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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总则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工之管理理,除法法令或公公司另有有规定外外,悉依依本规则则办理之之。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称员工系系指经本本公司正正式任用用之男女女员工而而言,对对试用中中之员工工,亦准准用本规规则。第二章 服服务规则则第三条 员工应服从从命令,敬敬业负责责,尽忠忠职守,互互相敬重重,共同同致力于于善良风风俗及公公共秩序序之维持持。主管管人员应应尊重所所属员工工之人格格,致力力于统御御和指导导,以增增进其技技能和工工作效率率,并应应率先执执行职务务。第四条 本公司各级级员工应应遵守本本公司一一切法令令规章,并并忠实执执行职务务。第五条 各员工应和和衷共济
2、济,友爱爱合作,不不得有滋滋生事端端,扰乱乱秩序,妨妨害生产产或损毁毁公物等等行为。第六条 员工承办事事务不得得收受馈馈赠,如如遇涉及及本身或或家族利利害关系系时并应应回避。第七条 员工除办理理本公司司业务外外,不得得对外使使用本公公司名义义亦不得得藉职务务上之机机会为自自己或他他人图利利。第八条 为预防发生生危害及及保持公公司内部部秩序,必必要时公公司得对对员工施施以周身身检查,员员工除有有正当之之理由外外,不得得拒绝。第九条 各级员工不不得有营营私舞弊弊怠情失失职及损损害公司司利益之之行为。如如发现有有此行为为者,应应互相纠纠举之。第十条 公司由于业业务上之之需要,得得随时令令各单位位员工
3、实实习、出出差、支支援及迁迁调职务务或服务务单位。第十一条 员工未得公公司之许许可,不不得擅自自集会、结结社,并并不得印印发揭示示文书或或其他印印刷物及及为宣传传或广播播之行为为。第十二条 员工应随时时佩带公公司所制制定之员员工识别别证,并并应随时时携带证证明身份份之员工工服务证证。员工工服务证证及员工工识别证证等,均均不得彼彼此借用用。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员员工除前前述各条条外,并并应遵守守以下之之事项:1、 准时于规定定出勤时时间到达达服务单单位。2、 不得擅自中中止职务务或作业业之执行行,以及及离开工工作岗位位。3、 于执行业务务时,除除必要之之交谈外外,不得得擅自闲闲谈、阅阅读与业业务无
4、关关之书籍籍或处理理私事。4、 员工不得在在工厂内内饮酒、赌赌博或其其他类似似行为,并并不得在在禁烟场场所内吸吸烟。5、 应爱惜公司司财务、文文具用品品,不得得任意浪浪费。6、 未经许可,不不得任意意将公司司所有之之器具、书书籍携离离公司。7、 不得违反有有关安全全及卫生生规则。8、 对公司提出出之报告告或其他他请求公公司加以以承认、许许可等事事项,应应先经其其直属主主管之批批准。9、 员工识别证证、员工工服务证证或其他他向公司司借贷之之物品,应应于离职职时即予予缴还。10、 员工应重视视公司之之信用利利益,并并不得损损害公司司名誉及及泄漏公公司机密密或其他他致公司司发生不不利益之之事项。第十
5、四条 员工于下列列各事项项发生时时,应即即经其直直属主管管向公司司提出书书面报告告:1、 姓名、住所所有变更更时。2、 结婚、离婚婚时。3、 家属、二亲亲等内之之血亲、家家长或保保证人有有异动时时。4、 员工非经公公司允许许,不得得在外兼兼任何职职务。5、 其他类似上上述各项项情形时时。第三章 工工作时间间第十五条 成年员工每每日工作作时间以以七小时时为原则则,如因因季节关关系或因因换班、准准备或补补充性工工作确有有延长工工作时间间之必要要者,得得经工会会或员工工同意井井呈报主主管官署署核准后后延长为为十小时时。第十六条 公司之工作作时间依依下列之之规定:开始时时刻终止止时刻常常日班上上午八时
6、时下午五五时二班班制日班班上午七七时下午午七时夜夜班下午午七时上上午七时时三班制制早班上上午八时时下午四四时午班班下午四四时深夜夜零时晚晚班深夜夜零时上上午八时时但如业业务上有有需要时时,得变变更前述述工作时时间。第十七条 员工于休息息时间内内可自由由活动,惟惟如须外外出,应应先经其其直属主主管之核核准。第十八条 员工因出差差、支援援、实习习等在外外执行职职务之时时间内,除除有特别别之规定定外,仍仍依通常常出勤时时间内出出勤。第十九条 休假日依下下列之规规定:1、 定休日:原原则上以以每星期期日为定定休日。2、 例假日:新新年一月月一日二日两两天感恩恩节一天天狂欢节节一天妇妇女节(限女性性)三
7、月八八日劳动动节五月月一日其其他政府府临时指指定之假假日。3、 如因业务之之需要或或其他必必要之情情形,得得取消所所订之假假日,另另行补假假之。4、 假日照发薪薪津。第二十条 前条所订之之星期假假日、例例假日在在同一日日时,不不另补假假。第四章 加加班第二十一条 员工因第十十五条延延长工作作时间或或因天灾灾突发事事件必须须于正常常工作时时间外工工作者虽虽非上班班时间仍仍应照常常处理业业务。第二十二条 使员工在非非上班时时间处理理业务即即为加班班,其加加班时间间之和每每月不得得超过四四十六小小时。第二十三条 员工于假日日加班时时,其工工作时间间,除有有特别指指示外,依依第十六六条之规规定。第二十
8、四条 员工于接到到本节所所定加班班之指示示时,如如无正当当理由,不不得拒绝绝。第二十五条 员工加班时时依第五五十三条条第三、四四项之规规定支付付。第五章 值值勤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一切切事务,除除由主管管人员在在其职守守范围内内各负全全责外,休休假日及及每日夜夜间,另另行指派派员工值值勤,处处理下列列事项:1、 各单位主管管交办事事项。2、 维护生财器器具之安安全事项项。3、 预防火灾及及其他危危险事项项。4、 物品及重要要文件等等之签收收处理或或电话联联络事项项。5、 有关清洁卫卫生事项项。6、 其他临时发发生事项项。但遇遇有紧急急事故,非非其职权权所能及及者应即即通报并并请示有有关主管管处理
9、。第二十七条 值勤分值日日及值夜夜,由总总公司总总务部或或工厂业业务处,视视实际需需要编排排轮流值值勤表,通通知轮值值员工分分别值勤勤。第二十八条 值日限于星星期日及及例假日日,自上上午办公公时间起起至下午午下班时时间止。值夜每日自下午下班起至翌日开始办公时间为止。值勤时间内,不得任意外出,夜间并须于值勤处所内留宿。第二十九条 值勤员工不不得推诿诿免值或或擅离职职守,如如因病或或其他事事故不能能承值时时,应先先行请假假,并请请其他员员工代值值,但职职员之值值勤,不不得由工工友代值值。第三十条 违反前两条条之规定定者,除除扣发值值勤津贴贴外,并并以旷职职论,如如因而发发生事故故时并按按情节轻轻重
10、另予予以惩罚罚。第三十一条 员工除各处处处长以以上人员员外,均均须轮值值。第三十二条 值勤员工应应确实填填写值勤勤日志,于于翌日上上班后连连同锁钥钥、值勤勤收文章章、值勤勤收文簿簿以及所所收文件件交主管管单位。第三十三条 值勤津贴另另定之。第六章 出出退勤、迟迟到、早早退、会会客及外外出第三十四条 员工有下列列情形之之一者,不不得进入入公司服服勤:1、 身带酒味者者。2、 扰乱秩序,妨妨害卫生生者。3、 携带非业务务上所必必要之易易燃、凶凶器等危危险物者者。4、 未佩带公司司所定之之员工服服务证或或员工识识别证者者。5、 拒绝第八条条所定之之检查者者。6、 其他类似之之情形者者。第三十五条 员
11、工除因公公差或因因故请假假者外,均均应遵照照规定时时间上下下班,并并亲自签签到打卡卡,如委委托他人人代签、代代打经查查属实者者,除该该日以旷旷职论外外,委托托人与受受托人均均予惩处处。第三十六条 员工于上班班时间内内,因故故需暂时时离开岗岗位者,应应先经直直属单位位主管之之许可。第三十七条 员工除休息息时间外外,不得得会客,但但有特别别情事经经所属主主管许可可者不在在此限。第三十八条 员工因病或或其他不不得已之之原因而而需请假假、迟到到、早退退时,应应先经所所属主管管之核准准,遇紧紧急情形形无法事事先办理理者,得得于事后后补办之之。第三十九条 员工迟到、早早退、旷旷职及无无故擅离离工作岗岗位之
12、情情形者,依依第五十十四条之之规定扣扣除其薪薪津。第八章 请请假第四十条 员工请假分分为病假假、公假假、事假假、婚假假、丧假假、公伤伤假及特特别休假假七种,员员工应提提出必要要之证件件并经核核准,始始得请假假。第四十一条 病假:因病病非经治治疗或休休养无法法康复者者,得请请病假,病病假三日日以上者者或同一一月中请请假七日日以上,须须附医师师诊断书书,全年年积计不不得超过过三十日日。第四十二条 公假:员工工应征服服役、奉奉调受训训,其期期限在四四个月内内者,及及因公必必须请假假者,得得请公假假,工资资照给其其期间按按实核定定之。第四十三条 事假:员工工遇重大大事故必必须本身身前往处处理者得得请事
13、假假。员工工事假一一次不得得超过二二天,全全年合计计不得超超过十四四天,日日薪者假假期内不不给工资资事假逾逾前述限限制或未未准假起起假者以以旷职(工)论。请请假理由由不充分分,足以以妨碍业业务者主主管不得得准假。第四十四条 婚丧假:结结婚者得得请假八八日。本本人之父父母、配配偶、子子女死亡亡者得请请丧假八八日,岳岳父母死死亡者六六日,其其他直系系血亲或或兄弟姊姊妹死亡亡者三日日,但特特殊情形形经董事事长特准准者不在在此限。第四十五条 公伤假:员员工因公公受伤或或因公致致病不能能工作时时,经公公立或劳劳保医院院及其主主管证明明属实者者,得申申请公伤伤假,但但以一年年为限,超超过一年年尚未痊痊愈者
14、,得得令其退退休。公公伤假在在三日以以内不能能上班者者,其医医疗费用用全部由由公司负负担,其其在四日日以上者者,依劳劳保条例例向劳保保局申请请伤害补补助或补补偿,其其不足工工资由公公司补足足之,非非劳保对对象职员员之医疗疗费及薪薪资津贴贴由公司司全额负负担,但但以一年年为限。第四十六条1、 员工继续服服务达一一定年限限时,依依下列规规定给予予特别休休假:满满一年以以上未满满三年者者,每年年七日。满三年以上未满五年者,每年十日。满五年以上未满十年者,每年十四日。满十年以上者,每增加一年给一日,但不得超过卅日。2、 员工之特别别休假,应应先经所所属主管管之核准准。3、 特别休假以以一日为为单位,不
15、不得分割割。第九章 薪薪津之发发给与扣扣除第四十七条 公司支付之之薪津得得区分为为本薪及及各种津津贴。第四十八条 本薪除依另另定之标标准决定定外,原原则上每每年依员员工之考考绩而予予调整一一次。考考绩办法法另定之之。第四十九条 员工依其经经历、资资格及所所担任职职务之性性质而区区分为支支领月薪薪者及支支领日薪薪者。第五十条 员工之薪津津每月分分五日及及廿日两两次以现现金发给给之,但但发给日日为休假假日时,则则提前一一日发给给。第五十一条 新任用及辞辞职之员员工当月月之薪津津均以其其实际服服务之日日数,按按比例付付给之。第五十二条 员工之津贴贴、扣薪薪等之计计算标准准依下列列规定:1、 日薪:支
16、领领月薪者者之日薪薪=基本月月薪330支领领日薪者者之日薪薪=基本日日薪2、 时资:时资资=日薪883、 平均薪津:过去三三个月之之薪津合合计额之之第五十三条 支领日薪者者之津贴贴依下列列规定:1、 全勤奖金:每月全全勤时给给予基本本日薪之之2000%奖金金。公假假、公伤伤假及特特别休假假视为出出勤。2、 生产奖金之之办法另另定之。3、 超时加班津津贴:时时资时间数数1335%未未满一小小时者不不算。4、 假日上班津津贴:本本规则第第十九条条所规定定之休假假日服勤勤时,发发给日薪薪1335%之之加班津津。5、 夜班津贴:三班制制之大夜夜班(深夜零零时八时)每班发发给津贴贴10元。小夜夜班(下午
17、四四时深夜零零时)每班发发给津贴贴6元。6、 其他津贴:特别作作业津贴贴、临时时津贴等等因业务务上必要要之津贴贴,得经经总经理理之核准准后给付付之。支支领月薪薪者之津津贴另定定之。第五十四条 支领日薪者者,其扣扣薪依下下列之规规定:1、 迟到、早退退之扣薪薪:迟到到、早退退时扣“时资时间数数1335%”之工资。迟到、早退之时间计算以十五分钟为单位,未满十五分钟者以十五分钟论。迟到每月达三次时,折算旷职一日。2、 旷职之扣薪薪:除依依本规则则第十九九条、第第四十二二条至四四十六条条等之规规定而休休假、请请假外,其其他未事事先向公公司请假假而缺勤勤者视为为旷职。旷职者加扣“日薪旷职日数100”之工
18、资。支领月薪者,其扣薪办法比照日薪者办理之。第十章 出出差第五十五条 员工出差本本市以外外,其旅旅费支给给办法如如下,但但当日往往返者不不支给宿宿费。1、 出差分职等等照下表表规定标标准支给给之。(宿费按按夜数支支给,但但在火车车上过夜夜者不得得报支)(1)国内:董事长长及总经经理之出出差费不不予限制制,以实实报实销销处理之之。注:欧美各各国系照照亚洲地地区标准准加三成成。实习习员、研研究员等等之海外外差遣旅旅费标准准另定之之。第五十六条 员工每次出出差如在在同一地地点驻留留一个月月以上时时,自第第卅一日日起照原原定膳宿宿费八折折支给。第五十七条 员工出差购购运物料料或携带带公物如如必须另另支
19、运费费或因公公支出邮邮电费、交交际费等等杂费应应检附单单据及证证明报支支。第五十八条 员工出差前前,得按按实际需需要预借借旅费,出出差完毕毕应于五五日内呈呈报核销销,如五五日后仍仍未报支支者,财财务部应应将该员员工预借借旅费在在薪津项项下先予予扣回,俟俟报支时时再行核核付。第五十九条 员工出差日日期应由由派遣出出差之主主管视实实际需要要予以限限制,在在出差期期间,除除患病及及因特殊殊事故阻阻滞外,不不得任意意逗留,如如因私事事逗留或或请假者者,不得得报支旅旅费,由由派遣出出差主管管负责审审核之。第六十条 员工如有违违反规定定虚报旅旅费,一一经查明明视情节节轻重严严予惩处处。第六十一条 交通费之
20、报报支按下下规定办办理:1、 交通机关订订有公开开价目者者,按定定价开支支外,其其他均按按实检据据报支。2、 国内因急要要公务必必须搭乘乘飞机者者,应事事先报请请总经理理核准。3、 由本公司供供给交通通工具者者,不得得报支交交通费。第十一章 任用第六十二条 任用员工应应先经审审核,并并经考试试合格后后始得录录用。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条任用员员工得先先予试用用,试用用期满经经考核成成绩合格格后,予予以正式式任用,试试用不合合格者,不不予任用用。第六十四条 任用之员工工以具备备下列各各款资格格者为限限:1、 年龄在十六六岁以上上,未满满四十岁岁者。2、 具备中学以以上学校校毕业之之学历者者。3、
21、 体力强健,思思想纯正正,品性性优良,无无不良嗜嗜好者。4、 未曾受刑事事处分者者。5、 具有殷实保保证者。第六十五条 凡经本公司司通知任任用之新新进员工工,应于于限期内内办理报报到手续续,逾期期取消其其资格。第六十六条 正式任用之之员工,应应填缴下下列各项项资料:1、 员工保证书书一份。2、 户籍本一份份。3、 最近半身照照片五张张。4、 其他规定应应办事项项。第六十七条 凡员工办妥妥前项手手续后,由由公司发发给员工工服务证证、员工工识别证证、服务务规则、安安全手册册等。员员工服务务证及员员工识别别证如有有遗失,应应检附二二寸半身身照片一一张,申申请补发发。第六十八条 员工到任,经经派定工工
22、作后,应应至派定定单位工工作,不不得藉故故请求更更动。第十二章 辞职第六十九条 员工因事呈呈请辞职职者,应应在“辞呈”上详述述理由,呈呈经所属属主管转转呈公司司。第七十条 前条之辞呈呈,除有有不得已已之理由由外,应应比照第第七十六六条之预预告期间间于离职职前日提提出之。第七十一条 员工虽提出出辞呈,于于未离职职前仍应应照常处处理业务务。第七十二条 员工离职后后,公司司得应其其请求,发发给离职职证明书书。第七十三条 退休之规定定另定之之。第七十四条 退职慰劳金金之支给给标准另另定之。第十三章 解职第七十五条 员工有下列列情形之之一者,予予以解职职:1、 心神丧失、精精神衰弱弱或身体体残废、年年老
23、体弱弱、罹患患重病而而不能胜胜任职务务者。2、 行为不检或或考绩恶恶劣,不不适于担担任职务务者。3、 工作能力、工工作效率率低微,且且无大进进展可能能者。4、 公司因业务务紧缩或或其他不不得已之之原因。5、 服务期间因因受刑事事处分而而经法院院判刑确确定而未未谕知缓缓刑者。6、 其他前述各各项类似似之情形形者。第七十六条 员工因前条条各项而而被解职职者(除前条条第五项项外),公司司应予事事先预告告之,其其预告之之时间依依下列之之规定,惟惟公司得得给付与与预告期期间相当当之薪津津而即时时予以解解职1、 继续工作三三个月以以上未满满一年者者于十日日前预告告之。2、 继续工作一一年以上上未满三三年者
24、,于于二十日日前预告告之。3、 继续工作三三年以上上者,于于三十日日前预告告之。第七十七条 依本规则第第九十九九条之规规定而受受解职处处分之员员工,不不适用前前条关于于预告期期间之规规定。第十四章 保证第七十八条 本公司为使使员工在在职务上上履行其其忠实之之义务,应应办理保保证手续续,填具具保证书书,经对对保属实实核准后后任用之之。第七十九条 保证人须现现居本地地区内,具具有正当当职业或或社会上上具有信信誉及地地位之人人士,二二人保证证。第八十条 前项保证须须经本公公司审查查认可,员员工经管管出纳、庶庶务、物物料及收收费者,其其保证人人需四人人,但报报经总经经理核准准者,得得改为个个人保。第八
25、十一条 保证人之职职业地址址等身家家有变更更时,被被保证人人应即以以书面通通知本公公司登记记备查。第八十二条 被保证人离离职一个个月后,如如无手续续不清等等情事发发生时,本本公司即即将保证证书注销销,并予予发还,但但有特殊殊情形者者,得延延长之。第八十三条 保证书每年年对保一一次,必必要时得得随时通通知员工工另行换换保。第十五章 保健卫卫生第八十四条 员工应遵守守有关保保健卫生生之各项项规则,并并致力提提高团体体、个人人之保健健卫生。第八十五条有下列各项情形之一者,不得任用之,但有第六项或第七项之情形而已依规定采行预防措施者不在此限。1、 精神病患者者。2、 麻疯病患者者。3、 结核病患者者。
26、4、 法定传染病病患者或或疑似病病症者。5、 丹毒、回归归热或其其他类似似之急性性高热病病患者。6、 梅毒、疥癣癣及其他他传染性性皮肤病病患者。7、 脓漏性结膜膜炎或其其他传染染性眼病病患者。8、 于任用时已已患疾病病而有恶恶化之势势者。9、 患有传染病病或其他他重病无无法完全全恢复健健康者。10、 其他经医师师认为不不适合担担任职务务者。第八十五条 员工遇有在在自家住住宅或邻邻居发生生传染病病或类似似情形时时,应即即报告公公司,并并接受公公司之指指示。第十六章 安全第八十六条 员工应服从从所属主主管及其其他安全全主管有有关安全全之指导导,遵守守规定及及注意事事项,并并致力于于防止经经常发生生
27、之灾害害。第八十七条 负责安全之之员工,应应严守下下列之事事项:1、 经常整理、整整顿工作作场所,以以防止灾灾害之发发生,在在重要通通路、太太平门、出出入口及及摆放消消防器具具之位置置上,不不得置放放其他物物品。2、 使用汽车、电电气装置置及其他他机械设设备等应应先检查查,发现现有故障障或危险险时,应应为必要要之应变变措施,并并应迅速速向所属属主管报报告。3、 除有特别之之指示外外,非操操作者,无无经验者者及无职职权者,均均不得操操作前项项各种机机械设备备。4、 未经许可,不不得使用用火气。5、 使用公司各各种锁钥钥时,应应严守所所规定之之手续及及注意事事项。6、 未经负责人人员之许许可不得得
28、任意改改造。修修理机器器设备。第八十八条 作业员遇有有发生火火灾或其其他非常常灾害之之情事时时,应即即刻采取取必要之之措置,并并应通知知有关人人员。非非常灾害害发生时时,员工工应互助助协力以以减小灾灾害至最最少限度度。第十七章 奖惩第八十九条 本公司员工工之奖惩惩,由各各主管严严加考核核,并提提请人事事审议会会审议后后核定之之。但人人事审议议会得将将其权限限一部分分委之其其下级单单位。第九十条 奖励分下列列五种:1、 升薪2、 奖金3、 记大功4、 记功5、 嘉奖第九十一条 第九十二条条有下列列事绩者者予以升升薪或发发给奖金金:1、 对于业务或或职务上上有持殊殊贡献或或功绩足足为表场场者。2、
29、 员工在本公公司服务务每满十十年成绩绩优良,未未曾受记记过以上上处分或或功过可可以抵销销者。3、 在三年内获获三次大大功者。4、 其他重大功功绩值得得表扬者者。第九十二条 有下列事绩绩者予以以记大功功:1、 维护本公司司利益或或避免重重大损害害者。2、 检举危害本本公司情情事查明明属实者者。3、 对于防止或或其他重重大事故故发生时时,或于于复旧有有特殊功功绩者。4、 对于营业事事故之防防止方法法有特殊殊建议与与贡献经经采纳实实行确有有成效者者。5、 冒险执行职职务卓有有功绩者者。6、 奋勇抢救员员工安全全,保护护本公司司利益者者。7、 其他有重大大功绩者者。第九十三条 有下列事绩绩者予以以记功
30、:1、 发现机器故故障,处处理得宜宜,而将将事故减减至轻微微程度者者。2、 遇有非常事事变或抢抢修工作作,临机机应付措措置得当当者。3、 防止窃盗得得力者。4、 节约物料、消消耗品或或对于废废料利用用有特殊殊成绩者者。5、 其他有较佳佳之功绩绩者。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事项项者予以以嘉奖:1、 拾物不昧者者。2、 拒收馈赠者者。3、 服务认真获获客户赞赞许者。4、 发现可成为为错误及及障碍之之原因。5、 因特别注意意得以防防止障碍碍于未然然者。6、 办事勤奋有有具体事事实者。7、 其他具有功功绩者。第九十五条 同一年度内内嘉奖三三次等于于记功一一次,记记功三次次等于记记大功一一次。第九十六条 年度
31、内曾受受奖励者者,于年年度考绩绩之际,得得依其功功迹予以以调整其其本薪或或发给奖奖金。第九十七条 惩戒分下列列五种:1、 免职2、 降级3、 记大过4、 记过5、 申诫第九十八条 有下列事迹迹者予以以免职或或降级:1、 违背职务上上重大义义务,损损害公司司权益者者。2、 利用职权营营私舞弊弊有据者者。3、 怠忽职务出出于故意意或过失失而情节节重大,使使公司遭遭受重大大损失者者。4、 行为不检损损失公司司名誉情情节重大大者。5、 窃盗公用物物具设备备者。6、 挪用公款或或侵占公公司财务务或其他他营私舞舞弊者。7、 在公司办公公处所内内赌博、行行凶或有有伤风化化之行为为者。8、 携带危险物物品或违
32、违禁品进进入本公公司所属属地区有有不正当当企图者者。9、 不遵守安全全规定致致使公司司损失重重大者。10、 私自集会结结社或煽煽动要胁胁他人怠怠工罢工工者。11、 对同仁胁迫迫、恐吓吓、欺骗骗或造谣谣妨碍工工作者。12、 委托他人或或受他人人之托代代签、代代打出勤勤纪录表表者。13、 以隐蔽变故故为目的的,怠于于报告或或将有关关帐表书书件隐匿匿、涂改改或遗弃弃者。14、 同一年内旷旷职三次次以上者者。15、 其他情节重重大者。第九十九条 条有下列情情事者予予以记大大过:1、 因监督不力力,循情情失察或或对机械械设备上上不注意意因而肇肇致变故故者。2、 擅离工作岗岗位或对对机械及及其他设设备疏于
33、于检查致致生妨碍碍或变故故者。3、 为逃避或转转嫁变故故之责任任,作虚虚伪之记记载报告告或供述述者。4、 拒绝主管人人员指挥挥监督或或吵闹者者。5、 对于火气或或其他危危险物品品之处理理不加注注意致烧烧毁物品品或设备备者。6、 故意毁损公公物或浪浪费原料料者。7、 擅自改变工工作方法法致公司司遭受损损失者。8、 在工作场所所饮酒者者。9、 在公司发生生打架者者。10、 其他情节较较大者。第百条 有下列情事事者予以以记过:1、 怠忽业务之之处理者者。2、 因不注意致致机械或或设备遭遭致损害害者。3、 对事务处置置失当因因而肇致致业务上上重大之之损害者者。4、 接受与职务务有关之之馈赠者者。5、
34、无故延误物物料配发发影响应应用者。6、 在本公司禁禁烟区域域吸烟者者。7、 滥用材料超超过规定定标准数数量者。8、 特别交办事事项处理理不力者者。9、 对同仁作恶恶意攻讦讦或滥告告者。10、 他人犯规而而作伪证证者。11、 言行失检、态态度傲慢慢,经劝劝诫不听听者。12、 受诱怠工、罢罢工者。13、 其他情节较较轻者。第百一条 有下列情事事者予以以申诫:1、 物料堆放杂杂乱致管管理困难难者。2、 对于废料经经久不加加适当处处理致令令不堪利利用者。3、 房舍毁坏,不不及时补补救致使使物料蒙蒙受损失失者。4、 应请示之事事项,擅擅自变更更处理者者。5、 明知命令错错误未予予陈述致致肇变故故者。6、
35、 对于客户请请求事项项故意留留难者。7、 违犯公司规规定情节节不大者者。8、 其他情节较较轻微者者。第百二条 同一年度内内申诫三三次等于于记过一一次,记记过三次次等于记记大过一一次,记记大过三三次者应应予免职职。第百三条 员工犯有罪罪嫌,如如涉及法法律范围围者,除除按照本本办法规规定处理理外,并并得移送送治安机机关依法法处理。第百四条 免职、降级级及记大大过者,在在审议时时应嘱令令被惩人人到场申申辩,不不到场申申辩者以以弃权论论。第百五条 员工受处分分者得酌酌予扣减减年终奖奖金。第十八章 退休与与资遣第百六条 第一七条条本章依依本服务务规则第第七十三三条及第第七十四四条之规规定制定定之。第百七
36、条 本公司员工工之退休休及资遣遣依本章章之规定定办理之之,本章章所称员员工系指指服务于于本公司司所属各各单位担担任实际际工作之之职员、操操作员、工工友而言言,特约约、特聘聘、常用用工或临临时人员员不适用用之。第百八条 本办法有关关退职之之规定不不适用受受除名处处分或免免职处分分而离职职之员工工。第百九条 员工依本服服务规则则第六十十九条之之规定所所提出之之辞呈应应经董事事长核准准后始可可离职。第百十条 员工在本公公司服务务满五年年以上尚尚未达退退休年龄龄而自动动辞职者者,发给给退职慰慰劳金。该该慰劳金金比照本本办法第第一一六六条规定定之退休休金支给给标准依依下列规规定发给给。任职职满五年年以上
37、未未满十年年者以三三成支给给,任职职满十年年以上未未满十五五年者以以五成支支给,任任职满十十五年以以上未满满二十年年者以七七成支给给,任职职满二十十年以上上未满二二十五年年者以八八成支给给。第百十一条 本公司因业业务紧缩缩,机构构撤销或或其他不不得已之之原因致致裁退职职员者,应应发给资资遣费。但但不得兼兼领退职职慰劳金金。资遣遣费以员员工离职职月份之之薪津标标准(包括本本薪、职职务加给给、家属属津贴及及宿舍津津贴)比照前前条慰劳劳金标准准备增百百分之十十,其服服务年资资依下列列规定发发给之。服服务每满满一年,发发给一个个月。服服务未满满一年或或依前款款计算剩剩余月数数,以比比例计给给之。第百十
38、二条 本公司员工工之退休休分自愿愿退休及及命令退退休两种种。第百十三条 本公司员工工有下列列情形之之一者应应准其自自愿退休休。1、 任职五年以以上年满满六十岁岁者。2、 任职十五年年以上年年满五十十五岁者者。3、 任职二十五五年以上上者。第百十四条 本公司员工工在任职职五年以以上年满满六十五五岁者应应命令退退休,其其离职日日以年满满六十五五岁之次次月月底底为准。但但所规定定之年龄龄对于担担任具有有危险或或劳力等等性质职职务者,得得酌于减减低,但但不得少少于五十十五岁。本本公司如如认为有有继续聘聘用之必必要时对对已退休休员工得得报请董董事长特特聘之,但但每次聘聘任以一一年为限限,期满满得再续续聘
39、,但但最多不不得超过过五年。第百十五条 员工之退休休金以一一次给与与,其支支给标准准以退休休员工最最后六个个月之薪薪津(限本薪薪职务加加给,家家属津贴贴)总额除除以该期期间总日日数(以三十十为一个个基数,任任职每满满一年给给与二个个基数,超超过十五五年者每每满一年年发一个个基数,满满半年以以上未满满一年者者以一年年计)。心神神丧失或或身体残残废系由由公伤病病所致者者比照退退休金之之规定基基数增加加百分之之二发给,其其任职未未满五年年者以五五年计。第百十六条 本公司员工工如有心心神丧失失或身体体残废不不堪胜任任所担任任之职务务者,适适用第一一一二条条之规定定。所称称心神丧丧失,系系指神经经受损伤
40、伤及精神神失常而而不能治治疗者。所所称残废废,系指指下列情情事之一一者。1、 视能毁败者者。2、 听能毁败者者。3、 语能毁败者者。4、 一肢以上之之机能毁毁败者。5、 其他重要机机能毁败败者。前前项心神神丧失或或身体残残废,应应缴验医医师诊断断书。第百十七条 前条规定所所称因公公伤病。系系指有下下列情形形之一者者而言。1、 因执行职务务所生之之危险而而致伤病病者。2、 因特殊职务务而致伤伤病者。3、 在工作处所所遭受危危险而致致伤病者者。第百十八条 依本办法离离职者如如再任职职本公司司时其过过去服务务年资概概不计算算。第百十九条 请领退职金金、退休休金之权权利自离离职之次次月起,经经过五年年
41、不行使使,即告告消减。但但因不可可抗力之之事由致致不能行行使者,自自该请求求权可行行使时起起算。第百二十条 退休年龄之之认定依依户籍簿簿记载自自出生之之月日起起十足计计算。第百二十一条 请领退职金金、退休休金之权权利不得得扣押,让让与或提提供担保保。第十九章 抚恤第百二十二条 本公司员工工因执行行职务而而致伤亡亡或在职职死亡者者应给予予抚恤。第百二十三条 前条所称因因执行职职务致伤伤亡者,指指下列情情事,(一)致死亡亡者。(二)因伤致不不能工作作者。第百二十四条 员工抚恤金金比照退退休金标标准支给给,在本本公司服服务未满满五年者者,以五五年计算算。第百二十五条 员工因公死死亡,除除按本章章第一二二四条规规定给恤恤其标准准不得低低于四十十个月之之工资外外,另发发五个月月薪津之之丧葬费费,连同同抚恤金金一并发发给。第百二十六条 临时人员因因执行职职务而致致伤或死死亡者优优予抚恤恤之。第百二十七条 对于下列员员工子女女得优先先任用之之。1、 在公司连续续服务满满二十年年以上而而退休或或在职身身故者。2、 因公亡故或或重伤致致成残废废而退休休者。附则第百二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尽事宜,悉悉依有关关法令规规定办理理之。第百二十九条 本规则经董董事会决决议通过过呈主管管官署核核备后公公告施行行,修改改时亦同同。
限制150内