难免会留留下一些漏漏洞。1、应应税并购和和免税并购购同时并存存,容易诱诱导企业进进行避税型型并购,既既造成国家家税收利益益的损失,又扭曲企企业的并购购行为取向向。并购理理论中的纳纳税同效应应观点认为为,企业通通过并购可可以使避税税得
7、到很好好的利用,即使是为为了其他目目的而进行行的并购,人们也会会采用高速速交易方式式以在遵守守税法的前前提下尽可可能地获取取税收利益益。我国税税收规定中中应税交易易和免税交交易并存,给企业利利用并购活活动避税留留下了空子子。免税并并购对被并并购公司股股东来说,可以获得得递延纳税税的好处,即并购交交易所得要要递延到被被并购公司司股东将取取得的股票票转让时才才实现;对对于并购公公司来说,则可利用用被并购方方的税收特特点,进行行亏损结转转等。所以以,各国对对于免税并并购在并购购动机、持持续经营、支支付手段等等方面都有有严格规定定,而我国国在这方面面的规定几几乎是空白白。此外,对在外资资背景下并并购活
8、动的的复杂化所所引起的相相应税收问问题,我国国税收法规规也没有做做出明确规规定。如,在免税合合并中,对对是否禁止止使用二级级子公司没没有规定:存续公司司必须直接接由外国投投资者自己己拥有还是是允许由外外国投资者者的二级子子公司拥有有?对此如如果不做限限定的话,投资者就就可能将被被合并企业业或执行并并购的子公公司的股票票配置到任任何层次的的子公司中中,经过复复杂的资本本运作获得得利益。2、税务处处理的规定定不够明确确和严谨,不利于规规范外资对对国有企业业的并购活活动。 (1)对应税交交易的规定定不明确。特特别是对以以实物资产产交换股权权,要求被被并购企业业按公允价价值转让处处置全部资资产,计算算
9、资产的转转让所得,依法缴纳纳所得税。这这一规定,从表面上上看是合理理的,但是是在实践中中存在两个个问题:第一,以实物资资产交换股股权。被并并购企业收收到的是股股权而不是是货币所得得,虽然收收到的股权权也可按公公允价值计计算出资产产的转让所所得,但企企业的实际际纳税能力力并未增加加,此时的的所得实际际上是资产产评估的增增值,无法法纳入应纳纳税所得中中计算征税税,所以,被并购企企业的纳税税义务只能能递延到被被并购企业业股东将股股票转让、取取得转让溢溢价时实现现。这时,从税务上上把以交换换股权为主主要特征的的企业合并并和企业整整体资产转转让定为应应税交易,没有实际际意义。所所以,在其其后的条款款中,
10、又同同时规定并并购支付额额中非股权权支付额不不高于所支支付股权票票面价值的的20%时时,可不确确定资产转转让所得。这这样,在条条款的表述述上又容易易含糊不清清,对并购购活动产生生误导。第二,这一规定定没有考虑虑国有企业业并购重组组的特点。对对于国有企企业来说,由于其所所有权虚化化,所以,当国有企企业的全部部资产和负负债以合并并或整体资资产转让方方式转移给给并购企业业后,原有有企业不复复存在,此此时股权实实际上归国国家或政府府持有。在在这种情况况下,即使使是存在资资产转让所所得,纳税税主体是谁谁却不明确确。显然,作为终极极所有者的的国家或政政府或政府府授权的资资产管理公公司,是不不可能作为为该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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