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7829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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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63 号江苏省省省级财政专专项资金管管理办法已已于20110年6月月2日经省省人民政府府第48次次常务会议议讨论通过过,现予发发布,自22010年年8月1日日起施行。省 长二一年年六月十日日江苏省省级级财政专项项资金管理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则第一条 为规范省省级财政专专项资金管管理,提高高资金使用用效益,根根据中华华人民共和和国预算法法、江江苏省人大大常委会关关于加强省省级预算审审查监督的的决定等等法律、法法规,制定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所称省级财财政专项资资金(以下下简称专项项资金)是是指为实现现某一事业业发展和政政策目标或或者完成特特定工作任任务,由省省级财政性性资
2、金安排排的、在一一定时期内内具有专门门用途的资资金。专项资金主主要用于省省级发展支支出和对市市、县(市市)的专项项转移支付付。第三条 专项资金金的设立、调调整、撤销销、执行、绩绩效评价和和监督适用用本办法。经国务院或或者财政部部批准设立立、纳入财财政部政府府性基金目目录的政府府性基金和和中央财政政专项补助助资金,按按本办法规规定管理。国国家另有规规定的,从从其规定。第四条 专项资金金管理应当当遵循依法法设立、统统筹兼顾、公公开透明、规规范管理、绩绩效评价、跟跟踪监督的的原则。第五条 任何单位位和个人有有权对专项项资金收支支管理活动动中发生的的各种违法法违纪行为为进行投诉诉、检举和和控告。第二章
3、 管理职责责第六条 省级财政政部门应当当履行以下下专项资金金管理职责责:(一)负责责专项资金金的宏观管管理和政策策的研究制制定,会同同省级业务务主管部门门建立健全全专项资金金具体管理理制度;(二)负责责专项资金金设立、调调整和撤销销等事项的的审核工作作,并按程程序报省人人民政府审审批;(三)汇总总、梳理有有效专项资资金目录,报报省人民政政府审议后后确定;(四)组织织专项资金金支出预算算的编制和和执行;(五)组织织开展绩效效管理工作作,实施绩绩效评价和和再评价;(六)监督督管理专项项资金支出出活动;(七)组织织专项资金金执行期届届满或者被被撤销后的的清算、资资金回收以以及其他相相关管理工工作;(
4、八)法律律、法规、规规章规定的的其他职责责。第七条 省级业务务主管部门门应当对本本部门管理理的专项资资金履行下下列职责:(一)配合合省级财政政部门建立立健全专项项资金具体体管理制度度,设立专专项资金绩绩效目标,制制定管理流流程,明确确责任主体体,规范资资金管理;(二)按预预算管理的的要求,编编制专项资资金支出预预算;(三)执行行已经批复复的专项资资金支出预预算,监督督专项资金金的使用;(四)按绩绩效目标对对专项资金金实施绩效效进行自评评价;(五)对专专项资金进进行财务管管理和会计计核算,按按规定向省省级财政部部门报送专专项资金使使用情况,并并对执行情情况进行自自查和自评评;(六)负责责对执行期
5、期届满或者者被撤销专专项资金的的相关管理理工作;(七)法律律、法规、规规章规定的的其他职责责。第八条 省级审计计、监察机机关应当按按照各自职职责负责对对专项资金金的支出管管理活动进进行审计、监监督,并依依据相关法法律、法规规对违反本本办法规定定的行为作作出处理。第三章 设立、调调整和撤销销第九条 专项资金金应当按法法律、法规规、规章或或者省有关关规定设立立,符合公公共财政投投入方向,重重点满足政政府提供公公共产品和和公共服务务的需求。专项资金不不得重复设设立,不得得增设与现现有专项资资金使用方方向或者用用途一致的的专项资金金。第十条 设立专项项资金应当当经省人民民政府批准准。设立专项资资金,由
6、省省级业务主主管部门提提出申请,经经省级财政政部门审核核后,报省省人民政府府批准;或或者由省级级财政部门门提出申请请,报省人人民政府批批准。第十一条 申请设设立专项资资金,应当当提供绩效效目标和可可行性研究究报告。省省级财政部部门应当会会同省级业业务主管部部门对专项项资金设立立的必要性性、可行性性、资金规规模和绩效效目标组织织论证。必要时,省省级财政部部门可以通通过组织听听证等方式式对设立专专项资金听听取公众意意见。第十二条 中央财财政专项补补助资金要要求省级财财政安排配配套资金的的,由省级级财政部门门批准。省省级业务主主管部门应应当向省级级财政部门门提出书面面申请,并并提供要求求配套的文文件
7、。第十三条 专项资资金经批准准设立后,省省级财政部部门应当会会同省级业业务主管部部门制定具具体管理制制度。管理理制度应当当包括专项项资金的用用途、绩效效目标、使使用范围、管管理职责、执执行期限、分分配办法、支支出管理、审审批程序和和责任追究究等主要内内容。第十四条 专项资资金应当明明确执行期期限,执行行期限一般般不得超过过五年。法法律、法规规另有规定定的,从其其规定。专项资金执执行期限届届满后不再再纳入下一一年度专项项资金目录录。第十五条 专项资资金在执行行期间需要要调整使用用范围或者者金额的,应应当经省级级财政部门门审核后报报省人民政政府批准。第十六条 专项资资金执行期期届满确需需延期的,应
8、应当在执行行期届满前前一年编制制年度预算算草案时重重新申请设设立。第十七条 专项资资金在执行行期内有下下列情形之之一的,由由省级财政政部门会同同省级业务务主管部门门,或者由由省级财政政部门直接接报请省人人民政府调调整或者撤撤销该专项项资金:(一)客观观情况发生生变化,使使专项资金金设立的目目标失去意意义或者需需要完成的的特定任务务已不存在在的;(二)专项项资金的绩绩效达不到到主要预期期目标的;(三)专项项资金的管管理、使用用存在违法法违纪问题题,情节严严重或者经经整改无效效的。第十八条 省级财财政部门每每年应当对对专项资金金的设立、调调整和撤销销情况进行行梳理,并并将梳理结结果报省人人民政府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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