堤防工程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1)1231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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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堤防工程建建设计划管管理暂行办办法第一章 总总 则 第第一条 为为切实加强强堤防工程程建设计划划管理,进进一步管好好用好堤防防工程建设设投资,充充分发挥投投资效益,根根据中华华人民共和和国水法、中中华人民共共和国防洪洪法、水水利产业政政策及国国家有关投投资计划管管理法规,结结合堤防工工程建设的的具体情况况,制定本本办法。第第二条 本本办法所称称计划管理理是指堤防防工程建设设计划的职职责划分、基基本建设程程序、投资资安排原则则、计划管管理、检查查监督、工工程验收和和后评估、奖奖惩措施等等。第三条条 本办法法适用各类类堤防工程程的新建、改改建、扩建建、复建以以及堤基处处理、穿堤堤建筑物、堤堤岸防护
2、、崩崩岸治理、险险工险段处处理等范围围。第四条条 堤防是是防洪工程程体系建设设的基础,是是保证国民民经济持续续、快速、健健康发展和和人民生命命财产安全全的重要屏屏障。各流流域机构、各各省、自治治区、直辖辖市水利(水水电)厅(局局)务必高高度重视,加加强领导,建建立健全计计划管理机机构,完善善计划管理理制度,充充实人员,明明确责任,保保障计划工工作人员履履行职责,切切实加强堤堤防工程建建设计划管管理工作。第二章 职职 责 划划 分第五条 水水利部根据据国务院批批准的各流流域综合治治理规划,负负责组织制制定全国防防洪规划、堤堤防工程建建设实施方方案,组织织拟定一定定时期内堤堤防工程建建设的管理理措
3、施和建建设重点。第六条 根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力争三年内使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干流的1、2级堤防工程,配合使用其他防洪设施,达到能防御新中国成立以来发生的最大洪水的标准,其中重点地段的堤防达到能防御百年一遇洪水的标准。第七条 堤防工程建设应优先保证水毁堤防工程修复、堤防基础防渗处理、填塘固基、重点崩岸治理、险工险段治理、堤身断面未达标堤段加高培厚和病险穿堤建筑物除险加固等确保安全度汛的项目建设。第八条 堤防级别为1、2级,以中央投资为主体的堤防工程,国际界河和跨省重要支流等堤防工程,按基本建设程序,由水利部组织审查、审核,国家计委审批确定投资规模。以中央参与投资的3、4级堤防工程,按基本建设程
4、序对工程项目立项,可研报告由流域机构组织审查报部审批,初步设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审查,报流域机构审批,水利部各流域机构负责计划管理。第九条 其它堤防工程建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流域防洪规划总体任务要求和建设目标,提出建设方案,组织审查,报送流域机构提出审核意见后,按基建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并负责组织实施。第十条 管理职责1、水利部各流域机构计划管理职责负责组织编制本流域的防洪规划、大江大河和跨省重要支流堤防工程建设计划。代表国家对1、2级堤防工程、以中央投资为主体的3、4级堤防工程、国际界河和跨省重要支流等堤防工程实施计划管理,掌握堤防工程现状、工程建设内容、工程形象进度和质量,
5、严格控制投资,保证建设重点,搞好效益跟踪。负责组织编报本流域堤防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编制、审查单项工程施工计划和工程建设形象计划,并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负责组织审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的其它重要支流堤防工程建设项目计划。加强堤防工程建设投资政策研究,逐步形成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堤防工程建设投资机制,加快投资体制改革步伐。2、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计划管理职责负责本省堤防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单项工程计划、工程建设形象计划的编制、申报、下达和组织实施。负责对本省堤防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工作。第三章 基基本建设程程序 第十一条 堤防工程程建设必须须严
6、格执行行国家基本本建设程序序,按照隶隶属关系和和计划管理理权限,履履行报批手手续。第十十二条 基基本建设程程序通常分分为以下几几个阶段:项目建议议书、 可可行性研究究报告、初初步设计(或或扩大初设设)、施工工准备、建建设实施、生生产准备、竣竣工验收、后后评估。第第十三条 堤防工程程建设项目目立项审批批分为四个个阶段,即即项目建议议书、可行行性研究报报告、初步步设计和开开工报告。堤堤防工程建建设项目必必须首先提提出项目建建议书。经经上级主管管部门批准准后,进行行工程可行行性研究和和初步设计计,对要求求列入年度度计划的项项目,应有有批准的初初步设计和和开工报告告,并且编编制年度计计划、单项项工程计
7、划划和形象进进度计划。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计委发布的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计建设【1996】673号),堤防工程建设项目各阶段有关文件,必须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负责组织编制,并承担相应的前期工作费用,完成相应的前期工作量。第十五条 堤防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等文件的编制,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根据堤防的级别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单位承担。对不同等级堤防工程设计单位的资质按堤防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分级标准补充规定(水建管1998541号文)执行。第十六条 堤防工程设计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堤防加固的规程、规范、标准及各流域规划制定的有关规定
8、和要求,提高设计质量。第十七条 要强化设计单位资质审查,按堤防级别明确相应的设计资质,严禁越级设计。设计单位的级别不能满足相应工程级别的设计要求,上级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其设计方案。堤防工程项目要开展设计单位的招标,择优选择设计单位。 第十八条 单项工程设计编制必须严格按已确定的初步设计总规模和标准编制。堤防各单项工程设计内容主要包括:1、建设缘由和工程概况;2、工程地质、地貌基础资料;3、采用的规程规范和主要设计、技术指标(其中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等);4、工程布置及方案设计;5、施工组织设计;6、工程施工及建设管理设计;7、工程预算及效益分析;8、工程设计各类资料(如地质资料图、工程
9、布置图等)。第十九条 在堤防工程建设中,工程概算确需调整,应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有关规定报批。中央与地方共同负责投资建设的堤防工程,调整概算后增加的投资按原批比例共同分担;中央补助项目和地方项目调整概算后所增加的投资原则上由地方承担,中央不再增加补助投资。第二十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审查或审批后,三年内未能按规定报送下一阶段设计文件的,原报告必须重新编制报批。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编制内容和技术深度要求按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水规计(1996)608号文)执行。第二十二条 堤防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具体编制内容和技术深度要求,按照1993年电力部、水利部联合发布的水
10、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DL5020-93)执行。可研阶段必须在充分做好现状堤防断面、水下地形测量、堤防基础勘探和堤身稳定、渗透分析的基础上完成堤防断面设计。第二十三条 堤防工程初步设计(或总体设计)文件的编制具体内容和深度要求按照电力部、水利部1993年发布的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DL5021-93)执行。初步设计报告在报送主管部门审批时,除技术文件外,还应附有如下有关材料: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的批准书,资金筹措文件,已建设外部协作配套工程报告,已达成的协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准书等。第二十四条 堤防工程初步设计编制的概算静态总投资原则上不得突破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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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堤防 工程 建设 计划 管理 暂行办法 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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